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别的伴奏mp3免费下载:蒋惠岭:法官为什么应该待遇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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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岭:法官为什么应该待遇从优

2011年11月19日 10:15
来源:新京报 作者:蒋惠岭

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审判决。图/CFP

10月24日《瞭望新闻周刊》刊发报道称,中国培养法官最快一年,但仍供不应求,其质量引发社会普遍担忧。

这是教育话题,也是司法话题。由于教育已经成为职业选择、机会把握、财富分配、社会地位、工资待遇等外在利益的基础条件,所以在谈司法的地位、法官的保障、裁判的终局、司法的公信等改革话题时,不应当忽略法官所受教育这一基本因素。

在现实中,法官的受教育程度曾影响过中国法官队伍的准入、法官职业的形成、法官地位的尊卑、法官的职业保障,甚至影响着《法官法》中关于法官管理制度的基本模式。

因此,法官的教育问题不解决,法官优于公务员的待遇问题不解决,接下来就不是社会担忧法官质量的问题,而是担忧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问题了。

法官待遇应优于公务员

既然同为公务人员,同样的级别,同样的教育背景,只给法官优厚待遇而没有其他人的份,自然难以接受。

记得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草《法官法》时,起草单位试图在草案中增加一句话,即:法官待遇较普通公务员从优,但立刻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的质疑。而在当前正在进行司法改革中,当谈及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提高法官待遇时,相同的问题又被提出来,那就是:凭什么不一样?

近二十年过去了,这个问题仍然无解。尽管我们知道,20年前提出这一疑问时,问题的关键是人们对法官职业的特殊性缺乏理解,看不到法官职业与普通公务员的不同之处。

按照这种逻辑,既然同为公务人员,同样的级别,同样的教育背景,只给法官优厚待遇而没有其他人的份,自然难以接受。而今天仍然存在的对法官保障的质疑,不可否认仍然存在对法官职业特殊性的模糊认识,但更重要的因素是目前法官队伍的现状。

尽管20年的努力令法官队伍素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较普通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更高一些,但距离公众对司法的期望还有相当差距。在这种背景下单独提高对法官的保障,仍然难以服人。时代不同了,理由不同了,结果却一样,那就是对法官依然按照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方式管理,待遇和保障也没有特殊性。

法官成焦点不是坏事

在法治过程中,与其说人们在评论法律,不如说就是评论司法,甚至可以说就是在评论法官。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说了算。法官被誉为法律的传声筒(喇叭),所以又有观点认为在法治国家里,衡量法治水平的基本标志之一是法官说了算。

在法治过程中,与其说人们在评论法律,不如说就是评论司法,甚至可以说就是在评论法官。在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中,看起来当事人是在争辩判决结果的对错,而实际上上诉状的字里行间都在指责法官的对错。当事人都会声称相信法律的公正,只是法官错误地理解了法律,错误地认定了事实,从而没有把法律中的正义“翻译”过来。甚至在研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时,法官队伍的状况成为妨碍司法改革深化的无法逾越的障碍。

有人会说:既然法官的状况如此,再合理的制度也会难以奏效,因此只能对合理的制度做些相应调整。从改革的实践看,这些调整多集中在介入、施压、严管、监督等方面,有的则难免超越司法规律,难以获得预期效果。

有人会说,法官的职业背景和个人素质与他人相比(包括其他政府官员)并没有多大区别,因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人皆可守。也有人会说,凡有不公,皆为人之过。法律的“正经”被念成“歪经”,罪过完全在于位于抽象法律与具体事实之间的法官。

这样一来,承担将公平正义“特定化”神圣职责的法官队伍的素质问题,便成了阻碍改革的“替罪羊”,成了非理性决策的口实,成了司法体制改革深水区受阻的挡箭牌。即使司法加倍努力,即使法官对自己采取了自虐式严管,也无法摆脱这一重负。

不过,不管这些调整、措施的效果如何,司法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关注的焦点。这不是坏事,因此它预示着改革的条件逐步趋于成熟。

