多元化经营成功案例:国考是否还要携着就业歧视继续“裸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7:28:12

张楠之 评论作者

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其中性别歧视较为严重。(11月21日《京华时报》)

就业歧视早就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无论是企业招聘中,还是在地方以至中央机关公务的招考中,歧视性规定也早已让人见怪不怪。不过,见怪不怪并不意味着公众就乐于或逆来顺受式地接受。实际上,公众对消除就业歧视的呼声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其中最为人所瞩目的自然是一些高调的“反乙肝歧视”的宣传者。

200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是对公众反就业歧视呼声的一种回应,也是从法制层面应对歧视的一种举措。在这部法律的规定中,任何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健康状况、户籍等而设置的就业障碍或区别性规定,都被视为歧视。

但是,仔细研读这部法律,我们会发现,虽然没有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排除在外,但纵观诸多法律条文,其所约束的“用人单位”似乎专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以及与之有关的职业中介等。但是从法律精神上来看,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同样是“用人单位”,其在招考人员时同样存在着与企业招聘一样的对应考者、应聘者的歧视,那么,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既然这部法律没有将其排除在约束范围之外,其就应与其他社会主体一样,接受这部法律的约束。

中国政法大学的这份报告显示,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性别、民族、社会身份、残障、健康、政治面貌、年龄、身体特征等八个层面,而且,存在就业歧视的岗位比例为100%。这也就意味着,国家公务员招考中涉及到的所有招考单位,都存在严重的违法现象。一部施行了近三年的法律,竟然没有对最应该受到法律严格约束的行政机关产生任何约束作用,这不能不说是对法律的极大嘲讽。

在这部《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对就业歧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有劳动者对就业歧视提起诉讼时,则涉及到司法机关。但是,恰恰是这些部门在其自身的人员招聘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歧视性规定——古人说“正人先正己”,自己尚且不正,如何做到正人呢?法律出台近三年来,就业歧视仍然在不同领域广泛存在,与社会现状的这种悖论恐怕不无关系。

更严重的恐怕还是在于一些歧视者对歧视毫无感觉,赤裸裸地歧视别人而不自认为歧视,而那些被歧视者迫于现实的压力只能忍气吞声而无力抗争,这样的结果就只能是歧视大行其道,法律等同虚文。以严肃的调查报告的形式指出国家公务员的招考中存在严重歧视,只是说出了一个人所共知的真相,中国政法大学扮演的其实是那个说出皇帝没穿衣服的小男孩的角色,接下来我们要看的是,那些招考机关是否承认自己“没穿衣服”,以及承认之后是否仍然一意孤行,继续裸奔下去。张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