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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06:01:34
案件审理业务手册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jwlsw 发布时间:2007-4-11 阅读:2760

 

案件审理报告

    一、案件审理报告的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提出审理意见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特点
    案件审理报告是案件审核处理阶段的重要审理文书,是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审议案件的主要依据。案件审理报告体现了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问题的说理、论证过程,是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意见的综合反映;案件审理报告是制作请示、批复、处分决定等相关文书的基础。
    三、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依据
    中央纪委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在承办人审核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审议,然后根据集体审议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监察部《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也就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做了相应的规定。
    四、案件审理报告的适用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以案件审理报告的形式提出审理意见: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等部门调查终结,按规定移送审理的案件。
    (二)本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呈报本监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案件
    (三)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这类案件又可分为三种:1、下级党委、纪检机关拟给予党纪处分、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须由本级党委、纪检机关审查批准的案件;2、按规定须报中央纪委或省(部)级纪委批准比照处理的违犯党纪的案件;3、下级监察机关作出了重要的监察决定,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需报请本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处分权限,交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案件审理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
    (一)标题
    案件审理报告的标题一般由被调查人姓名、违纪行为性质、文种(审理报告)组成。对于一人仅有一个违纪行为(如贪污行为)的案件,标题可写成《关于××贪污案的审理报告》;对于一案有多人共同违纪的,则在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之后加“等”字,如《关于××等人共同贪污案的审理报告》;对于一人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或多人实施了多种违纪行为的以及对于违纪性质不好概括的,也可以笼统地写成“违纪案”,如《关于××违纪案的审理报告》、《关于××等人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除此之外,对于涉及人员众多的案件,案件审理报告的标题也可以不写被调查人员的姓名而写案件名称,如《关于××股票案的审理报告》。
    (二)正文
    在标题之后,直接进入正文。正文是案件审理报告的主干部分,一般由导语、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定性及处理意见、结束语五部分组成。
    1.导语
    导语部分包含的主要内容有:立案时间、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的批准手续、受理案件的时间、移送或报送案件的部门(单位)、案由、个别复杂的案件可在此部分写清楚本案前期的办理情况。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部分主要内容有: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应写明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情况。对于下列特殊情况,需分别加以说明:
    第一,以前受过处分的,需写明何时因何原因,由何单位决定或批准给予何种处分;
    第二,任职情况应主要写明任现职情况,如果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发生在现任职务期间,需写明被调查人违纪时所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时间;
    第三,由于职务关系到处分的批准权限、处分的具体内容及是否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等,因此在写被调查人的现任职务时,一定要将其所任的党内外职务写全,包括党委委员或党组成员等职务;
    第四,如果是一案多人的,可按被调查人员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从重到轻,或按被调查人员的职务高低依次写明;
    第五,对于被调查人员有停职检查、被免职、离退休以及被拘留、逮捕、判刑等情况的也应写明。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可视不同的案件需要而有详有略,对于拟给予被调查人降级以上处分的案件,必要时还可以在基本情况部分注明被调查人的工资级别等。
    此外,对于一些需要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详尽说明的案件,可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作为案件审理报告的一个附件,附在案件审理报告之后,案件审理报告的这一部分则可以简写。
    3.违纪事实
违纪事实部分应能体现出下列内容: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事实;案件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事实及对证据状况的评价;不同意调查报告对违纪事实认定的理由;被调查人的态度。在具体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并不要求将上述内容完全分开表述。这要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以能准确明晰地反映案情为原则。
    虽然案件审理报告因其涉及复杂多样的案情,使每个报告违纪事实部分的具体内容和制作要求各有所异,但仍有一些规范性的要求:
    (1)在叙述事实时要分别写明:经审理哪些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作为处分依据;哪些违纪事实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认定;哪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不构成违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处分依据。
    案件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对于违纪事实的认定若没有分歧,案件审理报告应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事实作较详细的叙述,之后可以另起一行,写明“以上事实的认定,我室与××××(移送案件的单位或部门)认定意见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与调查报告所定的事实一致,但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不宜照抄调查报告,仍需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情节,力求表述准确。
    案件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对于事实的认定若有分歧,案件审理报告一般应先对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加以叙述,着重写清经审理有分歧的部分,然后运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有针对性地说明与调查报告不一致的理由。
    在撰写案件审理报告违纪事实部分时,有些情况可随之交待清楚,但对有些不宜写到具体事实过程中的情况,可在具体事实叙述之后.以“需要说明的问题”为题,另予说明。
    (2)对于一人一错、一人多错、多人一错、多人多错的案件,要针对不同案件类型,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
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次犯同一性质错误的案件,需按照被调查人违纪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
    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需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在具体叙述中,对不同性质的违纪问题可列出小标题;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仍按时间顺序来叙述。
