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玲转基因: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8 17:32:43
     

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一般纳税人每月1日必须进行防伪税控开票机的抄税工作,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报税时间前到办税服务厅1-10号综合办税窗口、11-12号企业发行窗口或13-14号代开专票窗口中任意一个服务窗口都可以办理报税工作。报税时纳税人需要携带税控IC卡、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的增值税销项发票统计表和增值税销项发票明细表(2-9表),抄税不成功的纳税人还需要携带上月已开具发票的记帐联进行存根联补录。 (注:有的地方还需要企业带当期作废发票) 一般纳税人抄税、报税应当注意的事项:一般纳税人抄税、报税时应当注意:1、上月纳税人开具的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抄税、报税;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存根联漏采集;2、一般纳税人月度中间重新更换金税卡的要特别注意在更换金税卡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抄报税成功,否则要携带未抄税成功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到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进行非常规报税并进行存根联补录;3、纳税人报税后申报时发现比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不能随便调整申报表数据进行申报。 如果你是网上申报企业,要上网填报增值税,(五张表),做完申报后,打印出来到税务机关比对.(有些地方不需要打印出来,只要在网上操作完就可以) 地税是每月十五日前去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其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其三、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免税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一、出口退税认定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问人的追问   2009-06-26 11:08

 

出口退税

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须持以下各种证件、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留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以下简称进出口税科)备案。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 组织机构代码证;
  6.公司章程;
  7.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8. 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9. 报告( 企业申请基本户为退税帐户的报告)。
  出口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持上述1-7项要求的证件及资料办理认定。
  出口企业备齐以上资料后,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外贸企业直接到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生产企业须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送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再送市国税局进出口税科办理。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出口退税会计分录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帐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帐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一)对本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 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年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3)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蓝字或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很复杂总的说是叫“免、抵、退”办法,下面的回答是假设你的原材料及劳务都是在国内采购的,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你出口的商品如果在国内销售,增值税率为17%
1、计算 免、抵、退税额=收入*退税率=A
2、计算 不得抵扣和退税额=收入*(17%-退税率)=B
借:主营业务成本  B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B
3、到月末要视你的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
设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C

如果C为贷方余额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A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A

如果以为借方余额则
  如果A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A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A

  如果A>C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C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C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C-A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