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敏性皮炎根治方法:[转载]我来回答律师团抛出的北海伤害案件60个问题(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8:50:02
原文地址:我来回答律师团抛出的北海伤害案件60个问题(一)作者:北海守护者

    近日,律师团抬出了广西某律师提出的所谓《北海故意伤害案多维视角问题》及《解答》,确实主观色彩比较浓、错漏较多,比较符合律师团的特质。

    特指正如下,以正视听:

1、北海故意伤害案还没定性,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公安机关、检察院就认为证人作伪证、律师教唆证人作伪证,把四个律师、四个证人抓进了看守所,法律依据何在?

    澄清一下:四名律师只两人被抓进看守所,另两名监视居住,四个证人中的劳次是故意伤害案的网上通缉犯。四个律师、四个证人后只有一名律师、一名证人被逮捕。

请看刑诉法第六十、六十一条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吧。他们都是涉嫌犯罪的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这就是法律依据。三个证人被采取措施后(目前只宋啟玲一人在押)都供述了受律师教唆后本人在庭上作假证的事实。

是否要等前案判决生效后才能立案侦查及抓捕呢?否也,如果前案五年后才能判决生效,那么对他们已过追诉期了,这正是律师们想要的结果,但不是法律的规定。

2、辩方申请出庭的要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人劳次,法庭已经安排其出庭,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将其抓进看守所、后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逮捕,后该证人摇身一变,成为了控方指控四被告有罪的证人,法律依据何在?公安人员、公诉人是否构成妨碍作证罪?如是,该由哪个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在本案发生后,劳次就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网上通缉,公安将其逮捕归案符合法律规定。其归案后的供述可以证实五个被告人作案过程,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怎么可能构成妨碍作证罪。也就是归案后才查清被告人攻守同盟的事实。相反,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覃永沛在明知劳次为公安网上通缉犯的情况下,不仅不知情不报,不协助公安抓捕,还通知被告人杨炳棋的父亲带劳次到其办公室询问案情且故意不作笔录,不扭送公安机关,不敢让他们留宿南宁而打发他们回合浦。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覃永沛这种行为是不是知法犯法啊?要不要受到相应处罚呢?

3、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证实,公安、检方联合审讯,每次审讯前,先由公安对被告人进行“开导”,接着检方做讯问笔录,有何法律依据?诸多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和录像、“衣服”均形成于开庭之后,以“补充证据卷”的形式提交,是否有证据效力?检方是否可以在任何时候提供任何形式的证据?即使该类证据之前已经向法庭提交了。

    公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是合法的办案程序,公安审讯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在场法律监督是法定职责,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侦查权是没有终止的时候,除非超过追诉期等,本案开庭之后,检察院向法院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并进行补充侦查符合法律规定,其补充侦查材料以“补充证据卷”的形式提交当然有证据效力。关于侦查权问题,试问,你法院在刑场上开枪之前,如果检察院提出新的补充侦查材料证实案件可能存在问题,法院能否以检察机关在审判期间不能提交证据为由而继续执行死刑命令呢?!对法院判决无罪生效的案件,公安检察同样可以行使侦查权,继续侦查,不存在审判中或后不能侦查的问题。

4、为了换取被告人裴金德当庭认罪,并换掉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朱明勇、陈光武律师,听从公安为其指定辩护人,公安在其被逮捕近2年后,居然为其出具了一份认定“属于自首”的情况说明。原先被告人已经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指定辩护人介入案件、挤掉委托辩护人有何法律依据?之前的两年都没有出现过的“属于自首”的情况说明的提交有何法律依据?该证据的提交是否涉嫌作伪证?裴金德之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自首?

   换掉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朱明勇、陈光武律师是裴金德本人当庭真实意思表示。其在21天的庭审上都认罪也是其本人真实表示。指定辩护人也是法律规定。庭上没有发现谁刑讯逼供他。如果说刑讯逼供的话,同样的其他被告人为什么不认罪呢?你要问的是,在裴金德原先有辩护人的情况下,陈光武、朱明勇为什么还要挤掉别的辩护人呢?看待问题不要双重标准。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是在公安和村委干部到其家里时,其老婆打电话告诉他说公安在家等他,他就自动回去的,这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认罪但在第一次开庭时翻供不认罪,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这次庭审上他如实供述认罪,当然构成自首了。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在没有任何分析说明的情况下,突然在结论中认定被害人“属他杀”,是否有法律依据?枕部骨折是否排他性的是由于“反复踢踏头部所致,符合徒手打击形成....”?鉴定结论为何得出“脸部贴地”而不是脸部贴墙的结论?在脸部贴地的情况下,徒手击打非贴地侧脸部,是否足以导致枕部头骨骨折?枕部骨折是否可能为受害人醉酒后后仰摔倒所致?《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是否可以是为了审案需要而做出?《关于黄涣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相互矛盾,应该采信哪份?