对于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责任不同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也可以性质、时间、案情发展的内在联系等为序)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有的被调查人除了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了其他违纪行为,对此,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的事实。
    (3)案件审理报告对违纪事实的叙述,要全面、准确。其内容要能准确明晰地反映出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供处理时考虑。
    4.定性及处理意见
    定性及处理意见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移送或呈报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在这一部分中,必要时还可写明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意见)。这些组织、单位、部门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比较具体,他们的意见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全面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以对这些意见的表述应清楚、准确。
    (2)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有些案件由于涉及到专业性问题,在确定违纪性质时,应征求相关权威机关或部门的意见。如有关走私案件,征求海关部门的意见;有关税收方面的案件,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可能构成犯罪的,征求司法部门的意见等。如有以上情况,在定性及处理意见部分应反映出以上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
    (3)案件审理部门对违纪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这一部分主要是根据审理后认定的违纪事实、情节,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对被调查人行为的性质作出评断。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属于何种违纪性质,是否同意案件移送或呈报单位或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应对被调查人作何处理及依照的法律法规等。
在具体制作过程中,可先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进行高度概括、归纳;在确定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案件移送或呈报单位或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写明审理后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对需按党纪处分审批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的案件,还可写明拟报哪一机关批准。
    需注意:
    处理意见既包括是否需给予被调查人党政纪处分、相应的处分档次及处理建议等内容,也包括诸如责令退赔、收缴、登报、通报等内容;对于共同违纪的案件,要依次分别写出对每个被调查人员的处1理意见;提出撤职处分意见的,要写明撤销的具体职务,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写明是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引用法律法规依据时,要完整引用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案件审理部门内部对定性处理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可同时写明不同意见,并分别说明理由。
    5.结束语
    结束语一般内容为“以上意见(妥否),提请常委会议或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附件
    如果有附件,在正文之后,顺序列出附件名称。
    (四)署名
    一般署制作案件审理报告的案件审理部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的右下方。
    (五)成文日期
    案件审理报告的成文日期一般署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报的日期,应写明年、月、日。标注于案件审理部门署名的右下方。
    六、注意事项
    (一)案件审理报告,是以案件审理部门名义作出的,只代表案件审理部门的意见。因此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部(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不同意案件审理报告的意见的,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审定结果,制作批复、处分决定或呈报上级的请示。原案件审理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部代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责成案件审理部门重新审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在第二次审理结束后,应制作再次案件审理报告。再次案件审理报告中,要明确回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在前次审议时提出的问题。结案后,再次案件审理报告与第一次案件审理报告一并归入案件档案。
    (二)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案件审理部门同时肩负着两项职能,所以案件审理部门在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即使同时给予被调查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也只需制作一个案件审理报告。对于需给予被调查人员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在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应在报告上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处分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
    (三)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要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我们审理的案件是千差万别的,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应在遵循案件审理报告所应具备的格式、基本内容及要求的基础上,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脱离规范性的要求,又不拘泥于规定的模式。比如,对于违纪问题较多、情节较复杂的案件,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不一定在所有事实都写完后再分别写出定性意见,可采取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的方法,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
    (四)根据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需注明密级的案件审理报告,密级标注于报告首页的左上角。
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案件的案件审理报告,因其内容涉及案件的来龙去脉及相关证人等,内容也不宜公开,要严格把握发送范围。
    (五)案件审理报告在标题之后直接进入正文,不必在抬头位置写诸如常委会、部(厅、局)长办公会或XX同志(领导)之类的称谓。在报告结尾部分要写“以上意见(妥否),提请常委会议审定”或“以上意见(妥否),提请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等结束语,用以表示报告的意图。
    (六)对子按规定须报本级纪委批准比照处理的违犯党纪的案件,虽然也要采用案件审理报告这一文书形式来表明案件审理部门的审理意见,但并否需要在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手续等各个方面加以全面论述,其具体格式、内容及要求可参考“案件审理意见书”部分。
    (七)我们对案件审理报告的规范是把案件审理部门作为制作主体来考虑的,但同样适用于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对于案件审理部门的承办人员起草的案件审理报告草稿以及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制作的案件审理报告,应署该人员的姓名并归档存查。
    (八)案件审理报告是只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转的文书,署制作该案件审理报告的案件审理部门名称,因此,该报告不能直接向本机关以外的机关或部门发送。如确有必要,应经过一定程序,将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用其他文种,如请示、批复、函、意见、建议、查处结论等形式反映出来,以本机关或本机关办公厅(室)的名义对外发送。

