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富裕的词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02:35:0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 2007-11-22 09:26:54 阅读310 评论1   字号: 订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1.在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开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以保护、促进人民健康、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标。

2.开展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健康为中心、人的生命为全过程、以老年、妇女、儿童和慢性病人为重点的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

3.接受各专业防治、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4.负责领导制订中心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

5.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防保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社区站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不断地提高医疗质量。

6.保证医疗安全,积极开展安全、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7.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医疗事故和差错发生。

8.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组织领导中心工作人员的聘任、晋职晋级、奖惩、调动及提升等工作。

9.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努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10.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财务收支情况,审查预、决算,审查物质供应计划。

11.及时研究处理社区群众对中心工作的意见。

 

 


中心会议制度

 

1.中心主任办公会

由中心主任主持,中心副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传达上级指示,集体讨论研究和安排工作。

2.中心周会

由正、副主任主持,部主任、护士长及各科(站)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传达上级指示,小结阶段工作,布置下一段工作。

3.科主任会

由正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部、科(站)主任或负责人参加,汇报研究及交流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情况。

4.科周会

由科室正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病房、门诊负责医师、护士长等参加。定期召开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和安排本科工作。

5.科务会

由科室正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每周一次,传达中心周会精神,结合本科工作,检查各项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的执行情况,总结和布置工作。

6.护士长例会

由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主持,各科室、病区护士长参加。定期召开,总结前一段护理工作,布置下一段护理工作。

7.晨会(交班会)

行政管理部门晨会,由中心办公室主任主持,中心主任和部分管理人员参加,听取总值班人员交班报告,解决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当日全中心的工作。

临床科室晨会,由病房负责医师或护士长主持,全病房人员参加。每日上班后十五分钟内召开,进行交接班,听取值班人员汇报,解决医疗、护理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过当日工作。

8.工休座谈会

由病房护士长或指定专人召开,工休代表参加。定期召开,听取并征求住院病员及


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医患团结,改进工作。

9.社区座谈会

由中心主任或相关领导主持,定期召开社区居民座谈会,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增进团结,广泛了解居民健康需求,改进工作。

 

 

中心领导行政查房制度

 

1.中心领导定期行政查房,带领有关干部深入科室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2.由中心办公室主任按照查房内容安排程序、提前安排并通知中心相关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行政查房相关记录。

3.深人科室抓好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后勤保证等服务质量工作,听取病员和工作人员的意见,改进工作。

4.中心领导要参加业务实践,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素质。

 

 

中心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中心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组织全院人员参与抢救时;

2.因患者需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家属及单位领导不在场时;

3.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药品、放射源、有毒物质等情况;


4.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

5.发生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各种情况;

6. 增补、修改中心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及工作规范;

7.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中心总值班制度

 

1.中心总值班由中心领导、各部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工作时间的医疗、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等,承接未办事项。

2.检查各科值班人员值班工作情况.巡视中心重点要害部门。

3.如遇重大问题,如灾害事故、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等,除做好紧急处置和救护外,应立即报告中心主任和上级机关。

4.做好值班记录,按时并认真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社区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社区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安排全中心的行政工作日程和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及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及时传达办公会的决定,收集、反映执行情况和问题。经常沟通本中心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工作情况,以保证全中心行政业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安排中心各种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负责制定本中心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草拟有关文件和请示,加强督办工作,提高效率。

4.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各级各类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及操作规程。

5.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中心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方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应定期召开社区例会,负责传达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政策法规和工作任务,经常深人各部科室、站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中心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6.广泛收集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地向中心领导汇报。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做好中心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7.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利用信访渠道,了解、收集社区对本中心工作的反映。做到信有登记,来访有记录,每件有处理结果。

8.负责行政文书收发、登记、转递、传阅、立卷、归档和保管,打字复印等工作。严格按照公文处理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做好保密工作。

9.做好印鉴、外勤、通讯联络和内宾和外宾的参观接待工作。

 

人事工作制度

 

1.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做好干部职工的培养考核工作,办理干部职工的聘任、录用、调动、晋职、晋级等手续。

2.负责中心的编制及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结合中心业务工作情况,经常进行定员定额的调查研究,协助中心主任合理编配和使用行政、业务技术干部,调配临时任务所需的各类人员。

