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表示什么意思:谈谈案件检查工作具体操作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4:43:23

授课人:县纪委案检室主任   宋江华

 

一、充分认识查处违纪案件的重要性

案件检查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和反映违纪问题的初步核实件的事实真相而进行的活动。他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必备的基本功。做好这一工作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查处违纪案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实现行政监察职能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实行廉洁高效政府的需要。二是抵御资产阶级思想腐蚀,清除腐败分子,保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维护政府的廉洁高效,提高政府威信的需要。三是严明党纪政纪、维护党规、党法,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统一有效实施的需要。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五是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需要。

案件检查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各项工作的一个中心环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不是有权威,是不是有威信,是不是有地位,关键是要看案件检查工作搞得怎么样。而且我们认为,廉洁自律工作搞得好不好,纠风工作搞得好不好,也要靠案件检查工作来推动,靠案件检查工作作后盾。同时,我们评判一个纪检监察机关或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当然,要全面评估,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看案件检查工作做得怎么样。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工作是不是称职,是不是做得好,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看案件检查工作做得怎么样。不抓案件检查工作,纪检组、监察室就形同虚设,职能作用就没有发挥好。因而我们可以大胆地说,查办案件是我们党与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是有力震慑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实现中央确定的反腐败目标的有效手段,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反腐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现实中,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明显不同,就在于案件检查工作的职能不同。其他职能与其他部门有相似或相近,唯独案件检查工作是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代替的。因此,我们要将案件检查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对待。否则,纪检监察机关就无法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案件检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2、坚持在法律和法规面前人人平等;

3、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4、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坚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

6、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基本方针

办案工作要坚持以事实求是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认定每一案件事实都应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案件检查工作的一般程序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查办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

1、受理

①案件线索来源,一般有五种渠道: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同志批办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案件;三是行为人自述的;四是法院判决和检察、行政机关、部门移送包括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等。五是纪检机构是发现的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需要注意的,除这五个渠道之外新闻舆论、电视、电台、报纸等暴露出的问题信息,也是重要来源之一。

②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

③受理原则和要求: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人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作为案件集中管理,不得私自扣压、搁置,保障检举、控告渠道畅通;对重要案件线索,要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不得擅自处置。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人交办的违纪问题,须经分管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2、初步核实

①初核案件: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应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②初核程序:凡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纪检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一式一份),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③初核过程注意事项:初核应尽量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④初核结果处理:第一,书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第二,初核结果处理建议:初核报告由室负责人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经初步核实,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建议进入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⑤初核时限:一般是两个月,必要时延长一个月,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到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二)立案

1、立案的条件。立案要把握三个环节:(1)违法违纪线索真实;(2)性质容易说清;(3)处分条款也清楚。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检举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因此,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有违纪事实;二是从已有的违纪事实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2、立案的权限。对党员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立案。①反映党的中央委员会及中纪委成员的违纪问题,分别经中央和中纪委常委批准或决定立案。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由上一级纪委或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由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除书记应由上级纪委批准立案外,均由同级党委或纪委决定立案。③其他党员干部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委立案。一般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或纪委决定立案。④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对党组织:对于严重违犯党纪的组织,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特别规定: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检查范围的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3、立案手续: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呈批时,应附:检举材料和初核报告,批准后应填写立案决定书。

4、特别注意4点:监察机关确定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或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案对象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立案决定书应抄送同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立案即意味着要给处分,立案的案件不能随意撤销,撤销要按程序报批。立案审批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三)调查

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1)组织调查组。对立案检查的案件,立案单位一般应根据案情,会同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地方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2)熟悉案情。调查组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决定,对立案材料认真研究、分析排队,列出需要查清哪些主要问题。

3)制定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指导思想、需要查清的问题、调查方法和步骤、组织领导、力量安排与任务分配、工作纪律与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经调查组派出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调查组还可以根据调查立案写出调查提纲,将已有线索分清主次,拟定先查什么,后查什么,找哪些人调查等。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要不断调整方案。

4)通报情况。调查组在准备工作就绪后,必要时要向派出机关党委、纪委领导汇报,再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或组织,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情况。但通报的内容要注意分寸,主要是表明来意,提出希望与要求,对要调查的问题不要讲得很具体,更不能在尚未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下就定调子、谈结论性或倾向性看法。

2、调查取证

1)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与调查中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于某些案情特殊,找被调查人谈话之后可能会给调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也可在调查工作开展一段时间之后再谈。

2)调查组发现被调查对象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影响工作,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阻挠、妨碍调查,可报告本级纪委建议有关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涉及党和政府以外的职务,由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议。

