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角长小白点艾滋病:章节讲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3 17:26:22
知识点1:进项税额转出
1、进项税额转出时,有的是直接乘以税率,有的需要除以(1-税率),再乘以税率,请问应该如何区分?
【解答】

一般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就是直接用不含税价款×税率计算;
运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比较特殊,是计入成本的金额÷(1-税率)×税率。
具体分析:
(1)一般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含税价款A×税率,此时计入材料成本的为A
当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一般是已知计入成本的A的金额
那么,转出的进项税额=A×税率
(2)如果是收购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收购金额B×抵扣率13%
此时收购金额B是含税的,而计入账面成本的金额=B×(1-13%)
如果已知条件是非正常损失免税农产品的账面成本是X
那么X=收购金额B×(1-13%);B=X÷(1-13%)
进项税额转出=收购金额B×13%=X÷(1-13%)×13%
(3)如果是运输费用,进项税额=运输费用C×抵扣率7%
此时运输费用也是含税的,而计入材料账面成本的金额=C×(1-7%)
已知运费计入账面成本金额是Y,那么:
Y=C×(1-7%),C=Y÷(1-7%)
运费进项税转出额=C×7%=Y÷(1-7%)×7%
例如:
某企业非正常损失库存商品一批,该批商品成本为50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30000元(包括计入成本的运输费用金额186元),另损失外购的原材料(免税农产品)17400元,计算该企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30000-186)×17%+186÷(1-7%)×7%+17400÷(1-13%)×13%
=5068.38+14+2600=7682.38(元)

知识点2: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的问题
2、在做计算题的时候,如何判断销售额是含增值税的还是不含增值税的?
【解答】

(1)小规模纳税人: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是不含税的,否则应视为含税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通常情况下,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是含税的,否则应视为不含税销售额。

知识点3:收购烟叶进项税额抵扣
3、烟叶收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计算?烟叶的成本中包不包括10%的价外补贴,为什么有些题目中包括,有些题目中又不包括?
【解答】

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即: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0%)×(1+20%)×13%
关于烟叶的成本中是否包括10%的价外补贴,如果企业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那么应该计入烟叶的成本中;如果没有支付则不计入。
例如:
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50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国家规定的价外补贴;支付运输费用1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烟叶当期验收入库。
外购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1+10%)×(1+20%)×13%+10×7%=86.5(万元)
计入烟叶成本的金额=500×(1+10%)×(1+20%)+10-86.5=583.5(万元)
或:
=500×(1+10%)×(1+20%)×(1-13%)+10×(1-7%)=583.5(万元)

知识点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4、按照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纳税?
【解答】


例如:
2009年1月,企业购买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那么1月份可抵扣进项税额1700元。假定2009年10月,将其售出,售价为8000元。
应纳增值税=8000/(1+17%)×17%=1162.39(元)
假设1月份是企业的食堂购入一台微波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此时,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假定2009年3月,将其售出,售价1000元。
应纳增值税=1000/(1+4%)×4%/2=19.23(元)。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如:
某企业未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2005年购进生产用设备,取得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增值税17万。2009年3月将其出售,售价20万元。
应纳增值税=20/(1+4%)×4%/2=0.38(万元)。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总结:
如果是以前购入时抵扣了进项税额的,那么就按适用税率一般是17%计算增值税;
如果是以前购入时不能抵扣的,那么就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如:
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设备一台,原值20000元,已提折旧6000元,2009年12月出售,售价12000元,则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12000/(1+3%)×2%=233.01(元)
纳税人销售旧货:(比如旧机动车市场销售旧机动车)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知识点5:个人出租或出售房屋的纳税问题
5、个人出租或出售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又有些什么优惠政策,请老师给总结一下?
【解答】
(1)个人出租房屋:

①营业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是出租非住房(如商铺等),以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最新规定: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②城建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7%、5%、1%)计算。
③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3%计算。
④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收入的4%计算缴纳房产税。
⑤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1‰贴花。
最新规定: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是从2008年3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教材无此规定)。
(2)个人出售居住用房:
①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②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时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最新规定: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教材无此规定)。
④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知识点6: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抵扣
6、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款,为什么题目中计算应纳增值税时都减去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呢?
【解答】

注意这是两个不同环节的纳税问题。
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例如:
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关税税率为15%
那么,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200+200×15%=230万元
应该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为:230×17%=39.1万元
但是,如果该货物在境内销售时,前面进口环节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例如:
上述企业进口后将该产品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格为500万元
那么,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进项税额=39.1万元
应纳增值税=85-39.1=45.9万元