鉴定发现死者肺部没有吸入性东西,在海里发现的尸体没有吸入性东西也就是说不可能是生前掉进海里的,只能是死后被抛进海里,那基本可以排除“自杀”而“属他杀”,这种认定没有问题。至于鉴定结论我们都不是专业人员,太多猜测没有实际意义,我只知道,根据被告人供述,死者当时是蹲在地上,被告人一脚将他踢向后仰摔倒在地面上,然后乱脚乱踢,致脸贴地。一个醉酒的人倒地后被另一帮喝酒的人乱踢打,后果可想而知。一个正常的人被人推倒撞到大脑致命的案件多得狠,何况醉酒后没有一点本能反应的人呢。所以说,律师团的各种质疑都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几份证据并没有矛盾,只是补充增加鉴定项目而已。鉴定报告在法律上只是证据,当然要结合考虑案情发生情况了。

    6、2011年8月份,从海里“打捞到死者黄涣海”的衣服,该衣服所涉及的借衣服的证人证言、打捞笔录、录像、试穿衣服笔录、录像,辨认笔录、录像等在证据收集的主体、程序上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涉嫌作伪证?在码头现场并非原始现场、并天天遭受船舶、各色人等破坏的变动现场,在不能排除侦查人员与受害人家属事先通谋的情况下,该“现场”是否还具备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现场条件?

   侦查机关组织专业打捞队收集证物是依法进行,何为违法何为涉嫌伪证啦?!难道让律师团打捞才不不违法吗?根据被告人供述证明码头就是原始现场,不因遭受船舶、各色人等破坏就不是现场了。至于所谓“不能排除侦查人员与受害人家属事先通谋的情况”,如按你无赖逻辑,世界上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这种问题。

 

   7、对辩方提交的最高检专家证言,控方可否不予质证?有否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没有“专家证言”。王雪梅的评论意见只是她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单位,也不是办案机关委托。对一个人对案件的评论当然不可能作为证据质证了。这个是个常识问题,就等于为什么不能对一本教科书进行质证一样。

    8、裴金德和李警和到底是什么关系?他们的电话通话清单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为何李警和会淡出了侦查的视线?李警和、裴金德和北海警方、检方之间是否存在什么样的秘密?

   裴金德和李警和是同一条船上的工友,通话内容庭上都举证了,打了几次电话,说与人打架,问在哪里,睡了没有等内容。公安曾对李警和刑拘一个多月,后查证没有作案时间而放了,并不如律师团所言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当晚李警和、潘玉宇等几个人与裴金德等人一起唱歌,后到“洪记”吃东西。案发时李警和、潘玉宇等人在“洪记”吃饭,虽接电话,但没有参与打架,而是和潘玉宇一起与一个女的一起去共同开房,直到天亮。律师团的猜测可以理解,但证明只是个猜测。

 9、禁止辩方申请的证人宋启玲、杨柄燕、潘凤和、杨在新出庭作证,也许,还包括劳次,有何法律依据?为何不让三个女性直接目击证人出庭,同样,却让同样被警方关押的吴富却可以出庭指控四被告?难道可以有选择的选择证人出庭(顺我者出庭、逆我者消失)?能够指控犯罪的证人可以出庭,能证实被告无罪的就不能出庭?吴富、劳次的出庭,是否隐藏着公、检不能公开的秘密?

庭前控辩双方都申请三个证人出庭作庭,法院也发了通知,至于为何不到庭,只能问她们自己,相信她们也不敢到庭作证。我倒希望她三人到庭作证才好呢,更能证明他们作案的事实了。至于杨在新就算出庭也不能证明什么,他不是案件在场人。吴富、劳次的出庭是他们本人意愿,没有谁绑架他们来的。选择证人出庭是控辩双方的权利,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中国证人作证是自愿的。

    10、为什么不让“黄祖润、小包仔”出庭,特别是小包仔,能够证实当晚三被告从外沙桥回来,法庭是否有义务去调查核实?

