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z1是个什么样的游戏:囚犯跨省为两起血案作证 案件被告均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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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跨省为两起血案作证 案件被告均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1日02:31  东方早报 马廷新向记者讲述当年袁连芳作证经过。早报记者 王辰 图
服刑前的张辉。
服刑前的张高平。

  袁连芳,一个谜一般的人物。

  2001年5月,袁连芳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刑6年,却在服刑的一年内时间分别出现在河南省鹤壁市及浙江杭州两地的看守所内,成为两起惊世血案背后的神秘证人,而被指证的人均为其同室犯人。

  在无罪释放的马廷新和重刑在身的张辉口中,袁连芳“不是看守所里一般的‘号长’、‘大哥’,更像是来回调动、配合警方办案的”。巧合的是,袁连芳也因“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且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被减刑10个月。

  袁连芳的出现,也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疑云重重的张辉、张高平案。近日,早报记者历时一月,跨越安徽、河南、新疆、浙江4省区近10座城市,深入调查这桩8年前的旧案。

  早报记者 鲍志恒

  发自安徽、河南、新疆

  2001年5月,袁连芳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判刑6年。

  2003年春节后,他在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为当时震惊全国的河南浚县灭门血案出具证言,指证同室疑犯马廷新曾写下“自首材料”。

  2004年4月,他又现身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称与一起杭州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张辉同在该看守所羁押期间,张曾多次对他提及强奸杀人的经过。

  刑期2年以上的罪犯应移送监狱服刑,但被判刑6年的袁连芳,在实际服刑的3年零8个月(2001年1月至2004年9月)时间里,没有一份监狱服刑的记录,据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给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函,经过对鹤壁市看守所2003年至2004年的羁押人员档案进行“多次查阅”,“均查无此人”。

  多年之后,经过多方努力,这位隐匿在两起惊世血案背后的神秘证人,终于日渐清晰地浮出水面。

  马廷新:

  烧成灰都认得他

  马廷新做梦也没想到,检察院会上门请他协查袁连芳。从前在号里,都是“大哥”袁连芳、“二哥”王海波(音)配合办案人员调查自己。

  去年冬天某个下午,当浚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田平拿着数张“大头照”登门时,他指着其中一张脱口而出:袁连芳,烧成灰都认得!

  2002年5月30日晚10点,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镇东马庄村发生一起灭门血案,一村民及其两个幼年子女在家中被害,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所谓“国内权威测谎专家”的结论,将同村的马廷新抓捕。这就是当年震惊全国的“5·30血案”。

  拒不认罪的马廷新于2003年2月2日被换押至袁连芳所在的号房,25天后,他的“自首材料”终于交到了检察机关手里。

  尽管如此,鹤壁市法院先后两次顶住压力,坚持对马廷新作出无罪判决,2008年3月29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准许河南省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入狱5年多的马廷新终于“沉冤昭雪”。

  8年之后,早报记者在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公诉机关指控马廷新犯罪事实的第一条证据,便是袁连芳等三人的证言——“2003年2月27日马廷新的自首材料是其自己所写”。

  马廷新告诉早报记者,自己是在不堪刑讯逼供的折磨之后,听从了袁连芳的“诱导”,才同意“自首”的。而那份自首材料实际也是出自袁连芳的手笔。

  “我说不是我杀的人,我不知道怎么写。他(袁连芳)就给我写,我一看就惊讶了,(现场)物件的摆放,哪个地方是床,哪个地方是沙发,咋个位置,写得很清楚。”

