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性耳鸣能自愈吗:如何处理FOB、CIF、CFR价格下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07:39:10
许多初涉贸易的朋友经常会遇到一些小的问题却显得很茫然,买卖双方在贸易中担当的角色,买方和卖方各应该行使哪些责任;甚至在有的贸易方式中,对谁来承担一些相关的费用也很模糊;或是不知道合理的利用保险来分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那么出口货物该不该买保险?买了有哪些保障?由谁来买?找谁去买?应该提供什么资料?贸易中与保险利益存在怎样的关系?怎么操作可以减少一些麻烦?等实际的问题,给予大家一点提示,希望对你有些帮助!
重点阐述三个方面:
1.几种贸易方式间的差别;
2.贸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3.保险相关知识与务实操作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种贸易方式和买卖双方各应行使的责任
一、几种贸易方式间的差别
01、工厂交货价(EXW=Ex Works):
    交货地点:出口国工厂或仓库;
    运  输:买方负责;
    保  险:买方负责;
    出口手续:买方负责;
    进口手续:买方负责;
    风险转移:交货地;
    所有权转移:随买卖转移;

  02、离岸价(FOB=Free on Borad):
    交货地点:装运港;
    运  输:买方负责;
    保  险:买方负责;
    出口手续:卖方负责;
    进口手续:买方负责;
    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
    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

  03、到岸价(成本+运费+保险费,CIF=Cost+Insurance+Freight):
    交货地点:装运港;
    运  输:卖方负责;
    保  险:卖方负责;
    出口手续:卖方负责;
    进口手续:卖方负责;
    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
    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

  04、成本加运费(CFR=Cost+Freight):
    交货地点:装运港;
    运  输:卖方负责;
    保  险:买方负责;
    出口手续:卖方负责;
    进口手续:买方负责;
    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
    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

二、FOB、CIF、CFR的共同点:
01、卖方负责装货并充分通知,买方负责接货;
  02、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供证件,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03、卖方交单,买方受单、付款;
  04、装运港交货,风险、费用划分一致,以船舷为界;
  05、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06、都适合于海洋运
三、FOB、CIF、CFR间不同点:
01、FOB: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到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02、CIF: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03、CFR: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当我们了解了几种贸易方式间的差别后,就知道怎么来买保险了,由谁来买,谁支付保费,谁是受益人了。

四、该不该买保险?由谁来买?
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比较常见的是走CIF货的买保险,因为CIF货买保险是卖方的事情,费用也是卖方自己给,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货物能安全到达客人那,一般都会买份货运保险,
FOB、EXW、CFR货一般客人都会自己买,有可能他自己联系人买了,或在国外买,也有可能让发货方帮其代买,费用是买方自己给,当然这三种交易中卖方也可以大方的送份货运保险给你的客人,毕竟买保险花的钱很少,
但值得注意的是走FOB货谁做被保险人,怎么操作?这很关键,因为操作不当而又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从而造成买了保险也得不到赔付的可能,后面会对会对这个问题有详细的案例和阐述
前面说了,CIF货,发货人一般都会买保险,还有一种情况该不该买,由谁买,其实发货人也应该买,那就是FOB货和CFR货,这两种货就算收货人在国外买了保险或找人帮其代买了保险(指被保险人为收货方的情况下),发货人也还是有风险存在的,因为FOB和CFR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所以,为保障货物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发货人也很有必要为这段风险为自己的货买份保险。(但如果客人让你帮其代买保险,你就可以买份保险把货到船舷之前的风险和到买方仓库间的风险也包括在内了,什么时候买,怎么操作,后面会讲的很清楚)

