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星九月天七月和八月: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的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08:32:38

 

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的处理

    如何处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是评标活动的一大难题,主要是因为对于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归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认定不太容易。在完成了初步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将仅对在实质性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将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细微偏差。所谓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招标人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对于细微偏差的量化标准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避免无法操作。对于投标文件中出现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不能一概予以调整,或者全部废标,而是应在分析其性质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下面我们逐一分析如何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归类为重大偏差或是细微偏差。

  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计算错误有如下几种:工程量计算错误、单价填写明显错误、单价汇总与总价填写不一致和总价的数字表述与投标函中的文字表述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最好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修改工程量是否属于重大偏差,如果属于重大偏差则根本不能进入详细评审,更无从谈起计算错误的修正;第二、三两种情形在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估,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只是对于最后一种情形,按照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应当以单价为准,但是按照文字表述与数字不一致又以文字为准,那么到底是以数字的单价为准,还是以文字的总价为准?对于此种情形是否算是部门规章的缺陷?笔者建议还是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为好。

  投标文件的漏项、缺项投标文件的漏项、缺项的情形包括:一是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二是技术标的漏项、缺项。在商务标的投标报价要求中,招标人通常的描述是对于工程量清单的漏项视同于其价格包含在其他部分,不予调整。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值得商榷

    首先我们应当判断其漏项、缺项补正后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所谓不公平,笔者认为指的是,在“最低价中标”评标是否补正后影响排名,在综合评估中是否影响得分;如不影响才能视为细微偏差,之后应当对其质询,如拒不补正才能进行不利于其的细化。细化的标准是: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评标中,补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比原投标价高的评标价,但在签订合同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在综合评估法中,补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一个评标价,与原投标价比较,分别计算其商务标得分,以较低的得分记入总分,在签订合同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对于投标报价中已经列出的工程量清单,只是没有填写价格的,表明此部分工程量投标人已经考虑到,因为其未填写价格,可以视为其价格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中。(这个细化的标准是笔者自己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的,供大家参考。)

  技术标的漏项、缺项是否构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如何进行量化是个棘手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合理的量化标准。

 

对于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以及后处理的思考

2010-05-06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是评标工作的必要环节,也是国际国内招标投标活动中常见的做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律没有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如何处理等问题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给招标投标活动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和不一致,因此而产生质疑投诉的案例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律制度下,统一认识和做法,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下面试从我国招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当前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做法和问题,对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后究竟应如何处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具体操作方法和建议。

    一、我国目前有关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法律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性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应该是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最早的部门规章。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对具体的修正方法进行规定,“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2号令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报价修正的原则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对具体的计算错误修正作出如何处理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的规定相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只有第三十八条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如何调整或修正的原则进行了规定。调整后的报价为评标价格,但中标价格为原投标价格。

    二、国内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处理的不同做法

    以上除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为准的处理原则外,其他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内容从字面上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似乎七部委12号令和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含义可以引申理解为,算术性错误修正不能改变投标报价,而30号令却以“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引申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最终投标报价。

    所以在招标投标行业内存在两种理解上的偏差:一部分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算术性错误修正改变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一部分人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12号令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投标截止后,作为投标文件最主要的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是不允许变更的,可见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不能做为最终的投标价格,错误修正并不改变投标人原投标价格的效力,若投标人不予以确认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因法律层面规定的不一致和执行层面理解上的差异,无疑给招投标竞争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同时,由于上述部门规章中没有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后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规定和引导,从而导致在招投标实践中,对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与原投标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具体的处理方法有:

    1、允许一定范围内的错误偏差,修正后的价格为最终投标报价,偏差率超过规定比率的,按废标处理。

    如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关于“算术性差错的修正”是这样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为: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又如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的gf200002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投标须知中规定,改正算术错误的原则为:《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乘积与该项目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计为准,改正单价;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按上述原则改正的算术错误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算术修正并不改变投标人的原投标报价,修正后的差额按投标报价中的利润回复到原报价中。此种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经常应用。修正后的差额不管是高于还是低于原投标报价,均计入原报价中的利润和风险,如果高于原投标报价,则其利润和风险应相应调减,调减后的利润和风险如果明显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低于成本价做废标处理;或者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当按废标处理。如果低于原投标报价,则其利润和风险应相应调增,调增后的利润和风险经投标人确认。

