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敏性皮炎根治方法:[转载]我来回答律师团抛出的北海伤害案件60个问题(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8:50:02
1、北海故意伤害案还没定性,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公安机关、检察院就认为证人作伪证、律师教唆证人作伪证,把四个律师、四个证人抓进了看守所,法律依据何在?
请看刑诉法第六十、六十一条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吧。他们都是涉嫌犯罪的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这就是法律依据。三个证人被采取措施后(目前只宋啟玲一人在押)都供述了受律师教唆后本人在庭上作假证的事实。
是否要等前案判决生效后才能立案侦查及抓捕呢?否也,如果前案五年后才能判决生效,那么对他们已过追诉期了,这正是律师们想要的结果,但不是法律的规定。
2、辩方申请出庭的要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人劳次,法庭已经安排其出庭,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将其抓进看守所、后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逮捕,后该证人摇身一变,成为了控方指控四被告有罪的证人,法律依据何在?公安人员、公诉人是否构成妨碍作证罪?如是,该由哪个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3、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证实,公安、检方联合审讯,每次审讯前,先由公安对被告人进行“开导”,接着检方做讯问笔录,有何法律依据?诸多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和录像、“衣服”均形成于开庭之后,以“补充证据卷”的形式提交,是否有证据效力?检方是否可以在任何时候提供任何形式的证据?即使该类证据之前已经向法庭提交了。
4、为了换取被告人裴金德当庭认罪,并换掉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朱明勇、陈光武律师,听从公安为其指定辩护人,公安在其被逮捕近2年后,居然为其出具了一份认定“属于自首”的情况说明。原先被告人已经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指定辩护人介入案件、挤掉委托辩护人有何法律依据?之前的两年都没有出现过的“属于自首”的情况说明的提交有何法律依据?该证据的提交是否涉嫌作伪证?裴金德之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是在公安和村委干部到其家里时,其老婆打电话告诉他说公安在家等他,他就自动回去的,这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认罪但在第一次开庭时翻供不认罪,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这次庭审上他如实供述认罪,当然构成自首了。
鉴定发现死者肺部没有吸入性东西,在海里发现的尸体没有吸入性东西也就是说不可能是生前掉进海里的,只能是死后被抛进海里,那基本可以排除“自杀”而“属他杀”,这种认定没有问题。至于鉴定结论我们都不是专业人员,太多猜测没有实际意义,我只知道,根据被告人供述,死者当时是蹲在地上,被告人一脚将他踢向后仰摔倒在地面上,然后乱脚乱踢,致脸贴地。一个醉酒的人倒地后被另一帮喝酒的人乱踢打,后果可想而知。一个正常的人被人推倒撞到大脑致命的案件多得狠,何况醉酒后没有一点本能反应的人呢。所以说,律师团的各种质疑都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几份证据并没有矛盾,只是补充增加鉴定项目而已。鉴定报告在法律上只是证据,当然要结合考虑案情发生情况了。
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没有“专家证言”。王雪梅的评论意见只是她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单位,也不是办案机关委托。对一个人对案件的评论当然不可能作为证据质证了。这个是个常识问题,就等于为什么不能对一本教科书进行质证一样。
庭前控辩双方都申请三个证人出庭作庭,法院也发了通知,至于为何不到庭,只能问她们自己,相信她们也不敢到庭作证。我倒希望她三人到庭作证才好呢,更能证明他们作案的事实了。至于杨在新就算出庭也不能证明什么,他不是案件在场人。吴富、劳次的出庭是他们本人意愿,没有谁绑架他们来的。选择证人出庭是控辩双方的权利,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中国证人作证是自愿的。
11、为什么之前北海警方一直说三中路及各个路口没有监控录像、而现在又突然有部分录像(已经剪切过的)出现在法庭上?为什么只有经过剪切的录像而无完整录像?是否可以有选择的不提供证明本案被告人无罪的监控录像?