五、买了保险有哪些保障?找谁买比较合适?
那么大家可能会问:我为什么要买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给我哪些保障范围呢?这就要看保险公司给你的承保条件来决定,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普通货物承保的都是一切险。对些特殊的货物或到特别的地方,就要在一切险中加保特别附加险(有6种)或特殊附加险(有2种),有的做信用证的就要根据信用证的指定条款等。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A.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等;B.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C.避难港、中途港由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推和救助费用;根据“船舶互撞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等施救费用D.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4.混杂、沾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等11种一般附加险)但由于某些货物本身的特性,保险公司在承保有的普通货物中也会在承保一切险中加些剔除条款,如有的破碎除外、有的锈损除外、有的霉变、氧化、串味除外等,或因为现在国际环境比较复杂,有些战乱国家或比较乱的地方会把盗窃除外,或适当加高免赔就不加剔除条款等。
这些承保条件根据货物的类型、运输的方式、所到的目的地、和货值金额的大小、甚至包装等风险大小来决定,所以买保险最好到具有专业知识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或专业代理那买就比较好些,就能得到更专业的指导或建议,他们会建议你买什么险、要不要加保什么险种或你这批货保险公司能给予什么承保条件。免得你买了保险也不知道得到了哪些保障,或由于你在货代那买,大多货代因这方面的知识相对缺乏,,造成他和你对某些情况都不知情,从而没有买到最恰当的保险和尽可能得到更大的保障范围,或购买的不恰当到出险的时候遇到索赔的纠纷等等系列问题。当然我不意思不是说到货代那买不行,希望货代朋友不要误解我的意思。
我遇到或经常在福步上看到有些人问,找谁买保险比较合适?有的人说找代理,有的人说找保险公司,有的人说看哪个价格便宜找哪个,其实,貌似说的都有道理,但最好还是找价格适中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或保险专业代理。在货代那买有的人说比较省事,(其实就是你自己找保险公司买也就是提供下提单和发票,核对些输入的数据这么简单)但他的价格和专业知识可能就不如保险公司的专业代理有优势了,一些保险条款和理赔问题,相对来说大多货代都不是很清楚,比如出了险什么时候报案?怎么报案?该准备些什么资料索赔,这些最简单的程序大多货代都不一定清楚,万一因为操作不恰当影响了索赔那就麻烦更大了。

六、贸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本节来谈谈FOB、CIF、CFR价格下与保险利益关系的若干问题探讨,这节会比较长,也相对比较复杂和深入点,有很多专业术语,希望大家耐心看,下节中我业会对这节加以总结,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在FOB、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决定了买方装船前购买保险的效力、仓至仓条款的内涵及保险单的有效转让等问题;在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也直接影响保险单的转让及保险利益的回转等问题。本文分别就上述与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从而明确FOB、 CFR、CIF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这对解决FOB、 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索赔理赔争议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 FOB CFR CIF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然而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并不详尽,在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大多以不同的价格条件来决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且经常会发生因保险利益问题而在保险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有关保险索赔理赔的争议。
  国际贸易中,保险利益与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在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相统一的情况下,以所有权转移为界确定买、卖双方的保险利益。但《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采取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没有规定。前者以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为界转移货物的风险,后者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但两者均没有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仅明确风险转移。在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下,我们就只能根据“风险承担”来确认买、卖方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因素。
  1、FOB(或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
  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保险由买方办理(非责任)。在这种情况,就产生了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由受保险利益保险影响的合同生效、转让和保险责任起讫问题。
  a.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方的保险利益与在货物装船前向保险人购买的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关系紧密相联,可以这么说,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们知道,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作为投保人买方,其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对货物尚不具有保险利益。在实践中,保险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常常以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进行抗辩,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无须赔偿。这一要求对于不能转让的普通保险是可行的,但对国际海运货物的投保人是行不通的。如果把这一要求适用于国际海运货物的投保人,那么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方就必须在获得所有权或承担货物风险后才能购买保险。显然,这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实务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本文认为,片面地理解“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是不妥和不符合实务要求的,以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有害的。
  根据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一般规定,在CFR和FOB价格条件下的贸易实践中,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未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装船前,就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此时,买方虽然因为未承担任何货物的风险,对该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不影响买方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时,买方承担了该货物的风险,买方就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当然具有效力。


