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上眼皮几天拆线:中共巴东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5:52:02
www.cjbd.com.cn
巴办文〔2008〕17号
各乡镇党委,县人武部党委,巴东工业园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及人民团体党组织:
经县委同意,现将《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巴东县委办公室
2008年 2月22日
公文处理细则
县委办公室文书科是负责县委和县委办公室公文处理及办公自动化建设与管理的专门机构。公文统一由文书科收发、分办、传递、缮印、立卷、归档、销毁。行文应少而精,注重效用,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程序,加快运转,保证质量,提高时效,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
一、请示、报告和意见办理规定
(一)县委只接受、办理各乡镇党委、县人武部党委、巴东工业园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及人民团体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和意见。各单位所属二级单位应向其主管单位请示、报告工作或提出意见。
(二)各单位之间需要行文商洽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得报县委转办。凡涉及财政经费、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请示,除县委领导有明确意见外,分别转县财政局和县编办处理。
(三)各单位主送县委审批的公文,如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报文单位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予以支持;单位之间如有分歧,经报文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单位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文单位要如实上报,并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委。凡应由单位之间事先协商而未协商的公文,县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四)请示、报告和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请示”公文必须一文一事,应署签发人姓名(主送县委的请示,县直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各乡镇党委由党委书记或分管机关的副书记签发)、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得越级、多头主送,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县委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县委、县政府的“请示”,应当以其中一个领导机关为主送机关,另一个为抄送机关。“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主送县委的请示、报告和意见,一律由文书科签收、登记、编号,填附“县委办公室公文处理单”。请示为办件,报告、意见为阅件,都应及时分送,急件随到随送。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越级请示和无文头、无发文字号、无签发人姓名、联系人或不按规定签发、多头主送的请示,由文书科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回原因。
(六)报告、意见根据内容及时送县委分管领导阅知。请示按内容分送县委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主任批办。对送批件县委领导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要批示如何办理。对重大请示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要求行文的,按程序经修改后送批。
(七)主管单位对县委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收文后l0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将答复报县委办公室;涉及其他单位的,同有关单位协商办理,由主办单位答复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答复,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迅速退文给县委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八)对各单位要求以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或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特别是对以下情况要严格控制:
l、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问题的,不予行文。
2、纯属有关单位职责范围内日常业务事项的,由有关单位行文。
3、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州委或州委州政府及其办公厅(室)文件已发至有关单位或在有关载体上公开发布了的,不再转发;确需转发的,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要求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制发的文件,如未提出具体措施或新的意见,照抄照搬的,不予行文。
4、省委、州委各部门来文(包括主送县委)需转发的,由有关单位转发。
5、请求州委有关部门支持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县主管单位研究上报。重要事项确需以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名义报批的,应征求县主管单位的意见并报县委或县委、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文上报。
6、除省委、州委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行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经县委或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由主管单位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予行文。
7、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召开会议由其自行通知,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由其自行印发。
8、经县委或县委、县政府批准县直各单位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会议通知一律由有关单位发出(通知中可冠以“经县委同意”或“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县委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由县委办公室发出;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党建工作为主的会议通知由县委办公室发出,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主的会议通知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出。
9、县委各部委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文字材料和县委领导的会议讲话,由有关单位印发。
l0、县委领导在各单位会议上的讲话材料,经领导本人同意后,由有关单位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文或摘要。
二、公文运转规则