    为什么不让他们出庭你应问律师团和公诉人,“小包仔”是被告人虚构的人物,被告人都承认系假供了。如果是真的那律师团还不将他奉为神明而恭请到庭上啦。你还在象什么瓜似的在猜测啊?你让法院向神马人物发通知吗?建议由律师团去寻找吧。到于法院是否需要调查核实,那是法院的事。相信法院不会做这种无聊之事的。

11、为什么之前北海警方一直说三中路及各个路口没有监控录像、而现在又突然有部分录像(已经剪切过的)出现在法庭上?为什么只有经过剪切的录像而无完整录像?是否可以有选择的不提供证明本案被告人无罪的监控录像?

我想,这个案就是因为公安没有及时调取水产码头附近的录象才造成如此多事,给有些人有可乘之机。据公诉人庭上说,前进路口的录象是当时被害人家属在派出所报案时作失踪人口事件立案时所调取。而此案后来转刑侦部门办,所以出现不同的办案重点。该录像是完整的,只是时间太长,公诉人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就将其中关键的部分剪切在庭上播放并不影响该证据的合理性,律师团手上也有完整的录像。

12、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证人、被告人应经控辩审三方交叉询问。北海案凡公诉人发问过被告人的问题,辩护人不得再问,法院也认为辩护人不能重复公诉人的问题发问,因为公诉人问过了。交叉询问、“重复发问”的定义是怎样的?公诉人是公诉人,辩护人是辩护人,辩护人为什么不能再次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什么样的提问方式才是交叉询问?

这个道理很简单,交叉询问不等于重复询问,交叉询问中不应重复询问。同样的回答结果,为什么非要控辩双方各问一次呢?折腾了21天还不够吗?

13、辩护人提问时问到有关案件真相的关键要害,公诉人(有时是审判员)就立即反对,理由不是重复发问就是诱导性发问,公诉人是以什么样的法律理由去反对?审判员又是以什么样的依据和理由支持公诉人的反对?为什么公诉人如此紧张?

21天的庭审,提反对最多的是律师团而不是公诉人,他们干扰法庭秩序很严重,法官也是太容纵了他们,以致于让我等呆坐了21天。我没有看到公诉人紧张,倒是律师团太紧张了,以致于飞奔到证人室企图干扰证人作证,以致于当庭气急败坏表现出格而被逐出法庭。

14、既然调查到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为什么没有去核实公安、检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合议庭为什么不组织控辩双方到看守所现场查勘?难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只是形式上启动,实质上还是走过场?为什么很多超审限、超羁押期限获得的证据能够自然而然的登上严肃的审判庭?法律依据是什么?

经法庭查实,被告人和律师团提供的线索和证据不足,如抓捕时用手铐反铐、手腕上有轻微擦伤、审讯中精神不好、光脚,被告人自称被电击、吊打等也只是一片之词,公安机关并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审讯过程都有同步录像,还要到看完所现场查勘什么呢?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用了7天,你说是形式还是实质?!关于审限问题,请看看刑期诉法规定,本案有延期审理、合并审理等法定扣除和重新起算审限的情况,并不存在超审限问题,又有那条法律规定超审限、超羁押期限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呢?!

    16、警察证人第二天出庭时改变他自己前一天的证言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伪证罪?

    我没有看到哪个证人第二天出庭时改变自己前一天的证言。我倒是听到了三个女证人的证言纠正了她们在第一次庭上所作的伪证,而律师团的人故意不听到,而在网上到处叫卖自己建立在假证基础上的错误论断,什么“证人见到鬼”、“被告人见到小包子”之类耸人听闻的谎言。律师团以证人李小宁在作证时说到审讯时自己用电脑打字且同步录像,但第二天播放的录像看不到就认为其说谎,而当庭叫嚣证人作伪证,要求当场抓捕!纯是主观武断构陷证人。证人解释了审讯笔录打完后发现监控室录像坏了而让技术人员过来,把与被告人核对笔录那个时段拍摄下来这个过程,其他办案人员也证实此事。其实这也是段同步录像,只是对审讯后阶段录而已嘛。这段录像当然不可能看见办案人员在打字啦,看不见就说不存在?正如律师团的思维:没有录像(看不见)的时候就是在刑讯逼供!因此就算审讯有同步录像也是刑讯逼供,除非有全天候被告人活动的录像。纯是无赖思维。

17、被告人裴日红在庭审录像中光脚,北海市检察院第一公诉人先辩称自愿脱鞋,后竟然当庭辩称奥运会也有赤脚跑步冠军,难道接受讯问时被告人光脚已是常态?如果讯问时不穿衣服,是不是可以说是准备去游泳?