b.在CFR和FOB价格条件下的保险利益与“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在CFR和FOB价格条件下,通常买方投保的保险也适用于“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卖方仓库起运时开始,但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并未承担该货物的风险,也没有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对该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买方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因买方在货物出险时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买方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所以,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之前,买方依照“仓至仓”条款已经获得保险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买方没有保险利益的状况。如所保货物在卖方仓库至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这一段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以买方没有保险利益为由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也即该“仓至仓”条款的实际有效范围为“舷(装运港船舷)至仓(卸货港买方仓库)”。所以卖方为自己的利益起见,应另外加保自己仓库至装运港船舷这一段的保险。
  c.CFR和FOB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及保险单的转让
  (1)FOB、CFR价格条件下保单转让的效力
  大家先看个案例:某年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FOB厦门,合同总值为3100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发货。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其败诉。
  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在本案例中,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故其没有索赔权。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公司是本案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即: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在CFR买卖中,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本应由买方负责投保,但由于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买方往往不能及时了解货物装运情况,不利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在FOB买卖中,虽然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但也存在不能及时投保的问题。因此,买方为了能够在货物装船前及时投保,往往先委托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再由卖方把保单转让给买方。甚至于买方可能为了获得低保费而委托一些大的进出口公司去投保, 再由该公司把保单转让给买方。而保单往往是在装船后转让,而装船后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因卖方或进出口公司在转让保单之前已失去或没有保险利益,保单转让无效。买方无法就该货物损坏向保险公司索赔。
这也就是第四大点中说到,即使收货方为该批货买了保险(指被保险人为收货方的情况下)为什么说发货方还是有风险存在或应该 再买一份保险,保障货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呢?就是这个原因.
那么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呢?
卖方代买方办保险,被保险人为卖方,并背书给买方。这样装船前卖方可索赔,装船后买方可索赔。
  (2)运输途中转卖货物时,保单转让的效力
  FOB买卖中,买方经常在运输过程中以CIF条件转卖货物,同时转让货物保险单。如果风险在订立合同时转移, 尽管保险单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一定相同(保单可能在合同订立后转让), 卖方在转让保险单时已失去保险利益, 但在卖方失去保险利益时(订立合同时)双方达成了转让保险单的协议, 即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保险单(一般是CIF合同),因此, 虽然卖方转让保险单时已失去保险利益, 但卖方在失去保险利益当时,与买方达成了转让保险单的协议,该保险单有效转让。但当风险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转移时(即货物装船时转移),在运输途中买卖合同订立当时,卖方风险已溯及至货物装船时转移给CIF买方,因此,卖方(原FOB买方)的保险利益也溯及至装船时丧失(货物装船时,原FOB买方还没取得提单,对该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因此也不具有所有权利益),而在货物装船前或当时,卖方(原FOB买方)还没有与CIF买方达成任何转让保险单的协议(此时,CIF买卖合同还没订立),因此,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 卖方在丧失保险利益后,并在此之前没有明示或暗示转让保险单, 则以后转让保险单无效,如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得到保单的CIF买方因转让保单无效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得出的这一结论可能并不合理, 毕竟在运输途中转让货物保险单是贸易中的通常做法, 并且这一做法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一直处于承运人的占有下,谁拥有货物的保险单并不影响运输中的风险变化。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利用这一技术性抗辩拒赔,接受运输途中转卖货物的CIF买方在接受货物保单时最好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放弃这一技术性抗辩,确认保单转让的效力,或者另行投保。
  (3)买方拒收货物时,保单转让的效力
  在FOB或CFR买卖中,因为是买方负责投保,一旦买方合法地拒收货物,此时风险从买方又回转到卖方,同时货物的所有权为卖方享有,买方失去保险利益,由于此前买卖双方没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此后,买方转让保险单无效。
  2、CIF术语下保险利益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价格条件下由卖方购买保险。依风险承担决定保险利益的原则,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前,风险依然在卖方,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时起,纵然卖方依然持有提单,也不影响提单项下货物的风险转移,此时,卖方因不再承担货物的风险而丧失了对该货物的保险利益。因此,卖方应在“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前购买保险,否则,他将面临着在转让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保险利益的境况。
  a.CIF买卖中保单转让的效力
  在CIF买卖中, 尽管卖方在转让保单时已失去保险利益,但在此之前双方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CIF买卖表明货物保险单将与提单一起转让给买方),因此该保险单转让有效。
  b.买方拒收货物时,保险利益和保单回转的效力
  关于保险利益回转,我国的《保险法》、《海商法》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情况,具体为“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通过上述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因为收货人/买方拒绝收货,货物的风险由国外买方又转移到卖方,保险利益发生了回转,卖方因具有保险利益而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利益的有无与风险的转移紧密联系在一起,保险利益的回转是随着货物风险的再次转移而发生回转的。
  在CIF 买卖中,卖方负责投保,当买方合法地拒收货物时,虽然风险又从买方回转到卖方(自议付银行拒绝付款时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风险发生中止),买方失去保险利益,但由于是CIF买卖,卖方投保,并将保单随提单等有关单证交送给买方,当买方行使拒收权时,其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将保单随提单等与货物有关的单证退还给卖方,否则买方将丧失拒收权。这一默示义务来自于英国1979 年货物销售法:买方行使拒收权时,如买方做出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的行动,则买方将丧失拒收权,并视为接收货物。CIF买卖中,由于卖方负责投保,因此当买方拒收货物时,买卖双方同时达成了一项归还(转让)保险单的默示协议,保单有效转让给卖方。
  c.保单回转后卖方保险利益的界定
  在CIF价格条件下,当买方合法地拒收货物后,保单有效转让给卖方,卖方是否可凭此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承保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呢?
  在CIF价格条件下,买方保险利益的开始并不仅仅限于实际取得物权的时候,而应该追溯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因为货物一经装船,风险即转移于买方,无论提货时货物处于何种状况,买方都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买方因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而获得,也会因货物损坏或未如期到达而蒙受损失。买方保险利益的产生正是基于这种与货物的切身利害关系,尽管其时尚未支付货款,尚未获得物权。但是这种保险利益的取得必须以买方根据合同通过付款赎单或承兑赎单等方式合法取得物权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下,风险与保险利益在买卖双方间转移是同时进行的,买方有权对越过船舷后发生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如果买方因货物发生保险事故而拒绝提货或提货后拒付货款,就意味着物权复归卖方。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按合同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是买方的义务,如果买方拒不履行,就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这种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观点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认同。由此可见,在买方不付货款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
  在CIF合同中,卖方对托运的货物,在其所负责任的限度内,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具有保险利益。装船后,货物保险利益随着风险一同转让给买方。因为运输途中是否发生危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对卖方不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尽管其时卖方仍拥有物权。但这种保险利益的转移是以买方赎单提货为前提的。在这个前提下,卖方对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无权向保险人索赔。如果买方因保险事故而拒绝提货或提货后拒绝付担。再按越过船舷划分风险已毫无意义,保险利益势必随着风险和物权一同复归卖方,已经卖方背书转让的保单应该视为未有效转让。损失发生时,即使损失发生在越过船舷后,即使保单已背书转让,卖方也因具有保险利益而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这种由买方拒绝提货或拒付货款引起的风险属于“可能的保险利益”,为国际贸易中卖方对已经售出的货物所持有的一种保险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称之为“或有利益”,即由于偶发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利益。卖方因具有这种可能性的保险利益,同样可以投保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在所有权还属于卖方途中的安全。
  但是,如果保单以买方或指定银行为被保险人,那么,卖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享有该保单下的权益。除非卖方在投保一个货物装船以前的运输险的同时,加保卖方利益险,在该保单项下,如果买方因保险事故导致货损而拒付货款,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到底用哪方做被保险人,在实际保险操作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第八大节将对这个问题详细分析


