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女性常见妇科病:关于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赤壁政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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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2009-9-27  

 

赤纪发[2009]1号

中共赤壁市纪委  赤壁市监察局

关于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新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职责

    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市纪委、监察局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1、监督检查。加强对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民主集中制以及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处理改革、发展、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2、督促协调指导。督促协调指导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

    3、案件调查。受理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经批准,初步核实管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参与调查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案件。

    4、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权限

    1、监督权。监督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情况。监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监督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建设、大额度资金安排情况;监督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勤政廉政情况。

    2、检查权。督促检查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开展反腐败工作情况。

    3、调查权。对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的党政组织、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或报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实施立案调查。

    4、建议权。对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后,向市纪委、监察局和管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纪工委、监察分局处理意见包括口头告诫、下达工作整改意见书、问廉问责书以及党员干部暂缓提拔、暂缓奖惩、立案查处等建议。

    5、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权限。

 

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体制

    1、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与市纪委、监察局各室的联系与配合,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汇报工作。对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同时,接受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

    2、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纪工委委员会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

    3、纪工委、监察分局办公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不独立,开支在市纪委单列。

 

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机制

    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日常报告、重大事项参与和重点巡查制度,对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实施有效监督。同时,进一步拓展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协调社会各个层面,形成互补机制,扩充纪检监察监督系统的功能,增强监督效果。

    一、日常报告制。纪工委、监察分局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1、报告时间:各乡镇和市直部门每月25日前由专人负责向所管辖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每月底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涉及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问题随时报告。

    2、报告内容:①各乡镇和市直部门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情况;②各乡镇和市直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③各乡镇和市直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以及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建设,大额度资金安排情况;④各乡镇和市直部门及所属系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情况;⑤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情况;⑥“一把手”个人重大事项及活动情况;⑦其他情况。

    3、报告形式:日常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4、报告结果的运用:根据报告情况,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及时分析总结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的整体状况,对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报告内容不符以及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轻微问题,予以口头告诫或下达意见书;问题较严重的,按程序报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下达问廉问责书,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报经市纪委批准,组织对乡镇和市直部门的专项巡查以及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

    5、报告要求:各乡镇和市直部门要根据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要求,高度重视,如实填写报告内容。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对报告内容实行回访,通过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抽查。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二、重大事项参与制。为保证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党政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正确行使权力,纪工委、监察分局参与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的重大事项,并对其决策运行进行监督。

    1、参与内容: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专题会议;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③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建设、大额度资金安排等活动;④其他需要参加的重大活动。

    2、参与形式:①参加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对不符合乡镇和市直部门实际、违反政策规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决策,提出不同意见,直至否决。②跟踪监督。对“三重一大”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

    3、参与要求。①各乡镇和市直部门要及时向所管辖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涉及参与的内容、时间,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参加;②纪工委、监察分局合理安排干部及时参加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的邀请活动,并对参与的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③各乡镇和市直部门要做好重大事项活动的记录,并予以备案。

    三、重点巡查制。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对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实施重点巡查。巡查分为驻乡镇和市直部门巡查以及专项巡查两种方式。

    1、驻乡镇和市直部门巡查。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对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实行重点巡查。

    (1)巡查内容:①监督检查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②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情况;④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建设、大额度资金安排情况;⑤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情况;⑥受理对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的党政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并根据权限,调查处理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的党政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2)巡查方式:采取参加会议、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组织考核、受理举报等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纪工委、监察分局参加被巡查单位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等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与个别人员谈话,了解掌握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组织巡查管辖乡镇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进行述职述廉以及民主测评。

    (3)巡查处理:根据巡查情况,对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不力的,下达巡查意见书,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按程序报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下达监察建议书,给予其告诫;情况严重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部门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的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询问、质询、诫勉谈话或按程序下达问廉问责书。出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问题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不称职、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提出检查建议,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对其问题进行初核,确有违纪事实的,报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专项巡查。对日常报告中发现的问题,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的,以及上级安排的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问题或某一时期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较为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