酮康唑软膏能用脸上嘛:论网络舆论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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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负面影响(资料)

2011年07月19日 23:01
来源: 作者:尹振国

随着以计算机为标志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计算机网络日益得到应用和普及,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诸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网络媒体已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是人类信息传播和获取须臾不可缺少的方式和手段。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人,普及率达到25.5%。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其中,手机网民规模为1.55亿人,占整体网民的45.9%。网络舆论风起云涌,成为一股深刻影响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无论是刘涌案,还是孙志刚案,以及许霆案、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网络舆论都对刑事审判产生了空前强烈的影响。可以说,网络舆论在很大程度上起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但也对司法独立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网络舆论的作用,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正日益称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课题。

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

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意,尊重民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对司法权进行舆论监督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网络舆论何以能影响司法

1.关注舆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

现代民主国家,主权在民。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民众的基础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心向背,决定着一个政权的兴衰存亡。“无论是民主政治也好,市场经济也好,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它们都是眼睛向下、以民意的好恶取舍为本位政治或经济。”所以,民主国家都将民意作为决策制定和执行的重要参考,有些国家利用科学的民意调查方法获取民意。作为国家三大权力之一的司法权,其合法性和良性运行必须获得民众的支持,其不得不对社会舆论有所关注。

2.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此条赋予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此条赋予了公民对司法机关人员的批评、建议的权利。可见,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

英国Acton爵士指出: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腐化。政府滥用权力的危害远大于私人滥用权力所造成的危害。历史也已经证明,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最大侵害者是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制衡。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权力制衡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如中国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二是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利,即公民享有监督政府活动的权利。新中国法治已走过了30年,司法体制和制度仍处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大量的司法腐败屡禁不止、司法不公日益突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削弱,因此,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势在必行。

3.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明显

与传统的舆论监督方式相比,网络舆论监督方式借助网络这一工具而变得更有优势,因而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时效性。网络打破了时空限制,只要打开网络,就可以实时发布和接受信息,信息瞬间传遍全球。“在网络媒体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闻是一则有关媒体监督的新闻——克林顿性丑闻事件。这条信息由一个美国网民于1998年1月17日在网上发布,各大媒体迅速介入,该丑闻一时称为世界的焦点。”(2)互动性,这是网络最为明显的优势,它打破了传统媒体单向“传一受”的传播模式,话语主动权也不再掌控在传统媒体手中。网络的传播是双向流动的,网民可以称为信息发布的主体,也可以直接参与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发表自己的意见,实现“传受”双方的互动交流;(3)广泛性。包括舆论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和对象的广泛性。中国现有网民3.38亿人,居世界第一,这个庞大的群体可以对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事件发表意见和看法,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4)真实性。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缺少信息发布“把关人”的角色,而且信息发布者通常是匿名的,网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真实意见和看法。可以说,网络是观察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5)廉价性。报纸、广播、电视发布信息的成本高,而网络发布和接收信息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只需要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就可以实时发布或浏览各种信息。

(二)网络舆论何以重点关注刑事自由裁量权

刑事古典学派采用严格的规则主义,确定了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官没有任何权力创制、解释和修改法律,没有任何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在这种以严格的规则主义为特征的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支配下,法国在1791年的刑法典草案中对各种犯罪都制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使得法官无任何自由裁量权,但该草案与现实严重脱节,还未出台便遭否决。

按照严格规则主义的要求,法律必须达到如下要求:第一,立法机关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第二,法典本身不能有任何矛盾;第三,法典的规定必须明确无误。而要达到这三点要求,就必须具备如下前提条件:“第一,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超人的;第二,法律的正义性问题在立法程序中迅速而全部地解决,法官毋须在司法过程中为正义操心。第三,社会生活不是静止的,法律不会因社会的发展而与现实脱节。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任何刑法典都有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的特征,这显然难以应对无限多样的、复杂的、时刻变化的社会生活;法律语言表达能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不存在需要法律解释的余地;立法者也不是神,他不可能具有超人的预见能力,将所有的情形纳入立法的视野。因此,必然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的缺陷,实现个案正义。

所谓司法自由裁量权,指的是:“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规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是正义、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确保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美国学者约翰·亨利·梅里曼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可以不拘泥与法律,还能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社会的变化。

