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16粒多少钱一盒:第二章 国内纳税筹划的方法 第一节 企业设立纳税筹划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45:44
第二章 国内纳税筹划的方法 第一节 企业设立纳税筹划方法  第二章 国内纳税筹划的方法(一)

本章重点介绍国内纳税筹划比较公认的12种方法,即: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风险投资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筹集资金的纳税筹划、融资租赁的纳税筹划、价格转移的纳税筹划、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企业购货的纳税筹划、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企业兼并的纳税筹划和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等方法及各种纳税筹划方法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企业设立纳税筹划方法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天都有一大批新企业的出现。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有的获得了成功;有的企业则以失败而告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否获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与设立过程中的各种筹划分不开,而纳税筹划是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纳税筹划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今后经营的整体税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正常发展。一般而言,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纳税人可以从企业的性质、从属机构、优惠年度的选择、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等方法进行筹划。

一、企业性质的筹划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可以把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三类性质。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司企业属于独立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出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2)根据有限公司是否能够发行股票,可以把有限公司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3)根据出资人的不同,企业可以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还可以再细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三类。国家从政治或经济方面的考虑,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规定不同的征税办法,正是这些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内、外资企业的选择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

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中外合资企业类型的选择

中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三类外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可以分为紧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两种形式。紧密合作型组成了新的法人企业,在税收上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松散合作型企业,没有成立独立的法人,不能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只能对企业中的外资部分给予税收优惠;对其中的中方投资者不享受税收优惠,仍执行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因此,在投资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应进行适当的选择,才能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三)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

股份有限公司属法人企业,而合伙企业则属于自然人企业。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股份企业和合伙企业两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区别主要是:股份公司的营业利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个人股东时,股东还得再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按所分得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宜选用股份有限公司。这不仅是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的资金较多,筹资难度大,而且大企业管理相对较困难,经营风险大,如果采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很难健康地运转起来。再者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投资较难操作。

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则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首先是小企业管理难度小;其次是经营风险小;再次是国家有扶持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不少税收支出。

(四)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企业的选择

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讲,公司形式以股份有限公司更为有利。因为:①我国税法鼓励投资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可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②就股东而言,采用这种企业形式进行生产经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从筹资角度来讲,股份公司的筹资方式比较灵活,但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比有限公司严格,注册资金比有限公司多,经营风险比有限公司大,故纳税人应从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二、从属机构的筹划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先设立从属机构。从属机构的形式有:办事处、分公司和子公司,对这些形式从属机构的不同选择,决定着企业整体税负的高低不同。

(一)从属机构的静态筹划

办事处、分公司和子公司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税收上各有利弊。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

l.设立手续不同

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相对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2.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应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企业,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果有盈亏的,分公司或总公司可以相抵后才交纳所得税;使当期税负相对较轻。

3.税收优惠不同

子公司和分公司、办事处的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和办事处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包括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后者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则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二)从属机构的动态筹划

在从属机构静态筹划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进行动态筹划,即在不同的经营时期设立不同的从属机构。例如,在生产经营初期先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待生产经营走上正常轨道后,再改为设立子公司,因为在设立初期,其产生亏损的可能性极大,这时,采用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形式进行经营活动,如果其经营亏损,则可用来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总公司当期应纳税的所得额。待生产经营走上正常轨道出现盈利后,改为设立子公司,则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假如在设立初期便注册为子公司,则亏损无法当期弥补,即使经营出现盈利,也由于盈利不多,而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绝对值有限。

三、注册地点的选择

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的制定,总的来说都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而制定的。不同的国家、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不大相同。由于税收政策存在着地域性的差异,故此企业设立时注册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从全球范围来看,跨国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等低税负的地区来注册公司的所在地。从一个国家的范围来看,企业可以选择税率较低的地方注册公司。—般而言,人们在选择注册地时,应选择主体税种税负低的地方进行注册。

(一)国际避税港注册筹划

国际注册地筹划主要是指将公司注册在“避税港”等国际低税负地区,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它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促进国外资本流人,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的一定区间在范围,规定在此范围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待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国际避税地进行企业注册。

(二)国内低税率地注册筹划

为了实现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设立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港口城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企业都有可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想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可以在这些地区开办企业,这些优惠地区主要包括:

1.经济特区是指国家在其境内划出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我国的经济特区,是我国以促进东南沿海地区发展而设立的特殊经济地域,其范围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上海市的浦东和海南省,外资企业在此享受相对优惠的税收待遇。

2.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为实现某种经济目标,参照设立经济特区划定的以外向型为特点、以科技工业为主体的经济区城。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国家为了促进高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而划定的专供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经济区域。

4.沿海经济开放区是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我园对外开放的第三层次的地区。

5.保税区。

6.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7.旅游度假区,这是我国为刺激旅游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而划定的旅游区域。

    8.西部开发区,如国家划定的西部各省,都有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措施。

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自己的企业设立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但是,在进行这些筹划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地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否则将会适得其反。

(三)同一地区城乡注册的筹划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前面两种方式的注册筹划便显得不切实际。但对于这种企业来说,可以考虑进行注册地点在城市、乡镇与农村之间进行筹划。因为在同一地区城市、乡镇与农村之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税率是不同的,乡镇与农村这些小税种的税率比城市低,所以也值得我们进行筹划。

四、投资行业的选择

投资产业选择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的目的。

国家在扶持某些产业的发展的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发展平衡,以达到全面发展,其扶持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利用税收的减免政策来引导投资,因而我们在进行决策投资时,要研究国家税收政策,顺应国家政策导向,这样可为企业节约更多的税收成本。对投资产业的选择可分为两个方面,即在同一投资地点,选择税负轻的行业进行投资;在不同投资地点,选择税负相对轻的地点和行业进行投资。