  马廷新表示,这份材料他前后抄写了数遍,才达到了袁连芳的要求。抄完后,袁又胁迫他“背了一晚上”,第二天早晨,他就被带走提审。

  马廷新回忆,因为袁的存在,这个号房在看守所里“最特殊”:例行检查,基本上不查这个号;即使检查也是“走过场”,或者提前把违禁物品收上去,检查完了再还回来。

  刚进这个号房时,人称“二哥”的王海波曾教过马廷新“规矩”:“大哥”是杭州人袁连芳,日后无论会见、提审,回来都要跟“大哥”汇报。

  奇怪的是,每次提审回来汇报,哪句话说过,哪句话没说,哪句话说错了,马廷新自己也记不清,但“大哥”都知道。

  还有,“大哥”为了画案发现场的“路线图”,“这么厚的笔记本都撕掉了两个”,马廷新张开拇指和食指比画着,“我问他怎么知道得这么清楚,他就说是通过关系,从公安部门得知的这些情况。”

  张辉:

  一进去他就知道我的事

  张辉回忆,一进那个号里,就有人知道他的事,并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辉否认后便遭到了对方的毒打。

  张辉第一次知道袁连芳的存在,却是在自己的案子开庭审理之后。

  2003年5月,张辉与其叔叔张高平因涉嫌杭州一起奸杀案被刑拘逮捕。在该案开庭之前的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院在该市拱墅区看守所审讯了袁连芳。审讯笔录显示,袁对审讯人员表示,曾与张辉一起被羁押在该看守所同一号房两个月(杭州市公安局的材料显示,张辉实际在该看守所的羁押时间仅为29天)。

  9天后,杭州市中院的判决书中列出了张辉强奸少女致其死亡的26条证据,其中第25条是:同室犯人袁连芳证言证实被告人张辉在拱墅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并告知其曾从老家搭一女子到杭州,在留泗路上强奸,他不是故意杀死被害人而是因为女孩子的呼救,他卡颈时不小心将女子掐死的情况。其余25条证据全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

  但在法庭上,张辉坚称自己不认识袁连芳,要求传唤其出庭作证,但被拒绝。

  7年之后,张辉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库尔勒监狱对前来会见的律师张凯表示,2008年,当他在杂志上看到袁在河南灭门血案中逼迫马廷新认罪的报道后,恍然大悟:如果两起案件中的“证人”袁连芳为同一人,这个人很可能就是当年在拱墅区看守所期间对自己的案子了如指掌的那位“号长”。

  张辉回忆,一进那个号里,就有人知道他的事,并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辉否认后便遭到了对方的毒打。

  “边打边说,你这个案子我都知道你是怎么做的,你开车到哪儿,在哪儿调的头,怎么抛尸的,在哪里丢的包,然后从哪里离开的……说得很清楚。”

  据张凯转述,张辉对这位“号长”的回忆与马廷新对袁连芳言行的描述如出一辙。由于张辉此前并不知道这位“号长”的名字,因此才会在当年的法庭上否认认识袁连芳其人。

  说法

  法院:他多次协助公安“工作”

  差不多与张辉同一时间,其叔叔张高平也在石河子监狱看到了马廷新案中有关袁连芳的报道,他想起了他的判决书中那份来自同一姓名的证人证言。

  8年来写了“一麻袋”申诉书的张高平,此时迫切想搞清楚两个“袁连芳”究竟是否同一人,于是迅速将情况申诉到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科。

  此后,经过石河子市检察院的多番努力,隐匿在两起惊世血案背后的神秘证人袁连芳,终于日渐清晰地浮出水面。

  首先,经全国公安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查证,全国登记人口中,符合“浙江省杭州籍”、“男性”、“有犯罪记录”的“袁连芳”仅有一人;其次,河南省浚县检察院根据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发出的协查函找到马廷新,马从数张“大头照”里当场辨认出曾胁迫自己认罪的袁连芳,与人口登记信息中的杭州人袁连芳一致;再次,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出具的材料证明,杭州人袁连芳于2001年5月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拱墅区法院判刑6年,2003年5月至12月前后在拱墅区看守所服刑,与张辉在该看守所服刑的时间吻合,照片与马廷新辨认出的杭州人袁连芳一致;最后,杭州市中级法院2004年8月25日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指出,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判刑6年的罪犯袁连芳,曾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准予减刑10个月,与上述情节一一印证。

