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势点的伴奏: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所适用的人员范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2:17:34
三、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所适用的人员范围。    1.对于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前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国务院国资委强调应参考各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具有正规师范院校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历证书,或者具有教师职务或职称的,可依照个人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2.对于技工学校中教师是否具有教师资格问题,人社部负责同志进一步明确,1986年,国家对技校教师实行职称制度,分初、中、高级职称,该类人员隶属教师系列。对于国有企业实习工厂中的退休人员,则要对实习工厂隶属情况进行分析,如实习工厂隶属于国企办教学机构,则符合政策调整范围;如实习工厂隶属于国有企业,则不在政策调整范围内。    3.对于教育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范围的界定问题,国务院国资委明确学校管理岗位包含后勤保障等为教学机构运转服务的辅助岗位,这类人员也可纳入解决范围。由地方各省自行掌握。    4.对于在职教幼教机构中退休的没有从教经历的教学辅助人员,很难开这个口子,因为这类人员无证书、无从教经历,属工人编制,不纳入解决范围。    5.对于党校人员的认定,可参照山东省的做法,由批准设立党校的同级党委进行认定。    6.对于幼儿园退休人员,因为情况较为复杂。要慎重处理。在工作中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按照63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对于在实行教师资格证书之前退休的人员,要区别对待,保育员一般属工人编,不应纳入,对保育员要按照个人身份档案性质,进一步甄别认定。    7.对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所办机构人员,要按照其是是否缴纳企业统筹保险来进行认定。如果是缴纳事业统筹保险,则不在范围内。    四、关于确定待遇差标准问题。对于异地参保的机构,原则以机构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认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灵活处理。(陕西省对铁路局系统参照企业参加保险隶属地标准执行)    五、企业分离办社会及中小学移交后遗留问题,原则上按原政策继续享受、落实,也可由地方政府确定统筹解决。    六、因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问题。对于这类人员的处理,在   [2011]76号文件《关于协解人员上访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处理意见,即“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对于这类人员的上访,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帮助其反映问题,二是让这类人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纳入其他所有制企业解决问题范围。    七、企业其他人员攀比问题。企业中其他人员(如高工、高级职称人员等)的攀比问题,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已明确处理意见,国家将用2年时间提高其待遇问题,在工作中要宣传好,在职人员的攀比情况要高度重视,要做好解释工作,使其可控。对新退休人员国家将在10年内解决其待遇差问题,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机构等进行考虑。   八、中央企业操作问题。近期国务院国资委将召开央企会议,部署推进工作。对于央企所办机构的人员,由所在级次的企业进行统计、初审、测算后报集团公司认定批准后,与各地方对接。各地方在审核认定时,应要求出具集团公司的审核批准文件。    财政部企业司刘学诗处长从财政部门的角度,对各地的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各地要加强依法行政,依法处理有关问题;在处理问题中要结合本地实际,   灵活对待,要担一些责任,迈一点步子。资格认定要结合个人经历及必要的证明资料,公示环节要做好,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内有所突破。省级部门要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组织好相关部门工作。解决问题的资金在今年预算额度中已安排,各地要加紧向中央财政提出申请,按照255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对此问题有个打算。可以安排预拨资金,如先拨80%,年底清算,多退少补,保证政策、资金同步到位。    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李燕斌副局长最后发言,要求各地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牵好头,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把各项工作做好、做实。各省要在10月底前将统计数据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主体工作也必须要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