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怎样:疏忽大意跑单不悔改 侵占酒店钱财被批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13:40:07

   案情回放:“跑单”是指酒店收银员收款时出现疏忽,为酒店造成钱款损失。去年12月30日,某酒店收银员李某因工作疏忽,有两笔饭费算错,造成跑单,致使酒店损失千余元。李某曾想用自己的钱堵上“窟窿”,又觉得亏,不堵,又怕被酒店发现。为此,李某惶惶不可终日。李某不但不主动向酒店说明情况,弥补损失,反而决定离开酒店,并在离开之前拿点钱走。
    12月31日晚上,李某趁独自在酒店值班的时候,打开存放现金的抽屉,将当日的营业额2万多元拿走,连夜离开北京逃往大连。不久,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近日,密云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李某。


    检察官说法:李某的行为看似盗窃,但是为什么会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批准逮捕呢?密云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说,这是因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但是两者的主体要件、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不同。从主体上看,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职务、职责。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就具有对吧台财物的保管权,属于特殊主体。从犯罪对象看,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而职务侵占罪要求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李某盗窃的就是本单位的财物。从犯罪手段看,盗窃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李某实施侵占钱款行为就是基于其具有保管吧台内钱款的职务便利。因此,李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郭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