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河谷五期:论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7:53:26
论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作者:范进学       摘要:  关于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的考量与判断是相当复杂的任务,因为该标准的探求至少受制于以下三个因素:时代的限制、法院意识形态的限制以及法官个人司法哲学的限制。本文按照美国宪法学者所总结归纳的司法审查标准为线索,将主要阐释四种司法审查标准,这就是合理性标准、中立原则标准、司法克制标准、实质程序审查标准。    关键词:  美国司法审查 合理性 中立性 司法克制 实质程序

所谓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指的是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进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时,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法律是否合宪性的司法判断。应当说,关于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的考量与判断是相当复杂的任务,因为该标准的探求至少受制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时代的限制,不同的时代有不同时代的要求和任务,从而决定了各个时代司法审查的标准是不同的;二是法院意识形态的限制,无论是保守主义政治的法院还是自由主义政治的法院,他们各自的司法审查所运用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保守主义的法院可能更多选择司法克制的司法审查标准,而自由主义的法院则可能会选择司法激进主义的司法审查标准;三是法官个人司法哲学的限制,相同时代并具有意识形态的法院,也都会存在着少数大法官的司法异议,从而在法院的多数意见与少数异议意见中所采取的司法审查标准就可能是截然相反的。同时,司法审查标准的划分也影响着实质标准的确定,譬如人们可以按照历史时期不同的要求来划分司法审查的标准,从而将司法审查标准确定为确立联邦政府权威标准、维护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标准和维护少数自由权利标准;也可以按照司法保守与自由的政治哲学将司法审查的标准确立为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积极主义;还可以从形式主义的司法审查标准到实质主义的司法审查标准,等等。笔者按照美国宪法学者所总结归纳的司法审查标准为线索,将主要阐释四种司法审查标准,这就是合理性标准、中立原则标准、司法克制标准、实质程序审查标准,以求教于大家。

一、合理性标准

最早对司法审查标准进行学术探究的文献之一的是James Bradley Thayer189310月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与范围”。[42] [美]阿奇博尔德·考克斯:《法院与宪法》,田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页。作者简介: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章来源:《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发布时间:20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