3.负责中心的劳动工资管理,办理劳动工资手续。

4.组织管理中心的劳动考勤工作,加强考勤管理。

5.收集管理中心人员档案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接待外调人员,办理外调手续。

6.做好奖惩工作,制定和执行奖惩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职工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办理奖惩等手续。


7.做好中心相关工资福利管理工作,搞好职工生活,掌握职工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患病、婚丧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者,向中心领导反映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意见,确保一方平安。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中心的各种需要存档的文件、文书、资料、人事、科技、财务等档案的管理工作。

2.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制度,严守保密纪律,认真妥善管理好各种档案文件、资料。

3.加强档案的登记管理,做到件件有登记,卷上有编号。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借阅人登记,否则,不得擅自阅卷。

4.妥善保管好各种档案、文件、资料,建立专室、专柜保存,并严格进行审查核对,如有不符要立即追查,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无特殊情况文件不出室,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保证中心的防、治、保、康、健教、计生、科研、教学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3.搞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重点及要害部门的安全,加强防火、防盗、


防破坏、防爆炸、防中毒的防范措施,杜绝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重大意外灾害事故的发生。

4.领导中心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定期下科室(站)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给予解决。

5.做好内保工作,协助完成公安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社区部工作制度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社区部的医疗、防病、行政等各项管理工作。

2.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及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中心的统一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3.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上级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街道计生委、残联等相关职能科室以及其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4.定期召开社区部工作会议,督促社区部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传达上级工作会议精神,并组织实施。对社区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协调,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5.负责协调社区部与中心各部门的关系,经常深入各科室和部门了解工作情况,听取意见,遇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6.负责组织社区调查并做出社区诊断,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协调、组织、开展中心健康咨询、教育讲座、行为干预活动。

7.负责协调中心(站)以及与上一级定点协作医院的双向转诊、会诊工作,组织实行24小时呼叫服务、建立家庭病床、开展家庭护理及上门服务。

8.有计划地选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骨干、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及慢病管理等业务培训。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并上报中心主管主任审批,按计划实施。

9.做好接受中心主任行政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

10.负责对社区部各项工作指标进行统计、整理、上报。

 

 

医疗行政工作制度

 

1.社区部医疗行政工作是在中心主任、主管主任领导下,对全中心医疗业务、医疗技术实施科学的组织管理。

2.坚持以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中心,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保证医疗任务的完成。

3.根据全年的年度工作安排,做好全中心医疗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的部署,同时制定实施方案。经中心主任、主管主任审批后执行。

4.深入各科室(站)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医


务人员履行职责,检查和分析医疗工作质量,医疗、科研项目开展进程,参加和指导各项业务活动,了解危重病人病情,组织急诊、危重、疑难病员的转、会诊和抢救,组织病例讨论。

5.及时调查了解科室(站)出现的各类医疗事故、差错、纠纷的发生情况,及时报告中心领导,并组织讨论产生原因明确责任,协助有关部门鉴定,使相关科室吸取教训,并提出处理意见。

6.定期参加各科室(站)的例会和医护联合查房,有计划的对临床科室(站)做季度、年度工作大检查。

7.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应急医疗工作。

8.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定期检查各科室(站)政策执行情况。

9.掌握全中心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情况,了解各科室(站)医疗业务发展现状。对医务人员的聘用、调配、使用、安排、奖惩、晋职提出意见和建议。

 

 

 

科研、教学、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1.在中心主管主任、社区部主任领导下组织实施管理全中心的科研、教学、继续教育工作。

2.拟订有关的科研、教学、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经中心主管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经常督促检查,按期向领导汇报,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3.要经常深入各科室及课题组,了解掌握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科研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检查执行有关科研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组织论文发表的审查、筹办论文交流会。

4.定期组织专家或技术骨干给中心医护人员、医学院校学生讲授医学新知识、新进展、进行“三基”理论技能培训,按时完成每年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5.充分发挥社区教学基地作用,积极配合医学院校完成学员的社区见习、实习任


务。

 

 

社区护理工作制度

 

1.在护理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中心的护理工作,是中心主任指挥和管理护理工作的参谋与咨询机构。

2.与中心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等工作。

3.制定护理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计划,保证护理信息交流的通畅。

4.制定统一的护理操作常规及疾病护理常规,确立各项护理质量标准。

5.对护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检查督促中心及站护理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护理技术常规,培养科学严谨的作风,以保证完成护理工作和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6.为临床带教做好人力、物力准备,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完成临床带教任务,安排各级护理人员在职培训,为中心护理科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在预防、保健、宣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7.负责管理护理人员在中心及站内的调动和业务考核,并对护理人员的奖惩提出积极的建议。

