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一号 老板:在日本,捡钱不还要获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2:01:57

在日本,捡钱不还要获刑

 

余天任

 

小时候老被要求写“好人好事”。小老冰虽然不是坏人,可也没法子老做好事啊,再说哪有那么多好事可做呢,于是小老冰经常咬牙切齿地忍痛割肉,把从冰娘兜里偷偷摸摸掏出来的一分两分钱交给老师并说是从马路上捡来的,其实当时真想去买个糖吃,不过却突然想起了三大主义八项纪律还是三大纪律八项主义,“一切缴获要归公”,想起了敬爱的雷锋叔叔,想起了敬爱的罗盛教叔叔,还不知道想起了谁,反正这么着就把好不容易从冰娘那儿“缴获”来的一分两分钱交给了老师。那时候从来没有想过那一分两分钱的下落,现在回头想起来多半是买成糖进了老师家孩子的肚里。

不管是不是有点荒诞,有点“拾金不昧”的觉悟总不是坏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是那样想。而且老冰确实拾了“金”从来不“昧”,当然也没有拾到过能称得上是“金”的东西。撑死就脏兮兮的两毛钱什么的,喊一声,往办公室的窗台上一放。有自认苦主的,拿了去,当场没有苦主现形的,过两天哪个睡过头没吃早饭就来上班的MM会拿了溜出去弄根油条垫饥。

就这样一直还自认为是个好人,起码品德好。后来到20世纪80年代公布了《民法通则》,里面有一条“不当得利”,好像才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个“拾金不昧”的问题。说那本来就是不应当拿的,应该上交。这时候才知道原来“拾金不昧”不是什么好人好事,它本来就不应该“昧”,“昧”不仅仅是不道德,而且是犯法的,小时候常常叨叨的一句话“捡的当买的”,原来不对。

不对归不对,但好像照样有人在昧,没人把“昧”当一回事。就算自己不当心丢了什么,找回来的几率好像不太大,起码老冰没碰到过。

那还是老冰刚到日本不久的时候,一天办公室里一个人迟到。那天也没有交通事故什么的,正当大伙儿分析这主迟到的原因时,正主儿来了。挂着一脸的官司,进门就叫,“倒霉,捡了个‘财布’”。

当时的老冰也知道“财布”就是“钱包”,心想捡了钱包怎么倒霉了?里面有钱“昧”了它,没钱扔了它不就行了吗?那位却一直往下说:“在那儿等了十分钟也没有人来认,到了‘交番’(警察派出所)一个警察也没有,结果给耽误的,这不迟到了!”于是办公室里就开始一起研究那只“财布”起来,一番研究之后发现里面有6万多日元现金,按当时的汇率有700美刀左右吧,还有些信用卡什么的。

顿时大家一起紧张起来,有人就打电话给交番,说捡到了一只这样的“财布”,因为本人要急着上班,所以就带到公司来了,现在应该怎么办?如果警察叔叔不怕累来拿也行,等到下班再送到交番也行。好像当时交番的回答是因为捡到东西需要办的手续不少,所以还是下班后让本人到交番来吧。

当时这件事让老冰挺感动,觉得日本人素质挺好,拾金不昧。扪心自问自答才发现如果是老冰的话,600日元以下“不昧”的可能性还挺大,以上就不好说了。面对这6万日元,老冰几乎不太可能想起雷锋叔叔了。

老冰当时并没有弄明白大家为什么突然慌乱了起来,后来才知道,这是因为日本法律规定捡到东西昧为己有的话视如盗窃罪。就是说不赶快处理掉的话弄得不好会出麻烦。

20078月左右出过这么一回事。老冰看电视的时候突然看到一条新闻是“海自二等海曹盗窃被捕”,说是海上自卫队一个43岁的二等海曹在便利商店偷了个“财布”,被抓了起来。这绝对吸引眼球。老冰就一边琢磨着这个海曹是怎么个傻瓜,一边等着看详细内容。你想,都已经43岁,准备退休的人了,怎么会为了一个财布把人生全砸了,是不是傻?这下是不是被判刑还不知道,反正开除出自卫队是肯定的,工作没了,退职金也没了。再说了,在日本像掏兜这种高技术含量的小偷不多,就老听说从韩国有成帮结伙的钳工们到日本来捞世界,怎么这位难道是韩国人的徒弟?

后来一看详细新闻才知道是这么回事:这位“盗窃者”名叫吉冈宪一,是海上自卫队舞鹤警备队的二等海曹,自卫队的军曹相当于共军的军士。前些时候新泻地震,这位是跟着去新泻县柏崎市帮忙抢险。那天路过便利商店去买饮料喝,看到冰箱顶上有人忘了个财布在那儿,于是一时糊涂,揣进了兜里,结果失主回来找,一放监视录像发现是一个穿自卫队工作服的大叔拿了,这才破案。

后来怎么判决的没怎么注意,因为案子毕竟不是很大,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算是不被判个徒刑什么的,这位二等海曹也肯定会被自卫队开除,所谓“惩戒免职”。丑闻都上了报纸,自卫队会饶了这位往自家脸上抹黑的曹长才怪。这“惩戒免职”非同小可,43岁的曹长,应该已经干了二十多年了,再有个十来年就可以退休了,现在因为一时糊涂,捡了个不属于他的钱包,丢了饭碗不说,这二十几年算是白干了——退职金一个子没有,因为是被处分开除的。

日本民法中早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就专门制定了《遗失物法》,规定捡到东西据为己有算“遗失物横领罪”,属于盗窃行为,可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及10万日元以下罚款。仔细想想确实有道理,被遗失物件的所有权在失主那儿。比如财布,不管是失主随身带着,还是放在家中,或是遗落在路上,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捡到这个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财布而据为己有,和盗窃是应该同等视之。

那看到掉下来的东西怎么办?就不闻不问,万一影响交通呢?法律规定交给警察,2006年新改订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警察在网络上公开失物招领,小件东西像雨伞什么的若无人认领由警察在两星期后拍卖,其余现钞什么的三个月无人认领的扣除所得税以后归拾得人所有。

那三个月之内有了失主认领怎么办?拾得人岂不很郁闷,也不,失主应付于拾得人相当于拾得物品价值1/10的报酬。

这样皆大欢喜。

也有不太皆大欢喜的例子,一哥们在垃圾箱里捡到一笔天文巨款,送到警察署后无人认领,按法律规定,三个月以后拿了自己应该拿的那份,随后欢天喜地准备去过日子的时候,麻烦却也来了。

原来那笔天文巨款是暴力团在非法交接款子,被这位误打误撞捡来交给了警察。暴力团当然不敢出面认领那笔款子,但又绝对忍不下这口气,成天去这位家门口恶心人家,说那笔钱是偷来的,现在要他全部还出来,要不然就怎么怎么样。

那位呢?如果只是赏金,拿出来也没事,问题是还有90%怎么办?后悔得连自杀的心都有,怎么那么贱,见了钱就捡,捡了还交警察,交了警察还被传媒采访了。

所以现在如果一个人发现一些来路不明的巨额款项,干脆打个电话把警察喊来,省得好人做不成还要惹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