为了选择有利的投资行业,减轻自身的税负,首先必须了解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各待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生产性行业的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法对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下面七个方面:

(1)农业产品实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2)人民生活必需品(如水、电、煤)等增值税实行低税率。

(3)校办生产企业,实行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4)外资企业开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收优惠;

(6)对“老、少、边、穷Ⅱ地区的流转税和所得税都不同程度给予优惠。

(7)利用“三废”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生产性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对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下面六个方面:

(1)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如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人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4)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生产性行业与非生产性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合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合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目前已确定的其他行业有: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从事饲养、养殖、种植业;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非生产性企业是指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还对从事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而非生产性的行业没有此项政策优惠。

五、选择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采用何种方式投资更有利,下面我们做分析比较。

l.有形资产投资方式

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无形资产投资方式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以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投资,不仅可以获得一定的超额利润,而且还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案例,甲、乙双方为中外双方投资者,准备开办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创办过程中,甲方须向乙方购买一项技术。价值500万元,须缴纳5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但是如果改为将该技术转由乙方用无形资产对合资企业进行投资,则乙方出让该项专有技术无需交纳50万元的税收。

3.现汇投资方式

现汇投资方式一般是指以货币直接进行投资的方式。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能否起到避税的效果呢?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中外合资经营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就是说合资中外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投资,用其投资总额内的资本或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照顾,达到节税的效果。

由此可知,只要合理利用有关法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投资人股,均可达到避税目的。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综合分析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

六、合理选择优惠年度

合理选择企业享受的免税优惠的年度,让企业的优惠年度和较大利润年度同时出现,使企业最大限度地节省税款。这方面的筹划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

(一)合理选择免税年度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企业,如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用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推延至下一年度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第二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缴纳税款不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抵减。

如果新创办企业的符合上面条件,企业开业当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而且能够准确预测到第二年的经济效益比当年好,则可以选择第二年为免税年度,这样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更大。反之,如果预计第二年的收益不如当年,则选择创办当年为免税年度。

例如:设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某计算机公司2002年8月开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维护等计算机应用服务。开业头五个月实现利润为80万元,以后利润逐月增长,2003年预计实现利润为300万无。

对上述企业的纳税筹划做法是:选择2003年为免税期,2002年进行纳税,则2002年应纳税款为26.4万元,2003年为免税期,则可节税72.6万元(300×33%–80×33%)。

对上述案例的筹划成功的前提条件是预测准确,如果预测失误造成企业第二年度亏损,则按照规定亏损年度为免税年度,企业反而得不偿失。

(二)合理安排开始获利年度

根据税法的规定,开始获利年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在五年内逐年接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合理安排开始获利年度,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应上交的税款。

案例:英国一家专门从事建材产品生产和开发的企业A,1995年在广州市设立一子公司B;日本一家专门从事机械制造的生产性企业C,也在广州市设立一子公司D。B、D两企业均从1996年开始营业,生产经营期均为15年以上。从L996年开始,B、D两企业的经营利润如下表:

项 目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B企业–8050–403030250380D企业50–3030120120180290

B公司7年来的利润总额为:

(–80+50-40+30十30+250+380)﹦620万元

D公司7年来的利润总额为:

(50-30+30-20+120+180+290)﹦620万元

从表面上看两企业的经营效果相当,营业总利润均为620万元。

但自1996年以来7年时间里,两家企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B企业7年来的纳税情况如下:

开始经营的第一年亏损,不纳税;

第二年盈利50万元,用第一年的亏损80万元来抵减后,尚有亏损额30万元可留待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不纳税;

第三年亏损40万元可留待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不纳税;

第四年盈利30万元,用第二年未弥补的亏损30万元来抵补,不纳税;

第五年盈利30万元,用第三年的亏损40万元来抵补,尚有亏损额10万元可留待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不纳税;

第六年盈利250万元,用第三年未弥补的亏损10万元来抵补后,盈利240万元,故第六年开始算为获利年度,但依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事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故B企业第六年的获得盈利不纳税;第七年的获利380万元,也不纳税。

而D企业7年来的纳税情况是:

开始经营的第一年就获利,因此,第一、第二年免税;

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其具体纳税是:第三年获利30万元,用第二年的亏损30万元来抵减,刚好抵消,不纳税;第四年亏损20万元,可留待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不纳税;第五年盈利120万元,用第四年的亏损20万元来抵补,尚有盈利额100万元,应按15%的税率计算,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

第六年开始,为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按实际经营所得,依法定的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第六至第七年,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180+290) ×30%=141(万元)。

B、D两企业从开始经营起七年来,获利均为620万元,D企业七年来实际交纳的所得税为156万元,而B企业七年来均不需交纳所得税,且未来三年还可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D应纳税收明显比企业B高,其直接原因是享受减免税的年度里经营利润比较少,实际享受到的接收优惠就少。而待到生产经营正常以后,经营利润大幅度上升时,却已经过了减免税优惠期,不再享受减免税的优惠了。这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企业B比企业D更加善于安排资金投入,更加合理地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进行筹划,尽量推迟初始获利的年度。

从上面对案例的纳税情况进行计算分析可以看出,企业B刚开始经营时,由于前期投入较大,产品市场还未能打开,因而处于亏损状态。第二年企业B经营有一定起色,这样下去就可能在1997、年就开始获利。如果这时享受税收优惠,其实际意义不大。因此企业B扩大了各项开支,比如增加广告和科研费用等,又在1997年财务报表的利润为50万元,而计算纳税的所得却出现亏损。这样不仅使企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前期投入较多,更有利于后期的高收益,对企业长远发展更有利。

总之,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开始获利年度,以使得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入,实现我们的经营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