3)证据的基本特征与种类。证据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三个基本的特征:一是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二是同本案有关联、能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三是证据是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取的。这三条通常称之为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程序性。纪检监察机关常见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检查、交待和申诉、鉴定结论、勘验与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不同的证据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调查取证时要用不同的方法按照不同的要求去索取。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凡是知道与本案有关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但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案件知情人及被调查人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调查询问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尽快查清事实。案件知情人及被调查人中的党员有妨碍案件查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行为有:拒不接受办案人员的调查,拒绝回答有关案件情况的询问或拒不出证;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情节,或出伪证;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为被调查人开脱责任或对被调查人挟嫌报复;与被调查及其知情人攻守同盟;为被调查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对抗检查;为被调查人窝藏、转移赃款赃物、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5)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②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③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必要时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存款;④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⑤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是有效的手段,也是重大的手段。但不能不慎用,更不能滥用,必须严格按中纪委2001年15号文件执行。“两规”对象一般是涉嫌重大犯罪问题;⑥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⑦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⑧必要时经批准同意可以对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⑨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其中③和⑤两项措施只有县级及以上纪检机关才可使用)。

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必要时可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对监察对象采取“两指”措施,同样要报地(市)一级监察局批准。

6)被调查人要自觉接受组织的检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被调查的党员有妨碍案件查处行为又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立案机关批准,予以停职检查,并在处理时与原案合并处分。这些行为有: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

7)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收集证据的工作,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监察机关委派的干部进行。参加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未经组织委派,任何个人不得背着组织擅自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8)检查人员可通过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到现场察看、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收集证据,也可使用行政、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

9)收集物证、书证要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需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对于可以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不要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没有书写能力的,可委托他人写或调查人作谈话笔录,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都应注明证人的身份(含个人基本情况),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不必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或加注“属实”“供参考”之类的文字。书写证人证言,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六大要素)。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证。

10)要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鉴别证人证言,一般不得采取对质的办法。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要重新取证或补证。错证:不能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叫错证,或称证据失实。伪证:指知情人、鉴定人、调查人员对案件的重要事实、情节,故意作出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明、鉴定、记录等。伪证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其特征:一是案件知情人、鉴定人、调查人员所为;二是具有陷害他人或包庇违纪者的目的;三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隐匿证据。伪证对案件检查非常有害,它歪曲事实真相,嫁娲他人,或致违纪者逃避惩处,或致无辜者被诬陷。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11)纪检监察部门不能采取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需要时可以运用公安、司法部门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纪检监察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也应作为证据收集。

12)正确使用证据。证据经过鉴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任何人无权涂改或毁弃。移送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特别不得舍弃那些经过鉴别,证明被调查无错的证据。要综合运用证据,证据之间有矛盾时,不得凭证据数量多少决定真实可靠性。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有客观联系,取得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就能定案。当然,其间有矛盾又不能排除时,就不要轻易定案。认定错误事实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仅有被调查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或无法查实的不能定案;被调查人拒不承认,其他证据充分、确凿的可以定案。要客观地辩证地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运用证据,不能用孤立的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证据,也不能脱离实际地强求经过努力做工作仍不能获取的证据。证据是惩治违纪者保护无错者的有力武器,而不要成为捆住办案人员手脚的羁绊。

3、进行材料见面

通过调查,对于认定错误事实有了确凿的证据后,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进行综合,与被调查人见面进行核对,被调查人应对错误事实材料签署意见。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反说明材料再见面,进行第二次见面时,不能让被调查人再写说明了,我们按证据来认定,这样就可以写调查报告了。被调查人拒不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材料上注明。

见面材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调查人个人基本情况;二是被调查人所犯错误事实;三是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对错误的态度。

4、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对问题的性质,责任划分有了统一认识后,就要研究处理意见,提出处理建议,写出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是:调查工作的简要经过;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

认定错误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定性的处理意见要准确、恰当。认定错误事实的定性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秉着对组织、对同志负责的认真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情况,慎重对待,留有余地,不随意拔高,不株连无辜,同时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严格执纪、作出恰当处理。

处理上主要有三种:①违纪党员按党纪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五种处分只能给一种;②违反行政纪律的,要依法给行政处分,六种处分所不同的是行政多一个降级处分;③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追邀或退赔,经济上不能让违纪者占便宜。注意把握党纪政纪的相应处分,送分管领导审批、送审。

调查之后否定了的问题应交待清楚。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可以用写实的办法予以反映。

调查报告一般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调查组成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统一意见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调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再延长调查时间。

(四)移送审理

1、凡属立案检查需要作出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由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2、要全案移送。应将调查报告连同立案依据、证据材料和被调查人的书面检讨等全部材料整理后,移交本委审理室审理,并办好交接手续,最后由审理室立卷归档。

3、审理过程中,如需补充证据,审理部门可直接调查补证,也可由调查组予以补证。

4、受刑事处分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室直接受理。审理过程中应将案件材料送有关纪检室征求意见。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直接补证;需作进一步调查的,由纪检监察室办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应报告有关纪检监察室。