 

社区支持部工作制度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辅助检查、临床资料统计、药品供应等各项管理工作。

2.依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中心的统一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3.定期召开社区支持部各科室工作会议,督促社区支持部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传达上级工作会议精神,并组织实施。对社区支持部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协调、提高医技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4.经常深入各科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部门,及时了解社区需要,提供技术服务和合格的药品及卫生材料,保证医疗质量。听取社区部各科室的意见,改进工作,遇到问题及时给予协调解决。

5.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不断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6.加强信息管理,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计算机管理水平,为中心制定规划提供准确数据。

7.有计划地选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骨干业务培训。制定年度人才培养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按计划实施。

8.定期对社区支持部各科室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信息资料统计室工作制度

 

1.在社区支持部主任领导下,负责全中心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信息资料、统计等管理工作。

2.计算机是中心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各种统计数据是中心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信息,信息资料统计室是中心医疗、财务等数据信息处理的中心枢纽、是中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进行工作。

3.建立完整的计算机硬件、软件档案,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4.负责编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根据各种统计指标,定期分析提供给中心领导和临床医疗、教学、科研及中心经济管理的所需各种统计资料,并且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

5.监督各种医疗登记、医疗质量统计、信息资料等填写完整、准确、原始记录和字迹清楚,妥善保管并逐步实行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计算机化、规范化。


6.指导各科室(站)正确使用计算机,规范操作,组织培训,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外驱式杀毒、数据备份、清理网络垃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主管领导。

7.熟悉医疗保险接口及数据传送,严格执行社保局、医保办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社区行政后勤部工作制度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社区中心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2.根据中心的统一部署,制定行政后勤部年度工作计划,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3.积极配合社区各部门,为患者、为临床一线提供各项后勤保障服务。

4.定期召开行政后勤部工作会议,督促行政后勤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传达上级工作会议精神,并组织实施。对行政后勤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协调,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后勤保障。

5.为患者提供医疗所需的车辆使用,为社区站物资、药品、医用废弃物的下收、下送提供及时服务。

6.加强各项综合治理工作,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安全、温馨、舒适的工作和就医环境。

7.负责中心经济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财务预、决算,了解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8.负责对行政后勤部各项工作指标进行统计、整理、上报。

 

 

全面质量管理、监督、考核与评价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把工作质量放在第一位,把质量管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中。

2.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中心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质量管理方案。

4.加强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参加质量管理活动。             

5.质量管理工作要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定期进行讲评及奖惩。

6.质量的检查结果应与评优奖励相结合并纳入科室管理评价。

7.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常规、操作规程,杜绝差错事故,保证医患权利。

 

 

绩效评估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坚持服务质量第一、服务规范,重视社区卫生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成绩与效果检查、评比,及时纠正服务工作中的偏差,确保提供周到、满意、高质量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有工作质量检查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中心(站)的管理与业务进行检查,并做好原始记录。

3.中心(站)应注意管理与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定期给予分析,及时调整管理力度,完善业务考核。

4.重视上级主管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绩效评估结果,不断改进服务技巧,提高服务质量。

5.加强工作人员规范服务的培训,将工作绩效与个人考评挂钩,促进绩效工作的真正落实。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1.在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由中心社区部负责制定年度的业务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的业务需要,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进修等学习,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3.有计划的选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社区保健医师、慢性病管理及康复医疗等业务培训。

4.各科室业务学习计划由科主任制定,并上报中心社区部备案,个人计划由个人制定,在科内备案。

5.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社区部负责按市级、区级、自学项目要求每年完成规定学时及学分。科内每月自行安排一次业务学习,并根据情况完成自学,有自学笔记。

6.社区部、社区支持部、护理部每年应定期对在职的中级、初级人员进行“三基”业务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

7.中心办公室、社区部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学习及考核情况做好备案。

8.中心对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按行政业务管理要求做好人员管理,严格考勤考绩,并按要求做好全员聘任上岗工作。

9.对每年应聘到中心工作的大学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按中心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细则组织实施。

10.外聘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资格证、注册证(并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中心规定要求统一考核,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差错、事故防范管理制度及投诉调查处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经过及处理结果,科主任(站长)或护土长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

2.发生差错应及时报科主任(站长)或护士长,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由科主任上报社区部及中心主管主任,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后,应及时指定专人对各种有关记录及造成差错事故的药

