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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察 
[ 2006-06-14 ]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健全、监察机制的完善,作为行政监察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执法监察已成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主要手段。
 
  第一节 行政执法监察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监察的概念
  所谓“监察”,意指监视、监督。行政监察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是国家的宪法确定、最高权力机关决定通过,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在我国,行政监察特指设立在各级政府内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构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实行纠举、惩戒的活动。
  行政执法监察作为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政监察的核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过程,以及某一阶段各种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基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监察不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行政纪律的监察,而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实现各项管理目标而进行各项管理活动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二、行政执法监察的特征
  行政执法监察是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监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且有不可替换和选择性。相对人则处于服从地位。尤其是在有关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以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极易造成执法者的违法、越权,以至不正之风等弊端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执法监察。
  行政执法监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㈠行政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检验、考察判断其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纠正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其功能集中表现在:监察主体依法准确地判断与及时地控制执法机关的违法活动与不当行为,以保障执法活动沿着法定的轨道正常运行。
  ㈡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是依法进行的监察行为。这里所指的“依法”是指依据包括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等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㈢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统一的。即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监察权力的各级专门的监察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
  ㈣行政执法监察的客体是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察主要侧重对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和考察,更侧重追究执法者个人的违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㈤行政执法监察具有直接、及时、灵活、迅速的特点。
  ㈥行政执法监察具有权威性的特点。这种权威主要体现在专司行政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直接隶属于行政首长。同时还包括执法监察中的检查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执法监察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力(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法监察的建议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执法监察的处分决定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㈦实施行政执法监察的程序必须严格合法。
  三、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
  ㈠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和政纪之上,享有特权;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坚持把执法监察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基础上,保证国家法律和政纪的统一实施,既不准滥用或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抵制和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
  ㈡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
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①有法可依。行政执法监察的“法”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指有关规定执法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察活动的法。第二是指有关规范执法监察对象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行为法,如治安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税务法规等。
  ②有法必依。要求各级执法监察机关要依法办事,要敢于同有法不依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斗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③执法必严。执法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要坚决地执行法律、法规,要克服一切阻力,保证法律要求的实现。
  ④违法必究。无论执法者是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地位多高,权威多大,如果违了法,都要根据违法的性质、程度、情节,受到一定的制裁,包括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及提出监察建议。
  ㈢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的原则。
  这是执法监察工作的方向。党和政府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是实现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部署。因此,执法监察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如果离开了中心任务,不了解改革开放的全局, 抓不住重点,执法监察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是不可能做好的。
  ㈣行政执法监察必须贯彻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由执法监察的性质决定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活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对他们在进行具体行为时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清正廉洁,以及工作效能发挥的如何都清楚了解,这就需要监察机关在进行各项执法监察工作中都应把专门监察同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相结合。
  ㈤执法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以维护和严肃政纪,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要求体现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就是必须把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惩罚与教育紧密结合。
  ㈥执法监察公开性原则。
  即监察机关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这既有利于整个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开化的进程,推动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也有利于监察机关的公务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
  ㈦行政执法监察经常性、普遍性的原则。
  行政执法监察活动是各级监察机关一项经常的工作。因为凡是要进行行政管理,就必然要有与管理活动紧密相联的执法活动,这就要求监察工作必须跟上,使一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在进行前、进行中、进行后都得到有效的监督,而不能把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当作一项临时性的措施。   第二节 执法监察的任务和分类   一、执法监察的任务。