在严格的规则主义和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只能如马科斯·韦伯所形容的“像自动售货机那样,一边是输人案 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的人口,一边是输入司法判决的出口,机械运行,不逾雷池一步”。这种情况下的法官只是适用法律的机器,社会舆论对法官和司法过程不能产生丝毫影响,也没有必要产生影响,因为一切都会有法律规定,社会能够去影响的也只能是立法。

但事实并非如此,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没有两件相同的案件,个案事实总是独特的、纷繁复杂的,自由裁量权正是为了个案公正合理地处理而设置的。法律的适用是从规范到个案事实循环往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离不开法官自行的解释和判断,都不可避免地介入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司法权从本质上来说是自由裁量权,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关注的焦点是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因此,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

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法律赋予法官根据刑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或道德原则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况下,在法定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对事实进行认定、对证据进行采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个案公平和正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包括对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定罪量刑三个方面的进行判断权力,而不仅仅是量刑的自由裁量权。(1)事实认定。是法官在采纳证据的基础上对全案事实形成综合判断的过程。(2)证据采纳,对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权。(3)定罪量刑,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适用多重刑罚的判断权。事实上,网络舆论可能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各方面产生影响。如湘潭黄静案中舆论普遍认为黄静系被强奸死亡,质疑司法鉴定结论,对法官认定事实施加压力;在聂树斌冤案中舆论一致认为应该采纳王书金的供述、认定聂无罪,从而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纳;在许霆盗窃案中大多数的网民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从而影响了二审法官对许霆的量刑。

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不仅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而且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运用不当,则会破坏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削弱刑罚的作用。我们现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官素质不高、司法不够独立,这些原因造成了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误用、滥用的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担忧和不满。

从文中2003年-2009年网络舆论关注的热点刑事案件一览表,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特别是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结果是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在网络舆论中,网民对司法不公的判断的主要依据主要来自判几年的主观感受。如宝马车撞人案、刘涌案、杭州飙车案,网民对法院的“轻判“表示不满;而在广州许霆案、邓玉娇案中,网民则要求法院对被告予以轻判(或认定为无罪)。

二、媒体审判——网络舆论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负面影响

网络舆论监督对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建言献策,促进政策科学和民主;舆论监督,促进社会良性发展;检测环境,充当社会雷达;声援正义,守护社会良知;凝聚情感,促进民族团结。网络舆论监督的价值的实现取决于网民的理性、适度的表达。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南京江宁房产局局长周久耕贪腐案、“躲猫猫事件”等,因网民的揭露和参与。真相很快大白于天下,充分显示了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反之,其价值必然发生偏离。“媒体审判”就是网络舆论监督价值偏离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对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媒体审判”现象概述

“媒体审判”又称“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paper),是“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随着网络在中国的普及,网络媒体对司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网络媒体审判”随之产生。

从文中2003年一2009年网络舆论关注的热点刑事案件一览表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媒体审判”的存在,而且可以看出“媒体审判”对刑事司法的巨大影响。

“媒体审判”较早的案例是河南的张金柱交通肇事案。1997年8月24日,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该案做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对张金柱进行声讨,在新闻媒体的推动下,社会形成了“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张金柱判处了死刑,而按照他的犯罪事实,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在临死之前,张金柱诉说:“我是被媒体整死的”。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后,媒体的狂热渐趋理性,有的人在反思:张金柱受到的究竟是法律的审判还是媒体的审判。

2003年的刘涌案一波三折,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中间又有法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院审判中又适用“刑讯逼供排除证据”规则,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判处死刑。刘涌案一波三折的背后是媒体和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直接干预。

广州的许霆盗窃案则更是“网络媒体审判”的典型o 2006年4月21日,许霆和郭安山利用ATM机的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许霆逃亡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许霆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网民在网上声讨法院的量刑过重、司法不公。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则写文章论证许霆无罪或法院量刑过重。2008年12月底,广东一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寄去一份建议书,建议对利用ATM机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进行立法解释。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一副院长公开发表言论声称法院一审量刑过重。2008年1月,许霆案被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此判决一出,网络舆论一片叫好声,认为是“民意的胜利”。而“云南许霆”何鹏因为没有受到媒体的“青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2001年3月2日,何鹏因ATM机失控,连续取款42.97万元。2002年7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

