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更些河:天涯观察第328期:11刀,如何确立它的存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5:11:20

“抑郁”是官员自杀的罪魁祸首

 

  近年来关于官员自杀的事件层出不穷,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有据可查的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至今达到几十起,其中多数官员属于自杀,其方式也多种多样,诸如跳楼、割腕、自缢、开枪、服毒,而这些官员的身份也涉及到党委政府、教育、金融、税务、纪检、法院等多个领域,职务覆盖科级到省部级。 
  
  诸如河北蔚县教育局长葛祥、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湖南武冈副市长杨宽生、兰州市国税局副处长马兰芳、江苏海安县人大常务副主任、党组书记孙启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童兆洪、河南省邓州市建设局墙改办主任刘云峰、陕西省勉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冯某、广东省茂名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先进、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刘亚军、河北省万全县县长王聪著等接连自杀身亡。究其原因,自杀的因由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抑郁”! 
  
  “抑郁”这个词,成为了当前官员自杀地方政府面对媒体的最合理解说之词,也省却了诸多公众与媒体关注和质疑的因由。毕竟抑郁属于医学界中心理范畴的问题,很难用文字来参透它,无论是精神抑郁还是心理抑郁,都成为了遮掩死亡真相的合理解说。即便我们有着这样的共同心理,官员自杀了,别让真相也自杀了,但这种愿望在死亡官员“抑郁”的结论中再也找不出重新质疑死亡的理由。

11刀源于抑郁?

官方“试探性自杀”压倒公众一切死因质疑

 
  
  8月29日晚,公安县警方举行发布会,认定在8月27日晚6时40分许,公安县纪委官员谢业新在自己办公室身亡是属于自杀的结论,该结论的得出是由荆州市公安局、公安县公安局及公安县检察院三家通过尸检、尸表、毒物、物证等检验才得出的,现场情况符合自杀特征!谢业新用11刀完成自杀的过程,其部位分别是右手腕1刀,右手腕肌腱、血管被割断、左手腕2刀、脖颈处有4处刀伤,脖子上一伤口长达17厘米,气管和喉管都被割断、法医鉴定结论:致命伤系胸骨上窝处刺创致上腔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胸部至腹部有4处刀伤,深至胸腔。 
  
  此结论一出,引起社会公众与媒体的强烈关注与质疑,有网友称这是难度系数最大的自杀,不知道谢业新对自己有多大的恨才会连下11刀;这11刀的顺序又该是如何完成的。是先捅腹再割气管和喉管而后再自残双手呢还是双手均自残的前提下再去完成向自己胸腹连捅四刀再割气管和喉管,但无论逻辑怎么样推断,都无法联系起这11刀的过程。公安县警方针对这些质疑,又做出了新的解说,其意是致命伤系胸骨上窝处刺伤致上腔静脉破裂才是致命伤,其它10刀都是属于试探性的,也就是所谓的试探性自杀! 
  
  此言一出,天下哗然。而更惊异的在于,公安县警方对于公众以及其家属没有自杀动机的说法,公安县警方表示已经通过发布会回答了相关疑问,因为是自杀,那么公安机关没有义务去调查其自杀动机及原因的说法。这种说法在公众的眼里,就有了推卸责任的嫌疑。缘何有此一说,公安机关作为侦察破案部门,即便有了自杀的论断,但对于其生前的任何线索都应该在侦察范围之内,而不是借助自杀的结论自说自话,用所谓的结论来搪塞家属与公众的质疑。

自杀倾向在哪里?

支持自杀论的依据不合常理,或又讳莫如深

 
  
  关于家属提出的质疑,诸如割开喉管与切开气管都是致命伤;自杀缘何要在刀的手柄处缠手纸;端坐在椅子上切开气管和喉管缘何桌面没有喷射状血液;生前曾约好表哥吃饭,女儿马上面临大学毕业;在自杀过程中为何没有发生挣扎迹象而端坐于椅子上;对于此公安的结论认为,其前10刀是试探性自杀,切开割管并不会马上致人死亡,并用医学角度阐述病人切开喉管的说法;而手腕肌键断裂并不丧失继续自杀的可能性;之所以能在身上连刺11刀,是因为抱着必死之心等等;从这些警方的说法里看来,谢业新死于自杀是合情而合理,但至于生前没有异常现象,是否属于他杀,这不是公安的调查范围。而对于哪一刀在前哪一刀在后,警方也没有进行说明;而对于死者的创口图片,刀向走向均没有图表加以说明;那么,这样的结论难否平息公众的质疑呢? 
  