  1、基本任务。基本任务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执法监察的最核心的任务。所谓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就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与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一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遵守行政纪律、行政法规,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监察的另一部分对象是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其主要是行政机关直接委任(委派)的企事业负责人。对这部分对象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监察:
  一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是否有超出国家法令、政策的约束的行为。二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能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是否有置国家和全局利益于不顾,各自为政、我行我素的行为。三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廉洁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管理不善的问题。
  ②查处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执法监察的基本任务。实践证明,行政监察机关在开展执法监察过程中,随着工作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丰富了案件的来源,使查处各种案件的工作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配合了反腐败“三项任务”的完成。
  ③督促、协助行政机关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对于内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善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协助他们把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或完善起来,并且给予及时的指导,使其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规章制度尚不健全或存在一定漏洞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该参与、协助他们补充或重新建立有关内部监督的规章制度,帮助他们搞好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执法监察在参与、督促、协助行政机关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应该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使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切实可行。第一,要有针对性;第二,要有科学性;第三,要有可操作性;第四,要有可监督性。
  ④开展对执法监察对象的宣传教育。第一,宣传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的内容和指导思想。第二,宣传与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有关的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宣传政府部门颁布的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制度。第三,宣传行政机关中规范执法的先进典型,利用先进典型的经验和事迹开展正面教育。第四,通过对监察机关查处的执法犯法、执法违纪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分析其违法违纪的根源,总结教训。
  2、现阶段执法监察的重点任务。确定现阶段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任务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党和政府在当前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二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突出问题;三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这三个方面的依据是决定依法监察的方向,是确定执法监察重点任务的前提和原则。
  ①围绕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的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监察。发展经济是现阶段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执法监察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为保证国家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中心任务的实现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②加强对行政执法重点部门的执法监察。行政执法重点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公安、土地、交通、城建、财政、人事、劳动、卫生等部门。由于这些部门掌握着一定的执法权力,行使着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社会治安等职责,所以与社会上的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或个人联系密切,并且与之有着切身利益的关系。因此,也最容易出现执法违法、执法违纪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讲,这些部门也是政府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窗口,其言行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所以,加强对行政执法重点部门的执法监察是十分必须的。
  ③开展对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执法监察。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决策机关或决策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来组织和指挥行政管理活动,因此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能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关系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兴衰和发展方向.所以,监督检查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情况,是执法监督重点任务之一。
  二、执法监察的分类。
  行政执法监察的分类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察的性质和特点,从不同角度将执法监察作不同的分类。
  ㈠执法监察按其内容和目的,可分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各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廉政监察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行政活动中是否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忠实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无滥用职权的问题存在。二是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贪污、索贿、挪用公款,或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挥霍浪费,非法营建私人利益和用公款进行私分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分析研究产生上述各类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监察建议,建制补漏。
  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果、效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㈡按照执法监察行使范围的特定性,可分为全面执法监察和专项执法监察。
  全面执法监督是指依照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这是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的工作,是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宏观上的监督。
  专项执法监察是指根据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对行政机关特定的、具体的工作事项进行的检查。这是监察机关常用的一种执法监察方式。
  ㈢执法监察按其实行的时期,可分为事前执法监察、事中执法监察和事后执法监察。事前执法监察是指上级指令下达给执行机构而还未组织实施之前,监察机关事前介入。事中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执行上级指令过程中进行的跟踪监察。事后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行政结果与监察标准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发现误差,提出处理办法的监察。
  ㈣执法监察按其动机,可分为申请执法监察和强制性执法监察。申请执法监察是指监察对象为了规范其自身的行政行为,按有关程序,主动申请监察机关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强制性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监察职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情况或在行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强行检查。
