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谷三期瑞丽庄园:政教分离的比较视野——以近代法、德、美三国为中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07:14
政教分离的比较视野——以近代法、德、美三国为中心作者:宋尧玺       摘要:  政教分离原则作为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是近代西方法治文明的产物。但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并无普遍模式。在法国,实行彻底的政教分离制度,这是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的历史遗产,是与反对“旧制度”的历史实践结合在一起的。在德国,政教关系与其宗教改革背景和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历史进程联系在一起,国家与教会实行分工合作的政教分离制度。在美国,政教分离的主题是国家在多元宗教格局中保持中立态度。在法律上,它通过“设立分句”和“宗教自由实践分句”实现。这是西方政教分离体制的类型学。中国的政教分离制度不能走西方化、模式化的道路,而要与中国的特殊国情相适应。

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政教关系成为国家宪政与法治建设中最为重大的主题之一。近代以来教皇制开始衰落,主权国家理论的兴起使欧洲各国逐步建立君主专制政体的公法架构,并按本国的历史和宗教传统推行宗教(教义和教会组织)改革,以适应民族国家体制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它们相继成立本国教会,以削弱和排斥罗马教廷的统治,自主管理宗教事务。此后,启蒙运动对“人”的重新发现和民族国家体制的建立使得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从宗教(教会)的监护中解放出来,迈向世俗化,教会渐渐沦为民族国家的一个社团组织。教会不再承担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其作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也不享有特权;同时,国家也不干预公民和宗教团体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内部事务,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的法理内涵。国家与教会的这种分离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经由法律的控制来保持二者在实践中的合理界限,这是法律作为现代国家的治理科学对政教关系作出的专门安排。由此,政治和宗教开始在建制上走向分离,政教分离原则作为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在欧美大部分国家得到普遍响应。政教分离体制没有整齐划一的普遍模式,各国根据本国历史和宗教传统确立了自身的制度和实践形式,这是西方政教分离体制的类型学和国别史。

一、大革命与法国彻底的政教分离制度的确立

在法国,国家实行彻底的政教分离制度,这是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的历史遗产,是与反对“旧制度”的历史实践结合在一起的。

福柯指出:“批判是在启蒙运动中成长起来的理性的手册,反过来,启蒙运动是批判的时代”[22][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M].陈周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145.
作者简介:宋尧玺,男,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文章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发布时间:201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