5、案件经审理并报常委讨论后,一般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的检讨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调查组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6、不需移送审理的案件,由承办的纪检监察室直接将调查材料立卷归档。要认真细致的清理、整理、登记、装订。总的要求: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洁、便于查阅。立卷归档要从实际出发,可以一案一卷,也可以一案多卷,多案一卷。案情复杂、材料多的可以主卷和附卷。作为定性处理的主要依据材料入主卷,其他材料入附卷。

7、结案。作出处分决定,重要职务的要报同级党委批准,形成处分决定,形成书面通知,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单位应在30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处理情况,被通知的单位必须执行,没有商量的余地。在处理中需要把握的要点:1、要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被处理的对象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3、被处理的对象不允许有党纪政纪的特权。4、被处理的对象违纪都要依纪追究。

办案必须讲程序,程序就是法,许多同志不太注意程序,忽视了其中某一个环节而导致案子被翻。因此,严格按程序办事,是每个纪检干部的基本功,通常说的办成铁案,就是按程序做到“三坚持”,即:坚持用事实说话;坚持用条规说话;坚持按规矩用文字说话。

四、查办违纪案件要讲究方法

查处违纪案件首要的是事实清楚,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证据是基础。取证难,是查办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最大的难题,取证工作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与违法违纪者进行智慧与力量较量的工作,许多重要证据并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到手的,需要我们煞费苦心,巧用方法,才能达到目的。从过去工作的实践看,有这样一些作法可以借鉴:

一是盯住关键,穷追不舍;二是利用矛盾,相机突破;三是旁敲侧击,逼其就范;四是抓其痛处,断其退路;五是出其不意,回避不及;六是多方连动,无法串通;七是声东击西,捷足先登;八是过真有假,细找破绽;九是当断即断,证据保全;十是虚张声势,明马暗车;十一是苦寻苦找,大海捞针;十二是虚实相济,投石问路;十三是全面清理,逐一核对;十四是现场勘察,一目了然;十五是平平细读,巧点要害;十六是引而不发,深追深挖;十七是开门见山,单刀直入;十八是不失时机,起网收鱼;十九是言明利害,限期说清;二十是敢用措施,杀鸡治猴;二十一是政策攻心,敲山震虎;二十二是指明条规,对号入座;二十三是以其之矛,刺其之盾;二十四是化整为零,分段落证;二十五是搬掉大树,后靠无望;二十六是已有之玉,琢磨成器;二十七是去隐现真,剥皮见心;二十八是盘根问底,原形毕露;二十九是抓住主蔓,顺藤摘瓜;三十是现有证据,辩核真伪;三十一是他山之石,借以攻玉;三十二是洞察秋毫,蚂迹寻踪;三十三是晓理动情,出示真据;三十四是浊流不流,源头找因;三十五是归途相截,无法提防;三十六是相求可应,有予必取;三十七是找准钥匙,启开难锁……。

流水无常形,布阵无常势,办案无常法。在查办违纪案件的过程中,取证本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方法,需要办案人员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以获取准确、真实、充分、有效的证据为目的。目标是明确的,方法可以灵活。关键靠办案人员精心、精细、精明,“三精”出高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我们能把握战机,善用计谋,再难的案件,也还是能找到恰当的突破方法的。

五、办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人的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主观印象。人们健康的心理,能保证、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不健康的心理则会影响、阻碍工作任务的实现。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矫正不健康的心理,化消极心理为积极心理。查办违纪案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这一工作过程中,办案人员必定会要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因而发生和发展着种种心理现象和心理过程,案件办得成功与否,与办案人员心理素质、心理状态有着直接的关系。办案人员一定要善于自觉地进行心理调节,保持健康的良好的心理状态。我们正处在改革发展的新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新情况,办案人员往往容易产生某些不利于办案工作进行的心理。常见的有:

一是畏难心理;二是急躁心理;三是厌倦心理;四是憎恶心理;五是恻隐心理;六是忧虑心理;七是先入为主心理;八是贪利心理;九是碍情面心理;十是感恩心理。还有悲观心理、攀比心理、恐惧心理、仿效心理、报复心理等等,也有可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产生。只要上述种种不健康心理一旦不同程度的产生,就必然阻碍着办案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办案人员要有意识地进行自我心理调节,防止和克服不健康的心理。

怎么样才能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呢?第一,要加强党性修养,增强事业心、责任心。要有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敢于自我牺牲的思想准备。第二,要强化自我心理调节意识。要善于自我认识、自我克制,遇事不慌,临危不惧,镇定自若,深思熟虑,审慎周密,不鲁莽、不草率,不马虎、不急躁。第三,要勇于实践。多办案,办大案,办难案,经历多了,经验丰富了,把握就大了,心态自然舒坦了。第四,要光明磊落,豁达大度。处处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不卑不亢,平等待人,能恶人、能容人,以平静的心态占据有利的心理位置,驾驭复杂的工作局面,变不利为有利,尽可能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与被调查人心理相容。第五,自觉掌握和运用唯物辩证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胸中始终有唯物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