品、器械等做妥善保管备查,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4.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全科或社区中心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5.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站)或个人如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有意隐瞒,事后一经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6.为了澄清事情的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应允许本人参加。

7.科主任(站长)或护士长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的措施。

8.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9.社区卫生医务中心(站)负责人对患者投诉要认真做好接待、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及医疗安全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医疗质量及患者合法权益。

 

 

院内感染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中心院感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站)的感染、消毒隔离等项日常工作。

2.全面负责和协调中心(站)院感管理工作,确定中心感染的控制指标及各项卫生学标准。

3.负责监督检查中心有关院感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4.有计划、有目的的对医疗环境污染情况。消毒药械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并提出考评和改进的意见。

5.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中心(站)院感的各种检测资料,并按要求上报。

6.对发生的院感流行、暴发病历要进行流行病学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要及时向中心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7.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生素,创造条件开展各临床科室采样的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并将结果向各临床科室反馈,以做为合理使用抗生素时参考。

8.协助有关科室对购入一次性使用物品、消毒剂和设备进行检测,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剂。

9.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例行检查。

 

传染病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设疫情登记本,发现传染病或疑似病人,必须登记并按要求填写报告卡,按时上报传染病报表。

2.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科室或当地CDC报告。

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并积极配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中心相关科室(站)应依据访视常规进行访视,做好访视记录,不漏项,各项内容填写齐全,访视卡片于24小时内返回保健科。

5.疫源地及时处理,并做好消毒隔离指导,杜绝续发,做好宣传工作。

6.定期在居委会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重点居委会要采取挨门入户办法进行宣传,冬春季以预防呼吸道传染病为主,夏秋季以预防肠道传染病为主,秋季重点入户检查居民小厨房卫生,做到“四要三不要”,提高宣传效果。

7.协助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管理。

 

 

疫情报告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凡诊治患者的中西医务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

2.法定报告人必须熟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和报告办法。

3.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要立即按规定的程序报告,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填写疫情报告卡时,要提高填卡质量,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要填全。

5.科主任(站长)要经常深入科室督促检查疫情报告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好坏典型要及时表扬或批评。

6.在填写门诊工作日志时,凡发现确诊为传染病时,要在门诊工作日志表上登记患者的家庭地址和病名。

7.对不执行本制度或因违反规定造成危害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严肃处理。

 

消毒隔离制度

 

1. 中心(站)注射室、换药室、检查室、供应室,以及可以成为传染源的处所等,均应有严格的消毒制度。诊室、留观室、治疗室及康复室等也应制定定期消毒制度。

2.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技术操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和口罩。接触患者前后应及时洗手。

3.门诊发现传染病患者时,必须按规定上报疫情。

4.传染病患者离开后,应视其情况对其接触物品进行消毒。

5.传染病流行期间,设立临时检疫岗,对每一位就诊患者,必须经初步检查后才能进入诊室,可疑传染病患者要进行隔离处理。

6.患者应在指定地区候诊、检查和治疗,不得在中心(站)各处走动,防止交叉感染。

7.设立肠道传染病患者的专用厕所。

8.供应室必须将清洁无菌与污染物品分开。对高压消毒器应每次进行指示剂消毒效果检查,定期进行细菌培养测定。

9.洗净消毒过的衣物、被服,定期作采样细菌培养(送检)。

 

 

双向转诊制度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一所上级定点协作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渠道畅通。

2.上级医院推荐有关科室专家组成医疗专家顾问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会诊问题。

3.制定并履行专家顾问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岗位职责。

4.双方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为病人服务,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疗范围以外和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对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诊前要同上级医院相应的科室或专家进行联系,上级医院相关科室或专家凭转诊介绍单优先接待病人,确保病员得到及时治疗。特殊情况可由社区部同上级医院医务处进行联系解决。

7.上级医院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诊的病人

8. 在上级医院治疗的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病人,待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应立即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继续治疗,做好转诊记录,

同时将病情介绍、治疗方案一同转回。

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病情安排转入病人到病房、门诊、家庭病床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密切观察转入病人的病情,及时同上级医院的有关科

室进行病情反馈,必要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治疗,保证病人治疗的延续。

10.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诊断及治疗困难的患者,应及时与社区部取得联系,并负责按规定进行转诊,以方便患者到中心或上级医院医疗就治。