  ㈤执法监察按监察对象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权力主体的执法监察和义务主体的执法监察。权力主体的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依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权力主体”行为进行依法监察检查。义务主体的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宪法赋予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义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检查。   第三节 执法监察的内容、方式、方法和程序   一、执法监察的内容
  执法监察的内容是执法监察目的的具体体现,反映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的中心内容,就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
  1、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略)
  2、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力后果的活动。它是执法意识的外在表现,是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中心环节,也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违法行政的主要问题有:
  ①执法失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使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②执法越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实施执法行为。一种是纵向越权,即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或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执法职权;另一种是横向越权,即行使没有层级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
  ③滥用执法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虽没有超越职权,但却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其行为属于滥用执法职权。
  ④执法行为不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虽不违法但不合情理,即属执法行为不当。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轻罚,对情节轻微的行为处以重罚,是执法行为不当的突出表现。
  ⑤执法过程违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没有经过法定应该经过的步骤,或者单方附加不该经过的步骤,或者违反顺序规定。
  3、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执法监察的方式
  1、一般监察,也称为综合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国家中心工作和监察系统的长期任务,按照本机关的工作计划,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专项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政府工作的重点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安排,对某项专门法律法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这种方式发现问题较为深透,特别是对一些具有倾向性的问题的处理比较及时和有力,成效比较显著。
  3、定期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监察对象工作的阶段性和季节性,在指定的时期对其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不定期监察,也称为临时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的对象不定期开展的执法活动或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而开展的监督检查。临时监察是执法监察的一种主要方式,具有灵活性特点。
  三、执法监察的方法
  1、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
  2、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自查,是指被检查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对本机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以及遵守政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实事求是的自我检查。组织检查,是由政府或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执法检查组,在监察对象自查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检查。
  3、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全面检查,是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作全面的系统的检查和了解,以便对被检查对象作出整体评价。重点检查,是指在众多的被检查单位中选择一个或几个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在诸多问题中选择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一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二是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系统、本部门的经济和工作运行情况;三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情况。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就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二是根据执法监察的具体任务和主要内容所确定的必须检查的问题;三是根据政府机关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四是对地位重要或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执法检查与查办案件相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查处监督检查中揭露出来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上。通过执法检查活动查出违纪问题,为案件调查提供了信息和线索;通过检查中的案件调查,查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使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深化。
  5、事前监察与跟踪监察相结合。
  四、执法监察的程序
  执法监察程序是整个行政监察程序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检查的准备、检查的实施、终结处理等三个主要程序。
  1、检查的准备
  实施执法监察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它不同于对某个案件和信访问题的调查,内容单一和目标明确,而是对一个或几个行政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察,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①要做好检查前的思想准备,进一步明确检查的目的、意义和检查的范围、标准以及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要依据检查的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议、决定等文件,熟悉有关规定和了解有关业务知识,为全面检查打下思想和业务基础。
  ②制订实施方案。根据检查的总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⑴检查的目的、意义;
  ⑵检查的重点,包括重点地区或部门以及重点问题,明确检查范围;
  ⑶检查的程序、方式、方法和步骤以及时间安排;
  ⑷检查的标准和政策尺度;
  ⑸对被检查机关的要求。
  ③组织落实。明确检查活动的负责人和检查组人员的责任与分工。组织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行政监察机关独立检查;二是行政监察机关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三是行政监察机关协同其他监督机关和部门联合检查。属于第二种组织形式,由牵头部门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属于第三种组织形式的,则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
  2、检查的实施
  检查的实施是全部执法监察的实质性工作阶段。主要经过以下五个工作环节:
  ①向检查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说明检查的内容、目的和工作步骤,提出检查要求,使其做好准备工作,提供检查工作所必需的条件,积极支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或其他有关检查事项的情况。
  ②通过多种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宣传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如属地区性检查,可利用各种舆论工具,进行正面宣传,鼓励群众监督。
  ③由被检查单位先行自查。负责检查的机关要加强对自查单位的指导,提出具体要求,使被检查单位积极主动地、实事求是地检查存在的问题,提供自查报告。
  ④采取多种方法和各种途径调查了解情况,如召集各种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工作汇报,与干部群众谈话等,收集一切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信息,特别是掌握各种偏离政策、违法违纪情况。同时,也要了解执法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和坚持依法行政的先进事迹,以便全面掌握该单位的情况。