2009年风靡网络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审判终结,邓玉娇被免于刑事处罚。我们假设,如果没有网络媒体的介入,该案的审理结果又将如何?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缺陷

1,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局限性

(1)网民的知识背景。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人。其中小学及以下学历者占7.6%、初中学历者占26.3%、高中学历者占41%,大专学历者12.7%,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12.4%。可以说,绝大多数的网民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的了解停留在影视、书刊所报道的案件的层面上。而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因而,网民的观念必然和受过专门系统法律教育的法官的观念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冲突。如莫兆军法官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莫兆军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在追求实体公正的网民看来,不仅成了司法不公,而且涉嫌犯罪。而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网民不能用法律理性来看待审判,习惯凭直觉用道德观念评价审判过程。一旦审判过程或结果超过了网民的知识范围,容易产生对司法的怀疑。而一旦这种情绪借助网络聚集和传播,容易对司法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2)网民的意见不能代表普遍的民意。中国网民规模虽然达到3,38亿人,但与14亿人口相比毕竟还是少数。从网民的人员结构上看,10-39岁的青年人占83.5%;城镇与农村的网民分别占71.7%、28.3%;在职业构成上,学生占31.7%、公司企业支援占13.9%、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占10.5%。可以肯定地说,当下的网络舆论只能代表以下群体的声音:生活在城镇、有经济能力、有时间并乐于发表意见的年轻人。

(3)网民的匿名性导致不负责任的表达自由。传统媒体有“把关人”的角色,在网络上一般没有。网络的匿名性削弱了法律、道德的约束力,网民可以毫无顾忌地表达,而不必为此负责任。大量的不理性的、偏激的语言、谣言、谎言、污言秽语充斥网络,使人真假莫辨。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司法机关的权威,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4)网民易受操控和欺骗。在网络环境下,网民易陷入集体无意识的状态,网民的“群体极化”倾向更加突出,易受“意见领袖”的操控和欺骗。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提出了集体无意识的概念,“通常,当集体无意识在更大的社会团体内积聚起来,结果便是疯狂,这是一种可能导致革命、战争或类似事物的精神瘟疫。这样一些运动极富感染力……差不多是压倒一切的,因为当集体无意识被激活时,你就不是原来那个你了。你不仅仅处在这样的运动中——你就是运动的本身。”这里的集体无意识是指群体的冲动和急躁、缺乏理性、低劣的推理能力、少有的深思熟虑而混沌懵懂的状态。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桑斯坦提出了群体极化的概念,即群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有证据显示,群体极化倾向在网上发生的比例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时的两倍多。有着群体极化倾向的网民在集体无意识的状态下极易受人操控和欺骗,做出愚蠢的举动。

2.网络舆论监督客体的偶然性和选择性

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10744275件,但是真正被各种媒体关注的案件绝少数。简单地说,只有那些有新闻价值的案件才容易被报道、被关注,而决定一个案件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就在于“那里是否有故事”,“故事”可以是“不同寻常的犯罪行为、引起民众紧张的事件、有关媒体自身的案件、政治性案件、名人的案件等等。”①换言之,媒体的报道总是有选择性的,面对网上海量的信息,只有那些激起网民兴趣点、兴奋点、发泄点的吸引眼球的案件才会纳入舆论监督的视野。从2003年到2009年网络关注的案件来看,大多数案件是刑事案件,因为刑事案件有“故事”;而且这些刑事案件隐含了“富人”、“大学生”、“腐败官员”、“杀人”等吸引眼球、迎合当下社会心态的关键词。

3.网络舆论的真实性难以保障

由于网络发布信息的便利、网络管理的松懈和“把关人”角色缺乏,导致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非常容易。而网民受时空和知识的局限,不具有全面了解事实的能力。“史上最毒后妈”事件、“铜须”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与传统媒体严谨、正规的语言文字相比,网民的语言是随意的,不规范的,网民对他人的辱骂和攻击的言词随处可见。

4.网络舆论是易变的、不易测量

受情感左右的网络舆论是多变的不稳定的,再以许霆案为例,在审判中,许霆的父亲开头辩称“如判十年不退钱”,后来又进一步说“判三年以上不退钱”。更为有趣的是许霆在重审时,竞称取那么多钱是“帮银行保管”。听了许霆的辩解后,“挺许派”纷纷倒戈。