 

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是具有纪律处分权限的党组织、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违犯纪律的对象作出处分决定时使用的文书。我们在此仅规范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代本机关制作的党纪处分决定书和行政处分决定书。


党纪处分决定书

      一、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概念
    本文所规范的党纪处分决定书,特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或党员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二、党纪处分决定书的特点
    党纪处分决定书,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作的,具有党纪的约束力。党纪处分决定书一经批准即发生效力,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其效力不受被处分的党组织或党员申诉的影响。
    三、制作党纪处分决定书的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四、党纪处分决定书的适用范围
    凡经有决定或批准权限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给予党组织改组、解散处分的,均需制作处分决定书。

    五、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格式内容及要求
    (一)版头
    党纪处分决定书的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括号标明文种(即决定)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决定书首页上部,如:“中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发文字号
    党纪处分决定书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如:晋纪〔2000〕23号。
    (三)标题
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标题,一般由受处分人的姓名、处分种类及文种组成。如:“关于给予王××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四)正文
    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正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主要任职情况,如果处理时需要,还应写明职称、职级。被处分人所任职务一项,主要应写明被处分人现任的职务。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在任现职期间发生的,应写明违纪行为发生时所担任的职务及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已经离退休的,应写明离退休的时间及当时所任的职务。被处分人是现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等,也应写明。
被处分人曾经受过处分或刑罚处罚的,应写明被处分人何时因何原因,受到何种处分或刑罚处罚。
    2、违纪事实
    党纪处分决定书中的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纪律检查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叙述违纪事实时,应根据违纪构成要件,完整表述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写明。
违纪事实中如果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不要详加描述,应主要围绕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概述事实经过。在叙述中应尽量避免涉及他人,如果必须出现相关人员的姓名时,可保留其姓氏隐去人名,如用张××、杨××。
违纪事实作为处分决定的依据,是党纪处分决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述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符合法规要求,切忌渲染夸张。
    3、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应写明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法律法规依据。应用概括、规范的用语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给予的处分种类及定性量纪的法规依据,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完整引用题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要写明是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给于留党察看处分的,要写明留党察看期限(一年或二年)。对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后生效的处分决定,应写明批准的机关及时间。如果有责令退赔或收缴等处理事项的,应一并写明。
    4.结束语
    由于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涉及党纪处分的影响期限问题,因此,党纪处分决定书的结束语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有最终决定权或批准权的机关决定或批准的时间)。如“本决定自1999年5月15日起生效”。
    (五)署名
    党纪处分决定书应署发文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的右下方。
    (六)成文日期
    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应署纪律检查机关领导签批的日期,应写明年、月、日,标注于发文机关署名的下方。
    (七)印章
    应在署名和成文日期位置上,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
    (八)主题词
    党纪处分决定书的主题词,由党纪处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被处分人的姓名、文种即决定四个部分组成。如: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李×  决定。
    (九)主、抄送机关及人员
    纪律检查机关的党纪处分决定书,应主送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同时抄送对被处分对象有管理权的党组织、人事部门。应使用主送、抄送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主题词下方。
    (十)印制版记
    一般由党纪处分决定书印制机关及部门名称、印制日期、印制份数组成,标注于抄送机关的下方。党纪处分决定书的印制份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六、注意事项
    (一)党纪处分决定书,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违纪党组织或党员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也是被处分人所在的党组织或单位执行纪律的依据。因此,对于需要呈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应根据上级机关批复的内容制作或修改党纪处分决定书,不能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
    (二)如果对同一违纪人员,既要给予党纪处分又要给予行政处分,要分别制作党纪处分决定书和行政处分决定书。
    (三)对共同违纪案件,应对每一个违纪人员分别制作党纪处分决定书。
    (四)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宣布执行党纪处分决定及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的,还应同时制作处分决定通知书
    (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姓书后面不得再加“同志”称谓。