3、评标时不予修正,中标后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就低报价原则修正。如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低于原投标价格时,最终投标价格为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修正后的投标价格高于原投标价格时,最终投标价格为原投标价格。

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中规定,投标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投标函中用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评标时不再对综合单价、合价进行修正。中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如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准,按中标价与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

除此以外,不同的地方可能还存在不同的做法,总而言之,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对此也未作限定的话,投标人就会有机会把这种阴阳报价作为投标技巧应用于投标报价中,评标委员会也就无法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困惑,应该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竞争的规则和秩序。

三、对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处理之建议

纵观我国目前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方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统一,笔者认为,在当前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正确理解和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之规定非常重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不一致,应该依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所以,对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相关规定,应该可以解读为,投标截止后,对投标文件中最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不可改变,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也不能改变其公布的投标报价。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如果不改变投标报价,评标时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不就失去了实质意义?笔者认为,其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在签订合同前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计算错误与不一致与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和减少争议。通过修正投标报价可以准确把握投标人的实际价格,防止投标人因计算错误而低于成本进行报价,从而影响后续合同实施和质量保证;其二,可以给投标人减少损失的机会,在投标人出现重大计算错误可能无法实施合同时,可以主动放弃中标,甚至根据需要放弃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以挽回可能因此发生的损失。

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机制和信用体系尚不规范的背景下,如果允许修正投标报价,可能会衍生出故意使用阴阳报价、围标、串标等严重违法事件。所以,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设专条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不能因算术性错误修正而改变的基本原则,同时建议招标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载明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处理方法,要突出强调算术性错误修正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开标公布的投标价格,仅允许一定偏差范围内的算术性错误,超出范围的则按废标处理,不给投标人留出违法违规的机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投标报价是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评标委员会把投标报价作为主要评审标准选择中标人,同时投标报价也是编制结算文件来源,更是投资审计的重要内容。

    对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是评标工作的必要环节,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利益,也是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产生质疑和投诉的环节。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修正处理方法,使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发挥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一、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的现状及弊病

    (一)不同行业、不同法规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些法规对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一些行业的招标文件范本也有比较详细的约定。

    常用的修正方法是:先修正单价,再更正总价,具体办法是: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确认后作为最终报价。

部分法规中也有与上述方法不相同的规定,如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评标委员会注重投标总报价评审,忽视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

    在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中,注重投标总报价评审忽视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而部分招投标服务中心没有电子评标系统,使一些投标人故意出现算术性错误,甚至采取阴阳报价、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手段投标。

    笔者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和监督中遇一个事例:甲公司在对某公路项目投标过程中,汇总第400章桥梁、涵洞部分时出错,将应为500余万元的合价,仅按合价70多万元汇总投标。因投标报价在拦标价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对总报价进行了评审,没有修正第400章算术错误,甲公司最终中标。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多次提出变更桥涵设计,业主遂发现甲公司存在利用算术性错误结合不平衡报价投标、中标后通过设计变更调整投标报价的嫌疑。

    (三)常用的修正处理方法缺乏科学合理性和公平性

    投标报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那么其算术性错误的风险也应投标人自行承担,而实际上,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分担了算术性错误的风险,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要在强化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职责的同时,把算术性错误的风险全部归还给投标人。

    忽视修正处理或修正处理不当,使一些投标人故意利用算术性错误结合不平衡报价等手段低价中标,中标后通过变更设计获得补偿从而达到高价结算的非法目的,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业主)利益。

 

投标报价是否可以修改?

主持人:投标是招投标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投标是出现疏忽性错误怎么办呢?就这一话题,我们请来几位同行做一讨论,希望我们的发言对您有所帮助。

郭先生:在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单位的报价存在错误,评标价可以进行修正。但是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投标单位原先的错误报价还是根据修正后的评标价? 

吴先生:根据中标价,这个还有怀疑吗?