县委办公室公文运转过程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分办、办理、传批、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盖章和归档。
(一)公文的接收与分办
l、有关方面送县委或县委办公室的文件、信件等,由文书科负责接收,收发人员每工作日须到公文交换站领取一次文件,特殊情况按通知时间领取。
2、收到上述公文、信件等,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或由联系领导的工作人员签收、拆封;收件人是科室的,由科室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县委或县委办公室的,由文书科签收、拆封。
3、文书科签收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分办:
(1)办件,即各单位报送或转送县委、县委办公室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编号、登记并填附“县委办公室公文处理单”,报告、意见送县委分管领导阅知,请示送县委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主任批办,再按批办要求处理。请示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县委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主任。规范性文件由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签批后转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一般情况下,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送县委办公室文书科按规定程序办理。
(2)传阅件,即各单位报送或转送县委、县委办公室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包括传真电报),由文书科登记、编号后直接送各位领导或有关领导,密件按分管领导批示范围送有关领导传阅。传阅过程中领导对有关事项作了批示的,及时按批示意见处理。
4、对报送领导个人且需要审批的公文,文书科收到后按分办原则分办。联系领导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科室收到的需要审批的公文,除领导交办的或特别紧急的公文以外,也应转交文书科按程序办理。
5、同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党建工作为主的应先由县委办公室处理;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主的应先由县政府办公室处理。对县委办公室转县政府办公室研办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分办原则办理。
6、需要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审批、办理的公文,除县委领导交办的外,未经文书科登记、编号并填附“县委办公室公文处理单”的,各科室不予办理,也不得送请领导审批,特殊紧急情况下送批的,应及时到文书科补办登记手续。
7、报送县委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署名的以外,由文书科按其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科室。
(二)公文处理
1、对主送县委审批的公文(即请示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文书科主要负责审核公文的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报文单位、签发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承办科室主要负责审核公文是否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凡明显不符合规定的,由文书科或承办科室写明情况呈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示后,填写退文公函,将来文退回报文单位。
2、对各乡镇党委报送县委需转县直有关单位研究办理的,报经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同意后,直接转请有关单位办理;对各乡镇党委政府报送县委、县政府需转县直有关单位研究办理的,报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同意后,直接转请有关单位办理。其他需审批的公文,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3、对县直各单位报送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根据其内容采取不同方式办理:
(1)报送县委审批的
①凡经审核符合规定且相关单位意见一致的,呈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报县委领导批示。
②对经与有关单位协商但意见不一致需县委领导协调裁决的公文,应将意见分歧、背景材料和提出的倾向性建议一并送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呈县委领导审批。
③县直各单位要求以县委及县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先请示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是否同意发文,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应严格把关。同意发文的,要求发文单位根据公文内容将代拟稿、背景材料及打印软盘等一并送县委办公室。
④县委办公室承办科室和文书科对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修改较大的,要送原报文单位重新打印清样并审核)后,再按程序呈批。
(2)报送县委、县政府审批的
①凡经审核符合规定且相关单位意见一致的,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
②对经与有关单位协商但意见不一致需县委、县政府领导协调裁决的公文,应将意见分歧、背景材料和提出的倾向性建议一并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呈县委、县政府领导审批。
③县直各单位要求以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先请示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是否同意发文,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应严格把关。同意发文的,要求发文单位根据公文内容将代拟稿、背景材料及打印软盘等一并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
④以党建工作为主的公文,应由县委办公室受理;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主的公文,应由县政府办公室受理。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和文书科对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修改较大的,要送原报文单位重新打印清样并审核)后,再按程序呈批。
对县直各单位要求经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同意以各单位名义制发的公文,亦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4、县委领导批示完毕的公文,需以县委及县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答复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完毕的公文,需以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答复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各单位报送县委的“阅件”,分送有关领导传阅。抄送县委或县委办公室的公文,送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阅知,如主任认为有必要送县委领导阅知的,按主任意见分送。