中国有14亿庞大的人口,利益多元,众口难调。网络舆论固然能代表民意,而网络民意如何测量,怎样兼顾其他人的利益,而不陷入“多数人的暴政”,这是一个极大的难题。这一难题的破解只能依靠民主,通过民主制度的运作集中民智、集中民意,将民意上升为立法,这才是国家长治久安之道。刑事裁判不能依据看不见摸不着的“人民群众的感觉”,只能依据法律。

从以上对网络舆论缺陷的分析中可知,网络舆论实在难以担当审判之责。网络舆论监督的价值值得肯定,但其必须在规定的轨道内运行方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三)网络媒体审判的危害

一桩刑事案件在网络上曝光后,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遥相呼应,网民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倾向性评论,对被告人进行网络审判,造成巨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法官强大的心理压力,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1.使法官产生“先人为主”的偏见,难以保持中立立场,以致不能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主体对事务的“第一印象”对于主体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具有关键的影响,成语“先人为主”就是这个意思。但是网民对某些案件的性质妄加评论、对情节过于渲染,或者不顾司法程序,提起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这种舆论使法官产生“先人为主”的偏见,给法官以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道德谴责,可能使法官丧失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使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以致不能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

2.法官屈从舆论的压力,以致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比较大,以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例,最低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却为死刑。这就给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如果法官屈从网络舆论,为迎合所谓的“民意”,这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几乎是必然的。其结果必然损害法律的公正,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如广州许霆和“云南许霆”何鹏,相同的犯罪情节,一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一个被判无期徒刑。广州许霆的幸运不是应为法律的公正,而是他受到了舆论的青睐。广州许霆的改判,虽然一时满足了个案正义,却破坏了法治的统一性,制造新的不公正,最终有滑向人治的危险。

3.引起领导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干预

毋庸讳言,“在我们这里,法官还没有真正独立的司法权,在制度设计上,司法界以法律家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回应外部压力的能力还很弱。尤其是在被大众媒体广泛报道并由此引起高层关注的案件方面,法院围墙更是弱不禁风。”在刘涌一案中,舆论一片喊杀声,最高法院迫于舆论的压力,50年来第一次行使提审权,最终判处刘涌死刑;在邓玉娇案中,在法院判决之前,关于该案如何处理,县委常委 会专门开会,并作出会议纪要。政协主席会议也要进行讨论,并且认为公安部门处理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与会人员表示赞成和拥护。县委常委居然研究具体个案。

三、守住边界——网络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共赢的路径选择

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和司法独立权都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两者的根本目标都是实现社会公正。虽然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现实中的冲突还是存在的。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两种宪法权利的冲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纾解网络舆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消解影响,实现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共赢,必须在权利(力)行使过程中守住各自的边界,最后达到较佳的平衡点。

(一)守住网络舆论监督权的边界

在加强网络舆论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监督的同时。也要对网络舆论监督权进行适当限制,否则会侵犯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具体言之:

1.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审判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

2.在诉讼过程中,媒体应保持中立立场,对案件审理情况只作如实报道,而不得发表任何评论和任何倾向性意见,更不能对案件的处理下结论。以免误导公众,从而对法官产生压力;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进行采访、报道。法院判决结束后,媒体可以对判决进行报道和评论。

3.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判决取代现有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既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4.在任何时候,媒体不得发布或传播对法官有人身攻击或人身侮辱内容的报道或评论,以维护法官的人格尊严和权威。

5.媒体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外界对司法独立的不正当干扰和法官的审判作风。

(二)守住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强调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边界并不是要排斥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而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应有的作用。为了防止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过程进行监督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1.刑事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首先要做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合理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范围;其次是出台统一的量刑基准或量刑指南;最后是刑事判例的制度化。

2.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善意的动机

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不受审查的权力,必须善意地行使,才能达成法律的目的,才能不被滥用。在法学理论上,法官善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应做到以下几点:(1)作为最低要求,法官应该保持中立;(2)裁量行为的理由是合理的;(3)判决符合法律的目的;(4)必须有正当的动机,不得有任何私心杂念;(5)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合乎情理;(6)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3.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正当程序

重视正当程序的价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要时在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审判中引入陪审团制度;增强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参与度;在判决书中充分阐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