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欣悦园在哪里:哥本哈根的闹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47:38

哥本哈根的闹剧

作者:micro_mok 提交日期:2009-12-11 21:00:00 访问:14329 回复:251

 

联合国(UN)举行的气候改变峰会,近日在哥本哈根举行。本来这是一个让人期待的峰会,一个让人类迈入新纪元的峰会,一个掀开人类历史新一页的历史标志。很遗憾的是,几天下来,整个峰会变成一场闹剧,使人从一开始对峰会结果的期待,到了变得希望这个闹剧尽快结束,来一个痛快点的解脱。
  而使这个峰会演变成一场闹剧的最大责任者,却是我们的中国;而且中国的发言人还一直认为自己在峰会上的举动是正义的,合情合理的,然后严厉指责一些发达国家的不是。可笑可悲呀,这样的中国,老实说,连指责那些发达国家的权利都没有,而应该给冠上一个“大大地”推动了峰会已有共识进一步分裂的始作俑者的头衔。  
  因为全球暖化,导致全球气候不断恶化,迫使不少国家和人民到了面临生死存亡的时刻了;当然,这对于整个自然界来说,要面临生死存亡的物种就更多了。因此一群忧心全球进一步暖化、气候进一步恶化的人,提出了减少碳排放口号;接着,又有一些研究机制的人,为了实现减排的理念,设计出一套叫碳关税的机制。
  个人认为,这套碳关税机制的设计,是无与伦比,非常精彩的,甚至不得不衷心发出赞叹。这套机制,首先能够从宏观层面上有效控制全球的碳排放,从理论层面上有效控制全球暖化和气候恶化的问题;其次为了有效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矛盾提供了一套可执行的手段,当然,可执行是一回事,但执行难度之高,还是存在的,但总比直接不可执行和没有可执行的依照要强;最后能够从内部推进环保科技发展速度,以及增加全世界有关环保的就业职位,并因环保的需要,给资本流通增加了一个有效的、稳定的渠道,促进资本流通的稳定。
  但减排以及碳关税的实现,有一个非常核心的概念——全球碳排放总量以及每个国家的碳排放量,而不是什么单位GDP碳排放率。
  不得不再次重申一下,减排的目的是了控制全球的碳排放总量,从而从理论上达到不加快气候环境恶化的速度,以及在未来尽可能使气候环境不再恶化。
  只有在使全球的碳排放总量处于一个可控的前提下,即使是极度缓慢的速度下降,减排的目的才可能达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称得上在地球上的人类,尽力地保护了地球的环境。我并不怀疑中国对保护地球环境的决心、初衷和诚意,问题单纯一个单位GDP碳排放率,能为全球的减排计划提供什么呢?先不说存在单位GDP碳排放率大大降低的情况下,碳排放量大大提高的可能性;就算碳排放量真的下降,那究竟目标是下降多少呢?不知道目标下降多少,那我们怎么实现与计算出减排的成效呢?不提出一个临时的目标下降量,我们怎么去合理公平制定或协商一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权责标准呢?而这些问题无发解决,遏制全球气候环境恶化速度不断增快,保护环境的初衷又可以以怎样一种可理解、可预测的方式实现呢?
  不能,不能,我们的初衷变得越发虚无缥缈,不可控,无法在我们的认知中得到实现;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摸着石头过河,现在的环境也不允许我们摸着石头过河;减排,这是人类在面对共同大利益的情况下,有所区别以往合作方式的、一次人类历史上飞跃的、全人类共同参与的合作,因此更需要各国的协同,合作,而不是纯粹站在自己立场上,漠视整体协调的合作。
  现在,将进一步分析碳关税这个伟大机制的绝妙之处,进而显露中国上层决策者的善意的无能,当然我从来没有对中国参与“减排”的诚意与决心有所怀疑。
  碳关税的机制一共有三大关键因素:1、全球碳排放总量;2、各国碳排放权责;3、碳排放的税价。首先,全球碳排放总量是整个机制的核心。有了对全球碳排放总量的确定,才有统筹如何进行全球减排进行的可能性,“减排”这一行为,对地球、对全人类而言,才有实质性的意义。其他任何比率形式的计量,不存在实质性的意义,至少,不是在一个理性的角度上对环境进行实质性保护。一旦全球碳排放总量给确定下来,然后可以根据实际的环境以及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出一个每年或是科学计算时点的全球碳排放总量下降速率。但这个全球碳排放总量的下降速率,是体现在宏观层面的,而绝对不是微观层面的,在微观层面上,是允许部分国家地区的碳排放总量有所上升的。
  其次,在全球碳排放总量下降速率确定后,接着就要确定为了实现这个下降速率的各国的碳排放权责了。个人认为,各国的碳排放权责基本可以分为四大类:1、发达工业化国家;2、发达非工业化国家;3、发展中工业化国家;发展中非工业化国家。在这个划分中,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和非工业化国家,这两组概念。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组概念比较好理解,和主流的国际认知基本一致,所以我在此就不再分析了。而工业化国家和非工业化国家的关系往往给人们忽略,所以不得不简单说明一下。非工业化国家是指以商业、旅游业、农业等非工业为主而发展的国家:例如新加坡(发达国家)、泰国(发展中国家)。在权责分配上,为了给非工业化国家在机会成本上的劣势做出补偿,工业化国家要履行的义务与责任是必须高于非工业化国家的。然后对这四大类国家制定一个类别间有所区别的、类别内统一的权责标准。