6、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等单位工作的,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三)公文传批
1、各单位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传批管理提高时效的意见》(鄂办文[2007]39号)和《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公文传批时效的意见》(恩施州办文[2007]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文传批管理,严格程序,加速运转,提高效率。
2、各单位报送县委、县政府的公文,应由县委办公室承办的,县委办公室文书科负责签收、登记、编号,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签收、登记、编号,经办人员必须在收文当天据公文内容和要求按公文办理程序呈送,急件随到随送。除领导同志明确指示或者特殊情况外,各单位的公文不直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不得越级报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
3、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按照“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签收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同志批办,上级督办件由督查室直接办理;阅件应及时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标明送领导同志阅处的机要件由机要局直接办理。
4、公文办理一般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依次送批。送县委的传批件,按分管副主任→主任→相关县委常委→副书记→书记→主任顺序送批;送县委的传阅件按主任→书记→副书记→相关县委常委→主任→分管副主任送阅。送县委、县政府的传批件,按分管副主任→主任→相关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书记→县长、书记→主任顺序送批;送县委、县政府的传阅件按主任→书记、县长→副书记、常务副县长→相关县委常委、副县长→主任→分管副主任送阅。
5、公文签批后,承办科室和人员要及时传递转办,不得延误。对传批件,如领导同志批示送有关单位的,应及时按批示办理;对传阅件,如领导同志批示送有关单位的,应及时将复印件转有关单位办理。密件复印按保密规定执行,严禁复印绝密件。
6、公文传批过程中,承办科室和人员要负责跟踪催办。急件呈送领导同志后,承办人员要注意以适当方式提醒。如果领导同志在基层调研、外出,则应通过机要渠道及时传递。如因其他原因领导同志不能及时批阅公文时,承办人员应以适当方式与领导同志取得联系,按领导同志意见办理,不得压件不送,不得存放停办。
7、收到县委书记批示件后,应根据内容立即将原件或复印件分送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办公室主任。对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批示的公文,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并向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8、联系领导的工作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及时送领导同志批阅,紧急公文应随收随送。如遇领导同志公务繁忙一时不能批阅,应注意及时提醒。对领导同志批阅后的公文,要按照“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或丢失。
9、传批紧急公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处理单”右上角加盖“急件”或“特急件”字样,“特急件”须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限,并及时催办,提请领导同志随到随批,节假日不例外。对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必须在时限要求之前办理完毕。
10、对要求速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批阅的来文,一律随到随办;对涉及汛期防洪抢险的来文,一律随到随办;对涉及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来文,一律随到随办;对涉及领导同志活动安排的来文,一律随到随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意见,加强催办,防止延误。
11、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要求各单位报送的紧急公文,应告诉对方注明接收公文的科室或人员,以便收文科室及时传递转办。
12、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时效观念,积极主动、周密快捷地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公文安全、保密、高效运转。
(四)公文起草和审核
经县委或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以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要切实把好协调会签关、内容和文字审核关、呈批关。
1、准确使用文种。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共14种,即:(1)决议;(2)决定;(3)指示;(4)意见;(5)通知;(6)通报;(7)公报;(8)报告;(9)请示;(10)批复;(11)条例;(12)规定;(13)函;(14)会议纪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准确使用。不得在规定文种之外自立文种。
2、规范公文格式。公文格式即公文的样式,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在一份文件上,必须正确使用和标注。在起草的文稿(包括代拟稿、转发稿)前面应填附“中共巴东县委发文单”或“中共巴东县委办公室发文单”。其中,发文字号、密级、急缓、标题、主送、抄送、主题词、份数等栏目由承办科室办文人员填写,拟稿栏填写拟稿人或拟稿单位,改稿、核稿栏分别由改稿人、核稿人署姓名。签发栏由领导签署意见和姓名等内容。文件签发后,交打印人员打印,由文书科制文人员负责校核。
3、认真起草、修改、审核文稿,确保公文质量。
(1)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性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内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4)县委文件的批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写“参照执行”,应写“遵照执行”或“贯彻执行”。
(5)县委文件中一般不引用县领导的个人讲话。
(6)下发规范性文件用“印发”;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标题。标题中除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4、修改、审核后的文稿,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视情况通知主管单位负责人阅看,进一步删减、补充、修改,并签署姓名,再送县委办公室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和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
(五)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1、《中共巴东县委文件》用于县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2、《中国共产党巴东县委员会(××)》用于县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3、《中共巴东县委办公室文件》、《中共巴东县委办公室(××)》用于县委办公室根据授权,传达县委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党组)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4、《中共巴东县委办公室发电》用于县委和县委办公室通知召开会议、时效性较强事项、党务活动安排、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措施等。