  ⑤对获取的情况和各种资料进行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认真分析,确定反映该单位执法情况的基本事实。
  3、检查终结
  根据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和材料,依法进行评价,作出处理。
  ①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正确的结论,形成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经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问题特别重要的监察决定或建议,还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后实行。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认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失职行为,按立案程序立案查处。这类案件的查处,有些则要在检查过程中同时进行调查,有的则在检查结束后,作为具体的政纪案件继续查证落实。
  ③对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或建议表彰;帮助总结好的经验,及时进行传播和推广。
  ④写出检查的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的分析;
  ⑷处理意见,即作出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⑸对被检查单位工作及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⑤向被监督单位反馈监察报告情况,提出整改和处理的时限。
  ⑥行政监察机关当收到监察对象就监察建议所作的书面答复并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此项执法监察工作即可告一段落。   第四节 执法监察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作用。即能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
  2、预防作用。可根据监察对象执法活动的特点和内容,及时进行事前监察。对于容易出现问题的执法活动可事前向监察对象打招呼、提出要求和告诫,以引起监察对象的注意,从而起到预防作用。
  3、纠正作用。发现监察对象正在实施的决策或决定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不合理的问题时,能及时令其停止执行或责令其立即撤销或修正。对于由于监察对象错误的决策或决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能责令其自行更正挽回影响;对于由于监察对象的不当执法而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能责令其赔偿损失。因此具有纠正作用。
  4、惩戒作用。对于发现的监察对象严重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以相应的政纪处分。并可对违法违纪者进行公开处理,使其错误行为在社会上“曝光”,以充分发挥执法监察的惩戒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对监察对象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教育,能够有效地使监察对象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提高其廉洁执法、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6、评价作用。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后,可就检查情况作出结论。
  7、建设作用。一方面通过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使行政机关的决策、决定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检查监察对象内部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可以帮助监察对象找出制度上的漏洞,并协助其搞好内部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使其内部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8、预测作用。通过开展执法监察,能够及时发现监察对象在执法活动中的一些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有价值的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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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件审理 
[ 2006-06-14 ]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第一节 案件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⑷恰当量纪;⑸有错必纠;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⑵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⑶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三、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⑵区分案件性质。⑶区分违纪的后果。⑷区分违纪责任。⑸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⑴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分、职务、民族、财产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⑵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⑵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⑶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六、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⑵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⑷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崐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⑸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⑹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节 案件审理的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⑴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⑵受理申诉案件;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⑷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⑸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   第三节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一、事实要清楚
  事实清楚包含的内容有:㈠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㈡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㈢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四要处理好材料之间的关系,即⑴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⑵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⑶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
  二、证据要确凿
  证据确凿包含的内容有:⑴证据必须真实;⑵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⑶证据必须充分;⑷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三、定性要准确
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四、处理要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恰当包含的内容有:㈠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㈢同一违纪人员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处理恰当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三是要把握好纪律处分具体运用问题。如:“从轻”、 “减轻”、“从重”、 “加重”;“合并处理”、“比照处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等。
  五、手续要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含的内容有:㈠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㈡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手续完备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都已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二、行政处分权限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第五节 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㈠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㈡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㈢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㈣案件的批准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㈤执行程序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
