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疾病症状:直销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07:10:00

  经济学中有两个基本原理,其一,是约束条件下的极大化;其二,是在一般情况下需求曲线斜率为负。
  
  
  
   ——张五常《我只用两个原则说明问题》
  
  
  
  
  
  
  第一节 从“租佃理论”看直销
  
  
  
  在经济学里,“租佃理论”主要研究在不同给租佃制度下资源利用的效率问题。地主和佃农之间主要有三种合约形式:定额地租合约(用现金或谷物规定每亩土地的地租)、分成合约和工资合约。
  
  
  
  分成租佃制是一种土地租佃方式,在该制度的安排下,合约规定了每一时期佃农按其产出的多少缴纳一定比例的地租。一般说来,土地所有者提供土地,佃农提供劳动力;其他投入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
  
  
  
  传统的租佃理论认为,分成租佃制是无效率的。这意味着,当地主与佃农对土地的产出是分成关系时,由于每一产出佃农都要与地主分成,但是当达到一定投入后,产出的增长是低于投入的增长,同时还要给地主分成,因而,在一定的产出后,佃农不愿再投入,从而不能达到土地资源的最大产出。传统的经济研究者认为,分成租佃制与定额地租或自己耕作情况下的产出分配是不一样的,在后一种情况下,耕作者获得了所增加的全部产出。因此,由于佃农没有动机在所承租的土地上进行更多的投资或更努力地工作,分成租佃制被认为会导致较为粗放的耕作,因此,耕作效率较低。
  
  
  
  但是,经济学家张五常通过对亚洲租佃制度的研究证明,“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经验上来说,这种无效率的观点都是一种错觉。在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用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
  
  
  
  张五常证明,在一个佃农(或一户佃户)耕种投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土地的边际产出量随着承租土地面积的增加而减少。根据定义,佃农的收入会随着他所承租的土地面积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佃农的耕作收入与他在其他方面可选择的收入一样高或更高,只要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大于零,而且除土地之外所有的耕作投入保持不变,那么佃农就会继续从事农业耕作,并尽可能地利用他所承租的土地。为了使财富最大化,地主会提高地租所占的比例,因而,提高分成比例,直到佃农的耕作收入等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为止。这就意味着虽然边际效益递减,如果佃农没有更好的选择机会,还是会继续投入土地,尽量使土地的产出最大化。
  
  
  
  究竟定额地租与分成地租之间有什么差别?张五常认为,在不考虑交易成本和风险的条件下,定额地租与分成租佃制的根本区别是它们如何选择劳动力——土地比例(或非土地投入对土地的比例)。在定额地租下,佃农自己决定在非土地投入。但在分成租佃制下,地主与佃农共同决定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比例。由于对两种类型的合约来说,对决策的约束条件是相同的,因此,这也就意味着资源使用的效率是相同的。
  
  
  
  可是,在交易成本和风险不为零的情况下,人们为什么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张五常分析,人们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下,从规避风险中获得最大收益。,“规避风险”在这里定义为,在预期平均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人们宁愿选择较小的风险变化而不是较大的风险变化。
  
  
  
  张五常认为,“合约的选择可以用交易成本的不同及规避风险的假设来分析。给定与某一产出相联系的风险状态,较高的交易成本会导致生产性资产的回报率较低。另一方面,给定交易成本,规避风险则意味着,资产的价值与收入的变化是负相关的。实质上,分成合约下的风险分散会使订约资源的价值较高,而与其相关的较高交易成本则会降低资产的价值。财富的最大化(或取决于相应的度量问题的效用最大化)意味着,所选定的合约安排是能够使订约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合约安排。”
  
  
  
  对于租佃理论中的风险问题,经济学家杨小凯在《从租佃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看土地制度变迁》一文中作了进一步阐释:
  
  
  
  “这些理论(租佃理论)证明,当生产中风险很高,生产者的努力水平很难测度时,分成地租是最有效的;当风险很小时,固定地租最有效率,而生产者努力水平测度费用低时,雇佣关系最有效率;当风险不太大也不太小时,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会在合约中同时出现;,而分成地租由于地主与佃农分担风险,所以租金水平会高于地主不承担风险的固定地租。
  
  
  
  所有这些土地制度都在特定条件下是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中,所以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坏,也不存在一种制度在不同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好的情况。”
  
  
  
  如果我们将企业和销售人员分别看作“租佃理论”中的“地主”和“佃农”,他们之间的利益(收入)分配方式是否非常相象呢?
  