    律师团既然说在大热天里光着脚就是刑讯逼供,当然公诉人幽默一下提到奥运会也有赤脚跑步冠军,正好说明律师团思维幼稚吧。杨金柱还提出在办公室没有床被告人怎么可能休息这种喷饭的认知呢。害得我等不敢随便跟女同事说休息一下,免得让律师团听到了构陷我们上床呢!当然,在大街上不穿鞋跟不穿衣服还是有差别的,不穿鞋那很正常,没有人会骂你,但不穿衣服那就不正常了,别人就会骂你禽兽律师,而不是覃寿律师了!!

18、关于被告人没有立即送往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接受询问的问题,先是控方认为是留置,后控方又改为是为了查实姓名。而出庭侦查人员没有一人说是为核实被告人姓名,控方是否可以随意更改辩解的理由?

 网上通缉网被抓获后留置在办公室审查很正常,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内容和理由再多也不违法。

19、为什么会出现各个被告人的“先用刀捅,后来带了刀没有捅,最后没有刀拳打脚踢致死被害人”的整齐划一变化的言词证据?为什么后面控方可以拿出了一套自侦自查的证据、推翻了公安机关侦查所获得的证据去指控犯罪?难道这个是自侦案件么?检察院是否有权力自侦自诉?

那得问被告人才知道,因为他们供的是假供。控方审查起诉时发现公安侦查事实方面存在一定疏漏,要求补充侦查属于履行职责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说不允许检察机关审查那还要审查起诉环节干什么?本案中检察机关并不是在侦查而是在审查把关,补充侦查都是公安在进行的。检察机关提交的公诉材料有公安卷也有检察卷,并不存在控方拿出了一套自侦自查的证据、推翻了公安机关侦查所获得的证据去指控犯罪问题。

20、敢于在法庭上对发问的辩护律师大喊“你给我小心点”的警官,会受到惩罚吗?公安和检察完成了“补充和完善证据体系”、而死者极有可能是在指控的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以外被其他人打死或自己不慎摔死的,公安、检察院会受到处罚吗?相关人员会受到处罚吗?

我认为,在法庭上站起来怒视证人大声说“你给我老实点!”的律师和对辩护人大喊“你给我小心点”的警官都应受到惩罚,当时法庭应把两人都逐出法庭!“死者极有可能是在指控的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以外被其他人打死或自己不慎摔死的”—---你说的也只是可能,就如你判断问题方法极有可能你精神有问题一样,因为所有证据证明不可能的事你也说有可能。

21、死者肩背部和腿部后侧的红色油漆是从哪里来的?该现场在哪?是否和李警和、黄玉宇有关?

律师团很会猜测,最好让他们来破案就好,这样被告人都可以没事了。死者尸体被发现时被夹在两条轮船之间,红色油漆极可能就是从轮船底上来的嘛。律师团进行了各种猜测和推理,无非是转移视线,误导人们。在证据充分证实系被告人作案的情况下,其他猜测只能是神马。毕竟致死人的方法有千万种,只要能证实一种就可以啦。其他的就让小说家去编吧。

    22、死者的外套(如果有的话)和鞋到哪里去了?杨冰燕她们后面再三中路附近两次看到没穿鞋子的男子是否就是本案受害人?

   死者被押到水产码头时,挣扎往里跑时被裴贵扯下了丢在地上。在来的路上,死者手机响了三次(当时正是黄祖润在找他时打的),被告人夺了过来并关机,后手机也是在他手上,这些被告人都供述了,裴贵本人也供认了。抛尸后他们就将衣服和手机丢到了海里。公安机关就是根据他们的供述打捞的,可惜只能打捞到衣服打捞不到手机。杨炳燕说看到两个人走过来,一人不穿鞋子这个情况是一个假证,目的就是想为她弟杨炳棋开脱。在场的证人潘风和已证实没有这回事。律师团却用这个假证夸大事实、误导人们。退一步而言,杨炳燕证言中也没有说没穿鞋子的男子是被害人啊。可能性、猜测性的东西一到律师团嘴巴里,全部成为真实的东西,这就是律师团蛊惑人心的惯用手法。

   23、出租车和出租车司机为什么会找不到?为什么不去查证?是不能还是不为也?