  1、违犯党纪案件
  ⑴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⑶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⑷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⑹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⑺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2、违反政纪案件
  ⑴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或归属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
  ⑶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⑷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六节 案件审理类公文的写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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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纪检监察公文写作 
[ 2006-06-14 ] 
   
    纪检监察公文,是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是纪检监察工作中所直接运用的、具有一定特殊要求的文字工具。具有政治性强、业务性强、逻辑性强、精确性强的特点。    第一节 纪检监察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纪检监察公文的特点,纪检监察公文的写作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纪检监察公文的内容要真实、准确
  纪检监察公文是一种十分严肃的文件,有的具有法律、政策效力,因此,必须行文准确、内容翔实、语言精炼,不能随意发挥,更不能敷衍,要真实、准确。
  二、纪检监察公文的选材要恰当
  形成和写好纪检监察公文,不仅要根据不同的材料来恰当地选择公文形式,而且要根据各类公文的特点恰当地选择材料。
  选择材料,除了掌握好内容要真实、准确外,还必须注意其现实性和代表性。
  现实性: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现实性很强的工作,它要立足于长久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代表性:任何文章写的内容都应有代表性,才有意义。纪检监察公文的代表性不仅有典型的现实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特性。
  三、纪检监察公文的结构
  ㈠结构要求。
  公文的作者必须根据需要表达的中心内容,运用一定的语言文字,把一系统材料分别主次轻重,进行恰当合理的安排和组织,使公文内容完整地成为一体,以充分、准确地将内容反映出来,这就是安排结构。
  1、条理清楚。公文要表达和说明什么,是赞成还是反对;哪些问题已澄清,其经过怎样,后果、危害及影响如何;什么问题需要解决,什么问题正在解决,什么问题还有待于解决,等等,不但内容要充实、简洁,而且要表达清楚。
  2、结构严谨。要紧紧围绕中心所表述问题,理清逻辑线索,根据层次,搞清内在联系。
  3、格式完整。每一件公文都应有完整的格式。包括题目、编号、主报单位、抄送单位、分发单位、署名日期、密级、印发份数等,都应按要求准确标明。
  ㈡结构安排。
  1、结构安排,预先设计。结构是表达公文内容的基本框架, 在写作之前应先设计好公文的结构。构思公文的结构,关键是要有全局观念,根据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对象,围绕中心选择材料、安排层次,形成写作提纲,其中包括文章的层次、论点、论据、段落、写法。对公文怎样开头,段落怎样过渡、照应,怎样收尾,全文共要说明几个问题等都应有一个通盘设想,然后一步一步有次序地进行写作。
  2、开门见山,首尾照应。纪检监察公文应开门见山直接摆明要说明的情况和要议论的问题,说明全文的目的或结论,使阅者脑子里先得到一个总体概念,引起注意。公文的结尾要与开头相照应,有头、有尾、有躯干,不能有头无尾,也不能虎头蛇尾。
  3、前后呼应,上下衔接。纪检监察公文所叙述的事情脉络要清晰,前因后果,交代明白。前面提的,后面要有印证;后面讲的,前面要有铺叙。公文论述问题,由总到分,由分到总,由一层意思转换为另一层意思,或由叙述转为议论,由议论转为叙述,一般都应有过渡,安排自然,衔接巧妙,以求公文脉络畅通,溶为一体。即使是很短的公文也应注意。
  4、量体裁衣,详略得当。纪检监察公文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安排,不能平均使用笔墨,应视问题的大小,该多则多,该少则少,精细适当,详略得当。
  ㈢结构形式。
  纪检监察公文的结构形式比较多,一般采用以下三种:
  1、横式结构。
  横式结构是把公文所要反映内容的基本情况或是几个突出问题并列排放,分头叙述,有利于突出主要情况和主要问题,便于把问题和情况阐述清楚。横式结构所并列的内容,可按问题的性质,也可按空间位置或其他特征来排列,主要问题可以采用大、小标题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别的办法标示,运用这种横式结构的纪检监察公文,一般先以几句精炼的词句开头,再用几句简要的话结尾,中间是正文。这种结构形式,一般用于撰写决定、通报、指示、通知等类公文。
  2、纵式结构。纵式结构是按照事件发生、发展的脉络、先后次序或演进层次叙述问题或事件的结构形式。这种结构形式多用于调查报告、案件调查、典型案件剖析等公文。
  3、纵横式结构。纵横式结构是兼有以上两种结构特点的一种写法。一般是用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的公文。含有各种问题性质不同的案件的调查报告,可用横式结构阐述不同性质的问题,而纵式结构则用于叙述同类性质问题的每一个事件。这种形式结构优点是眉目清楚、重点突出。
  四、纪检监察公文的语言
  在纪检监察公文中语言使用得准确与否,不是一般的知识水平问题,而是关系到能否准确地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准确地反映情况,能否正确地执行党规党法和党纪的大问题。因此正确、恰当地使用语言,是写好纪检监察公文的一条基本的也是重要的要求。
  ㈠准确。纪检监察公文要准确地伎用语言文字。
  1、要明确所用词汇的确切含意,区别同义词之间的细微差别,对词的表达程度、使用范围等要正确掌握。
  2、要注意掌握用词的程度分寸,尤其是对一些副词、判断词要正确使用。
  3、要注意词的感情色彩,分清词的褒、贬及中性的性质。
  ㈡简洁。纪检监察公文的内容要简洁,语言也要简洁,不拖泥带水。
  ㈢朴实。要用准确、朴实无华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去表达丰富的内容。
  ㈣规范。语言要规范化,要用标准的现代汉语,不生造词汇,不乱用简称,也不能用不规范的繁体字或简化字,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使用口语或方言。
  五、纪检监察公文的表达方式
  常用的基本表达方法有三种:
  ㈠记叙。纪检监察公文中对某一情况及问题的调查报告,对某一案件的调查报告,在通报或决定中对某一事件的叙述等,都要采用这一手法。记叙必须注意这样两点:
  1、真实、准确。
  2、不记流水帐。
  ㈡议论。纪检监察公文的议论,是指对某一事情、某一问题的客观判断、评价和准确的分析说理。这是纪检监察公文中所普遍采用的表达方式。议论必须掌握好这样三点:
  1、论点准确。把握住问题的核心,用正确的观点有的放矢地论述,是论点准确的两个重要方面。
  2、论述充分。就是要用充分的事实和道理来说明论点,做到有理有据。
  3、逻辑严密。首先要构思严谨,其次还要行文严密。有了精细准确的构思,再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最后才能取得正确的结论。如果立论正确、但论述的方式不正确,那么结论也不会正确;如果立论和论述方式都正确,但逻辑不严密,漏洞百出,那么得出的结论也会受影响。因此逻辑严密,判断正确才可能有保证。
  ㈢夹叙夹议。夹叙夹议,是在记叙中议论,在议论中记叙。既可以从事实的真实客观记叙中来阐明观点和作出结论,也可以在阐明观点、得出结论之后再用事实来加以论证。
  在运用夹叙夹议方法写作纪检监察公文时,一定要注意观点与材料的统一,两者不能互相矛盾。
  六、纪检监察公文专用名称
  纪检监察公文要反映各类问题、各种情况,需要使用许多专用名称。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㈠对于某些领导人的称呼要准确。
  ㈡译名要统一。
  ㈢全称与简称。某些名称在公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应用全称。如果名称太长或太繁锁,可以注明后使用简称,简称要按习惯用法写。
  ㈣注意不要使用一些方言及个别难懂的术语。
  七、纪检监察公文数字用法
  ㈠使用统一。数字有基数、序数、分数、倍数、概数等几种。不同的数字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使用范围,不能随便使用。
  1、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表示的范围。
  ⑴表示数量、长度、高度、面积、体积、重量等各种计量的数字,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表示,但其中如果在数字很少,全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写成为“三千”、“二百”;表示若干万、若干亿的整数,可以用“万”、“亿”为单位和阿拉伯数字并用,如“100,000”可以改为“10万”,“12,500,000,000”可以改为“125亿”,但“45,600万”不能写为“4亿5,600万”。
  ⑵表示日期。如“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应改为“1999年8月28日”。
  ⑶表示编号。如“通纪字第十二号”,应改为“通纪字第12号”。
  ⑷表示百分数。如“百分之三十”,应改为“30%”。
  2、必须用汉字数字表示的范围。
  ⑴名称中的数词,除了人名、地名、书名、机关名称等专用名词中的数词不能改动以外,普通名词中的数词也不要改。
  ⑵词汇和成语中的数词。
  ⑶分数。如“四分之三”;不要改成“4分之3”
  ⑷概数。如“三四个”,不能改用“34个”。
  3、引用法规中的章、节、条、款、项、目的时候,按照原法规中所用的数字,原来用汉字的,就用汉字;原来用阿拉伯数码的,就用阿拉伯数码。
  4、个位数字,往往语言化成分很大,和多位数字在一篇文章或一段文章中一起出现,为了一致和容易比较,应改用阿拉伯数码。