七、总结分析第六点中(上节)的要点,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
大家初次看完上节贸易中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探讨后,可能并不能完全理解,所以希望你反复阅读上节每个细点,因为保险法本来就有点文字游戏,(呵呵,戏言,不要当真)你看一遍可能云里雾里、两遍看出了端倪、三遍有了眉目、四遍基本了解、五遍就搞透了,呵呵,如果你的阅读能力强也许一遍就透了, 。
下面我把上节的几个要点总结如下:
1.CFR和FOB价格条件下,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未交承运人或装船前)虽对该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买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随货物越过船舷时具有效力;
2.买方做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货物到达船舷之前的风险,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
3.卖方在货物到达船舷之前,虽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但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时,没有索赔权(即保险公司和买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卖方无索赔权)
4.FOB买卖中,原买方在转卖货物时,同时转让货物保单(订立合同时),虽然原FOB买方(现在的卖方)在失去保险利益的当时,双方达成转让保单的协议,该保单转让有效;
5. 原买方(现在的卖方)在没取得提单(对该货物不具有所有权,所以不具有所有权利益)时,在货物装船前或当时,此时CIF买卖合同还没有设立,没有与CIF买方达成任何转让保险单的协议,之后的转让,保单无效(即卖方在丧失保险利益后,并在此之前没有明示或暗示转让保单,则以后的转让,保单无效);
6.实际我国许多保险公司一般货物的分销或转卖时,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即使此转卖地不是保单注明的目的地),因此遇到这种情况要再续保或另行投保
7. 买方拒收货物时,货物的风险和货物的所有权回转为卖方,买方失去保险利益,由于此前买卖双方没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此后,买方转让保险单无效;
8.因货越船舷后风险转于买方,买方会因货物平安到达而获得或因损失和未如期到达而蒙受损失,因此,尽管买方尚未对该货物支付货款、尚未实际获得物权,,买方也有权对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但必须以买方根据合同通过付款赎单或承兑单等方式合法取得物权为前提)
9. 买方拒收货物,保险利益发生了回转;
10.CIF买卖中,当买方行使拒收权,要将保单、提单等有关单证退还给卖方,否则丧失拒收权;
11.货越船舷后,因风险和保险利益转给买方,卖方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12.买方因保险事故拒收,保险利益回复给卖方,(尽管卖方已背书转让)本保单视为未有效转让,卖方也因具有保险利益而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八、来谈谈被保险人
从前面的章节中(特别是6、7两节中)了解了贸易与保险的利益,那么用哪方做被保险人就比较好理解了
前面说了,
1.FOB货如果客人自己买保险(被保险人都是收货方)
2.那发货方为了保障发货仓库到货物离开船舷之前的风险,卖方也可以买份保险(被保险人为发货方),这是指上述情况中,客人买了,被保险人是买方的情况下
3.卖方代买方办保险,被保险人为卖方,并背书给买方。这样装船前卖方可索赔,装船后买方可索赔。
4. CIF货中,收货方做被保险人,这种情况在实际的保险操作中更为常见(尽管是卖方帮买方代买保险,也会常用收货方做被保险人)原因有以下几种
A.实际操作中,卖方在帮买方代买保险时,大多是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拿到提单或开船后才来保险公司买,这时候货物已经越船舷,风险已经转到买方了,也就是说船舷之前的风险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就直接用此时的货物所以人(买方)做被保险人,又无需背书。(当然如果是在货物还在发货人仓库时就来投保,那用上述3就更为合适了)
B.货越船舷后,因风险和保险利益转给买方,卖方无权向保险人索赔,所以在买保险的时候如果是货物装船以后买的,就直接用收货人更为方便
C.大多做信用证的,一般都会指定被保险人为买方或相关银行
D.因为风险的划定界限一般是船舷,而且出口货物在船舷之后的风险要大于船舷之前
所以货物越船舷后,买方就是保险利益方,有过向保险公司索赔经验的人就知道,保险公司理赔部在要你提供索赔资料时,一般都会要求提供收货方的姓名及帐号,也就是这个原因了。
当然,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会都会尽量考虑外界条件对自己有利些,所以尽可能会把优势向自己倾斜,卖方有时会担心买方拒收货物,尽可能用卖方为被保险人,这些情况就不难理解了,实际交易中大家可按实际情况正确处理,我说的这些仅供参考,呵呵,相信看了这些,就不再会有许多朋友为用哪个做被保险人而迷茫了。

