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198紫荆花语:网易解读: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取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9:35:06
现行公积金制度有违公平原则,令穷人补贴富人
强制储蓄,令无购房能力者补贴购房者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定,是基于一种“互助原则”,即将社会成员的一部分闲置或暂时闲置的资金聚集起来,并通过互助性贷款,帮助部分有购房需求者解决住房问题。“互助原则”是整个公积金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性支撑,但是现行公积金制度下,这种“互助”是强制性的,集中体现在公积金的强制缴存。
现行公积金制度下,无论员工是否有购房计划或购房需求,都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其实是一种强制储蓄,而这部分储蓄往往并不是储蓄主体真正的剩余,或真实的储蓄愿望,它削弱了员工对合法收入的充分使用权。
这种强制储蓄,对中低收入者的损害尤为严重,因为这部分群体可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具备购房能力,却要无差别的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奉行“低存低贷”,中低收入者以低存款利率缴纳的公积金,被以低息贷给了有购房能力的较高收入者。
真正的互助,应该是有共同需求者之间的、自愿参与的互助,而不是所有职工都强制参与。现行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与“低存低贷”,是对贷款者的“奖励”和对储户的剥削,是无购房能力者补贴购房者,低收入者补贴高收入者。而强制缴存令中低收入者每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在通胀大背景下,相当程度地影响了他们的生存质量。
配贷时只考虑支付能力,不考虑对住房储蓄的贡献
现行制度下,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申请者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挂钩,而不考虑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度。这一点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还款能力系数(通常为0.45)×贷款期限。可见,收入较高者可以获得较高的贷款额度。
这对那些缴纳了很长年限、缴存了较大额度公积金后,才有购房计划、或是才具备购房能力的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他们对公积金储蓄的长久贡献,并不能让他们在日后需要申请住房贷款时,更多的受益。
德国的住宅互助储蓄银行在为客户配贷时,会充分考虑到储户对住房储蓄的贡献度。他们以储户存款的时间乘以存款金额得出评估值系数,以评估值的高低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贷款的分配顺序。这意味着存款的时间越长、金额越大,其在申请贷款时越有利。
现行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与“低存低贷”,是对贷款者的“奖励”和对储户的剥削,是无购房能力者补贴购房者,低收入者补贴高收入者。
公积金管理过于行政化造成监管缺位,且资金利用效率低
公积金管理上的监督缺位,造成官员挪用、挤占事件不断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个人和其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现行公积金管理上,是“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形式上似乎很完美,但公积金的真正所有者始终被置于无建言权、无监督权的位置。
房委会成员多为政府官员,而负责具体经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委的隶属机构,或是与地方房改办一套班子、两块招牌,这令公积金很容易被特权者挤占、挪用。例如,2005年湖南衡阳2.53亿元住房公积金被挪用,2008年广东湛江4.6亿元公积金被挪用炒股等等。
管理中心的定位模糊,令其不能承担起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现行制度下,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经办机构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机构既不属于政府机关,也不是公司制的法人实体,而是一个事业单位。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但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像一般的金融机构那样,拥有可以承担贷款风险的自有资本金,它根本不具备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的能力。
这样的机构是无法肩负起巨额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任务的,事实上,住房公积金的沉滞现象非常严重。根据住建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2008年之后官方没有再公布最新的公积金使用情况),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
于是,现行公积金制度下,管理者将本应属于公民自由支配的工资收入,以低利率强制收缴,却又让这笔钱“沉睡”在银行专户中,由于通胀而贬值。
公积金在取用上受到严格限制,不利于消费和投资
一方面是公积金的因大量沉滞而贬值,一方面则是缴存者在取用上,受到严格限制。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在六中情况下,缴存者可以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但在具体实施上,缴纳者常拿来使用的只有两种,买房提取和退休养老。虽然按规定公积金也可以用于租房支出,但真正实施起来,却像隔着一道“玻璃门”。首先很多房东不愿提供租房完税发票;其次多数城市对于因租房提取公积金有诸多限制,例如上海规定每月最高可提取不能超过1000元;有些城市为了管理方便,直接规定租房不能提取公积金。
对于很多人来说,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并不是小数目,以北京为例,按个人缴存12%,单位也缴存12%来算,相当于家庭收入的五分之一被闲置,这无疑是不利于扩大内需的。若这笔收入可以自行支配,无论是用于投资增值还是用于当期消费,都比闲置贬值要好得多。
现行公积金制度下,管理者将本应属于公民自由支配的工资收入,以低利率强制收缴,却又让这笔钱“沉睡”在银行专户中,由于通胀而贬值。
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取消,代之以住房储蓄银行
中国公积金制度是学习新加坡,但两国国情有很大差别
中国施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强制缴存制度,主要是学习新加坡。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是一种政府强制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为居民提供综合保障的个人储蓄制度,政府只承担让利、让税的义务。
但中国的情况与新加坡不同,新加坡的公积金是集养老、医疗、住房和投资多种功能于一体,在这种情况下“一刀切”,施行强制性储蓄是可行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有养老、医疗保障的需求;而且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经济发展平衡,居民收入差异小,施行强制储蓄也不会出现“穷人补贴富人”的情况。
而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购房需求不一,强制缴存下,低收入者往往因为没有购房能力,承担缴费义务后却无法享受到制度优惠,造成穷人补贴富人的社会不公。
应取消公积金制度,效仿德国建立自愿缴存的住房储蓄银行
公积金作为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公司福利制度,大量缴纳者不能享受制度优惠说明这一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有专家建议,应该取消公积金制度。经济学家华生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早该废除。它限制了个人自由,加重了企业负担,弊大于利。
事实上,也有专家建议,与其学习新加坡的强制公积金储蓄,不如学习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银行。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银行是专门从事个人住房抵押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首先,它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制法人,以股东出资形成公司法人的财产,并以此为基础承担经营风险,这样就较为可以灵活的从事资金投资,实现保值增值。
另外,德国住房互助储蓄银行虽然也是基于“互助原则”,但却是有共同需求者之间的、自愿参与的互助,不强制缴纳;而因为它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作为回报,它享有政府的多种优惠,即“以自愿储蓄为主,政府奖励为辅。”同时,它在受理住房贷款时,也是综合考虑缴存者的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以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度来安排贷款,更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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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情况与新加坡不同,新加坡的公积金是集养老、医疗、住房和投资多种功能于一体,在这种情况下“一刀切”,施行强制性储蓄是可行的。
微争议,亮出你的态度:公积金制度应该取消吗?

现行公积金制度在缴存上的强制性,造成了穷人补贴富人;管理上的行政化,造成了监管漏洞,且资金利用效率低、保值增值困难。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代之以德国式的住房储蓄银行,用“自愿互助”取代“强制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