5、《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用于印发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
6、《巴东情况通报》用于刊载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在县委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县委重大工作部署及重要活动情况等。
7、《督查通报》用于刊载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文件、会议、领导指示落实情况的检查通报。
8、《工作简报》用于刊载县委各部委及各乡镇和县直其他单位带有普遍指导或引导作用的工作措施、典型经验、理性思考等。
(六)公文签发
1、以县委名义发布规范性措施、决议、决定、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经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和县委副书记审批后,报县委书记签署;县委书记因公外出,由其委托县委副书记签署。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措施、决议、决定、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和县委副书记、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委书记、县长签署;县委书记、县长因公外出,由其委托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签署。
2、以县委名义下发通知、通报、批复及信函,向州委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经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县委副书记签发;必要时,经县委副书记审核后,报县委书记签发。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通知、通报、批复及信函,向州委、州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签发;必要时,经县委副书记、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委书记、县长签发。
3、以县委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需经县委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审查,报分管县领导审核,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如注明“经县委同意”,应报县委副书记审批;以县委办公室名义联系商洽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函件,由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需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审查,报分管县领导审核,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如注明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应报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审批;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系商洽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函件,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签发。
4、《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由县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县委副书记签发。
5、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的讲话需要发《巴东情况通报》的,应经本人审定,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6、《督查通报》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主任因公外出时,由其委托分管副主任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主任因公外出时,由其委托分管副主任签发。
7、《工作简报》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也可由分管副主任签发。
8、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包括上报州委、州政府的文件),应将起草或修改的文稿先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签后送县委办公室。
9、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县政府办公室应将起草或修改的文稿送分管副主任审核,经主任审签后送县委办公室。
(七)公文复核和缮印盖章
1、公文经签发后,承办科室办文人员应对文稿进行清理,连同文稿形成的背景材料、领导批示、代拟稿和转发稿原件、有关单位意见和会签意见等资料一并送文书科。
2、文书科要对公文进行最后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文种使用是否正确;行文规则和密级、分送范围是否恰当,是否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传批手续是否完备。复核中发现文字、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3、对打印清样要认真校对。校对中发现文字方面的问题,可作技术处理,如改动较大应请示领导审定。急件和特急件应随到随印随发。下班后和双休日,承办科室需打印文件材料,要在上班时间内通知文书科。
4、印章管理人员要对印制完毕的公文把关,确认无误后盖章。
(八)公文归档
l、县委、县委办公室及各科室所有的档案资料,必须交文书科档案室集中统一立卷归档和管理。下列公文办完后,应立即送档案室。
(1)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省委办公厅、州委、州委办公室各类文件、电报。
(2)县委、县委办公室各类公文的底稿、正本及相关的背景材料。
(3)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常委会议、专题会议(县委领导主持)的记录、纪要、备忘录、督查通报及各类会议材料。
(4)县委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
(5)县委向省委、州委的汇报稿。
(6)县委领导批示、修改的文件及有关办理结果报告。
(7)县委主要领导的手稿、讲话稿。
(8)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党委向县委的请示、报告和意见。
(9)州委各部门主送县委的公文。
(10)县委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批示办理的文件及附件。
(11)其他有保存价值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
2、县委领导和县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批示的公文,原则上将原件留存归档,将复印件转有关单位。
3、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回机关后5日内,应将会议文件交档案室清理登记。
4、各科室当年应归档的公文,应于次年第一季度送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绝密文件办毕后必须即时送档案室,由档案室负责按保密规定保管。
5、本机关的档案资料,要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
上级机关下发的“三密”文件和密码传真按有关规定办理,电子公文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