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a microservice:我省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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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10-17 11:33:36   作者: 陕西省纪委二室 杨崇碧

 

   近年来,按照中央的部署,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收到了较好效果。尤其是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能够立足现有条件,克服种种困难,查处了一批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受到干部群众的好评。但是,从2010年全省查办案件的统计数据看,也显现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全省107个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在自办案件中,共立案813件,其中立案数在4件以下的有42个县(市、区)(3个县立案数为零),占全省总数的39.3%。如何解决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数量偏少、质量不高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思考。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办案动力不足。近年来,由于干部调整,少数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上任后,短期内缺乏对纪检工作的系统理解和掌握,对查办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查与不查一个样,查多查少都一样,单纯地注重教育、预防,保护干部,放松了惩处职能;有个别县级主要领导怕问题查多了既影响全县政绩,班子不好带,也影响干部队伍稳定,工作不好开展,但又不能公开阻止,而是采取不支持、不重视、不关心的态度。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么一拖再拖,从不过问;要么压而不查,查而不结,从不表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于包庇纵容,放任自流,使办案工作缺少应有的力度,弱化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些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个别办案人员对个人升迁看得较重,认为每一步都离不开其他部门干部的支持,生怕办案中得罪人而影响自己的前途,加之基层县城人口居住相对集中,抬头不见低头见,熟人多,关系网复杂,怕办案中得罪人而影响自己的家人和生活环境。

   二是部署工作欠合理,影响案件查处力度。目前,由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数量不下任务,不定指标,不将查办案件数量作为评比、检查、衡量工作的标准。因此,导致一些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放松了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视。调查发现,有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在抓日常工作中缺乏必要的科学性,强调面上的工作和有评比任务的工作多,体现在工作布局、人员安排、时间调整上考虑案件查处的特殊性少,任务部署不均,工作重心偏离,使办案人员精力分散,造成已有的线索查处不及时,力量跟不上,耽误了办案良机。有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在抓案件查办工作中,不注重案件查办工作的均衡发展,对抓乡镇办案热情高,办法多,但在自办案件的查处中等、拖的情况比较普遍,自认为全县案件总数上去就行,忽视了自办案件的查处。有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在抓案源线索中,单靠举报渠道,“守株待兔”,坐等群众举报。上级检查了解情况时,总在抱怨举报信少,举报质量低,可查性小。但平时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财、物等热点部门和易发多发问题的行业开展调查;也缺少与公安、检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交流;有的办案人员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重要线索不用心分析,不细心核查,工作深入不够,只看表面现象,草草了事,没有把功夫真正用在寻找案源线索上。

   三是人员业务技能欠佳,缺乏对查办案件的保障。调查发现,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老同志常年工作在基层,接触大、要案机会不多,被抽到省、市专案组工作的机会有限,能参加中、省纪委培训的机会更是寥寥无几;个别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人员配备不到位,一人多职,难免顾此失彼,加之办案中技术含量的匮乏,致使很难突破传统办案方式的瓶颈,办案手段受到局限。近年来,由于干部选用制度的不断完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趋于合理,这本是一件好事,但随之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调整、补充来的新同志比例的增加,尽管他们工作很努力,但由于办案工作的特殊性,在短期内业务能力跟不上,缺乏办案经验,表现在工作上分不清主次,抓不住要害,凭借老同志传授的有限经验,让他们在一线直接与腐败分子较量,未免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廓清思想认识,主动争取查办案件的良好环境。首先,要从廓清县(市、区)主要领导及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模糊认识入手,加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力度,清除思想障碍,增强责任意识。要利用任前廉政谈话,加强对县(市、区)主要领导的教育,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县(市、区)纪委主要领导要坚持把查办案件工作置于重要位置,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和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及调查人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机制。对于重要和复杂案件,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担任专案组组长,直接指挥和协调,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其三,各级党委、政府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正确的办案思想,自觉将查办案件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查办案件工作,要以查办案件工作的有所作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视和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力争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从思想上放下包袱,重视查办案件,从政策上倾斜查办案件,从具体举措上支持查办案件,努力形成党委重视、纪委实施办案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增强自身素质,创新办案思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良好态势。一要加强培训,严控入口,确保办案人员能力得到提高。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着力从办案理念科学化、办案管理规范化、办案手段科技化、办案队伍专业化四个方面下功夫,加强办案队伍建设,以一流办案水平投入到工作中去。对此,一方面要探索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优化办案队伍结构。近年来,不少地方试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办法。如:凡新到办案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法律、金融、管理、计算机等领域的知识和技能,这些都是提高办案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有益探索。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办案人员经常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工作,业务学习的精力和时间得不到保证,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尽量通过办短期集训班或安排脱产专业培训等形式,努力使他们的办案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将一些优秀干部选派到上级机关跟班学习,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通过实践培养一批办案骨干和能手。二要积极探索,强化措施,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从信访、媒体报道、重大事故以及群众举报等多渠道中筛选案件线索,积极拓宽案源渠道,扭转“守株待兔”、坐等举报的局面。市纪委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捆绑联动”机制。将县(市、区)纪委列入市纪委“办案协作区”,这样既可以解决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因关系网复杂而影响办案的问题;既能促进县(市、区)纪检监察机自身办案,又能提高市级纪委办案水平。省、市纪委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难以查办的案件,积极探索建立提级办案新机制。派专人加强指导和帮助,推动案件查处,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不减。三要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理念,坚持正确的办案政绩观。作为省、市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要探索建立“两率(批案率和成案率)”考评制度。把“两率”作为办案工作的抓手,实行双向考评。用“批案率”考评领导,消除“只见信访量增长,不见批案率增加”的现象;拿“成案率”直接与办案部门“说事”,要求力争办成案。同时,对“两率”情况进行分析通报,与得分偏低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帮助其整改提高。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办案成果双重评价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评比奖励办法》,有针对性地向自办案件、大案要案倾斜,依此对办案工作的惩治作用进行科学评价。

  (三)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形成办案合力。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完善查办案件协作机制,定期召开纪检、检察、公安、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会,研究发案动态,提出预警报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化,协作配合制度化。通过综合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组织等多种手段,增强突破大要案的整体合力。结合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专职办案人员少的特点,建立纪检系统内部协同办案机制,明确党风、案管、信访、审理和案件检查部门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责任分工,互通案件信息、互议查办方案,互补办案手段,注重发挥各自优势,确保查处一批在当地有影响、有震慑力的大案要案。

  针对县(市、区)域地缘人际关系复杂、办案干扰大、办案骨干缺乏的特点,要充分发挥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作用,纵向“聚力”整合全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人才资源,对系统内的办案力量进行统一调配使用,形成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积极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横向“借力”建立健全与司法、审计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探索反腐败成员单位查办案件互相配合协作的办法,对各成员单位在办案工作中的职责、义务、协作方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努力实现县(市、区)反腐败成员单位查办案件工作一体化运作模式。(来源: 党风与廉政 > 2011年9期 总第24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