行政处分决定书

      一、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概念
    本文所规范的行政处分决定书,是指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违犯行政纪律的行政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二、行政处分决定书的特点
    行政处分决定书,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作的,具有行政纪律的约束力。行政处分决定书,一经批准送达,即发生效力,被处分对象及所在的单位必须执行,其效力不受被处分对象申诉的影响。
    三、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四、行政处分决定书的适用范围
凡经有决定或批准权限的行政监察机关决定给予行政监察对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均需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
  

    五、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格式内容及要求
    (一)版头
    行政处分决定书,是监察决定书的一种,应根据《监察部关于实行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知》(监发[1999]3号)的规定,使用监察决定书的版头。行政处分决定书的版头由发文的监察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监察决定书字样组成,分两行居中印在行政处分决定书首页上部。
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发文字号
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发文字号,由发文年度、发文监察机关代字、文种代字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右下方。如(1999)京监决字第12号。
    (三)标题
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标题,一般由被处分人的姓名、所给的处分种类和公文种类(即决定)组成。如:《关于给予王××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四)正文
    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正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所任职务等。
被处分人所任职务一项,主要应写明现任的职务;已经离退休的,要写明离退休的时间及当时所担任的职务。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在现任职务期间发生的,还要写明其违纪行为发生时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被处分人如果现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等,也应写明。
如果被处分人曾经受过处分,或者在行政处分决定书下达时,已被判处刑罚的,应写明被处分人何时因何原因,受到何种处分或刑罚处罚。
    2、违纪事实
    行政处分决定书中的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监察机关审定,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叙述违纪事实时,应根据违纪构成要件,完整表述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写明。
违纪事实中如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不要详加描述,应主要围绕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概述事实经过。在叙述中应尽量避免涉及他人,如果必须出现相关人员姓名时,可保留其姓氏,隐去人名,如张××、周××。
    违纪事实作为处分决定的依据,是行政处分决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述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切忌渲染夸张。
    3、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应写明处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法律法规依据。应用概括、规范的用语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给予的处分种类及定性量纪的法律法规依据。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完整引用法规题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要写明所撤销的具体职务。对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后生效的处分决定,应写明批准的机关及时间。如果有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等行政处罚事项的,应一并写明。
    4、结束语
    由于行政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涉及处分的影响期限问题,因此行政处分决定书的结束语,应写明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一般是有最终决定权或批准权的机关决定或批准的时间)。同时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写明:“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五)署名
    行政处分决定书应署发文的监察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右下方。
    (六)成文日期
    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应署监察机关领导签批的日期,应写明年、月、日,标注于发文的监察机关署名的下方。
    (七)印章
    应在行政处分决定书的署名和成文日期位置上,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八)主题词
    行政处分决定书的主题词,一般由监察、处分种类、被处分人的姓名和文种即决定组成。标注于抄送机关的上方。如:监察  行政撤职  马××  决定。
    (九)主、抄送机关及人员
    行政处分决定书应主送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及被处分人,同时抄送对被处分人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要用主送、抄送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印制版记
    一般由印制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机关及部门名称、印制日期、印制份数组成。标注于抄送机关的下方。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印制份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六、注意事项
    (一)对同一违纪人员既要给予行政处分又要给予党纪处分的,要分别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和党纪处分决定书。
    (二)对共同违纪案件,应对每一个违纪人员分别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
    (三)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宣布执行行政处分决定及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的,还应同时制作处分决定通知书。