  看守所:多次查阅均“查无此人”

  蹊跷的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刑期2年以上的罪犯应移送监狱服刑,但被判刑6年的袁连芳,在实际服刑的3年零8个月(2001年1月至2004年9月)时间里,没有一份监狱服刑的记录,而在看守所的出入记录也前后不一,甚至无法查证。

  根据拱墅区检察院的文字证明,袁连芳于2003年5月至12月前后在拱墅区看守所留所服刑,且2001年5月袁被判刑时在拱墅区看守所留所服刑。换言之,在2001年5月后至2003年5月前的某段时间里,袁不在该看守所服刑;2003年12月前后至2004年4月12日接受杭州市中院的审讯前,袁也去向不明。

  另据马廷新的回忆及其判决书中所载的袁连芳的证言,袁应于2003年2月2日之前调入鹤壁市看守所,并至少在马廷新写出“自首材料”的2月27日前未曾调离。

  但根据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给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的回函,经过对鹤壁市看守所2003年至2004年的羁押人员档案进行“多次查阅”,“均查无此人”。

  综上所述,为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在马廷新案案发时,袁连芳调入、调出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的记录神秘失踪;而在张辉案侦查完毕后,袁连芳调往何地也成谜团。

  律师:他背后有股神秘力量

  连日来,早报记者经多番寻查,获得了杭州市拱墅区法院2001年5月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指出,2001年1月13日,袁连芳涉嫌与他人合谋贩卖淫秽物品,被举报并刑拘,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判决书中,袁连芳的身份为“浙江省广电市场中区35号摊位摊主”,1962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奇特的是,杭州市中院2004年4月12日的审讯笔录(即张辉强奸案证言笔录)登记的袁的文化程度为“大专”;而全国公安人口登记信息中,其文化程度又为“高中”。

  不过,在马廷新案中,辩护律师朱明勇曾专门研究过袁连芳代马廷新起草的“自首材料”,他发现袁的文字表达明显超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马廷新的写作水平。

  如今,在成为张辉案代理律师之后,朱明勇不得不再次“研究”袁连芳,这是他18年的刑辩律师生涯中绝无仅有的经历。

  “他可以在河南陷害马廷新,就极可能在杭州作伪证,所不同的是,马廷新已沉冤得雪,而张辉、张高平仍在承受冤狱之苦。” 朱明勇分析,一个贩卖淫秽制品的小摊主,竟在半年的时间里跨省来回调动,成为两起惊世血案的关键证人,其背后必然有一股“神秘的力量”。因为,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减刑裁定书,曾明文写出:(袁)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

  “谁能调派袁连芳到‘外地’?‘多次’是几次?‘外地’就是指杭州之外的鹤壁吗?他是不是还协助公安机关做过其他‘工作’?”朱明勇说,尽管调查多年,但袁连芳身后依然迷雾重重。 
 案中案 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

  早报记者 鲍志恒

  发自安徽、河南、新疆、浙江

  袁连芳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疑云重重的张辉、张高平案。早报记者调查这桩8年前的旧案发现:这是一桩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奸杀案,除袁连芳外,所有呈堂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案犯实施过奸杀行为。

  相反,在死者的8个指甲内,检出了一名陌生男性的DNA,不仅排除了两名案犯,也排除了死者身前可能接触的亲友。然而,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据案犯的口供、指认现场和袁连芳的“证言”,走完了审讯、起诉、判刑的全过程。

  8年来,张辉、张高平在狱中不停申诉:认罪口供是警方刑讯逼供所致;指认的现场是侦查人员事先提示所得;神秘证人袁连芳早有“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经验。