11.为更好地做好双向转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中心有责任对医护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以及带教培训工作。

12.中心(站)应建立疑难病例转诊联络方式和电话。

 

 

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街道办事处共同成立地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形成健康教育网络,定期召开例会,制定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参与,要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进行宣传。

2.大力推进社区健康促进工作,对社区内健康教育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定期组织专家、医务人员为社区居民上课,普及居民健康知识,并按要求定期针对社区不同人群进行健康教育知识与防病知识讲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健康教育,定期进行效果评价,不断提高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针对高危人群和有不良生活习惯的居民,开展戒烟、限酒、限盐、指导营养合理膳食、健身等行为干预活动,提高社区居民自我保健能力。

4.广泛开展各种预防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推广使用健康教育处方,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健康教育目标的考核要求。

5.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6.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设立健康咨询台和开通咨询服务热线。

7.健康知识宣传栏或板报应结合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定期更换内容。

8.应建立35岁以上人群首诊免费测量血压的制度,对社区内高血压病人实行“医患合作式管理”,实施健康教育非药物干预和药物干预。

9.结合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世界健康宣传日,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

10.积极探索新的健康教育形式,提高教育效果。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卫生保健医务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社区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2.居民健康档案是在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指导下,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全程服务的动态记录。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评价、科研、医学教育及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认真如实填写。

3.对填写健康档案的医务人员应进行培训。按统一的规范来描述记录,内容要真实可靠;符合逻辑,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改动,责任者必须签字,以示负责。做到字迹清晰,格式规范统一。

4.居民健康档案应由社区全科医师负责填写,做到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以便查阅。并应逐步输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5.居民健康档案具有医疗保密性,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

6.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防火、防潮、防光、防虫蛀、鼠咬,应妥善保存。

 

 

 

登记、统计制度

 

1.中心(站)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和统计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登记和统计工作。

2.各种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医疗登记包括门诊登记、出诊登记、家庭病床、化验、放射、心电图、B超检查的数量和质量登记及各项治疗、康复登记等。

预防保健登记包括计划免疫、爱国卫生、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生殖保健、传染病报告等各项工作数量和质量登记。

3.工作质量统计包括诊断符合率、治愈率、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各医技科室工作数量、质量和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数量与质量。

4.中心(站)应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主任(站长)审阅后上报。

 

 

门诊病历书写制度

 

1.书写病历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及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住史,各科阳性体征与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2.就诊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症的复诊患者,应视为初诊患者,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意见,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填写时间。

4.请求他科会诊时,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6.门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注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7.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病历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4.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5.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6.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8.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的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9.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10.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11.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到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12.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13.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5.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6.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7.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18.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1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20.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21.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22.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处方使用管理制度

 

l.医师(士)处方权,由中心(站)主任(站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名留样于药房。

2.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几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发药。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按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如:应有麻醉处方的医师签名;开具红色处方;处方限量等。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但是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必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发药。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5.处方内容包括:中心(站)名称、科别、病历号、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年、月、日、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调配发药人签字、核对发药人签字,药价等。

6.处方书写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名,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出诊及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行政区域划分承担本辖区内的居民出诊诊疗、家庭治疗、护理及建立家庭病床的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承担社区家庭出诊的工作,公布热线电话,做到急诊出诊畅通、快捷,保证患者的出诊的需求。

3.电话呼叫出诊及上门约请出诊应填写电话呼叫记录单或出诊记录单,内容包括:呼叫时间、呼叫人姓名、性别、年龄、出诊服务内容、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出诊时间、接诊医师姓名及执行医师或护师签字。

4.应统一使用社区出诊病历,记录患者一般情况、疾病情况、初步诊断与处理以及相关内容。

5.需要家庭输液者,必须在第一次出诊前与患者签定家庭输液协议书,由社区护师详细告知患者及家属家庭输液的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6.严禁在患者家中使用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品,对容易发生或曾经发生过过敏反应的药品(含中药制剂),应建议患者在中心、站内使用。

7.出诊护师在进行家庭输液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查对制度。操作完毕后要观察15分钟方可离开。离开前要向有关人员交待注意事项、应急措施,使其做到:听清、记住、并能照做。

8.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家庭病床。家床的建床条件为:卧床病人、高龄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去中心(站)有困难的患者;经中心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家庭病床只能在本人定点的中心(站)内设定。

