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情的土地合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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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编号:S0001-0202-2011-00052  发布时间:2011年 录入:市政府办公室  点击:117 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驻政办〔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驻马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2011年驻马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工 作 方 案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放在突出重要位置,提出2011年全国、全省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42万套的工作目标。安排我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9029万套,比2010年计划0.879万套增加了116%。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扩投资、促消费、惠民生中的作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有力支撑。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扩大建设规模,并把其做为扩大投资和促进民生改善的工作重点,是市委、市政府做好今年经济工作,破解发展难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规模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广覆盖、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大力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全面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全市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19029套,竣工7440万套。

1.开工建设廉租住房9786套,竣工7440套;

2.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42套;

3.开工建设城市棚户区安置住房3180套,林业棚户区改造526套,农垦区危房改造695套;

4.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000套。

在完成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结构,实现与需求有效对接。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通过集中新建、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产业聚集区配套建设、市场租赁等多种模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补贴租金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用工集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机构等投资主体采取市场化模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来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单套面积60平方米以下,以建设4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式住房为主,租金价格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二)大力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重点推进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城市政府或棚户区所属工矿企业牵头实施,改造资金主要通过工矿企业自筹、个人出资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给予支持,棚户区所在市、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结合,以配建为主。着力优化户型设计,严格执行套型面积标准,努力做到经济性与功能性、舒适性的有机统一。廉租住房全面实施租售并举。

(四)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规定标准,优化设计,完善功能,控制价格,提高品质。严格申请审查,规范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五)完善配套政策。市里将尽快出台《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各县区要积极研究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及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突破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建立面向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机制;积极探索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切实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六)创新体制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体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统一归口管理;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提高融资能力;积极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管理和运营保障性住房,提高效率。

四、方法步骤

(一)分解任务签订目标。2011年3月初,市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与县区沟通,做好目标分解准备工作。3月上旬,召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递交目标责任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市政府对市直相关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结合各自职责与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抓好项目组织落实。各县、区住房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完善建设手续,确保项目切实落地,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集中新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在受理15天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受理2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1)2011年4月底前,市、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

(2)2011年5月底前,市、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完毕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2011年6月底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前期工作。

(4)2011年7月底前,确保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00%开工、建设规模100%开工。

(5)2011年9月底前,2011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的30%。

(6)2011年12月底前, 2011年度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的60%以上。

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征收补偿安置。

2011年4月底前,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立项、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做好征收补偿前期工作。

2011年6月底前,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组织实施征收补偿。

2011年9月底前,完成征收补偿款发放、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2)安置用房建设。

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

2011年7月底前,项目开工建设。

2011年9月底前,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30%以上。

2011年12月底前,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60%以上。

(三)考核验收。

市政府分别于6月份和12月份对各地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根据检查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年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之一。

五、要素保障

(一)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支持利用城市建城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开发供地。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优先安排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租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资金支持。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2011年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收入要专项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配套;在年初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中,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资金不足的要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提取比例;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

(三)税费优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六、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监督落实,市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保障目标制定、督促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工程建设进度落实和考核验收;市发改委负责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省补助项目资金支持,负责监督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惠政策落实;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并督促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资金落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安全及质量管理。各县区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重大事项,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健全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市住房管理中心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督查检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通报,督查结果在市内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对年度目标实行平时督进展、年终查结果,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并细化到每一个建设项目。县区住房保障、土地、财政等有关责任部门要从土地供应、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形象进度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并责任到人,形成流程图表,作为项目推进和督查检查的依据。

(三)加强项目督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采取定期督查和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落实情况、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建设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前期建设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计划执行情况等。市住房管理中心、市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要于每季度末就各自分工任务落实情况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检查情况专题报市政府。

(四)抓好项目落实。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尽快将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落实到项目,中央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资金将对照具体项目下达,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具体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量化管理和考核验收。认真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五)加强舆论监督。各县区要通过电视媒体开辟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民生栏目,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低保家庭、群众代表等各届人士参与,积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献计献策。大力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各地在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搞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将2011年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细化到项目,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并认真抓好落实。实施办法要于3月底前分别报市住房管理中心、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