 

 

关于乡镇(县直)报送审理室材料的
要求及格式

   

    一、关于乡镇所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的基本材料
    1、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
    2、初步核实呈批表
    3、立案呈批表
    4、证据材料
    (1)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一人一证,一事一证)
    (2)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犯错误人的基本情况、身份,错误事实,
调查组落款,犯错误人的签名。)
    (3)被调查人的检讨书(须由被调查人书写,不得代写,确实没有书
写能力的由被调查人口述,形成书面材料,被调查人鉴名按手印)
    (4)计生部门认定的事实,并出具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5)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的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7)组织部门出具的入党时间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的户籍证明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5、调查报告(必须有调查组明确的党纪处理意见,调查组成员签名。)
    6、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党支部意见
    7、以乡镇纪委审理小组名义形成的初步审理报告
    8、党委处理意见(涉及开除党籍的以党委文件头正式行文形成请示,
其他处分形成党委意见)(一式2份)
    9、处分决定底稿(按处分权限由乡镇处理的要报底稿)

    二、县纪委下达处分决定后的有关事宜
    1、由镇党委处理的县纪委审理批复后一周内下达处分决定。并由乡镇纪委负责谈话宣布处分。
    2、由县纪委处理的县纪委审理室负责谈话送达处分决定。同违纪人进
行谈话,让其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一式4份,本人1份,县纪委审理室1份,党委和村支部各1份。)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处分决定。
    4、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一式2份,案卷存1份,报县纪委
审理室1份。)
    5、乡镇处理的要报处分决定一式2份,审理室1份(本人签署意见的),检查室1份。
    6、整理装卷。

    三、关于法院判刑类案件应报送的材料
    1、刑事判决书。(由县法院移交)
    2、犯罪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逮捕前是党员领导干部或公家公务员身份的,要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基本情况证明。
    3、公安部门提供罪犯关押或居住的具体地点。

    四、关于乡案县审类案件乡镇应报送的材料
    1、立案依据(初步核实登记表、立案呈批表)。
    2、调查报告。
    3、全部证据材料。
    4、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见面的意见(如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要由调查组对不同意见的说明)。
    6、本人检讨材料。
    7、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
    8、乡镇党委(纪委)的初步处理意见。
    9、案件呈报审理登记表。
    有关乡案县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参见“平纪办发(2005)1号文”。


    五、关于备案类案件需报送的材料
    按照备案案件的范围,属于乡镇或县直应报县纪委备案的案件,要报送如下材料:
    1、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
    2、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3、犯错误党员、监察对象的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
    4、党组织、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犯错误党员、监察对象所提意见的说明。
    5、犯错误党员、监察对象的书面检查。
    6、党组织或行政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

    六、关于恢复党员权利应报送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所在单位(村)的意见。
    3、所在党委的意见。要重点写清犯错误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改正情况,有没有再犯新的错误等情况。
    4、上述材料齐全后报原处理机关或党委,研究是否按期恢复党员权利,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七、关于解除行政处分应报送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由受行政处分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研究解除行政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组织人事部门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