9.家庭病床建立后,应由社区全科医师、社区护师书写家庭病床病历和家庭护理病历。

家庭病床病历包括:家床首页、病历基本内容、初步诊断、确定诊断、辅助检查及化验单粘贴单、首次病程记录、出诊查床记录(诊治经过)、健康教育或康复治疗计划、撤床小结等。

家庭护理病历包括:家庭护理记录单、家庭护理病历基本内容、患者的其它各项健康状况记录、家庭护理计划、措施及完成情况等。

10.出诊及家庭服务的收费和用药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关于公疗、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11.出诊及其它各项家庭诊疗服务,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确保医疗护理安全。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不符合医疗护理安全、有违反医疗护理常规的出诊服务要求,医护人员有权拒绝。但是必须耐心地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

 

 

社区急诊抢救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遇到急诊抢救时,医务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对于危重不宜搬动的患者,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方可转院。如遇专科性较强、较复杂的病例,诊治上有困难时,应在抢救同时积极协助家属转院。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心肺复苏及院外徒手急救技术。

3.如遇重大抢救需立即通知中心和社区部领导,并请上级医师会诊。

4.抢救后要及时做好院外抢救记录,需转诊者应书写病历摘要,执行双向转诊制度。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备有抢救药品及基本抢救仪器、设备。并准备好抢救箱(或出诊箱及抢救药品)。

 

 

首诊负责制度

 

1.对已挂号的患者,接诊医师必须热情接待,认真检查,细致诊治,并做好病史记录。

2.对经询问病史、查体后,诊疗有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请示社区部主任,按照中心双向转会诊的制度执行。

3.在紧急的情况下,首诊医师在做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即与上级医院或就近医院联系,协助患者家属转院。病情不允许搬动者,可请120、999到场协助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

 

 

 

慢性病管理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慢病管理工作,建立中心一社区站一居委会防治网络。

    2.根据社区普查结果,针对社区居民常见疾病制定慢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3.免费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对于慢性病人实行分类管理,制定防治计划,并有详细的记录。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有进行慢病防治宣传的场所,需配有黑板、桌椅、电视等必备的宣教设备。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分层次针对社区不同人群定期举办慢病防治知识讲座;针对不同人群开展行为危险因素干预活动;定期发放慢病宣传材料,并详细记录。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开设健康咨询工作并有记录。

    7.社区内应有体育锻炼场所,针对社区不同居民制定相应的体育锻炼计划,组织、指导居民及慢性病人开展相关的健身活动。

 

 

查房制度

 

1.社区部主任、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科主任、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不少于1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查房一般在上午,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查房二次。

2.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上级医师、科主任随时检查病员。

3.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医师要报告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4.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定期进行护理查房,主要检查护理质量,研究解决护理中的疑难问题。

5.查房的内容:

(1)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重危病员的诊断和治疗计划;决定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确、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人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人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3)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人;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出次日早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医嘱制度

 

1.正常医嘱在上午10时前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或“DC”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抢救中平时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工作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4.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当面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5.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能擅自给病人做医疗对症处理。但遇抢救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护师可先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报告。

 

 

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或诊治有困难的复杂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包括:中心各科室之间、社区站、中心外。

2.科间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随请随到。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中心内、社区站会诊:由科主任或站长提出,经社区部主任协调安排,确定会诊时间、参加人员。一般由申请科主任、站长主持。

6.中心外会诊:中心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社区部主任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中心外会诊。

7.科内、中心内、中心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查对制度

 

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病人血型、原始报告单、配血单、血袋标签、献血人及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血型、住院号、交叉配血结果、采血日期、血液质量(有无凝或溶血),核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严密观察,保证安全。输血完毕应保留血袋(以备必要时送检),如无反应方可处理。

药房

1.配方时,要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应认真查对姓名、年龄,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质量(有无变质,裂痕、瓶口松动)、标签、失效期和批号。不符和要求、标签不清楚、超过有效期的均不能使用。发药时要向病人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化验室

配血

1.输血前,必须认真进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如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临检、生化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床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等。

X光室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等。

理疗、针灸科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针灸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4.高压消毒时,要检查高压消毒灭菌器的压力、时间等。

功能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性别、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等。

 

 

病例讨论制度

 

临床病例讨论

1.中心应选择适当的住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讨论会。

2,临床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3.每次中心临床病例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先做好发言准备。

4.讨论时由主治科室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出院病例讨论

1.有条件的中心应定期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

2.出院病例讨论会以科或病房组举行,由主任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但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有无医疗事故,均应单独讨论。