郭先生:我指的是中标价是按评委评出来的价格,还是投标单位的报价(报价中有错误)。如果是经调整的投标报价,那么投标书中的哪些错误可以调整,哪些错误不可以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例如:招标单位的提供工程量清单,第一种情况,投标单位的各单项的合价相加与总的合价不一致,评委评标时,若觉得各单项合价正确,则调整总的合价,那么中标价可否调整?若是投标报价中存在漏项或增项,中标价可否调整?

余先生:评标过程中,评委可以质疑,请投标单位澄清。如果中标了,按澄清后的价格签合同,但是仅仅是局部的澄清或修改,大的关键性价格,错了也是不能改的,否则评委和投标方串通起来就乱套了。 

郭先生:请问何为大的关键性价格?

丁先生:我的理解,在评标过程中由专家提出或业主提出,请投标单位书面形式给予补充更改,中标后只要按双方达成的一致价格签定合同,同样可以,只要对每一家投标单位都采取平等对待即可。

宗先生:投标价有错误,怎么要修改标底?不能让我明白。如果是投标价有错,为什么还要选择它呢?

吴女士:是实质性的内容不能修改,澄清只针对明显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

仝先生:从法律角度看,“损失发生后法律所要考虑的是,让哪一方承担损失更公平一些,更能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以致于使这样的损失能够在以后较少的发生。”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把发现或应发现的明显错误的告知义务归责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向招标人负责),既避免了业主不当得利,又能较好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这也与国际惯例相符。因此,在无标底招标的评标中,发现并排除投标报价错误的作用十分重要。

主持人:希望通过今天我们的发言会对您的思路有所启发,帮助你正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好,感谢大家参与本期讨论,如果你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什么好的造价话题请E-MAILzjs_china@sina.com)与我们联系,让我们一起来交流。好,我们下期再见。

 

“笔误”和“选择性报价”须分清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久前,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服务项目的招标中,遇到一件让其左右为难的事情: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A公司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小写金额为420.3173万元,大写金额为肆拾贰万零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熟悉的评标委员会随即向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疑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报价前后不一致如何处理有没有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立刻向评标委员会作了介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遂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决定:“A公司的报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那我们就以大写金额为准了。”可在评标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唱标人却说:“那就糟了,我唱标时没有注意到他们的投标价格不一致,唱标时我只唱了数字。”

 “那麻烦了,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说,“如果此时以小写金额为准,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以大写金额为准,又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一筹莫展,评标活动不知如何继续……

上述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A公司的不同报价应定性为“选择性报价”还是“笔误”?评标委员会该作何处理?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唱标人唱完标却未发现投标函中报价不一致的问题,算不算存在过错?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的过程中,应如何处理采购实务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本期案例邀请到的点评嘉宾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

 

不属于选择性报价

上述案例中,A公司大小写报价的不同应该定性为笔误,而不应把它界定为选择性报价而予以排除。因为选择性报价一般价格差距不会太大,但上述采购中,A公司的大小写报价相差十倍。A公司的大写报价多写了个“零”,不影响报价数额,但是小写中因此多出个“0”,就差了十倍,很明显这属于投标文件制作中的笔误。因此,对于A公司的“不同报价”,不应生搬硬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之规定,而应结合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其他位置的报价,以单价汇总金额来修正总价。

只关注其一无过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负责唱标的工作人员如能在唱标时同时关注投标报价的大、小写金额,注意其是否一致当然更好。但如果仅宣读了投标报价中的大写金额或者小写金额,也不能说有过错。因为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当仔细核对投标报价的大、小写是否一致,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大、小写金额也往往是一致的。因此,唱标人有理由相信投标人的大、小写金额是一致的,可以不核对。在我看来,上述采购中,A公司在报价时存在过错,代理机构的唱标人没有过错。不应照搬有关规定

 

上述采购中,没有被唱出的正确总价在评标时是可以被认可的,因为案例中未宣读的正确报价不是唱标人故意不宣读,也不属于投标人故意选择性报价,而是唱标人宣读了一个有笔误的报价。

在我看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供应商故意隐瞒报价的情况,而不是为了规范笔误。采购代理机构首先应以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为准则,但也不能生搬硬套所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