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单双号限行通知:对当前加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几点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3:56:09

对当前加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设得以迅猛发展,由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发的各种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有些地方甚至诱发重大腐败案件。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征地拆迁是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高发领域。因此,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加速推进的中国,在步入后金融危机时期的今天,面对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这一棘手的“考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保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化、透明化,从而维护和保障被征地拆迁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健康、有序地发展。下面,笔者结合长期在审计一线的实践和思考,谈谈当前如何加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审计。

  一、当前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近几年对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的审计,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补偿标准的制定、补偿资金的管理、补偿资金的支付三大环节上。

  1、补偿标准的制定环节。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一般是按既有规定给予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补偿,即以区片地价等有关规定、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由于区片地价基本上是按行政村界限确定的,对于高速公路这样的线型工程来说,涉及十几个、几十个村以至于跨省市的土地,如果全部按照区片地价拨付征地补偿费,不同的位置区片地价相差很大,由于线型工程可比性大,农民认为一个工程补偿标准不一样,而项目单位又严格按照区片地价标准给付征地补偿款,没有保障农民随土地增值而分享到的收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补偿标准的不合理、不公正;当然,也有部分建设单位不经过地方政府的批准擅自定标准,而有些地区、有些建设单位补偿标准过低导致被征地农民陷入贫困,又没有别的安置补助予以补贴,这些都一定程度上使得补偿标准有失公平公正。

  2、补偿资金的管理环节。审计发现,部分地区存在截留、挪用和长期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所涉及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挤占挪用或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套取补偿专项资金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招待和发放奖金等。有的地方则通过超量列支工作经费等方式购买汽车、发放补贴、奖金。

  3、补偿资金的支付环节。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对筹集的资金存在下拨不及时问题;资金在拨付的各个环节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等问题;有些政府部门以包干名义,巧立名目挤占征地补偿费用;有些由村 (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在财务不公开、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对当前加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力度的几点思考

  1、在补偿标准制定环节上把握原则,注重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审计

    在进行补偿专项资金审计时,审计人员要将监督关卡前移至征地拆迁勘测环节,从补偿标准制定的源头上审计其制定依据的科学性、真实性。这是因为勘测丈量形成的原始资料是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审计发现,不管是被征地拆迁户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还是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套取建设单位下拨的补偿资金,其滋生的源头往往就在征地拆迁的勘测丈量环节。因此,审计人员务必加强对勘测丈量资料科学性、真实性的审计,重点审查其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丈量资料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入户登记资料比对性分析,看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征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费犯罪等行为。

  在对补偿标准进行审计时,必须把握“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注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审计。审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和其他任何单位是否存在擅自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行为;审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降低补偿标准现象;审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是否因征地而降低,对于依照现行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看有无增加安置补助费和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补贴;审查同地同价和具有可比性的地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政策是否一致。

  2、在补偿资金管理环节上把握关键,注重规范性、透明性、绩效性审计

  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透明、有效益,关键在于抓住管理环节的要害,即从资金来源到资金分配规不规范。对专项补偿资金来源的审计,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从财政或其他主管部门查其资金的拨款、到位情况。对资金分配与管理的审计,一是可以用会计资料查阅法、存款帐户检查法、项目跟踪抽查法等方法,围绕批复的项目计划检查资金的分配情况及其拨付资金的时间,看有关管理部门是否做到足额分配、及时拨付。有无随意改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的问题;二是可以采用查阅法、计算法、调查法等方法,检查项目开支的真实、合规性和项目管理的程序。有无显性、隐性或者巧立名目挤占挪用甚至侵占、贪污专项资金的问题;三是可以采用查阅法、访谈法等方法,检查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具体分“项”,内控制度设立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3、在补偿资金支付环节上把握重点,注重及时性、足额性、民本性审计

  支付环节是补偿专项资金是否最终得以“征之于民、补之于民”的重要环节。因此,抓好这个环节的审计监督,才能最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审计人员在这一环节应牢牢把握资金筹集单位的下拨是否足额及时、负责支付的单位支付是否足额及时这一重点,注重及时性、足额性、民本性审计。由于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筹集主要有建设单位筹集资金后交由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包干使用、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和完全由建设单位出资三种方式,因此审计时重点审查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筹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下拨,资金在拨付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由于资金的支付通常是通过市、县、乡有关部门兑付给被征地拆迁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审计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包干名义,巧立名目挤占征地补偿费用行为,由村 (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建立了财务公开制度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作者:邹绍军  江西省瑞金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