  
  
  一般来说,企业和销售人员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有三种方式:奖金、固定工资、固定工资与奖金结合。
  
  
  
  当销售风险很高时,销售人员的努力程度很难监测,企业与销售人员会通过奖金体现收入,这时没有工资;当销售风险很小时,企业给销售人员固定工资,如果这时销售人员的努力比较容易监测,双方会形成雇佣关系,奖金演变为固定工资;当销售风险一般时,固定工资和奖金会同时采用。
  
  
  
  当分析那种方式对企业和销售人员最有利时,要看具体的销售情况和销售风险。
  
  
  
  这个原理可以很容易解释在传统的公司,销售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奖金)为什么低于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如在一个公司,行政人员工资2000元/月,销售人员工资1200元/月,800元的差额是销售人员承担的销售风险,1200元是公司承担的风险,销售人员如果能够销售更多的产品,获取奖金,可以降低双方的风险。
  
  
  
  对于多层次直销,由于销售效率低,销售成本高,销售风险也相对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给销售人员的报酬只有奖金,而没有工资,这就是多层次直销公司对于销售人员,有奖金、有分红,就是没有工资的原因。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多层次直销方式,在销售风险很高的情况下,是最有效率的一种销售方式。
  
  
  
  但是,在第五章的分析结论是,多层次直销是一种效率低的销售方式,这不是和“租佃理论”互相矛盾了吗?
  
  
  
  其实,这两个结论互相并不矛盾,第五章说多层次直销是一种效率低的销售方式,是针对销售人员的个人销售效率而言的,本章推断多层次直销有效率,是从整体的产出情况来说的。即前者是销售人员的个人销售效率,后者是多层次直销公司的整体销售效率,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可能又有人要问了,销售人员的个人销售效率低,为什么没有导致直销公司整体的销售效率低呢?
  
  
  
  这个问题,如果把多层次直销作为经济学的研究模型来看,正是这种模型和租佃理论模型不同的地方。
  
  
  
  在租佃理论模型里,地主要和佃农共同承担风险,因为,地主投入了土地,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同一块土地,不可同时给两个或多个“佃农”使用的,如果年成好(没有自然风险),这个佃农种好了地(没有经营风险),收成好,地主分得也多,如果年成不好,或佃农付出不够,收成少,地主分得也少。在这里,地主存在机会成本的风险。
  
  
  
  而在多层次直销模型里,多层次直销公司与“地主”不同是,多层次直销公司投入的是产品,可以供多个销售人员共同销售的,甲卖不掉,乙还在卖,乙卖不掉,还有丙,虽然大家的效率都不高,但是每个销售人员多多少少还是可以卖出去一些,由于多层次直销公司不用负担卖不出产品而产生的成本和风险,却可以从卖出的产品中获取收益,如果销售人数足够多,虽然每个人销售的不多,但销售的总量还是很可观的。销售量上去了,直销公司由于不用承担风险和成本,整体销售效率就提高了。多层次直销公司正是利用这种“人海战术”规避了这种销售方式的高风险,但是,对于销售人员来说,这个高风险没有消失,只能自己承担。
  
  
  
  
  
  
  
  第二节 信息不对称对选择的影响
  
  
  
  
  
  
  
  既然多层次直销人员的销售效率低,而多层次直销公司没有与销售人员分担这种成本,那么,为什么还有这么多销售人员参与呢?这个问题可以用信息经济学来进行分析。
  
  
  
  在自由契约下,自发出现的多样化制度都是在不同条件下对各种复杂两难冲突的最优折衷。分成地租制度曾被经济学家认为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因为佃农没有得到他的努力所产生的全部边际收益,生产积极性会受到打击。
  
  
  
  但是1970年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证明,当测度农民努力程度的交易费用很高,且生产有不确定性时,我们会有风险分担和提高激励的两难冲突。
  
  
  
  当低产量出现时,从分担风险出发,地主不应该对佃户有很大惩罚,但从提供激励考虑,产量不高时地主就应惩罚佃户。而当佃农的工作努力很难测度,生产中的风险很高时,分成地租就是这个两难冲突的最有效折衷。因此在一个自由契约制度中自发产生的分成地租制度是一种有效率的土地制度。
  
  
  
  可是,地主和佃农如何选择不同的租佃制度呢?
  
