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语简单自我介绍:公务员招考存歧视 制度性歧视成就业公平障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7:33:55
2011年11月21日               来源: 法制日报
近万个岗位中,健康和年龄两种类型的歧视比例均为100%。而这两类歧视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相关制度性规定的助推。
这是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今天公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中最引人注目之处。《调查报告》显示,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仍广泛存在。
《调查报告》建议废除制度性歧视,修改相关公务员招考规则;建立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审查机制。同时呼吁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其监督和引导作用。
“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国家机关的主动变革、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舆论媒体的监督推动,加快就业机会公平的实现。”调查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小楠说。
就业歧视广泛存在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与职业岗位内在要求无关的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
本次调查选定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人联合会六个部门的公务员招考标准作为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中某些部门和某些岗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但由于这些公职人员需要参加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因此报告将这些公职人员也统称为公务员),旨在考察其招考简章中是否存在歧视性要求,以及相关法规规章是否存在制度性歧视。
调查以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惯例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就业歧视的判定标准,主要考察了性别、民族、社会身份、残疾、健康、政治面貌、年龄、身体特征八种就业歧视类型。
“我们通过对招考简章的具体岗位要求进行个性化甄别、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抽象性审查,来考察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现状。”刘小楠说。
《调查报告》称,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有一些积极变化,如放宽了某些疾病的判断标准;放宽了部分警察职位对身高、特征、视力等身体特征的限制;放宽了对于高学历人士和特定岗位报名年龄限制等。但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广泛存在。
调查发现,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所涉及的9762个岗位中,健康和年龄两种类型的就业歧视比例均为100%。
例如,《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18-35岁之间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国家公务员,这本已构成了严重的年龄歧视问题。但在法院系统的招录中,对报考人员的年龄作出了更严苛的限制。如黑龙江省高院聘任制书记员一职,要求28岁以下的报考。
对比去年的统计结果,今年性别歧视的现象略有增加,歧视岗位数量由去年的1203个增加至今年的1519个。令人失望和困惑的是,妇联系统也未摒弃性别歧视。在本调查所涉该系统的42个岗位中,涉嫌性别歧视的岗位有7个,占其全部岗位的16.7%。如黑龙江省依安县妇女联合会综合管理类科员要求限招女性;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妇女联合会办公室科员,亦限制女性报考。
制度性歧视为害至深
本次调查中,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如此普遍,直接源于《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的制度性规定。
《调查报告》称,“这种制度性、规范性的歧视最不易为人察觉和警醒,但是这种歧视却是为害至深。”
比如,《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要求18-35岁之间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国家公务员,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人不能胜任公务员的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亦存在制度性健康歧视。此次调查主要关注血液病(包括携带血液病基因)歧视、艾滋病歧视、糖尿病歧视。《调查报告》认为,这些疾病通常可以通过药物控制,并不直接影响职业,因此笼统地将其排除在公务员招录之外,造成了健康歧视。
从身体特征歧视亦可见到规范性文件的影响。据介绍,在2010年11月最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对于一些特殊岗位(含警察岗位)的体检标准进行了修订,比如将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岗位缩小至特警。但其中第三条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能报考警察职位。调查报告认为,这里没有区分警察的具体岗位,对相貌做出统一限制,涉嫌身体特征歧视。应进一步修改标准,将对于身体特征的要求限于特警或其他特殊职业。
社会身份歧视同样是历年公务员招考中的“重灾区”,在本年度的公职人员招考中占全部岗位的11.5%。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共计955个,占社会身份歧视总数的85%。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主要表现为对特定省份(县市)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一般与招考单位所在地有着对应关系。
《调查报告》指出,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是一种政策性歧视,在我国户籍政策要求和引导下,该类歧视已成为我国最为严重的歧视之一。它不仅对外地人员构成了歧视,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也限制了优秀人才流动,不利于本地区和单位的长远发展。
调查还发现大量对学生干部、支边扶贫等身份的要求和待遇,以及限国有单位或当地工作经验的要求。《调查报告》认为这些身份标准都属于歧视,这些种类繁多的优惠政策加剧了就业中的不公平。(记者韩乐悟 万静)
国家机关不应适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今天公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中反映的一些新倾向、新问题引人思考。公众亦可由此对公务员招聘中的歧视现象进一步认识,增强权益保护意识。
防止改良带来新歧视
《调查报告》称,对比2010年的统计结果,今年的年龄歧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针对高学历报考者、特殊专业将年龄要求放宽到40周岁。
《调查报告》认为,根据《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规定,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少数特殊专业职位招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显示出决策层已意识到年龄歧视现象的存在,并试图通过制度调整加以改良。使年龄歧视“坚冰”显出逐步消融趋势。但有些问题仍值得检讨和思考:
如,对放宽年龄的包括人员开放的岗位有限,并非开放所有岗位;放宽年龄只是高学历人士(硕博研究生)才可以享受;放宽报名年龄只是针对应届毕业生。
《调查报告》提出:这种看似进步的举措是否又意味着对于低学历、非应届毕业生的歧视?
软性限制也构成歧视
对比去年的统计结果,今年性别歧视岗位由去年的1203个增加至今年的1519个,主要是限于男性或建议男性报考。这些岗位主要集中于铁路公安系统、海事系统、出入境检查检疫系统、煤矿安监系统、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关系统等。主要理由是岗位工作劳动量大、长期出差或出海等。
《调查报告》指出,这些看似保护关爱女性的措施,实际上限制了女性自由择业的权利,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
调查发现,与往年以硬性条件仅限男性报考的方式相比,今年大量性别歧视是以建议男性报考,从而暗示、排斥女性报名的软性限制出现。这种方式似乎更加温情脉脉、充满关怀。但其歧视危害并不因此降低。女性报考人员同样会因这些建议望而却步。同样达到了排斥性效果。因此,在本次统计中它同样被列入性别歧视的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变味儿
虽然本次调查中没有统计出残疾歧视的状况,但残疾歧视问题应该关注。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调查报告》指出,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原本在于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招录残疾人,但如今却成为替代性措施——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宁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肯雇佣残疾人。
北京益仁平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结果显示,政府机关录用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上述法定要求,最低的只有0.39%。这表明国家机关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低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调查报告》认为,国家机关不应适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而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退而求其次,宁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对法律精神的实质违反。
报告指出,国家机关在公务员招录中,应按照1.5%的标准为残疾人预留岗位,将部分适于残疾人的工作(如文字录入适合下肢残障人士)定向招录残疾人,以保障残疾人担任公职的权利。(记者韩乐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