  ㈡含义明确。表示增加意思时,包括原数在内的,应在“提高”、“增加”、“上升”、“增长”、“扩大”等词之后带有“到、至、为”等字;不包括原数的,应在“提高”、“增加”、“上升”、“增长”、“扩大”等词之后带“了”字。
  ㈢词语准确。如“不是”、“不满”、“不到”、“小于”、“少于”和“大于”、“多于”、“超过”等,是与数字密切相关的,使用时应和数字的合意相符合。
  ㈣概括性数字应与各部分数字相符。纪检监察公文中总的数字,应与所概括的各部分数字相符合,总数应是各部分数字之和。   第二节 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指示、规定、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意见、批复、会议纪要、函等,每种公文都有自己的写作要求,现仅以“通报”为例加以闸述。
  一、什么是通报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说:“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表彰先进、剖析案件、发布信息而面向广大党员和群众的一种周知性公文。
  二、通报的种类
  通报由于性质、内容、制作单位、发布层次等区别,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按性质分:
  综合性通报,是带有情况综合和分析性质,就某些地区或部门,一些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所进行的综合分析,进而提出某些评价、分析、措施、意见或建议。如:《全国治理公路“三乱”情况的通报》。
  专题性通报,是专门针对某一地区或部门、某一问题或倾向提出分析、判断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如:《关于××地区清理超标小汽车情况的通报》。
  按公文机关分:
  联合通报,是指几个互不隶属的单位.就某一问题共同发出通报。如:《监察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的通报》。
  单发通报,是指由一个单位独立制作并发出的通报。
  按发布层次分:
  直发通报,是指制作通报单位独立制作并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的通报。
  转发通报,是指上级单位转发下级单位,或是转发平级其他单位通报的一种通报。
  按通报内容分:
  信息情况交流通报,是对一个时期工作回顾后作出的.目的在于向有关单位告知重要的情况、动向和信息。
  表彰通报,是对先进人物、先进典型的事迹、经验加以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表扬并号召学习与借鉴。
  案件通报.是围绕所查处的典型案件剖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的通报、
  三、通报的写法
  纪检监察机关,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或典型案件发出通报、有的通报还要公开发表,影响很大。
  从实际工作来看,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类是选择纪检监察机关所查处的典型案件,深刻剖析其原因、危害和经验教训,以对广大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一类是表彰作风正、勤政廉政、敢于同不正之风做斗争的先进人物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这两类通报以第一类所常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使用的通报形式。
  1、标题的写法
  通报的标题,是通报内容和主题的高度浓缩,不仅要准确、鲜明、还要有很强的启示力和吸引力,通报的标题能否达到这一要求.对通报写作质量和通报教育、警示作用的发挥起着重要的作用。要写出一个符合要求的通报标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简短扼要。标题不能太长,要用精练的文字,概括出通报的主题.揭示出通报所代表的组织对某一问题的立场和态度。
  鲜明生动。标题要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既有鲜明的观点和态度。又有丰富生动的语言;既要有准确突出的主题,又要有寓意深刻、发人深省的哲理。
  2.开头的写法
  通报开头的形式主要有三大类:一类以政论性语言开头;一类以介绍案情的叙述性语言开头;另一类是转发通报式开头,主要写法是:
  ①政论性开头
  政论性开头,是用简洁明快、坚定有力的政论性语言,指出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表明党组织对这类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因此在写法上应力求语气连贯、逻辑严密、简洁明快、铿锵有力。要写出气势和威严,以正压邪,理直气壮地表明党组织对消极腐败现象和各种不正之风的态度。
  例如:《中央纪委关于坚决查处投机诈骗活动的通报》的开头“现将浙江省委关于检查温州市某些部门企业投机诈骗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看问题是何等严重,何等触目惊心。此类明目张胆违法违纪的活动.如果再不彻底检查,严肃查处,还谈什么党性、党风!还有什么党纪国法可言!”
  ②叙述性开头
  叙述性开头是指用叙述性语言概括案情或交待被通报对象的基本情况。这种写法一般要求反映案情自然贴切,概括出问题要点明性质,交待出对违纪问题的查处结果。
  例如:《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闫健宏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通报》的开头“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向贵州省委、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原贵州省政协常委,贵州咨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闫健宏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闫健宏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1993年11月19日,检察机关依法将其逮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政府、贵州省政协已分别作州决定,开除闫健宏的党籍和公职,撤销其政协常委职务。现将闫健宏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通报如下:┄┄”。
  这样开头的写法主要反映以下几方面内容:负责案件调查的组织或单位;被调查对象的职务、名称;被调查的问题性质;对被调查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这种概括的写法先给读者一个基本印象,为引出下文,具体介绍错误事实做好了铺垫。
  ③转发式通报开头
  转发式通报开头有比较规范的写法.即写明转发哪一级组织或单位对何问题的通报,说明转发通报的目的和要求。
  例如《中共中央纪委对法人走私案件要严厉查处的通报》“现将《中共山东省纪委关于乳山市商业局‘7.19 ’重大走私香烟案的通报》转发各地区、各部门。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7.19 ’走私香烟案,是—起受当地极少数干部支持、包庇,公安、边防人员武装掩护的典型的重大法人走私案件,其情节十分恶劣,性质极为严重。在中共山东省委和公安部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该案已经查结,主要案犯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其他涉案人员均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这是非常必要的。”
这种开头除第—句“引子”说明转发的通报内容外,接下来重点强调对所通报案件性质和严重程度的认定。
  还有简单一些的转发式通报的开头,只用—句话交待所转发的通报内容即可。例如:“现将×××省××市纪委《关于×××索贿受贿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望广大党员从中吸取教训。”
除以上三类开头外.还有一种较简单的开头,例如《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深圳“8.5 ”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通报》的开头“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深圳‘8.5 ’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通报如下:……”。
  这类开头的写法,多采用于案情比较简单,而且案件在公开处理之前已在党内或社会上广为流传,而通报的重点是要明确有关责任人所应负的责任,剖析问题带给我们的教训,所以开头的用法可以简单一些。
  4、正文的写法
  通报的正文是通报内容的核心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既要有案情分析,又要有原因和教训的总结;既要有具体的叙述,又要有抽象的概括;既要有严密的逻辑综合,又要富有哲理和文彩。因此,通报的正文,既要体现出作者对案情、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熟悉程度,体现出作者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的掌握程度,又要体现出作者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的能力。
  通报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即案情概要和议论分析。值得注意的是.通报正文的案情概要,既不是案件调查报告的照抄照转,事无巨细地罗列犯错误人的具体违法违纪情节和经过,同时也不是处分决定的结论式语言,它应当有粗有细、有详有略,使读者既能看清问题的性质,也能看清问题的主要情节经过、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等。
  通报的正文,要在客观叙述违法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的教训进行分析。这一部分是重点反映党组织对所发生问题的认识、看法与态度,带有很强的指令性。这一部分是通报正文的重点,写作难度比较大,尤其是相同性质案件的通报每年都有许多,而其违纪的原因和所总结的教训大同小异,不用心钻研就很难写出每个通报的特点,就很难有新意,因此,对这一部分的写作要求是,抓住要害,深入剖析,突出重点,创出新意。