  
  
  经济学是研究如何将稀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科学。资源在一定的控制内是有限的,这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基本前提。如果将人们的经济行为过程解释为在一定的局限条件下,运用什么样的资源,实现何种目标就存在着一个选择问题。理性的经济人参照收益与机会成本进行选择这毫无疑义,但是,选择的困难在于如何准确的预期收益与成本。所以说,对于经济决策最有价值的部分不是选择本身,而是预期。
  
  
  
  人的行为体现了其选择,而选择取决于其预期。
  
  
  
  预期一词的字面意义不难理解,经济学当中有理性预期的假设,即假定个人总是能够有效运用可获得的信息进行决策。但如果将预期本身拿出来研究的话,理性预期就显得相当片面,真实世界的情况显示理性预期相当困难。
  
  
  
  预期的有效性与主体的认知能力有着直接的联系。预期的意义在于对事物发展趋势的认识,这种认识愈贴近实际,那末预期越有效率。
  
  
  
  我们将真实世界中做到理性预期相当的困难,是什么原因呢?答案是信息的不完全性。人们在做出预期时总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但实际上能否获得用以支持高质量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则是另一回事,中间的差距在于获取信息的成本。如果所有的信息都是“免费”的话,那末人人都可以轻而易举的得到完全的信息,从而实现理性预期;而现实中恰恰由于获取信息成本的存在才令预期成为决策行为中的关键环节。
  
  
  
  信息成本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成本和甄别成本。信息的收集依赖于各式各样的传播渠道,这种传播渠道的形成与维持需要程度不等的费用。从古代的驿马传信到现代的信息化,网络化;从官方的正式文告到各种“小道消息”,信息的时效性大为增强,收集的成本相对降低了。但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用以支持有效决策的信息成本降低了。原因在于传播渠道的空前开放在提供可廉价获得的信息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信息的甄别成本。这部分成本即包括对残缺不全的信息进行整理的成本,又包括对虚假信息进行排除的成本,即“信息纠偏”。
  
  
  
  前面说过,预期的有效性于对真实情况的认知有直接的联系;如果人人都能以极低的代价掌握真实情况,则预期可以冠以“理性”了。但实际上人们离“真相”的距离并不等,因而去人真实情况的代价也很不一样。
  
  
  
  一般来说,人们据以做出预期的并非是真相而是社会对于真相的“主流认识”。即,人们对于预期,是事实本身重要,还是人们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的关于“事实”的描述的重要?答案是后者。由于获取信息的成本存在且有时还很高,人们很难获取事实的真相信息,只能寄托于其他方式获取的信息,这时就就有信息可信度的问题。
  
  
  
  人们认为哪种信息可信,是由人们自身的知识来判断的。人们会对主观认为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及传播渠道的可信度进行判断。
  
  
  
  人们的选择行为受到其所获得的外界信息的影响,这些信息构成了一个“信号系统”;根据这一“信号系统”权衡利弊,做出选择。若其反映的内容与真实情况愈吻合,则愈能实现理性预期。由于获取真实情况的成本往往很高,所以人们倾向于从传播渠道来做出预期。倘若大多数人做出了近似的预期从而引发近似的选择行为,那末预期有了极大的利用价值。实际上,经济活动中的一方总是依据其他主体的预期来形成自己的预期。这就是前面讲的为什么人们对信息的反应有时要比真实情况重要。
  
  
  
  但是,对于参与市场的不同主体,对信息的了解是不相同的,这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掌握了信息离事实最接近的一方,往往在谈判时处于有利的位置,而掌握信息离事实较远的一方,在谈判时会处于劣势。
  
  
  
  2、掌握了信息传播渠道的市场行为主体能够有效的影响其他主体的预期,进而影响其选择,所用的手段便是向市场发出“信号”。
  
  
  
  3、掌握信息较全面的一方,不会将完整信息都透露给谈判中的另一方,一般只会传递有利于自己的信息。
  
  
  
  对于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公司对这种销售方式的信息有全面的了解,但不会将所有信息都传递给销售人员,在培训中,往往会传递以下信息:
  
  
  
  1、 事业机会。这种销售方式,对销售人员是一个事业机会,销售人员可以不需要资金投入,风险很小,一旦达到一定级别后,可以有丰厚的回报;
  
  
  
  2、 多劳多得。从事这种销售,也需要去努力,努力越多,收入也越多。
  
  
  
  当然,这些信息的真实性是不容怀疑的,但这些信息不是全部的信息,以事业机会为例,安利中国总裁黄德荫也认为这和传统行业没有什么区别。另外,前面也分析了,这是一种低效率、高风险的销售方式,和传统方式比较,即使多劳,也未必比传统方式多得。
  
  
  
  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使许多人加入了直销的行列,可是,这些人在加入以后,经过亲身体验,发现还不如其他行业,又退出这个行业,直销人员高达70%的流失率,也说明了大部分人认为这个行业还不如传统的行业。
  
  
  
  
  
  
  