知识点7:免抵税额应纳城建税的计算
7、城建税不是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吗,为什么在出口时还要考虑交纳城建税,是对哪一部分征收?
【解答】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例1:
北京市某专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2008年11月,计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30万元,免抵税额为20万元;当月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增值税50万元,消费税35万元。
则该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7%=1.4(万元)
例2:
位于市区的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2008年6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8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为400万元;企业将其自行研发的动力节约技术转让给一家科技开发公司,获得转让收入80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有( )。
A、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万元
B、应退该企业增值税税额为280万元
C、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为8.52万元
D、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8.4万元
答案:BD
解析: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城建税=(400-280)×7%=8.4(万元)。

知识点8:消费税的抵扣问题
8、老师,生产企业从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税可以抵扣消费税额吗?
【解答】

消费税在抵扣时要注意:
(1)只有列举的项目才可以抵扣,其他不能抵扣,比如酒、汽油、柴油、小汽车等是不可以抵扣的;
(2)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3)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抵扣,外购的卷烟生产的卷烟是不能抵扣的;
外购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也是不能抵扣的;
用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也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

知识点9:纳税人自建房屋应纳营业税
9、教材158页最后一段话“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看不太明白?请问,自建建筑物到底如何交纳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要不要交营业税?
【解答】

新教材这段话应该是漏了一个字,括号中应是“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也就是说,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是免征营业税的。
总结:
(1)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自建自用,不缴纳任何营业税;
(2)单位自建自用再销售的,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3)个人自建自用再销售的,不缴纳营业税;
(4)纳税人自建后直接销售的,缴纳 “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两道营业税;
(5)纳税人自建后出租的,缴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不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6)纳税人自建后投资的,不缴纳营业税。
例如:
某建筑安装公司自建一幢商住办公楼,已全部销售,取得销售额20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建筑工程成本利润率为15%,该建筑安装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为: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建筑业营业税=1200×(1+15%)÷(1-3%)×3%=42.68(万元)
该建筑安装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100+42.68=152.68(万元)

知识点10: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关税税率的适用
10、将一台设备运往境外修理,设备价60万元,修理费5万元,材料费6万元,运输费1万元,保险费0.4万元。(上述进口关税税率:设备15%,材料20%)
请问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复运进境时关税税率应适用设备的税率还是材料的税率?
【解答】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不包括被修理货物的价格,也不包括境内、境外的运费或保险费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关税的税率适用材料的税率
因此,上述题目中应缴纳的关税=(5+6)×20%=2.2(万元)。

知识点11: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资源税的计算依据
11、教材219页“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销售数量与加工数量不相同,应该按哪个缴纳资源税呢?
【解答】

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如果纳税人当期销售数量与加工数量不一致时,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如:
某盐业公司,生产液体盐和固体盐。2009年2月,自产液体盐1000吨,其中600吨用于连续生产固体盐200吨,当月销售100吨。假定液体盐资源税3元/吨,固体盐资源税12元/吨。则公司应缴纳资源税=100×12=1200(元)。

知识点12: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
12、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2)签订土地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600万元,相关税费50万元。
(3)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200万元,前期工程费1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75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6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请问,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题目中已知的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即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为什么答案中不直接扣除?
【解答】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已知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数据是没有用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根据前两项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本题中:
准予扣除土地使用费=600+50=650(万元)
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200+100+750+150+60=1260(万元)
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650+1260)×10%=191(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4000×5%×(1+7%+3%)=220(万元),印花税不能计算扣除
准予扣除“其他扣除项目金额”=(650+1260)×20%=382(万元)
收入总额=4000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合计=650+1260+191+220+382=2703(万元)
增值额=4000-2703=1297(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1297÷2703×100%=47.98%,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1297×30%=389.1(万元)

知识点13: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3、请问购销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

如果合同的签订是价税分开列示的,则按不含税的金额计算印花税;
如果没有分开列示,则按照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如果合同上只是列示了不含税金额,那么按不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知识点14:委托加工合同印花税的计算
14、委托加工中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时,应该怎样缴纳印花税?特别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时,辅助材料应按哪个项目缴纳印花税?
【解答】

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此时,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而对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而如果是分别记载的,此时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一起按“购销合同”计税,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例如: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货物,签订一项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注明加工费40000元,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60000元,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2000元,则乙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40000+2000)×0.5‰=21(元),而主要材料60000元不纳税。
如果由乙公司即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60000元、辅助材料2000元,此时,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都要按购销合同纳税,同时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纳税。则乙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60000+2000)×0.3‰+40000×0.5‰=38.6(元)。

知识点15: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15、视同销售的项目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什么区别?
【解答】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上述③④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

知识点16:买一赠一方式下收入的确认
16、买一赠一方式下如何确认收入?请举例说明。
【解答】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
某商场为了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买一大桶花生油赠送同一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桶进价每桶30元,售价45.2元,小瓶进价每瓶7元,售价11元(以上售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
总的收入=45.2÷(1+13%)=40元,成本30元,
大桶花生油确认收入:40×45.2/(45.2+11)=32.17(元)
小瓶花生油确认收入:40×11/(45.2+11)=7.83(元)