  对违法违纪原因的分析,要注意揭示出问题的本质,从主观与客观的角度分别指出产生问题的根源,这样才真正有助于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由于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案件的种类比较多,案情复杂,因而论述部分所包含的内容范围也较多,总的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阐述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及所造成的影响与后果;②剖析案件带给我们哪些思考,有什么教训值得汲取;③这个案件给党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什么告诫,指出了哪些应当注意的问题;④对所发生的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哪些具体的纠正、制止措施;⑤对减少损失、挽回影响提出哪些具体要求;⑥是否重申以前的有关规定;⑦对所通报的问题是否要求限时报告查处结果;⑧对通报所涉及的有关组织是否提出批评或表扬。
  以上这八个方面并不要求每个通报的论述部分都必须具备,而是应根据所通报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但不论写几方面的内容,都应当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提出给人启迪、发人深省的观点和论断,不求多只求精,抓住一点,讲深讲透,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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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纪检监察信息 
[ 2006-06-14 ]    客观事物运动、变化及其相互联系都要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和表现,这些反映和表现就是信息,它是客观事物运动、变化及其相互联系的最新反映。具体地讲,信息是人们通过一定的载体获得的新知识、新情况、新经验等。    第一节  纪检监察信息概述   一、纪检监察信息的概念
  纪检监察信息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某种载体的传递而获得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情况等。
  二、纪检监察信息的特点
  1.政治性。主要包括鲜明的政治立场、准确的政治观点和正确的政治方向。
  2.政策性。突出表现在宣传党的政策,并为深入落实党的政策反馈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以利于政策的修订和完善。
  3.全局性。它涉及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各个方面,必须从党的工作全局、全方位反馈,为党委、纪委中心工作服务。
  4.典型性。抓典型是各级党委、纪委一贯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正面典型和经验可以指导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反面典型和问题可以帮助党委、纪委及时采取措施修正决策失误和偏差。
  5.超前性。它收集、加工、传递应在决策实施以前,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6.保密性。必须坚持保密原则,坚决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7.负面性。纪检监察工作中经常涉及案件、群众上访以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带有负面色彩的问题,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息的重要特征之一。
  8.篇幅短小。少则几十字,长的不过数百字。
  9.主题精练。主题精练,深刻而有高度。
  10.言简意赅。开门见山,语句通俗易懂。
  三、纪检监察信息的种类
  信息分类的方法不尽相同。对于纪检监察信息来讲,多是从内容上来划分的,一般可以分为综合性信息、调研性信息、经验性信息、负面信息、动态性信息,预测性信息等。
  四、纪检监察信息的作用
  1.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
  2.对政策落实和工作部署情况的监测作用。
  3.对社情民意的反馈作用,成为各级领导掌握下情和大局趋势的“晴雨表”。
  4.对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的超前预测作用,成为领导处理问题的“预警器”。   第二节  纪检监察信息的主题材料与结构   一、纪检监察信息的主题
  纪检监察信息的主题就是指纪检监察信息的中心思想。信息的主题是信息的灵魂,信息材料的取舍、结构安排、语词使用,都要围绕表达信息主题的需要。一般来讲,信息与机关公文对主题的要求是一致的,一则信息只有一个主题,即主题的单一性。
  1、主题的形成
  纪检监察信息主题形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掌握的大量信息材料中提炼而成,另一种是以上级党委、纪委工作要点和领导要求为依据,确定需要信息的主题,再围绕这一主题收集材料。如上级党委、纪委年度或半年工作安排,信息需求要点等。
  2、确定主题的要求
  一要新。即观点明确、角度新颖。对于已有的观点,如果紧密结合上级要求,选择一个新的角度来确定主题,信息就会焕发新的生命力,价值就会更高。即便是一些老材料,在原有观点的基础上选择新角度,也能挖掘出好信息。
  二要深。就是深刻、典型,有高度。就象实弹射击,光“上靶”不行,还要力求正中“靶心”。也就是说不能浮于工作的表面,要挖掘深层次的内容。
  三要准。观点不准确,信息写得再精彩,也不能算是好信息。
  二、纪检监察信息的材料
  信息材料就是信息中列举的事实或数据。信息材料是形成信息主题的基础,是表达主题的支柱。动笔之前,主题观点靠材料形成;行文之中,主题观点靠材料表现。只有掌握信息材料的收集方法,才能写出好的信息。
  1、信息材料的收集方法
  ⑴综合法。
  就是将肤浅、零碎的信息材料进行分析、提炼,然后归纳总结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用综合法收集整理的信息可以达到由偏到全、由零到整、由粗到精的效果。综合法常常能反映出某一情况和问题的普遍性。采用这种方法编写的信息,便于领导掌握面上的情况和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东西。
  ⑵追踪法。
  即以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或工作落实的各个阶段为线索,追踪收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情况。如上级作出重大决策以后,及时收集反馈传达贯彻的作法、步骤、落实的措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进行连续反映。
  ⑶调研法。
  这种收集材料的方法有较强的目的性,一是按照上级或领导要求,确定专题开展调查研究,目的在于发现典型、总结典型经验,指导推动工作。二是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目的在于找出问题的根源和症结,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调查研究中获得的材料一般不能直接用于编辑信息,而要对素材进行深入的分析加工,抓住事物的本质。
  ⑷逆向思维法。
  就是当某项活动处在高潮时,或某个问题被大多数人肯定或否定时,如果一名信息工作人员能够冷静下来,让思维不受从众效应的影响,从问题的另一方面进行思考,分析一下有无偏差,或存在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问题,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⑸会议收集法。
  每个会议都包含大量的信息,通过参加各种会议及阅读会议文件材料,可以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线索。
  ⑹机遇引发法。
  2、信息材料的筛选方法
  筛选是对大量的原始信息进行鉴别和选择,剔除那些无用的、重复的、没有价值的信息,增强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利用率。
  一是定性、定量分析。就是对信息材料中列举的问题和事实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要确定哪些内容是属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范畴的,明确哪些内容是上级机关和领导最为关注的,哪些是当前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其次,要确定哪些材料属于综合性材料、典型性材料、调研性材料,哪些问题属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再次,要确定哪些材料适合上报,哪些材料适合下发等等。分析就是对构成信息材料诸要素的数量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这些要素对事物的影响,把握事物数量的界限。
  二是对比分析。就是结合上级机关和领导的需求,对信息材料所反映的同一类工作、同一类问题的典型性、代表性、指导性、覆盖面、时效性等进行分析,确定哪些材料可优先选用、哪些材料具有决策价值。
  三是点面结合分析。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举一反三”,分析信息材料是否具有普遍性、增强广度;是否具有特殊性,增强深度。通过分析,防止就事论事、泛泛而谈,使表达的观点有理有据,无懈可击。
  筛选中一要围绕信息的主题选择材料;二要选择典型的材料;三要选择真实、准确的材料;四要选择新颖生动的材料。
  现实生活中,某些偶然现象,比如一句话、一件事,可以使信息工作人员对一个问题的思考和认识发生突破。机遇引发是偶然的,但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素。信息人员要养成思考问题的习惯,掌握情况越多,机遇也就越多,随时都会发现有用的信息。
  收集信息材料应注意的“六忌”:
  一忌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二忌主观偏面,以偏概全;三忌蛇过打棒,雨晴打伞;四忌零打碎敲,东拼西揍;五忌随机无向,盲目提供;六忌雷同重复,缺乏新意。
  3、信息材料的加工提炼。
  加工提炼是在筛选的基础上对信息材料进行深加工的过程,也是形成完整信息的过程。一是要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加工提炼。二是对信息文字和篇幅进行加工提炼。
  三、纪检监察信息的结构
  纪检监察信息的结构一般是由导语、主体(背景)、结尾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常采用的是一种“倒金字塔”式的结构,即把重要的事放在第一段,次要的放在第二段,再次要的放在最后。不同类型的纪检监察信息有着不同的基本结构,不是每篇信息都具有这几部分,有的动态性信息或较短的信息,用题目代替导语,也有的信息导语与主体没有明显分开,背景也往往不独立成为一部分。
  1、导语
  纪检监察信息的导语就是在信息开头的第一自然段或第一句话,即用最简要的语句说明全文的目的或结论,揭示主题思想,“立片言以居要”,唤起读者的注意。
