霉菌感染是梅毒吗:民间“高利贷”合法惹争议 法院左右为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3:37:32

厦门民间放“高利贷”

    厦门民间放“高利贷”现在合法了?

    欠债不一定还钱 夫债妻不一定还 父债子不还

    核心提示

    高利贷合法化了?近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由于如今银行原则上没有再设置贷款利率上限,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也没有上限,这意味着,今后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并不违法。

    近期内,同安法院受理了多起借贷纠纷,其中不少借款利率超过每月“三分利”,也不乏借款利率达到“五分利”的纠纷。

    面对这些官司,法院有些左右为难,要驳回高利贷者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判决支持,人民法院也就成为了“高利贷”的维护者,无疑会助长民间高利贷行为,又担心违背了公平原则。

    法规提示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 (民)发(1991)21号通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10月29日起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规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既然银行贷款利率没有了上限,那么,最高院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指导性意见,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尴尬 法院无奈得支持“高利贷”

    月息 “三分五”,算不算高利贷?在同安做生意的林先生还不起借款,他认为这无疑是高利贷。“借两万块钱,本金不算,一个月光利息就要多还七百块钱,第二年还要算复利,你说负担重不重?”

    由于林先生的装修公司生意不景气,这两万块钱,他至今没有还清,这11年来利息越算越多。近日,借款的老陈向同安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让林先生拿家里的东西抵债。

    同安法院法官说,三分多的月息,应该算是高利,同安法院不敢判决支持,只好建议双方调解。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这起借贷官司进入执行阶段,老陈陆陆续续地拿回了7000块钱。但剩下的钱,林先生到现在也没能还上。

    林先生认为,老陈借款利息太高,是高利贷。既然是高利贷,法院就不该支持。不过,老陈却有不同的理解,他不认为自己借款算是高利贷。老陈说,“高利贷只有赌钱时才会发生。赌徒输急了,就会去借钱,借给他的人自然会趁机盘剥,抬高月息,这才是高利贷。至于民间因为做生意而借钱,即使利息高一些,也不能算是高利贷。”老陈告诉记者,在民间,三分的月息不高,还有高到月息七分的借贷。在老陈眼里,借钱双方一个愿意借,一个愿意给,都是双方自愿的事,怎么能算是高利贷呢?

    据同安法院介绍,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的借贷纠纷超过500件,其中不少借款纠纷利息在三分以上,也有利息达到五分的。法院受理此类高利率借贷纠纷以后,通常不会直接判决支持或驳回,而是建议“高利贷者”自己降低诉求,或者协调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据同安法院执行局局长许瑞敏说,由于现在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驳回高利贷者的诉求,因此,如果高利贷者不听法院的“建议”或“调解”,那么法院就得判决支持“高利贷”。这样的判决,无异于让法院成为高利贷的维护者。

    争鸣

    正方:坚决抵制“高利贷”

    同安法院执行局局长许瑞敏:我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之间存在矛盾。

    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不再设定利率上限,就导致最高院“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指导性意见失去了实际意义。退一步说,即使适用“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12.83‰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规定,民间贷款利率的上限也达到51.32‰。允许五分多的民间利率,就意味着承认“高利贷”的合法存在。

    因此,我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的规定”,使人民法院成了“高利贷”的维护者,这违背了公平原则。我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贷款利率设定上限,以防止高利贷者钻法律空子,同时也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修改相关规定,最高院就有必要更改司法解释,可以考虑将规定改为,“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基准’利率的四倍”,有了“基准”这两个字,就可以把利率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高利贷合法化。

    反方:双方自愿不必禁止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民间借贷是双方自愿行为,没有必要通过法律限制利息上限。我认为,“高利贷”只是一个历史概念,现阶段的通货膨胀率更高,股市、房市这么火,资金增值更快,如果再按传统的思维限制利率上限,并不一定妥当。

    “高利贷”的概念是建立在社会资金增值率普遍不高的基础上的,使用资金投资或生产的获益率低,而利息却很高,这就对借款人不公平,是“高利贷”,应当用法律手段平抑其利息。但是,随着金融市场和各种投资渠道的不断发展,目前资金的增值率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如果操作得当,在股票市场上不到一年实现资金翻番的实例屡见不鲜,原来“高利贷”的观念也应当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借款逾期不还的情况下,规定利息上限的客观结果就是鼓励赖账。因此,法院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的新规定,根据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贷款的不同特点,适时调整司法解释,以实现我国金融政策执行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