  对于警方所谓切开喉管的说法,笔者就此百度,得出结论是自杀性切开喉管与医学救人切开喉管是完全不同的,至少医学上对此有严格的要求,在切开喉管后防止血液流入肺部,因为这是防止血液流入肺部造成死亡;但自杀不同,在切开喉管后,血流入人的肺部人即刻死亡,这就像一个掉进水里的人他只吸进肺部一点点水,但是他死亡了。他的死亡是因为肺泡破裂了,血液和水一样能够造成肺泡破裂。那么,针对警方得出的解释显然不能成立的,在切开喉管之后他不能同时再去进行切开气管造成17厘米的伤口行为!故,即使在谢自杀合理成立的前提之下,势必要对其相关的工作生活心理等情况进行通报。 
  
  即便在警方给出谢某自杀成立的依据上,还要给出详实的证据说话,不仅仅是谢某衣服敞开符合自杀的特征,而是在于公布现场图片,身上伤痕的伤势走向,还原现场资料,对于不能公布的手机信息进行剖疑;毕竟作为人而言,在自杀的成因上会留有遗书纸片,会在死亡之前留下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死于自杀;而非是手机由警方保存言之所谓机密。既然谢业新没有其它职务上犯罪的可能性,那么他手机的相关信息,比如临死前同谁通过电话、跟谁发过信息,理应是公布之列,而如今却以机密为由禁止公布,难免让公众意想联翩,而使公安机关丧失执法应有的公信力。

信专家还是信直觉?

真相潜藏于你对中国特色逻辑的了解程度

 
  
  针对谢业新身中11刀定性为自杀的结论是否成立,是目前公众最为关注的,而其出刀的顺序更是自杀成立于否的关键点所在。日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和知名法医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的闵银龙教授对此做出解析,分别从心理学和法医学角度进行了专业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认为,人在极度痛苦时,会选择几乎自虐式的自杀方式。不过,李玫瑾表示,人们陷入极度痛苦的状态往往跟感情有关,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也不能用常人的心理去衡量。李玫瑾认为,虽然人会因失血过多而死,但会有一个过程。如果前面的刀伤都非致命的话,会给伤者留下足够的时间,完成余下的自杀动作。 
  
  一个人能否完成11刀的自杀行为?法医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闵银龙表示,综合国外法医学实际案例,国外最多的自杀者刀伤达到100多处,11刀显然并不算多。针对死者是否死于自杀,闵银龙教授表示,根据法医学鉴定实践,判断是否自杀主要结合现场情况以及死者身上伤痕部位、刀口走向、死者姿态、凶器位置等。而在自杀的过程中,因为神经痛感的传递,自杀者下刀时会感到痛,痛了力道就会变轻,所以一般是下刀重,提刀轻,这样刀口的深浅就不一,若刀数多的话,一般深浅不一的刀数会呈现较均匀的方式排列。“是否认定是自杀,还要看刀伤的部位,11刀基本在正面,没有背部,属于双手够得着的位置,从位置上符合自杀认定。” 
  
  闵银龙则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发生在1981年的山东,一名自杀者用剪刀在自己脖颈处划了两刀割断喉管,走了500多米,再用剪刀绞穿腹部,内脏全部流出,还走了500多米才倒下,他的身上也有五六处刀伤。对这位官员的情况,闵银龙认为,如果他身上的多处刀伤没伤及动脉的话,也不会马上就死。但此过程并不能有力证明谢业新就是死于自杀,原因在于谢业新自杀时没有见证人!不过,这名官员是不是自杀而死,两专家表示自己没有看到现场,无法给出明确结论。

结束语

  公安机关发布的自杀信息,只是发布自杀行为的认定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与其相关信息的详尽解答,包括死者生前的行为反映、信息资料、是否留有遗书、死亡现场资料的公布、刀口的走向、这11刀是按何种顺序来完成的。有详实的证据链存在,方能解家属之惑,答公众之疑!

出品:天涯观察编辑部 策划:金波 美工:盼盼 本期责编:周零壹 主笔:柳随风 邮箱:yiwen@tiany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