  最后,在以上两点有明确的定性定量后,就可以落实碳排放的税价,从而使碳关税机制能够运作起来。碳排放的税价的定量主要以发达国家在转让低碳技术给发展中国家的相应费用为基础,以及考虑发展中国家,非工业化国家本身所处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度调整。
  总结,但在碳关税机制的实际执行中,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就是碳关税的收取,核心在于每个国家的所负责的权责量,一旦某个国家实际排放量超出其所负责的权责量,那么,这个国家就需要缴纳碳关税:例如,中国承诺并接受在某个时点的权责量,一旦中国的实际排放量超出这个权责量,中国就必须向其他拥有空余权责量的国家缴付碳关税,购买权责量。
  接着,我要详细说明碳关税机制为何一旦实现是人类历史上一个重大飞跃,以及这个在这个飞跃前必须面对的一些问题。
  在人类历史上,除了欧洲的那个大型的粒子加速冲撞实验是比较多有一定能力的工业化国家参与外,地球上的全人类、所有的国家就从来没有面对过一个像今天减排这样一个拥有广泛初衷共识的事件。而这次UN举办的全球气候改变峰会的参与国的数量之多,也足以见证此事件对于全人类、每一个国家而言的重要性。而且,对于这样一件事件,是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合理的、可执行的机制,并得到在地球上足够多数国家支持并签注的情况下,才会在可控的认知基础上得到实现。一旦这个事件得到真正的实现,那将是地球上第一个通过各国合作、协商,为全人类某福利的事件;并日后,在此事件的基础上,为地球上各国提供了一个可以解决世界上一些悲惨的冲突发生以及进一步为全人类谋求其他福利提供了一个可参考、可依照的先例和平台。
  但就如前面所谈到的,此机制虽然可执行,其实行难度却依然巨大。首先,碳排放总量这一标准、这一概念,在没有其他可执行的机制全面替代碳关税机制的基础上,是不允许颠覆的,这是全球减排的惟一标准,其他如单位GDP排放率的计量标准,是不存在任何理性的实际意义的。其次,权责标准问题,需要各国派出有关计量、环保的专家组成一个独立的调查委员会,然后从学术、公平、公正的角度上制定合适的权责标准,当然这个权责标准也需要有一个在各国认知上合理的参照系:例如,人均排放量,国土单位面积排放量,单位GDP排放量或这些因素的一个综合。最后,在足够多数国家签注的情况下,总是会有一些漠视全人类利益,基于其自身利益不签注的国家,那可以先以不断的UN动议、国际舆论来谴责那些国家;并在一段时间后,那些国家如仍然不肯妥协,可以采取签注国联盟,强制对那些不签注的国家所出口的商品征收统一碳排放附加税,以确保碳关税机制的运行。
  当然,此次哥本哈根的全球气候会议,是不可能在短短几天内,就完全解决碳关税机制的三大因素的;甚至,要解决其中一点,也是不可能的。但对碳排放总量这一个基础概念达成共识是完全可能,而且只在有了这个共识后,各国才能求同存异地协商、现实碳关税机制,“减排”才有可能在一个全球的高度得到实行。
  但此次会议,中国所提出的发展中国家的单位GDP排放率的概念,在理性的可行性上,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哪怕你是承诺在未来20-30年的,或是最终的碳排放峰值要在现在的某一时点上增加多少,其效果是理性的、可行的、现实的。因为只要其单位GDP排放量或是人均排放量合理的情况下,是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未来的某一时点中,其碳排放量与现在比,有所上升。但只有确保碳排放量这一核心计量标准成为共识前提下,确定各国的权责,才能实现理性的,现实的“减排”,哪怕在这个“减排”过程中,是某些发展中国家在未来的某一时点下,其碳排放量是上升的。
  中国,作为个以求同存异为处理国际事务标准与方针的国家,实在不该这此等时刻,提一个没有一套认识上可执行的机制的,独立的标准和概念;这样,求同变得不存在了,未来的排放量变得不可预知了,甚至各国所谓初衷的共识也不存在了,各国的分歧越来越多了,环境依旧在不可控的情况下加速恶化;整个哥本哈根会议也只是一场闹剧,而中国是扩大这场闹剧的首要国家。
  对于这次的国际会议中,中国代表团的表现可谓是在预计之内,毕竟近年来中国官方的思维如一,国本位,政府本位的思考方式基本未曾有所改变。
  本来是非常期许在凤凰台的节目中听到那些过往观点独到的评论员的评论。可惜,我所听到的,却是和国内所有媒体极度统一的口径,一些纯粹出于国家立场的评论。这不得不让我感到极度的失望。
  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分歧是必然存在的,但这个分歧不是不可缩小的、不可摒弃的,但前提是在人类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我们要时刻记着,我们首先是地球人,然后才是哪一国的人,国与国之间不该是你死我活,机关算尽的“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