    我也想这个问题,如果当初办案人员查找的话相信会找到的。毕竟案发后8天就破案了嘛。也就没有今天律师团如此嚣张啦。就是因为这些失误,给有些人可乘之机啊。这也是办案机关的教训。所以说不能因为被告人招供了就轻易放弃其他侦查手段啊。毕竟有人会冒着风险去帮助被告人翻供的啊。

24、为什么警方不去旅店、网吧调取相关本案涉案人员入住的证据、在网吧通宵上网的证据?如果被告人登入QQ与人聊天,就会有相关的上网聊天记录,这个是普通人都懂的一个问题,那为什么不去查?

就你聪明,说你无知也不为过。本案的涉案人员是在打完架、打死人后才住旅店、上网吧的。找这些证据有什么用啊?

25、同一时期的嫌疑人讯问笔录,为什么会出现异口同声说了用刀捅、带了刀没有捅、最后是拳打脚踢致死?

你没有看过被告人供述就说异口同声,是在意淫吧?被告人在攻守同盟、负隅顽抗的情况下,对案件的事实侦破查清肯定有一个逐步清晰的过程,这符合实际。至于有没有刑讯逼供我等说了不算。但我不相信律师团所说的,说什么所有的被告人、证人都受到刑讯逼供。

26、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在为自己辩护的律师面前行使“沉默权”?背后隐藏了什么?

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了还要律师辩无罪不是多余的吗?炒掉都可以,为什么不能沉默呢?一个人犯罪后要么认罪,要么不认罪,难道认罪的就不正常吗?难道被告人不相信律师的话就不正常吗?一个是自己犯罪了明知辩护无罪不可能成功的情况下选择认罪的被告人,一个是明知被告人有罪而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你说那个聪明一些呢?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背后隐藏了什么?就是想炒作自己,炒作案件,想废掉刑法306条,进而推翻XX,无它也。

27、嫌疑人为什么会在法庭“不用”亲属委托的免费的知名律师而要用指定的非知名或者次知名律师?

对于我们北海人而言,倒是知道石律师的多,没有人知道什么杨金柱、陈光武律师之类。我发誓,我以前从没有听说过他们的名字!更不知道你什么覃寿律师了。当然你傍上了律师团,你会出名昭著的。什么刑辩知名律师,我看他杨金柱就没有打赢过什么官司吧?把打不赢官司的结果推给政法机关抹黑他人倒是他的惯用手法。我看,这个律师团就王兴还有点水平。

28、嫌疑人的拳头为什么会比职业拳击运动员还要厉害,既能够通过击打被害人的两侧脸部导致头骨枕部骨折?拳打脚踢被害人脸部(太阳穴)导致头骨枕部骨折?(佛山无影腿?隔山打牛?)

建议你自己试一下就知道了。头骨枕部骨折是被踢摔倒地上所致。地上是否平坦不得而知,如果有块突出的石块那更容易致死了。要不你自己找个机会喝个半死,自己摔一下看看折不折?这种摔倒致死的案例相信不会少吧?你出道太迟,多向前辈请教。但最好不向律师团请教,他们知道也不会实话告诉你的。因为你幼稚可用啊!

    29、当很多明显非法的证据都可以当做瑕疵证据时,当瑕疵证据都可以用补充证据、补充说明进行合理说明进行补正时,那么公诉人提交的所有非法证据、瑕疵证据都是合法的吗?法律依据何在?

    法庭都没有认定有非法证据,你就可以认定啊?法庭是你家开的吗?当然律师团说什么你就说什么啦!可以理解!连什么叫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都搞不懂,你这个律师是怎么当的啊?你以为律师团不懂啊?那说明你太幼稚了。他们清楚得很,只是在装在骗而已。

30、看守所有没有条件刑讯逼供?谈话室里的电椅、电线是干什么用的?是按摩椅吗?

   我可没有见过。相信你被按摩过了吧?我只知道在审讯的全过程有录像,录像里没有发现刑讯逼供行为。其他地方有没有不清楚。如果按你所说,那所有的案件一切的被告人都被刑讯逼供了。我很痛恨刑讯逼供,但更痛恨明知他人有罪而为之狡辩受到刑讯逼供为之脱罪的人。希望这个世界没有刑讯逼供,但也只能是希望。但也不能因为希望就随意认定刑讯逼供吧。

    (暂说到此,且听下文分解,欢迎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