法官为什么特殊

如果没有特殊的培养则难成特殊的人才,也就失去了获得特殊待遇的教育前提。

面对这一堆纷繁复杂、纠结不清的问题,解决方案也应当是多维的。

司法权力在法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法官职业特殊性的基本理由,不过这里我只选择法官培养制度改革的视角略加阐述。

这里所说的培养、教育或养成,并非赘述法律的专业性,而是试图把十分朴素的道理应用在法官培养体制改革中。特殊的教育培养特殊的人才,而只有特殊的人才才配得上特殊的待遇。反之,如果没有特殊的培养则难成特殊的人才,也就失去了获得特殊待遇的教育前提。

如果你作为法官,虽然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但要想与你在政府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同级别、同资历、同过司考的大学同班同学在地位、待遇上拉开距离,并不只是简单地因为你工作在法官岗位上,而是司法职责的特殊性以及你为胜任该职责而接受的与你的同班同学不同的职业训练。

那么,法官所应当接受的“不同的职业训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这种职业训练会成为法官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硬件”标准呢?

有观点提出了法官培养的四个阶段,即法学院教育阶段的“胚胎”、预备法官训练阶段的“塑型”、法律实践阶段的“丰羽”和继续教育阶段的“充电”。应当说,后两个阶段除了内容的特殊性,在形式上与普通公务员区别不大。但是,“胚胎”和“塑型”阶段与普通公务员相比有一定特殊性,甚至成为两者的分水岭。

“胚胎发育”与“塑型教育”

职业法官的培养始于法学院阶段的法律教育,而这个阶段的重要性,无异于职业法官的“胚胎”过程。

长期以来,对我国当前的法学院教育曾有不少批评:一是学非所用;二是重理论轻实践;三是教学方法单一陈旧;四是重专业轻伦理;五是法治理念与信仰教育较弱;六是将考试制度自身的负面作用极端放大化;七是缺乏法律思维能力的基本训练。总而言之,法律职业向法学院“下订单”,但法学院经常不能完全按订单的要求供货。

所有这些问题,都会成为法律职业胚胎或法官职业胚胎的重大缺陷,而且这种缺陷是先天性的,直接影响到学生在以后法律职业中的“后劲”。因此,法学院阶段的“胚胎发育”应当考虑改革。如,加强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教育,加大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教学分量,注重基本法律技能特别是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操作能力的训练,注重对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等。

如何更好地培养职业法官

平白无故地将法官的地位、级别、待遇置于本来“齐头并进”的普通公务员之上,谁都会觉得缺乏说服力。

从良好的法学院教育中走出来的毕业生,还远不具备法律职业人士应有的职业能力,更不敢说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这就需要另外一个阶段的培养,即“塑型”阶段。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有相应的司法官培养机构,称谓各异,但职能相同,如法官学院、司法学院、司法研修所、司法官训练所、司法研修院等。这种司法训练的课程,主要是法律职业需要的实务能力的训练。这种司法“塑型”把一个人塑造成法官,也把法官与公务员区别开来。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二是是否经过正规的司法职业训练。司法考试是静态知识的测试,现行教育制度并没有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做任何增值性的贡献,只有司考是不够的,还必须增设正规的预备法官教育阶段。

这个阶段可以说是法官职业水准最重要的保障,也成为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真正的“分水岭”,使法官取得了在工资、地位上优于普通公务员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否则,平白无故地将法官的地位、级别、待遇置于本来“齐头并进”的普通公务员之上,谁都会觉得缺乏说服力。

但是,要培养职业法官,还应当考虑新的改革探索:如,延长预备法官教育学制。目前我国的预备法官教育多为1至3个月,时间如此之短,难以完成法官“塑型”功能,建议延长为两年;又如,教学内容的设计更加实用,切实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应用法理学的培养。

由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比普通公务员更加严格、精密,所以保障与待遇的提高,也更有说服力。否则,“法官凭什么待遇从优”之类的问题,还将继续问下去。

蒋惠岭(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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