疑难病例讨论

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死亡病例讨论

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召开病例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医生护士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中心社区部主任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药品管理制度

 

1.药品是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特殊产品,其管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药品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保证用药安全。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准备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药物。

3.新药临床申请后经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采购。

4.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实际工作需要,应设有专人管理药品,认真做好验收核对以保证药品质量,中心负责所属社区站的药品供应。

5.所有药品应保持清洁,分类摆放,需特殊条件储存的药品,要根据药品保管的特殊要求(如光线、温度、湿度等)分别保管,应注意药品有效期,避免变质和浪费。

6,药品的外观、质量要随时进行抽检,不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用药质量。

7.每月定时对中心与卫生站内所有药品盘库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将盘库登记及处方妥善保存。

 

 

财务管理制度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发展计划,正确及时编制中心财务计划。

2.一切财务活动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进行

3.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于一切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财务管理任务: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实行成本核算,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6.合理织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 凡是预算外的、无计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有审批手续。

7. 应及时认真准确的编制年度决算,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计划,监督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及时总结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每季度做出财务分析。

8. 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收费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做到应收必收,防止多收、漏收、少收、错收。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9. 加强收入凭证的审核管理,中心的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出纳员要及时进行银行专项存款的对账工作。

10. 监督现金管理,中心(站)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得限额,每日收入现金要当日存入银行。现金收入不得坐支。现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限度范围使用,凡超出现金支出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划拨。

11. 健全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于所有固定资产应建账,详细登记,对固定资产的调配、转移、报废和盘亏、盘盈均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以便监督管理。

12. 凡对外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中心主任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对低值易耗品和卫生材料计划采购,严格核算,建立卫生材料明细账。

13. 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资料,以及会计人员交接,均按财政

部门规定办理。

 

 

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1.医疗设备购置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大型设备购置应有论证说明,执行主管部门采购相关规定,确保设备购置质量。

2.医疗设备实行固定资产规范管理,建立物品台账及大型设备档案,完善维修登记。

3.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作好设备保养、消毒,保证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率。

4.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程序,规范操作,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设备使用率。

5.中心根据各科大型设备、一次性物品请购计划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

6.使用科室(站)物品的请领和保管须指定专人负责,在中心备案。人员如调出或离退休,各科室(站)要做好财产的清点及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若发现器械丢失、损坏、账物不符要及时申报处理。

7.科室(站)使用的设备、仪器等,每年年底要清点一次,做到各科(站)分账与中心总数相符,分账与所在科室(站)的实物相符,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对清点中发现丢失和损坏的医疗设备、仪器,要查清责任,作价赔偿。

8.失去效能的各科(站)设备、仪器等,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贵重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须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相关部门批准,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后销账。

 

 

物价与计量管理制度

 

1.中心应设有专(兼)职物价、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全中心、站的物价、计量的管理工作。各科室(站)应设有兼职物价、计量员。

2.中心(站)应明码标价公布常用药品、检查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项目的收费标准。严格物价管理,不准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及漏收费。如遇药品、服务项目物价调整,应及时做出调整、公布,并通知相关科室。开展新项目时必须事先办理申报手续,由物价管理人员上报,待审批后方可开展。

3.物价员要定期检查各科室(站)的收费标准,有错立即纠正。

4.计量管理人员负责中心(站)的强制计量器具工作,按照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以保证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

5.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计量检定合格具有合格证,如发现不合格的器具要及时修理,不可修复的器具应该及时报残更新。对无证的计量器具。使用人员有权拒绝使用该器具。

6.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注意定期保养、维护、检修,凡到期不送检、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损坏计量器具的.追究科室和个人责任,凡违反本规定并造成后果者,上报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每件计量器具须建立档案由中心计量管理员统一管理。

 

 

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向社区聘请义务监督员。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社会民主监督体系,中心(站)设意见箱或意见本,发放征求意见卡,定期召开座谈会,认真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对中心(站)的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廉政、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更好地保障社区居民的健康。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该设立社会民主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4.负责社会民主监督员口头或书面所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受理、登记、汇总,中心(站)应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加以督促改正。

5.要密切与社会监督员的关系,随时向他们通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和重大决策,虚心听取他们对本中心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为他们行使社会民主监督权力提供各种方便。

6.中心应定期召开社会民主监督员的例会,定期研究群众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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