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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5:31:5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陕政办发 〔2009〕8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九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在西安、宝鸡等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办法。

  一、范围对象

  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原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文正式设立)、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不含)、女年满45周岁至50周岁(不含)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需通过本办法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二、缴费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待遇标准

  对缴清费用人员,按月发给每人每月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中超龄人员),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的情况,应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收缴发放

  市、县政府可书面委托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缴个人需缴纳的费用及按规定发放相关待遇,并对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给予支持。经认定的超龄人员,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费用,并从缴清费用次月起社会化发放养老补贴。个人所缴费用发放剩余部分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资金管理

  各市对上述人员缴纳费用和发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费用及省、市、县承担的养老补贴资金全部进入市级财政专户。各市收缴费用不能保障发放时,市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分担办法由各市政府规定),省财政承担其余50%资金。省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所需资金,并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正常发放。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这类人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政策规定和档案记载及原始资料,认真做好资格审核认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积极宣传政策,使未参保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准确理解政策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此项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