九、再来谈谈保险单据如何进行背书
好久没有更新我的主题了,今天周日有时间,我浏览了一下福步有些福友对保单背书还是很陌生,也很想了解具体,所以今天在这节中,我来谈谈保险单据如何进行背书,以便大家了解和掌握。
在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单据的背书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版)第34条,保险单据从其表面上看,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及签署的。在国际商务实践中,保险单据的背书应采用什么形式,作为业务员主要是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背书的形式;2、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与作用;3、保险单据背书与海运提单背书的区别与关系。
1.从保险单据的背书形式上看:一般保险单据的背书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2.从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与作用看:空白背书的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据背面打上被保险人公司的名称或盖上公司图章,再加上背书人签字。此外不再作任何批注。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就需这样做。如果信用证对保险单据的背书无明确规定,也应作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作成空白背书意味着被保险人或任何保单持有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并得到合理的补偿。记名背书的具体做法除了在保险单据背面做成上述“空白背书”外,还应在被保险人的名称上面打印上“DELIVERY TO (THE ORDER OF )××BANK (Co.,)”,即[交由××银行(或公司)的(指示)]。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 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 LTD.”背书。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3.从保险单据的背书与海运提单的背书的区别和关系看:在CIF价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被保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补偿权。所以在货物出险后只有在掌握了提单的同时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货权。
一般说来,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做成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做成空白背书。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成交,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