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发上有白色颗粒:正确认识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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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直销2008-12-14 18:38

非法传销(又称“金字塔”式诈骗、“老鼠会”、“滚雪球销售”、“猎人头”、“无限连锁链”、“卖钱活动”等)是20世纪60年代最先出现在美国的一种商业欺诈经营行为。

由于非法传销组织者是套用直销组织结构和计酬制度的某些特点,打着直销旗号进行商业欺诈活动,给许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安定带来严重危害,因而使各国的直销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非法传销的困扰。

直销经营方式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导入我国后,其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兴起阶段(1990年-1993年),混乱经营到初步规范阶段(1994年-1997年),禁止传销及部分外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阶段(1998年以后),开放直销市场及直销法规正式出台阶段(2005年9月)。

开放直销市场及直销法规的正式出台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分析,一方面,我国消费品市场已经走出“供求短缺”,进入了“买方市场”,这为发展直销方式创造了基本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随着商品供给的大幅度增加,市场上同质化的商品越来越多,厂商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直销可以协助厂商更具体地、有针对性地掌握目标顾客的资料,直接了解一部分目标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更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再一方面,随着居民消费结构迅速升级,其生活方式和节奏的变化引发了其消费行为模式的变化,直销方式适应了一部分目标消费者对面对面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另外,随着我国商业零售店铺资源争夺的加剧,店铺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加上广告费用的加大等,厂商更愿意通过直销方式销售商品。更重要的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直销经营具有灵活就业的特点,也利于缓解这一压力。

2005年9月,我国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非法传销条例》,这意味着我国一方面将允许直销合法经营,另一方面,要继续严厉禁止和打击非法传销行为。让广大消费者以及直销从业人员等正确理解直销,搞清楚直销与非法传销之间的区别,正确识别直销与非法传销的真伪,对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等有效避免遭受非法传销的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虽然从表面看,直销和非法传销有相似之处,但事实上,二者在定义、交易基础、入门费、退货制度、冷静期制度等方面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定义不同

从定义看,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在其《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中对直销的表述为:直销是指“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行为,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详细说明或示范。”我国在《直销管理条例》中对直销的定义为“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两种表述的本质是一致的,即:直销的基本特征是在固定地点之外,通过人员面对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而我国在《禁止非法传销条例》中对非法传销的定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可见,非法传销公司规定新加入者必须以缴纳一定数量的加入费用或认购相当数额的产品作为加入公司的基本条件,而已加入者则依靠“推荐”下线人头而获取高额奖金。靠拉人头赚奖金是非法传销的基本特征。

第二,交易的对象不同

真正的直销活动的交易对象是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而且购买者是最终消费者;非法传销的交易对象只是非法传销组织者进行商业欺诈活动的载体(有的甚至没有实际物品),且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购买者不是以满足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是为向下线人头转售产品以获取高额暴利。

第三,入会费不同

正当的直销公司在对新加入的直销员只是收取较低的入会费,且有的国家还规定新加入者在加入后一定期限内决定退出,可以退还入会费。而非法传销一般在加入时要收取很高的入会费,或高价购买一定量的商品且不能退还。

第四,公司的获利基础不同

合法的直销公司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为基础,并由此正当获利。因此,依照惯例,消费者具有取消权或犹豫权(Cancellation Right),即:对所购买的产品不满意的消费者可将产品退还、换购其他产品,或是获得退款,直销经营具有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非法传销公司则依靠新人加入交纳的高额入会费和将产品以高价向下线人头层层转售获利,因此,非法传销体系通常发展到一定层次就难以为继,整个体系崩溃,而蒙受损失的往往是众多的底层参与者。

第五,计酬基础不同

合法的直销公司以销售产品为基础,直销员根据销售额给予奖金;非法传销公司不是根据销售额给予销售人员奖励,而是根据发展下线(人头)的多少给予奖励。

第六,购货退货制度不同

合法的直销公司不鼓励直销员囤积过量商品,并提供加入、退出直销计划的机会,欲退出者可将没有使用过、仍可销售的商品退还给公司。非法传销公司却以“快速致富”为诱饵鼓励甚至要求加入者购买大量产品囤积,而且不得退换。

可见,直销本质上是一种正当的商品和服务的分销方式,能满足部分消费者便利性和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直销已成为一种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成熟的产品和服务的分销方式。而非法传销是一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敛财为目的、靠拉人头赚钱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上不是一种商品和服务的分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