知识点17:居民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的计算
17、请问老师,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不是都不用纳税,实际分回时也不用缴纳吗?有税率差也不用补缴吗?
【解答】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这一部分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例如:
我国B企业持有A企业30%股权,采用的权益性投资来进行会计处理,年底时,被投资方A企业确认净利润1000万元,投资方B企业应确认300万元的投资收益,假如对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1)假定A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 → 免税
(2)假定A企业是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 → 免税
(3)假定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还不到12个月,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300万元 → 不免税
(4)假定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将现将股权转让,取得股票转让所得 → 不免税

知识点18:企业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18、企业接受捐赠如何确认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接受捐赠收入是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
如果是接受存货捐赠,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是由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不包括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如:
2008年9月,海龙公司接受某企业捐赠的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200000元,库存商品价款8000元,增值税分别为34000元和1360元。海龙公司同时用银行存款支付设备的运杂费为20000元。假设海龙公司除受赠所得外其他的生产经营所得会计利润为100000元,则
会计上做处理:
借:固定资产 254000(200000+34000+20000)
    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营业外收入 243360
        银行存款 20000
税法上计算该项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的设备价值234000元+库存商品的价值(包括进项税额)9360=243360(元)
注意不包括支付的运杂费20000元
如果题目说明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或者未作处理,那么我们纳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3360元。

知识点19:企业所得税上三项经费的扣除
19、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三项经费是合并计算,还是必须分开计算,我看有些题目都是列在一起计算的?
【解答】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例如:
某企业全年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300万元,并按实发工资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了2%的职工工会经费(实际拨缴40万元)、2.5%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50万元),职工福利费没有计提,按实际发生额300万元计入了成本费用。
解析: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300×2%=46(万元),实际拨缴了40万元,而计提了46万元,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300×2.5%=57.5(万元),实际发生额为50万元,而计提了57.5万元,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300×14%=322(万元),实际发生额为30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所以不用调整。
三项经费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6+7.5=13.5(万元)
因此,三项经费必须分开计算。

知识点20: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扣除基数
20、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如何计算,有什么区别?哪些收入可以作为扣除基数?税务机关查出的收入能不能作为扣除基数?
【解答】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如:
某企业当年发生的销售(营业)收入为1800万元,利润总额为600万元,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8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5‰:1800×5‰=9(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18×60%=10.8(万元)
比较两者,取较小者,即允许扣除的金额为9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例如:
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426万元、业务宣传费35万元。当年实现的销售收入1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900万元。
当年允许扣除的广告宣传费=(1100+900)×15%=3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6+35-300=161(万元)
★注意:
(1)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是相同的,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视同销售部分的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另外,税务机关查出的隐瞒的收入,不能做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基数。

例如:
某企业本年度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出租空余办公楼取得年租金12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20万元;销售边角料收入4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转让一台旧设备取得收入10万元,账面净值5万元,无转让费用;股票发行溢价收入150万元;从联营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50万元;转让一项具有专利权的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500万元;对外捐赠货物一批,价值80万元,按企业会计制度以成本价50万元转入营业外支出。则这些收入当中可以作为计提三费的基数的是1000+120+40+80=1240(万元)。
(2)超标准部分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而业务招待费超标准部分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例如:
接上例,第二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120万元,那么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2000×15%=300(万元)
当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0+161=281(万元)

知识点21: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21、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收取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交纳的营业税可不可以扣除?
【解答】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营业税是不可以扣除的。
例如:
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2008年从中国境内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200万元,该技术使用权取得的成本为80万元;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税后利润300万元;此外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房屋一栋,转让收入3000万元,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600万元。
要求:计算该外国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应纳所得税=300×10%=30(万元)
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纳税额=200×10%=20(万元)
转让房屋应纳所得税=(3000-400)×10%=260(万元)
该外国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20+260=310(万元)

知识点22: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2、请问:下题中,2月份的个税:18000/12×(1-0.03)减去800元的定额扣除后还剩655元,不够减800元的修缮费用啊?
张某于2008年2月份将其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租期2年,年租金18000元,营业税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考虑),2月份张某因房屋陈旧而进行了简单维修,发生维修费用1200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则张某2008年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元。
A.25.5
B.51
C.55.5
D.111
答案:A
解析: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已计征的营业税,准予税前扣除。财产租赁所得按次数按月计征,应将18000元在12个月平均;所发生的修缮费用是2月份的,已于2月份计税时扣除了800元,3月份只需扣除400元。所以,其个人所得税=[18000÷12×(1-3%)-800-400]×10%=25.5(元)。
【解答】
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资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3、由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知识点23:承包承租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3、请问,个人承包承租某企业,计算完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用会计利润还是用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企业所得税?承包者个人的工资不是不能在税前扣除吗?
【解答】