  第三节 “委托人-代理人模型”中的最优激励合同
  
  
  
  
  
  
  
  由于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由此发展的信息经济学就是有关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参与经济活动各方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理论。
  
  
  
  在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中,很重要的一个研究内容是如何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解决最优激励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很容易观察到的一个现象是,在雇主和雇员之间,由于雇主无法或者很难监测雇员是否努力工作,那么,采用什么样的激励方式(合同),可以使雇员努力工作,当然,雇员接受这种方式(合同)的前提是,接受这个方式比不接受这个方式的效用高。张维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在《詹姆斯莫里斯教授与信息经济学》中,通过对信息经济学的介绍,对这个问题作了详细的分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济学家詹姆斯莫里斯提出了 “委托人-代理人模型”,在信息经济学文献中,常常将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agent),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principal)。据此,信息经济学的所有模型都可以在委托人-代理人的模型下分析。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概念从法律上来说,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代理人。但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简单地说,知情者(informed player)是代理人,不知情者(uninformed player)是委托人。当然,这样的定义背后隐含的假定是,知情者的私人信息(行动或知识)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或者说,不知情者不得不为知情者承担风险。这一点也表明,非对称信息问题与委托-代理问题是等价的问题。
  
  
  
  在委托-代理理论中,霍姆斯特姆等人对研究方法作了进一步发展,被称为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模型方法(Mirrlees--Holmstrom Approach),从这个方法中可以推导最优激励合同的基本条件。这个条件证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如果你能观察到当事人活动的结果,但不能观察到活动本身,那么,对当事人支付的报酬就必须以能够观察的结果为基础,即必须对当事人激励。这就导出了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即激励(incentive)与保险(insurance)之间的矛盾。激励与保险是有矛盾的,如果一个人害怕风险,那么最优的风险分担是让他不承担风险而拿一份固定工资。但这时又会产生多劳和少劳一个样,那么这个人就会偷懒。因而,为了让他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必须让他承担一定的风险。这就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基本结论。
  
  
  
  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委托人希望效用最大化。但是,委托人的效用需要通过代理人来实现,因而,委托人面临着来自代理人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代理人“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由他面临的其他市场机会决定,可以称为保留效用,也可称为机会成本,参与约束又称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 constraint); 第二个约束是  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当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的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换言之,如果是委托人希望的行动,是代理人可选择的任何行动,那么,只有当代理人从选择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不选择这种方式得到的期望效用时,代理人才会选择。另外,还有一个条件,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规避者或风险中性者,努力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冲突意味着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多努力,而意味着代理人希望少努力。因此,除非委托人能对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代理人不会如委托人希望的那样努力工作。
  
  
  
  这就是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最优合同条件(Mirrlees-Holmstrom condition)。
  
  
  
  具体分析这个最优条件,先来分析当委托人可以观察到代理人行动时的最优合同。此时,激励相容约束是多余的,因为委托人可以通过强制合同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规定的行动,比如说,如果委托人希望代理人选择,他可以通过如下合同做到这一点:如果你选择了,我将支付你,否则我将不支付你。那么,只要风险足够小,代理人就会选择。因此,当委托人可以观察,我们只须考虑个人理性约束。
  
  
  
  这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条件 (Pareto optimum risk-sharing condition),这意味着,当委托人可以监测代理人的行动,而且,风险很小时,代理人获取固定收入,委托人承担全部风险(拿剩余收入)。这个结论与前面通过“租佃理论”的分析结果相同。
  
  
  
  当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体现了了激励相容约束的作用。这个时候,代理人的行动只能通过产生的结果来判断,就是说,当委托人不能观察代理人的行动时,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是不可能达到的;为了使代理人有积极地努力工作,代理人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这就是所谓的激励与保险的矛盾。特别地,代理人越努力,高产出出现的“概率”越大,因而,较高的产出是较高努力的一个信号。
  
  
  
  另外,莫里斯的分析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结论是,公司低层人员的报酬应采取固定工资形式,而高层经理的报酬更应该与利润挂钩,这个现象我们也可以从实际观察中得到验证。
  
  
  
  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模型方法对最优激励合同的设计有着重要涵义。首先一点是,对代理人实施监督是有意义的,因为监督可以提供更多的有关参与人行动选择的信息,从而可以减少代理人的风险成本。当然,此时,监督本身的成本必须考虑进去。如果监督成本过高,监督可能是没有意义的,即使它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
  
  
  