  纪检监察信息导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⑴概括式。把信息中最重要、最鲜明的事实,用概括的方法,简明扼要、开门见山地写在信息的篇首。
  ⑵结论式。把结论写在开篇,作为导语,提示信息内容的意义和目的。
  ⑶设问式。在信息的开篇就提出问题,具体事实在后面主体部分叙述。这样可以把信息所要解决的问题更突出、更尖锐的提到读者面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深刻的思考。
  ⑷评论式。在导语中对信息的内容进行重点评论。有的在点名题旨以前,简要地说明原委,交待动机,借端生由,引人入胜;有的首先判别是非,议定从违,鲜明的提出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批判什么,有的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加以褒贬,不是坐而论道,而是对大家关心的问题予以正面回答。这样的导语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⑸议论式。就是在导语中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方法阐明事理,把具体的问题典型化,对信息的内容进行理性议论。这样的导语具有指导性。
  ⑹对比式。一开头就运用对比、衬托的方法,把信息所要叙述的事实观点,鲜明地突出出来。对比材料是多方面的,包括典型事例对比、概括事实对比、数字对比、语言对比等。总之,信息的导语是多种多样的,不管用何种形式的导语写信息,都要根据不同的信息内容,在整个信息结构中恰如其分,自然、鲜明地为突出主题服务。
  2、主体
  主体是信息的重要部分,它在导语之后,用充分的事实材料和典型的事例把导语中所概括的内容,提出的问题或结论,加以详尽地展开进行阐述,体现主题。
  安排纪检监察信息结构的方法主要有五种:
  ⑴重点表现法。就是以一个问题或一个事件,沿着一条主线写,突出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这种结构可以用少量的文字,突出地体现主题,给人以鲜明、畅达感。
  ⑵时序表现法。就是按信息内容反映的问题或事件所发生的先后顺序安排层次,可以使读者了解事件发展的全过程,给予读者鲜明的印象。
  ⑶因果表现法。就是按信息内容材料的内在联系,按因果的关系,来考虑信息主体的层次结构。
  ⑷并列表现法。以几个不同的问题或几个事件并列地表现一个主题。这种方法可以把一些表现上看来互不相关的事情或问题联系在一起,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反映问题,统一在一个主题思想下,增大信息量,对于综合性的信息尤为适用。
  ⑸分层表现法。一则信息有若干个材料,每个材料各表达一层意思,每层意思之间有轻有重,而且能排列一定的次序,表达一个中心思想,对这样的信息采用分层表现法安排主体结构,集中体现一个主题,使该信息产生一种递进的逻辑力量。
  总之,要从每一篇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表现主题思想的实际出发,合理地安排主体结构,结构形式为内容服务,不能教条地生搬硬套。
  3、结尾
  纪检监察信息的结尾要根据内容来确定。恰当的结尾可以使信息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进一步体现主题思想。
  ⑴小结性结尾。对信息反映的内容加以概括、小结,使读者更加明确信息的目的,加深印象。
  ⑵指向性结尾。指明信息反映的问题,发展的趋向,引起读者的关注。
  ⑶评论性结尾。对信息反映的问题加以评论,表明立场、观点,帮助读者尽快把握信息的本质,特别是反映问题或预测性信息,在结尾时进行评论,强调解决问题的重要性。   第三节 纪检监察信息的写作   一、动态性信息写作
  动态性信息是指反映某项工作、活动或事件发生、发展和变化客观情况的信息。它是最常见的一类信息。
  动态性信息与其他信息相比,具有客观真实、讲究时效、广泛多样、初级加工的特征。
  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来看,纪检监察动态性信息可分为四种类型:会议动态信息、工作动态信息、社会动态信息和思想动态信息。
  动态性信息的写作必须尊重事实、善于捕捉、快写快报、简明扼要。
  二、负面信息写作
  负面信息,也称问题性信息,是指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信息。
  负面信息具有滞后性、阶段性、时效性特征。
  负面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是领导决策不可缺少的参考资料。所以,如实地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下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善于把握全局,敢于暴露矛盾,剖析问题实质,报真情说实话,增强报送负面信息的针对性、可用性,这是各级纪检监察信息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
  此外,报送负面信息还必须讲究工作方法和信息处理艺术,切实保证负面信息的质量。一要专题专报,观点明确。二要弄清情况,吃透实质。三要适度把握定性定量。定量分析要避免夸张式虚报。定性分析要揭示事物的本质。四要巧选角度,讲究艺术。五要信息反馈务求深入。
  三、调研性信息写作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可以说,没有调查就没有信息的编写权、反映权。经过深入系统调查研究得来的信息,这就是调研性信息。 调研性信息是在掌握初步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追踪、深化,形成的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层次信息。它要求对情况有全面的反映,对问题有透彻的分析与判断,对工作有精确和恰当的对策与建议。其写作上一是要反映的事物和问题要具有典型性;二是调查的情况要客观;三是调查的内容要有思想性;四是提出的对策建议要有实用性。
  四、经验性信息写作
  经验性信息是指反映人们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做法、经验的信息。正确理解经验性信息的含义应把握三点:一是经验性信息来源于实践,但高于实践。它不是对实践活动的简单素描,而是对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探索,对事物本质的深刻提示。二是经验性信息要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事物的概貌。无论是反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全面工作经验,还是反映某一单项工作的经验,都要力求做到相对完整。这是经验性信息区别于其它信息的重要标志之一。三是对实际工作有指导、启迪和借鉴作用。这是经验性信息的核心,也是目的所在。一条经验性信息的质量好坏、价值高低,关键在于它的指导作用。
  经验性信息按其用途可分为指导性经验信息、启发性经验信息、创造性经验信息三类。经验性信息不仅要注重总结经验,更要重视启发他人、指导工作,因此写作上有一定难度。要采编好经验性信息,首先要求信息工作者本身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既要吃透上级精神,又要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要了解面上情况,善于积累,勤于思考。其次,经验性信息必须如实反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因此,必须交待情况、述说做法、反映效果,从事实中引出道理,从个别中阐明规律。在撰写过程中应努力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在深入挖掘上下功夫,搞好深度加工,切忌浅尝辄止;要选好角度,突出特色。二是要在精细加工提炼上下功夫,要有新颖的主题,精炼的文字。三是要注重典型导向。
  五、突发性信息写作
  突发性信息也叫紧急信息,是指反映人们事前未有预测、具有较大偶然性的各类突然发生的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如重大自然灾害、重要的社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伤亡事故、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等。突发性信息历来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信息。也是信息工作人员应重点收集、报送的信息。
  六、综合性信息写作
  综合性信息,是指将获取的各种初级信息按照需求和内在联系,围绕一个主题,进行综合处理,归纳整理形成的全面、准确反映某一特定事物全貌的系统性信息。   第四节 纪检监察信息的质量与上报   一、纪检监察信息的质量
  随着形势的发展、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越来越艰巨,纪检监察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衡量和评价信息质量高低主要有三个标准:
  一是进入领导决策的程度;二是服务层次的针对性;三是产生效应的广泛性。
  提高信息质量应做到“六抓”:
  一要抓“深”,就是对信息主题的提炼要深,通过提炼、加工、整理成为具有一定深度的信息,及时为决策提供服务。二要抓“实”,就是说信息反映要实。在编写有关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中,要注意透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牢牢抓住问题实质,一箭中的。三要抓“准”,就是说信息的主题要扣准,要真实客观地勾勒出事物的本来面貌。四要抓“广”,就是说信息的视野和信息的作用范围要广。从事信息工作不能仅局限于纪检监察系统,必须不断拓宽视野和渠道,全面获取各方情况,注意加强同其他系统内部的联系、交流和协作,各展所长,优势互补。五要抓“快”,就是说信息的反馈要快。“快”是对信息的基本要求,是信息的价值所在。在实际工作中,从事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的同志要注意快采、快写、快传。六要抓“精”,就是说信息文字要精炼。编写每一则信息,从标题到文字表述都要进行认真推敲,反复修改,努力讲求文法、修辞、层次和逻辑,直到达到要求和满意为止。
  二、纪检监察信息的上报
  上报信息,关键是要注意选好题,即要选择好上报信息的内容;要区分信息的适用性,关注工作的发展性和时效性,突出工作中心,抓住领导的关注点;要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服从上级需求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正面与负面的关系等。
  凡是上报的信息,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审阅和把关,只有那些内容重要或领导关注的情况才会被送到领导手中,或用于决策,或用以指导工作。因此,上报信息应特别注意:一是报送上级领导需要的信息;二是报送本单位需要让上级领导知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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