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孟子的资料:对十诫伦理的批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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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诫伦理的批判(4)

(2010-02-16 21:03:02)转载标签:

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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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诫:不可奸淫
这里首先需要澄清一个概念:这里的“奸淫”并非中文泛指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也不是男人重婚、纳妾宣淫(比如“大智慧”的所罗门后宫有“妃七百,都是公主。还有嫔三百”,并没有因为奸淫而受到耶和华的谴责,而是因为所罗门受嫔妃的“诱惑”随从别神 —— 见列王记上的11章)而是专指婚外性行为,就是通常说的通奸。从经文形成的历史背景和上下文关系看,这里的通奸也有专指,说明白了就是:女人不可奸淫。因为,女人是男人的财产(参见第十诫),而男人只要不是与作为他人财产的女人行淫,作出一些赔偿并娶这个女子为妻就可以了:

22:22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22:23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 
22:24 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2: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22:26 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
22:27 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22:28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22:29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申命记】

从这段经文中可以明确地看到,女人与男人通奸要“治死”,而男人强奸一个处女则不是死罪,“男人只有侵犯了另外一个丈夫的占有权,才犯了奸淫”【德国 Christian Gerritzen 的《圣经百科全书》,Eltville am Rhein : Bechtermünz 1990 】。这样,“不可奸淫”无非是维护男人对女人的占有权的诫命。这一宗旨,即使到了被鼓吹为提高了女性地位的新约,也一样没有得到改变:
引用:
7:1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么?
7: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7:3 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马书】
这样不把女性当人看的诫命,在父权社会或许有通用性,若是被吹捧为人类道德的基础,那就不仅仅是一个笑话,更是对现代社会道德的反动。

按照耶和华的指示,犯奸淫或通奸的人,是犯了死罪,要用石头砸死。但是,在父权统治已经成为历史的今天,女性不再是男人的财产,婚姻和生活共同体是情感与爱情发展的自由组合。这样,在多数世俗社会,包括在中国,通奸早已经不是刑法的执行对象(在中国,涉及军婚的情况例外),更不用说死罪。

简直被吹捧成爱本身的耶稣,虽然留下了“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即被捉奸的妇女)”的美谈(约翰福音8:1-11),但是,现代圣经经文研究早已经证明,这一段是教会后来插进去的,也就是说,是后人篡改圣经时自己加进去的。那么耶稣是怎么看待奸淫的呢?

他在马可福音中如是说:
引用:
10:11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 
10:12 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与旧约相比,至少在“奸淫”方面,耶稣算是做到了男女平等,把旧约允许的男人休妻与不允许的女人另嫁同样看成“犯奸淫”。这也就是说,这个按照“圣经”记载可能连性生活都不曾有过的大龄独身男认为离婚就是“犯奸淫”。不过,在举世闻名的“登山宝训”中,他又说:
引用:
5:31 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他休书。 
5:32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他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
这样,他就又回到了旧约的训诫,剥夺了被弃妇女的再婚权力。因为,他所考虑的,不是不幸的关系对当事人来说就如同地狱,而是“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同上,10:9)。这种摄于神威而不管双方是否生活幸福死活“不可奸淫”/ 离婚的道德,谈不上什么道德,而是十足的不道德。

谁要是以为这种离婚就等于犯奸淫的极端观念已经登峰造极,那就低估了耶稣的超人“智慧”。同样是在著名的“登山宝训”中,他还有更“智慧”的言论:
引用:
5:27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 
5:28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奸淫了。
按照这位道德极端分子的说法,世上从春情初蒙的小男孩儿到生机尚存的老男人,恐怕没有几个是不该被石头砸死的。反过来看,按照男女平等的思路来看,一个女人只要含情一瞥美男子,她的丈夫就可以“为淫乱的缘故”而名正言顺地休掉她了。

从十诫到“登山宝训”的这种“不可奸淫”的道德,从根本上就违背现代社会婚姻自由的宗旨,怎么能是人类道德的基础呢?鼓吹、推行这种道德,说得现代一点,那就是违反人权。

第八诫:不可盗窃

这一诫命在出埃及记和和申命记都很简单:“不可偷盗”。这听起来好像是一个绝对的诫命,但实际上不是死罪,相对而言比较“人道”:
引用:
22:1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22:2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22:3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乡下人注:中世纪的教会判罚罪人为奴,绝对是有圣经依据的。不过,在神权面前,人权算得了什么呢?】。
22: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出埃及记)
个人的盗窃行为是禁止的,但是,族群的掠夺行为就不一定了。现代考古学已经证明,旧约所描述的占领迦南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过。但是,旧约的描述给基督教留下了不灭的遗产,那就是,在神的旗帜下,可以明火执仗地掠夺,可以烧光、抢光、杀光。

17世纪前叶,在清教徒屠杀 Pequot 印第安人的战争中,清教徒司令 John Mason 在一次屠杀后写道:“这真是上帝(Almighty)对他们的灵的可怖打击,他们从我们身边逃走奔入那火焰,许多人就那么死了……上帝在他们之上,嘲笑他的敌人和他选民的敌人,让他们变成熊熊燃烧的火炉……上帝审判这些异教徒,把这地方充满了尸体:男人,女人,孩子。上帝很愉悦地打我们敌人的屁股,把他们的土地赐予我们为业” ("the Lord was pleased to smite our Enemies in the hinder Parts, and to give us their land for an inheritance"。因为他的读者们都很熟悉申命记,Mason没有必要引用下面的字句:“ 但这些国民的城,耶和华你神既赐你为业,其中凡有气息的,一个不可存留,而是要照耶和华你神所吩咐的 …… 都灭绝净尽……”(申命记20)—— 当没有印第安人可杀的时候,他们连印第安人的狗都不放过。

Mason 的同伙 Underhill 回忆道:“年轻士兵对眼前的血腥景象感到悲哀”,但是,他安慰他的读者:“有时圣经宣称说女人和孩子必须和他们的父母同亡。”("sometimes the Scripture declareth women and children must perish with their parents")。

在一个群体内部,成员不能相互盗窃,这是一个群体正常运作的基本原则,甚至是黑社会、强盗团伙都明白的道理,用不着什么神来下诫命。借着神的“应许”、接受神的命令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对他人外族进行掠夺屠杀,这样的道德在人类的野蛮时代并不罕见。莫非这就是“神的诫命”给以人类的道德基础?

先顺便说一句:许多神学家认为,这条诫命原来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一句“不可偷盗”,而是“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出埃及记21:16),理由是,按律法的规定,寻常的小案犯不处死,而是仅仅要求加倍偿还。后世为了把不可偷盗绝对化,才修改了诫命。这种说法可以存疑。

值得一问的是:教会通过伪造、欺骗、掠夺所积累的财富,是不是要按照一点一划都不能废除的律法加倍偿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