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球菌是怎么产生的: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三(二手车销售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1:17:39

涉及二手车销售管理的文件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四、《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

 

涉及二手车销售管理的税收政策:

   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指经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一)其他个人(指车主为自然人)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免征增值税。

   (二)单位(指车主为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征收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分三种情况征收增值税;

   (1)自己使用过车辆为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按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己使用过车辆为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己使用过的车辆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固定业户的,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二手车,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特别提醒:

   根据《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

 

 

我市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措施:

   由于二手车销售的税源比较零散,为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增值税管理,我市根据广东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9年5月份所属期起,统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二手车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一)代征范围

   除增值税固定业户自行申报销售二手车的收入并计缴增值税外,其他单位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自己使用的车辆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增值税。

   (二)具体要求

   1、增值税的固定业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由其自行开具《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应依适用税率征税的由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的记账联由纳税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存根联留存备查,抵扣联交新车主(一般纳税人)作为抵扣凭证,发票联交二手车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市场对能提供《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原车主不代征增值税,只需依据发票联上注明的内容和金额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发票联附在相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后作为不代征的依据。

   2、其他单位在二手车市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时,由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2%的征收率代征增值税。

   3、个人(指原车主为自然人)在二手车市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时,由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可免征增值税,二手车市场不需代征。

 

问题解答:

   一般纳税人(非汽车经销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等固定资产(财务核算按固定资产管理),出售时是否按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答:

   应征消费税小汽车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因此,根据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