我想,这个案就是因为公安没有及时调取水产码头附近的录象才造成如此多事,给有些人有可乘之机。据公诉人庭上说,前进路口的录象是当时被害人家属在派出所报案时作失踪人口事件立案时所调取。而此案后来转刑侦部门办,所以出现不同的办案重点。该录像是完整的,只是时间太长,公诉人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就将其中关键的部分剪切在庭上播放并不影响该证据的合理性,律师团手上也有完整的录像。
12、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证人、被告人应经控辩审三方交叉询问。北海案凡公诉人发问过被告人的问题,辩护人不得再问,法院也认为辩护人不能重复公诉人的问题发问,因为公诉人问过了。交叉询问、“重复发问”的定义是怎样的?公诉人是公诉人,辩护人是辩护人,辩护人为什么不能再次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什么样的提问方式才是交叉询问?
这个道理很简单,交叉询问不等于重复询问,交叉询问中不应重复询问。同样的回答结果,为什么非要控辩双方各问一次呢?折腾了21天还不够吗?
13、辩护人提问时问到有关案件真相的关键要害,公诉人(有时是审判员)就立即反对,理由不是重复发问就是诱导性发问,公诉人是以什么样的法律理由去反对?审判员又是以什么样的依据和理由支持公诉人的反对?为什么公诉人如此紧张?
21天的庭审,提反对最多的是律师团而不是公诉人,他们干扰法庭秩序很严重,法官也是太容纵了他们,以致于让我等呆坐了21天。我没有看到公诉人紧张,倒是律师团太紧张了,以致于飞奔到证人室企图干扰证人作证,以致于当庭气急败坏表现出格而被逐出法庭。
14、既然调查到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为什么没有去核实公安、检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合议庭为什么不组织控辩双方到看守所现场查勘?难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只是形式上启动,实质上还是走过场?为什么很多超审限、超羁押期限获得的证据能够自然而然的登上严肃的审判庭?法律依据是什么?
经法庭查实,被告人和律师团提供的线索和证据不足,如抓捕时用手铐反铐、手腕上有轻微擦伤、审讯中精神不好、光脚,被告人自称被电击、吊打等也只是一片之词,公安机关并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审讯过程都有同步录像,还要到看完所现场查勘什么呢?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用了7天,你说是形式还是实质?!关于审限问题,请看看刑期诉法规定,本案有延期审理、合并审理等法定扣除和重新起算审限的情况,并不存在超审限问题,又有那条法律规定超审限、超羁押期限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呢?!
17、被告人裴日红在庭审录像中光脚,北海市检察院第一公诉人先辩称自愿脱鞋,后竟然当庭辩称奥运会也有赤脚跑步冠军,难道接受讯问时被告人光脚已是常态?如果讯问时不穿衣服,是不是可以说是准备去游泳?
18、关于被告人没有立即送往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接受询问的问题,先是控方认为是留置,后控方又改为是为了查实姓名。而出庭侦查人员没有一人说是为核实被告人姓名,控方是否可以随意更改辩解的理由?
19、为什么会出现各个被告人的“先用刀捅,后来带了刀没有捅,最后没有刀拳打脚踢致死被害人”的整齐划一变化的言词证据?为什么后面控方可以拿出了一套自侦自查的证据、推翻了公安机关侦查所获得的证据去指控犯罪?难道这个是自侦案件么?检察院是否有权力自侦自诉?
那得问被告人才知道,因为他们供的是假供。控方审查起诉时发现公安侦查事实方面存在一定疏漏,要求补充侦查属于履行职责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说不允许检察机关审查那还要审查起诉环节干什么?本案中检察机关并不是在侦查而是在审查把关,补充侦查都是公安在进行的。检察机关提交的公诉材料有公安卷也有检察卷,并不存在控方拿出了一套自侦自查的证据、推翻了公安机关侦查所获得的证据去指控犯罪问题。
20、敢于在法庭上对发问的辩护律师大喊“你给我小心点”的警官,会受到惩罚吗?公安和检察完成了“补充和完善证据体系”、而死者极有可能是在指控的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以外被其他人打死或自己不慎摔死的,公安、检察院会受到处罚吗?相关人员会受到处罚吗?