  “装满一麻袋”的申诉材料2003年5月18日21时许,以安徽歙县某小镇的“非典”检查站为开端,送货员张高平和侄儿张辉受熟人所托,将同乡少女王冬带上了开往上海的卡车。当年5月19日上午,年仅17岁的王冬,陈尸杭州留下镇东穆坞村,“头颈部反套黑色无袖背心,下身赤裸,仰卧在水沟内。”

  杭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冬,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冬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住了王冬的腿,最终,王冬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近日,律师张凯对早报记者表示,在南疆的库尔勒监狱,一贯“认罪服法、表现较好”的张辉,在刑期减至有期之后,仍未放弃申诉。

  而在北疆的石河子监狱,张高平依然用近乎偏执的方式维护着内心的“清白”,他坚持服法、不认罪,劳动、不减刑,见到狱警和检察官,从来不喊自己的囚号……8年里,他写下的申诉材料可以“装满一麻袋”。

  材料中,张辉、张高平都称,案发当日凌晨1时30分,卡车到达杭州汽车西站后,王冬借用张高平的手机给其亲友打电话,对方要求王冬下车后自己打车到钱江三桥碰头。张高平出于好心将其继续捎带至艮秋立交桥。” 凌晨2时许,王冬下车,叔侄二人沿沪杭高速继续前行,于凌晨5时许到达上海的送货地点。

  “他们是受熟人之托带死者去杭州的,在进杭州城之前的4小时内都没有作案,却偏偏在借手机给死者与其亲友通话后作案,正常人会这么干吗?”张凯认为,指控张氏叔侄奸杀王冬首先是“于情不通”。

  “与案件无关”的DNA鉴定

  张凯的“理直气壮”还源于杭州法医对死者王冬所做的DNA检验报告,报告称,在王冬的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的DNA谱带,由死者与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由死者和犯罪嫌疑人张辉或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

  “这说明,王冬与张氏叔侄分手后,遇到一个陌生男性并遭奸杀的可能性非常大。”张高平代理律师王亦文说,但庭审中,这份DNA检验报告始终没呈堂。

  早报记者在该案判决书中,找到了法院对这份报告的态度。杭州市中院认为,“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身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浙江省高院则干脆在终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王亦文称,8年来,他对浙江省高院“并无关联”的说法“完全不解”,而张辉的二审代理律师阮方民、李华则在书面辩护词中质疑称,如果张辉是强奸者,他就是王冬死前接触的最后一名男性。既然公安机关能够从王冬的指甲中检出更早时间另一名男子留下的DNA,为何不能从中检出在最近时间里张辉留在她指甲内的DNA?

  可能有“误差”的死亡时间

  早报记者获得的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办案经过”显示,经查证,王冬在5月18日23点35分左右在昌化吃过豆腐干,因此,推断王冬的死亡时间应在5月19日0点35分至1时35分之间。不过,“二张反映,直至19日凌晨2点30分王冬下车前一直与二人在一起。”警方因此认定“二张反映情况不真实,有重大嫌疑”。

  早报记者在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关于5·19案件中尸体胃内容的消化时间分析》中看到,该报告还提出,因各人身体情况不同,在消化时间的推断上会有“较大误差”。

  而对这一“较大误差”存在的可能性,杭州公检法机关均未予以重视,在张高平叔侄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王冬最后的通话时间和这份死亡时间的尸检推算结论,同时成为两人的有罪证据。

  “细节吻合”的两份口供

  一审判决书的第8页写道:张辉、张高平在侦查、批捕阶段多次供述奸杀王冬的经过,“具体细节一一吻合”。

  不过,律师归纳了两人口供中的七处矛盾。首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其次,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明。张辉指,到达现场是先将卡车掉头,然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张高平却说是在作案后将车继续往前开。再次,抛尸的叙述不一致。侄子说是叔叔从车上递下来的尸体,他一人扛着扔进了水沟;叔叔却说,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脚,一起将尸体抛至水沟。