  从上面的结论来分析多层次直销的奖金制度,可以看作激励合同。当销售人员掌握信息不全面时,这个激励合同使销售人员愿意参与其中。但是,经过实际的工作,销售人员选择离开,是激励相容约束起到了作用,即当代理人从选择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不选择这种方式得到的期望效用时,才选择这种方式,反之不选择。经过实践,销售人员的收入不如其他行业的收入,所以,销售人员选择了离开。并且,是大多数销售人员选择离开多层次直销(这可以从直销人员高流失率得出)。
  
  
  
  另外,由于多层次直销人员的收入(行动)完全通过销售额(结果)来计算,意味着代理人承担了所有的风险。因为,多层次直销公司无法对销售人员的行动进行监督,对代理人没有产出的行动也就不需要支付报酬,不用承担风险。这与“对代理人实施监督是有意义的,可以减少代理人的风险”的结论是矛盾的,就要求多层次直销公司对销售人员进行监督,但是,由于发展的销售人员太多,多层次直销公司的监督成本太高而无法监督,因而多层次直销公司反馈的“信息是没有意义的,无法减少销售人员的风险”。从这个分析也可以看出,为什么直销业很混乱,就是无法有效监督。当多层次直销无法监督时,这个问题就抛给了社会,形成了很多社会问题。
  
  
  
  
  
  
  
  第四节 多层次直销的利益均衡点
  
  
  
  
  
  
  
  在租佃理论中,地主投入土地,预期获得最多的地租,佃农投入人力及非土地投入,也追求收入的最大化,因而,双方经过一系列的谈判,会采用某种形式的地租方式,这个时候,双方的利益都达到约束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即达到利益均衡点。
  
  
  
  地主和佃农一系列的谈判过程的费用,可以看作交易成本,双方愿意采用何种方式,是由自己的预期来决定的,双方的预期来自于几个方面,包括:土地肥沃情况、佃农的技术、自然的风险、市场的风险等,显然,地主对土地的情况最了解,佃农对自己的能力最了解,双方都有难以预期的是风险。因此,双方对风险的认识是双方采用哪种制度的关键因素。当双方对风险有共同的认识后,形成一种租佃形式,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利益均衡点。
  
  
  
  这个观点,也可以从信息经济学中得到相同的结论。由于委托人的收益最大化要通过代理人来实现,代理人就对委托人有两个约束: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委托人在设计激励合同时,必须考虑也让代理人的收益不低于从事其他行业的收入,否则,这个激励合同是没有作用的,既没有最优激励合同。
  
  
  
  经过上面的分析,对于多层次直销,假设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对风险信息有相同的认识和预期,双方会达成利益均衡点吗?如果能达成,这个利益均衡点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由于多层次直销与租佃制度不同,因为租佃制度中地主和佃农共同承担风险,地主的土地是有限的,当他决定给哪个佃农使用时,是有机会成本的。对于多层次直销,由于多层次公司可以通过“人海战术”规避风险,没有与销售人员共同承担风险,因而,多层次直销的利益均衡点与租佃制度有很大的不同。
  
  
  
  当双方认为风险很高时,采用分成租佃,为了激励佃农,地主会给佃农很高的分成比例,直到佃农的收入不低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当然,地主为了化解由于佃农个人原因造成的风险,倾向于把土地分给多个佃农耕种,而不是只给一个佃农。但是,土地的面积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的分给佃农。在一定的分成比例和佃农耕种面积的下,双方可以达到一种均衡状态。
  
  
  
  由于多层次直销公司的产品相对(于土地)是无限的,可以分给无数的销售人员来进行销售,如果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直销公司将给销售人员更高的分成比例,随着人员的增多,产品成本和人员成本很高,当达到一定量时,直销公司将不会再发展销售人员,这时,双方达到利益的均衡点。但是,如果直销公司不承担风险,而销售人员承担全部风险,直销公司会无限制发展销售人员,直到直销公司无法生产更多的产品为止,这个时候,双方无法达成利益均衡点。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直销公司和销售人员要达到利益均衡点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共同承担销售风险。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承担风险,就无法形成利益均衡点,双方就不会形成合约。
  
  
  
  事实上,目前发展的多层次直销公司,没有哪家直销公司会和销售人员分担风险,除非有政府干预(法律规定)。
  
  
  
  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两个办法就是:(1)信息透明,这需要大众媒体来传播信息,当信息充分传播后,当事双方会根据信息去判断,对分成方式讨价还价,直到双方达到利益均衡点,这时候完全是市场来决定,没有政府干预;(2)政府干预,政府直接通过法律规定,直销公司和销售人员都承担风险,对于没有完成的销售,直销公司也承担风险。具体通过何种方式来承担风险,可以规定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既有分成还有固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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