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限性疾病一共有几种:企业财务主体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6:16:18

企业财务主体的经济学分析

  近年来,在财务主体理论研究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研究思路,即从企业所有权安排出发,提出企业财务主体应为企业的利益关系人,如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等,不同意将企业本身作为财务主体的传统观点。新观点中,一类是李心合等提出的泛财务主体观,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界定为财务主体;另一类认为财务主体只能在企业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相机界定,杨君伟的《动态的财务主体观》就反映了这一思想。笔者赞同这一研究思路,但对其研究结论持有异议。限于篇幅,这里主要评析“动态的财务主体观”。

  一、企业财务主体是由企业所有权安排所决定的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而契约只是资本所有者(人力与非人力资本)之间为让渡产权而彼此做出的保证兑现的一种承诺。既然是一种承诺,那就无所谓归谁所有的问题。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是没有所有权的。但在经济学意义上,企业所有权概念是存在的,它是指契约的内容,即产权主体之间在契约中达成的分配控制权、分享剩余收益的条款。那么,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谁应该拥有控制权并相应地拥有财务控制权呢?

  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等学者认为,由于契约具有不完全性,因而必须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契约所规定的或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的决策。他们还认为,在不完全契约环境下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是权力的基础,并对人力资本所有者进行控制。因此,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天然地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

  阿洪和博尔顿对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的观点持有异议,他们认为,企业控制权是相机配置的(或者说是依状态而改变的),在企业经营状态良好时,经营者获得控制权;反之,投资者获得控制权。

  但哈特等人认为,控制权的转移只能以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为条件,而不能根据状态(如收入、利润水平等)相机转移,因为这些状态变量不可证实。

  对上述观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为实现剩余索取的最大化,总是拥有最终控制权。虽然在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现代企业中,代理人(经营者)会因其拥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更多的信息而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这一控制权会受到委托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最终控制,且这一最终控制并不随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的好坏而改变。从这里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传统企业中,两权合一,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控制权,同时拥有财务控制权,从而成为财务主体。第二,现代企业中,两权分离,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共同拥有企业控制权,且无论企业经营好坏,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总是存在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也共同拥有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二者均为企业财务主体,从而使现代企业的财务主体呈现出二元化的特征。

  二、财务主体必须拥有财务控制权

  人力资本所有者包括经营者和生产者(劳动者)两类,他们是否都是财务主体?何姣媛的《企业财务主体的经济学思考》以及何进日等的《试论财产所有权、企业所有权与企业财务主体》这两篇文章就没有加以区分,前者提出了非人力资本财务主体和人力资本财务主体的观点,而后者的提法是资本所有者主体和劳动所有者主体。如果从财务主体必须拥有财务控制权的观点出发来解释,这一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我们在界定财务主体时要求财务主体拥有财务控制权,而不仅仅是指企业财务活动的参与者和财务关系的协调者拥有相应权利。其原因在于: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每一个利益主体都依其地位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决策,或在某些问题上拥有一定的发言权,但并非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拥有控制权。在企业理论中,企业控制权是与企业决策权、监督权相联系的。它至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经济决策权,二是选择和监督经营成员的权力。由于企业财务控制权是直接从企业(剩余)控制权中引申出来的一个概念,因此财务控制权就是指财务决策权或重大财务决策权,还包括对决策执行的监督权、执行人员的选择权。在企业中,不可能所有利益主体都拥有财务决策权、监督权与人员选择权,因此不可能得出所有利益主体都是企业财务主体的结论。从集思广益、民主理财、共同治理的角度看,参与企业财务活动的利益主体可能有多个,但是从拥有企业财务控制权的利益主体的角度看,只能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财务主体。所以在界定财务主体时,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提法,要比笼统地用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劳动所有者)的提法为好。同时,这也证明李心合等的泛财务主体观是站不住脚的。从实践上看,所有利益关系人都参与企业财务决策岂不是把企业变成了“议会”?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它本身不可能成为产权主体,也不可能是财务主体,能成为财务主体的只能是对企业投入生产要素的签约人,且这一签约人必须是掌握企业财务控制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传统观点将企业作为财务主体而将所有者排除在企业财务决策之外,这是很危险的,会使经营者的财务决策权成为不受约束的权利,从而侵蚀了企业形成的产权基础。

  三、对“动态的财务主体观”的评析

  “动态的财务主体观”认为所有者的功能不在于参与决策,而在于选择和激励经营者。当投资人将企业经营决策权(也包括财权)授予了经营者,只保留了选择和激励经营者的权利时,经营者是公司的财务主体;当经营者的经营绩效得不到投资人的认可,投资人有可能解除经营者、自己接手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时,所有者便成为企业财务决策的主体。据此,“动态的财务主体观”认为,现代企业财务主体是一元的,但又是动态的。这一观点对企业所有权相机配置的认识过于绝对化,是一种非此即彼的观点:企业决策权要么属于经营者,要么属于所有者;相应地,财务主体要么是经营者,要么是所有者。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动态的财务主体观”的一个主要理论依据是企业所有权相机配置的观点。如前所述,这一观点已经遭到哈特等学者的驳斥,并且提出观点的阿洪后来也意识到,代理人(经营者)的“实际控制权”会受到投资人的“正式控制权”的约束。

  “动态的财务主体观”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只要企业利润不低于存在代理成本下的满意利润,股东就没有兴趣干涉经理,经理便是实际的所有者。但所有权的安排是复杂的,因为事后会出现何种状态,其概率取决于事前的决策和实施效果,即使有可能出现某种特殊状态,在该状态下的所有者也可能要求一定的控制权。由于满意利润的不确定性,所有者不可能完全放弃控制权(包括财务决策权),也需要一定的控制权。也就是说,正因为所有者控制权(包括财务决策权)的存在,才使经营者追求满意利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所有者的财务控制权是无时不在的,它并不随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而改变。所有者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除拥有选择和激励经营者的权利外,还拥有企业的重大决策权。所以说,“动态的财务主体观”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总之,笔者认为,即使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经营者拥有越来越多的控制权,也并不排斥所有者依然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应该是企业的财务主体;即使现代企业所有权的安排远比传统企业复杂,企业的利益关系人日益广泛,企业的财务主体也并不因此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