对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如果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登记没有改变,而且上交承包费用后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注意:
1、承包者个人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
2、承包费用只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并不能减除。
3、在计算完企业所得税之后,应该用会计利润减去所得税,以此为基数来计算承包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
张三2008年承包某市甲公司下属一独立核算的饭店。合同规定,每年上缴承包费2万元后,余下的所得税后净利润全部归张三所有。另合同规定企业每月给张三生活费4000元。
2008年该饭店的利润表资料显示:2008年营业收入总额500万元,其中包括餐馆业务收入200万元,娱乐部业务收入200万元,单独核算的对外零售商店销售商品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总额473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现:
(1)对外零售商店核算的是实际取得的价款,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5万元,企业未反映收入,对方税率为25%;
(2)该饭店在广播电台做广告费用15万元,企业未支付,而是由广播电台在饭店餐饮消费抵冲,会计未作任何账务处理;
(3)甲公司在该饭店娱乐部消费2万元抵冲上交承包费,饭店未做账(当地娱乐业税率规定为20%);
(4)成本费用中:
列支业务招待费2万元;
列支直接捐赠给一贫困户现金3万元;
列支合同违约金1万元;
列支赞助足球赛费用26万元;
列支用于在建工程的借款利息2万元;
列支广告费20万元。
成本费用中,另有22.22万元无相关票据,财务以白条入账。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张三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冲抵费用的餐饮消费,应该调增餐饮收入15万元;娱乐业务冲抵承包费,应该调增娱乐业务收入2万元,同时应该调增会计利润。
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200×5%+200×20%+15×5%+2×20%=51.15(万元)
应交增值税=100/(1+4%)×4%=3.85(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15+3.85)×(7%+3%)=5.5(万元)
(2)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按100万元入账不正确,应扣除增值税金额作为收入。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500-3.85+15+2=513.15(万元)
(3)成本费用调整:
无合理票据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计上也不得列支。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513.15×5‰=2.57(万元)>2×60%=1.2(万元)
因此,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1.2万元,需要调增0.8万元;
直接捐赠给贫困户的3万元,税前不得扣除,应调增利润3万元;
支付合同违约金1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赞助足球赛的费用26万元,税前不得扣除,应调增利润26万元;
用于在建工程的借款利息,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会计上应调减费用,同时应调增利润2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513.15×15%=76.97(万元)
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15+20=35(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4)企业收入总额=513.15+35=548.15(万元)
企业会计利润=548.15-473+22.22-51.15-5.5-15+2=27.7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7.72-35+0.8+3+26=22.5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52×25%=5.63(万元)
(5)税后净利润=27.72-5.63=22.09(万元)
承包所得应纳个人所得额=(22.09-2+0.4×12-0.16×2-0.2×10)×35%-0.675=7.22(万元)

知识点24: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算
24、教材上不是说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吗,为什么题目酒精的包装物押金没有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呢?另外,啤酒、黄酒的包装物又如何征税?
【解答】

(1)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如果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消费税:啤酒和黄酒是从量计征的,消费税计算与押金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啤酒有两档税率,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啤酒适用的税率。
(2)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需要注意的是:
酒精不属于酒类产品,按一般政策执行,并不是在收到押金时就纳税。
(3)除酒类之外的其他应税货物:
如果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知识点2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应纳税计算
2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解答】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如:
某商场受托代销某品牌洗衣机,当月取得零售额100000元,平价与洗衣机厂结算,并按合同收取洗衣机厂代销额20%的返还收入20000元;当月该商场允许某冰箱厂进店代销新产品,一次收取进店费50000元。
则该商场当期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
当期进项税额=100000/(1+17%)×17%-20000/(1+17%)×17%=11623.93(元)
当期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知识点26:单位和个人演出时各方营业税额的计算
26、单位和个人在体育馆进行演出,怎样纳税?此时体育馆应按什么项目交纳营业税,其他各方又分别怎么纳税?
【解答】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里一般涉及到三方单位:

所以,上面体育馆一般是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例如:
2008年1月,某歌舞团举办一场大型演出,与演出公司签订协议,由演出公司作为中介介绍演员和安排演出地点,地点选择在市区某体育馆,三方商定:(1)支付体育馆场租2万元,由体育馆负责售票;(2)歌舞团支付演出公司中介费8万元;(3)门票收入共30万元,歌舞团支付广告支出3万元。要求计算该活动中三方如何纳税。
解析:
(1)歌舞团缴纳营业税=(30-2-8)×3%=0.6(万元)
(2)体育馆缴纳营业税=2×5%=0.1(万元)
(3)演出公司缴纳营业税=8×5%=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