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血清试验阳性:严把审理“四关” 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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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审理“四关” 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2005-11-24 15:36:02    作者:姚发旺 李振亚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查处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是纪律检查机关三项工作任务之一,而案件审理工作又是处理和处分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如何把好关口,对于保障党员权利至关重要。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坚持把好“四关”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

  一、严把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关

  错误事实材料既是对犯错误人所犯错误的时间、地点、情节、前因后果的全面叙述,又是需要与犯错误人见面、签署意见和说明的书面材料,无论是犯错误的人有无阅读能力,事实材料都要让本人见面、签署意见,如有少数人没有阅读能力,调查人员要当面宣读,当事人如有不同意见,办案人员应将不同意见或说明如实记录,记录后再向当事人宣读,然后由办案人写出当事人无阅读能力、无法签字的说明并一同入卷。对于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在与事实材料见面后写有说明,办案人应写出说明的说明,以便全面地反映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认识程度。审理中客观、公正地定性量纪,凡错误事实材料不让本人见面签字或不让本人写出说明意见的做法,都是违反办案程序、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审理中应严格把关。

  二、严把当事人有权参加支部会议关

  虽然事实材料已同本人见面、签字,有的也写了说明,但党章明确规定,在处分党员时,必须按规定人数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支部大会。并且规定,无特殊情况必须通知本人参加。其目的在于:一是认真行使党章规定的“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这一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二是认真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的规定。这样做,既保障了所犯错误党员的权利,又保障了其他党员的权利。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使党组织认真听取犯错误党员和其他党员的申辩,从而对犯错误党员作出恰当的处理、处分决定。

  三、严把审理谈话关

  审理工作条例规定,审理部门在案件提交常委会决定之前,要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在审理过程中对犯错误党员进行审理谈话,首先是对犯错误党员教育的过程,使其知道什么是党的纪律、其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应受到什么处分。其次是在教育过程中,使其能够正确认识自己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消除抵触情绪,正确对待处分改正错误。再次是在审理过程中,能够使组织掌握、了解除在错误事实材料中签字、说明、本人检讨、支部大会及个人和其他党员申辩以外的思想动态、认识程度,以及证据材料中有矛盾而未被排除的一些难以发现的问题,使审理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定性与量纪,恰当地作出决定,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

  四、严把党员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关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它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它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它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受理党员对不服党组织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是案件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做到:一是应由本级受理的党员申诉,要及时办理;二是对应由下级党组织受理的党员申诉,要做好受理、办理的指导、督促工作;如果下级党组织在收到申诉后置之不理,不予复查复议,党员又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在与下级党组织协商、督办无果的情况下,上级党组织还可以直接受理办理。三是不论哪一级党组织受理党员的申诉,都应实事求是,本着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既要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要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四是不论是维持和改变原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党组织都要做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转化他们的认识,消除抵触情绪,审理工作人员要把保障党员权利贯穿于纪律监察审理工作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