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杨艳辉交通事故:“三反”运动值得给予积极肯定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39:53
《炎黄春秋》今年第1期刊载关于“三反”运动的文章,结尾称该运动“无论给以什么样的积极肯定,都是不过分的。”实在难以苟同。诚然,由于对当代史真相的屏蔽,一般民众只知当年有刘青山、张子善两个贪官被毛主席下令枪毙,感到无比痛快。由于法治不健全,中国老百姓仍未摆脱期盼“青天老爷”或“明君”为民除害的传统心理,出于对今日贪腐之痛恨,把那场运动理想化,也不足为怪。但是本文前半部明明披露了许多“扩大化”的情节(当然远不足以反映其严重性),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令人不解。这里面的逻辑说明长年政治运动熏陶下的思维定式影响深远。  其一,只问结果,不问程序。如果说,最后“树立正气……树立共产党的威望”的结果值得肯定,那么在这过程中无数受冤屈、受伤害、人格被侮辱、精神受戕害、家破人亡,乃至自杀的人呢?最后“落实政策”受罚、判刑的人数如此“少”(姑不论其中尚有多少冤案),更说明原来蒙冤人数之多,他们所受的有形、无形的损失,以及直接、间接受其牵连的受害者,是无法统计,也无法弥补的,更不用说已经“迫害致死”的生命。为了“除恶”,必须以如此广大的善良人们的身家性命为代价吗?而且,这种损失是从来得不到赔偿的。  其二,“有罪推定论”:先把广大无辜者当作犯罪嫌疑人,“沙里淘金”地找真犯,实际上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翻版。对于这点,在共产党高级领导中胡耀邦觉悟最彻底,他曾说,每次运动都说只打击5%,团结其余95%;一次次下来,终于发现95%都成了打击对象(大意)。所以,改革开放之后中央曾做出决定不再搞“运动”。不过实际上变相的大小“运动“又搞了几次。说明这种“传统”积习难改。  其三,以“运动”治国代替法治。那么多人,只因其工作涉及钱物,就被当作潜在的贪污犯,无端被剥夺人身自由,“审查”批斗的手段完全是逼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新政权建立伊始,就开了蔑视法律,任意侵犯人权的恶劣先例。以后历次“运动”都依此办理;施之于思想领域,就更加没有明确的边界,打击面一次比一次大,直到“文革”达于顶峰。“文革”号称“史无前例”,是就其“天下大乱”的规模和残酷、荒谬的程度而言,事实上在治国理念、思维模式上是有例可循的。  其四,以一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无法无天,而所有执行者都无法有“天”,这“天”就是一个人在某时某刻的一句话。“三反”前期的大打“老虎”是因一个人的几句话,并下令限期做出“打虎预算”;刘、张是否罪当死,亦无法律依据,只因“树典型”需要,就成钦定要犯,各地照此办理,“死罪”只凭第一把手意志决定。后期同一个人又说要“实事求是”,批评“主观主义”,把造成如此大面积的伤害的责任推给下面执行者的“主观主义”。这种驭下、驭民,收放自如之术,贯穿在历次政治运动之中。那使几十万大小知识分子上当的“阳谋”自不待言。接下来的“大跃进”,以一人的师心自用,造成饿殍遍野,又以彭德怀的冤案钳众人之口,忽然转而批评下面虚报、浮夸,下令“实事求是”。一人上下其手,永远英明正确,而在这过程中造成多少冤案、冤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