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播放器观看自拍片:上访敲诈案背后隐现双面公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2:59:50

◆当公权力出现缺位,无力甚至无意为权益被侵害者主持正义的时候,被世俗社会所认可的丛林法则便会趁虚而入。于是,当事件中的相对弱势一方抓住被举报对象的软肋,试图获取最大化利益时,其也将自己推到了正义与非法分界的悬崖边上。而有敲诈之嫌的“私了”方式,无意中成为了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一块遮羞布。

◆ 虽然有关部门对非法卖地和违建者的疲弱作为,并不能成为开脱曾秀珍敲诈勒索罪行的理由,但倾斜的维权天平,留给了公众足够的揣度空间,更难以说服人们从单纯的法律角度去理解曾秀珍受到的制裁。

惠州市维布村双棚老黄屋村小组村民曾秀珍2006年起上访反映村小组非法卖地和买地人违建问题。几名违建者因担心曾秀珍上访影响其建房,先后付给她15万元“息访费”。2010年,曾秀珍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1月15日《南方农村报》)。

从违建举报人到敲诈勒索犯,曾秀珍的身份转换,使她成为“涉访敲诈”系列案例中最新的一个“标本人物”。诸多案例证明,从维权到敲诈,往往不过一步之遥。在这一过程中,没有掌握住分寸的,不止曾秀珍一人。《南方农村报》曾报道,龙川县附城镇水贝村村民在被征而撂荒近10年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2008年开发商准备施工,村民要求补偿青苗费和开荒费引发纠纷。12名村民被判敲诈勒索罪。

不过,出于对司法的敬畏和规则的信仰,公众应以更为理性的态度去审视这类在转型期中国并不鲜见的刑事案件。曾秀珍案件是否存在枉法判决,自有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力量加以厘清,而对司法作为的过多情绪化评价,容易滑向全民审判、口舌杀人边缘,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虽然我们相信大多数判决是严格秉承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作出的,但对任何犯罪者的司法裁量都不会孤立存在,而会对社会从制度和心理层面产生强弱不一的冲击力。从这个层面上说,曾秀珍案判决的意义不仅是施加于一个花甲农妇身上的4年刑期,也可以被解读为上访维权者的前车之鉴,或者成为有关部门进行普法教育时的反面教材。而当我们将视野扩大到案件之外,会发现事情远不止这样简单。

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刻,曾秀珍所举报的村小组非法卖地和买地者违建问题,依旧悬而未决。也就是说,对于几名违建者(或被敲诈者)来说,其权益的确得到了维护,但曾秀珍的权益却至今未能得到执法者的正视——在有关部门已经认定存在非法卖地和违建事实的前提下,强有力的查处行动对曾秀珍来说却始终是种奢求。

虽然有关部门对非法卖地和违建者的疲弱作为,并不能成为开脱曾秀珍敲诈勒索罪行的理由,但倾斜的维权天平,留给了公众足够的揣度空间,更难以说服人们从单纯的法律角度去理解曾秀珍受到的制裁。换句话说,公众的质疑并非单单针对曾秀珍案件的判决,抑或对其遭遇的简单同情,而更多是对执法机关在村小组非法卖地和买地人违章建房问题上迟迟不采取有效行动的不解和谴责。而如果公权部门只注重彰显局部正义,而忽视了问题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医头不医脚”,那么公众对于整体正义实现结果的感受,便可能出现负值。换言之,即使曾秀珍所获乃不义之财,当其身陷囹圄之时,非法卖地和违建者却能够安全着陆,甚至成为纯粹的受害人——出现如此局面即使在法理上没有硬伤,但至少在公众看来,其中的逻辑是牵强的,甚至是荒诞的。

曾秀珍也曾通过正常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她屡次上访,并最终得到当地国土部门的回应。但从报道看,除了一份认定非法卖地和违建事实的《调查报告》,当地部门并未采取任何实质行动,被非法买卖的土地上,违章建筑仍然不断长高,并最终“生米煮成熟饭”。如果有关部门能够穷追不舍,依法依规纠正非法卖地行为,处置违章建筑,曾秀珍又何能僭越公权转而通过非正常渠道向被举报对象索取补偿?当公权力出现缺位,无力甚至无意为权益被侵害者主持正义的时候,被世俗社会所认可的丛林法则便会趁虚而入。于是,当事件中的相对弱势一方抓住被举报对象的软肋,试图获取最大化利益时,其也将自己推到了正义与非法分界的悬崖边上。而有敲诈之嫌的“私了”方式,无意中成为了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一块遮羞布。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书中,上访成为曾秀珍进行敲诈勒索所采用的胁迫手段之一。作为一种受制度保护的正常维权渠道,上访异化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乍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但如果将上访带给地方政府巨大维稳压力的背景敷于其上,便不难理解这一点。隐现于上访敲诈案背后的,是某些公权部门的双面性:在强调惩处上访者越轨行为的同时,却对上访者反映的权益受损问题视而不见——曾秀珍们接连跌倒在上访路上,悲剧也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