我认为,在法庭上站起来怒视证人大声说“你给我老实点!”的律师和对辩护人大喊“你给我小心点”的警官都应受到惩罚,当时法庭应把两人都逐出法庭!“死者极有可能是在指控的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以外被其他人打死或自己不慎摔死的”—---你说的也只是可能,就如你判断问题方法极有可能你精神有问题一样,因为所有证据证明不可能的事你也说有可能。
21、死者肩背部和腿部后侧的红色油漆是从哪里来的?该现场在哪?是否和李警和、黄玉宇有关?
律师团很会猜测,最好让他们来破案就好,这样被告人都可以没事了。死者尸体被发现时被夹在两条轮船之间,红色油漆极可能就是从轮船底上来的嘛。律师团进行了各种猜测和推理,无非是转移视线,误导人们。在证据充分证实系被告人作案的情况下,其他猜测只能是神马。毕竟致死人的方法有千万种,只要能证实一种就可以啦。其他的就让小说家去编吧。
24、为什么警方不去旅店、网吧调取相关本案涉案人员入住的证据、在网吧通宵上网的证据?如果被告人登入QQ与人聊天,就会有相关的上网聊天记录,这个是普通人都懂的一个问题,那为什么不去查?
就你聪明,说你无知也不为过。本案的涉案人员是在打完架、打死人后才住旅店、上网吧的。找这些证据有什么用啊?
25、同一时期的嫌疑人讯问笔录,为什么会出现异口同声说了用刀捅、带了刀没有捅、最后是拳打脚踢致死?
你没有看过被告人供述就说异口同声,是在意淫吧?被告人在攻守同盟、负隅顽抗的情况下,对案件的事实侦破查清肯定有一个逐步清晰的过程,这符合实际。至于有没有刑讯逼供我等说了不算。但我不相信律师团所说的,说什么所有的被告人、证人都受到刑讯逼供。
26、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在为自己辩护的律师面前行使“沉默权”?背后隐藏了什么?
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了还要律师辩无罪不是多余的吗?炒掉都可以,为什么不能沉默呢?一个人犯罪后要么认罪,要么不认罪,难道认罪的就不正常吗?难道被告人不相信律师的话就不正常吗?一个是自己犯罪了明知辩护无罪不可能成功的情况下选择认罪的被告人,一个是明知被告人有罪而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你说那个聪明一些呢?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背后隐藏了什么?就是想炒作自己,炒作案件,想废掉刑法306条,进而推翻XX,无它也。
27、嫌疑人为什么会在法庭“不用”亲属委托的免费的知名律师而要用指定的非知名或者次知名律师?
对于我们北海人而言,倒是知道石律师的多,没有人知道什么杨金柱、陈光武律师之类。我发誓,我以前从没有听说过他们的名字!更不知道你什么覃寿律师了。当然你傍上了律师团,你会出名昭著的。什么刑辩知名律师,我看他杨金柱就没有打赢过什么官司吧?把打不赢官司的结果推给政法机关抹黑他人倒是他的惯用手法。我看,这个律师团就王兴还有点水平。
28、嫌疑人的拳头为什么会比职业拳击运动员还要厉害,既能够通过击打被害人的两侧脸部导致头骨枕部骨折?拳打脚踢被害人脸部(太阳穴)导致头骨枕部骨折?(佛山无影腿?隔山打牛?)
建议你自己试一下就知道了。头骨枕部骨折是被踢摔倒地上所致。地上是否平坦不得而知,如果有块突出的石块那更容易致死了。要不你自己找个机会喝个半死,自己摔一下看看折不折?这种摔倒致死的案例相信不会少吧?你出道太迟,多向前辈请教。但最好不向律师团请教,他们知道也不会实话告诉你的。因为你幼稚可用啊!
30、看守所有没有条件刑讯逼供?谈话室里的电椅、电线是干什么用的?是按摩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