  此外,张辉还供述:他先脱去了王冬的裤子,再脱了其上衣,张高平在卡车后排睡觉,从后排伸手过来按住了王冬的脚。而张高平的说法是:张辉先脱了王冬的上衣,然后是裤子,强奸时自己是坐在副驾驶座上用双手按住了王冬的脚。

  “如此南辕北辙、矛盾重重的两份口供,在法官眼里却成了‘细节一一吻合’,或者‘符合常理’,有关方面快速定案的心情可见一斑。”张高平此前的代理律师王亦文对早报记者表示。

  “无懈可击”的审讯

  2006年4月,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某栏目的“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中,一期节目详细叙述了警方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

  节目中,警方人员坦陈,不仅在死者身上找不到张辉的“精斑”等痕迹,而且技侦人员“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同样没有查到任何痕迹、物证。但是警方通过调取案发当日的水文资料,以印证二张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的方法,最终获得了两人犯罪“无懈可击”的证据。

  王亦文对早报记者称,庭审前后张辉、张高平多次说过,供出抛尸地点和指认作案现场,都是在刑讯逼供和刻意诱导下完成的,而张辉还被安排至少指认了三次现场,最后一次才被录像。

  早报记者获得的多份材料也显示,杭州警方在此案侦查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非法取证的嫌疑。首先,根据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情况说明”,张辉于2003年5月23日被抓获后刑拘,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的规定,说明张辉在5月29日之前的6天里,一直处于非法关押状态,这期间形成的口供笔录、审讯录像,本应视作非法证据排除,但一审时被认定为张辉犯罪的主要证据的一份口供,恰巧形成于5月28日。其次,形成于5月28日的这份口供,所记时间为18时10分至18时58分,在这48分钟里,侦查人员竟完成了长达12页、共计数千字的笔录。而据律师介绍,同期的审讯录像却显示,当天对张辉的审讯从上午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0时以后。再次,根据警方提供的材料,6月11日,警方对张辉做了两次现场指认和两份询问笔录,时间分别为10时57分至11时53分、14时46分至15时05分;12时20分至16时0分、12时30分至14时50分。

  这意味着,当天14时46分至14时50分,张辉一人同时出现在作案现场和两次不同的审讯现场共三个地点,而在此前、此后更长的时间里,同一个张辉至少同时出现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过期销毁的监控录像

  律师张凯称,张氏叔侄回忆,二人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杭州城的监控录像,但警方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

  不过,早报记者却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侦大队的书面材料中发现,该卡车进入侦查视野,正是由于警方查看了杭州市留下镇某收费站的监控录像。根据录像,这辆“可疑货车”驶入杭州城的时间为当天5月19日凌晨1时16分许。

  令人不解的是,在该案可以查阅的全部卷宗中,早报记者均未发现杭州警方对该货车驶出杭州城的时间做过调查的记录。王亦文回忆,当他以律师身份前往沪杭高速路出口调阅监控录像时,被管理人员告知,由于超出了两个月的保留期限,录像已被销毁。

  不同寻常的改判

  杭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共计12页、6000余字。内文详细列举了法院审定的26条证据。经早报记者仔细梳理,发现除张氏叔侄的认罪口供,无任何物证和现场目击证人能够证实二人曾将卡车开至作案地点并实施了奸杀、抛尸等行为。

  尽管如此,2004年4月,杭州市中院仍判决张氏叔侄“共同犯罪”,由于张辉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的“累犯”,张辉被判死刑,张高平则被判无期。

  半年后,浙江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一方面采信了杭州市中院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又将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张辉改判死缓,理由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于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对于张高平的“犯罪情节”,浙江省高院也采纳了律师王亦文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张帮助他人强奸,“系从犯”,依法从轻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如果张辉的犯罪事实成立,为什么又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王亦文称,这一不同寻常的改判令他至今不解。

  感到不解的,还包括新疆石河子检察院的检察官。数年间,从该院转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法院、检察院的申诉材料源源不断。遗憾的是,这些材料均石沉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