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white dolphin:连续犯的构成与认定-案例分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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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的构成与认定

2004-8-1 16:3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一、           案情

  被告人:卞某,男,34岁。

  被告人:王某,女,31岁。

  1998年2月,被告人卞某与其妻被告人王某将黄某骗至安徽省寿县,出卖给寿县农民韩某为妻,得赃款4000元。1998年3月,被告人卞某将妇女唐某带至安徽省寿县,出卖给寿县农民时某为妻,得赃款3000元。1998年8月,被告人卞某以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林某从家中骗出带至安徽省寿县,出卖给寿县农民常某为妻,得赃款3500元。1998年11月,被告人卞某将被害人唐某骗出,出卖给寿县荆塘乡农民常某为妻,得赃款3600元。1998年间,被告人卞某、王某以做生意为名,将正在玩耍的被害人李某骗至安徽省霍邱县,出卖给霍邱县农民吴某为妻,得赃款3500元。卞某与王某采取类似手段拐骗十余位姑娘并卖至安徽、河南等地。直至2000年2月案发。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妇女罪对被告人卞某、王某提起公诉。某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王某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第240条,作出如下判决:卞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问题

  1.如何理解连续意图?

  2.犯罪行为连续状态如何认定?

  3.卞某、王某行为是否构成连续犯?

  4.连续犯与徐行犯如何区分?

  三、研讨

  1.连续意图问题

  连续意图,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之前,对于即将实行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的认识,并基于此种认识决意追求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连续意图是决定是否成立连续犯的要素之一。

  (1) 连续意图的性质

  行为人的连续意图的性质与其所支配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的性质必须一致,即连续意图既定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各个具体的犯罪故意,应同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犯罪必要构成要件的内容。否则,与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所支配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连续犯的组成部分。例如,行为人的连续意图是计划连续实施投毒杀人的犯罪行为,但在杀人行为连续进行的过程中,行为人又产生强奸犯罪故意并实行了强奸行为,强奸故意显然与投毒杀人的连续意图性质相异,强奸犯罪当然不构成杀人罪连续犯的组成部分。连续意图的这一特性,是由连续意图与具体犯罪故意的基本关系即主从关系决定的。

  (2) 连续意图的形成

  连续意图必须形成于一系列呈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并在全部连续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始终起支配作用。这是由前述两个特性派生的连续意图的又一重要属性。根据这一特性,凡不是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下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均不属于基于该特定连续意图所构成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有:

  -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形成之前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支配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以该特定连续意图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如出纳员某甲在偶然发现单位财务制度存在疏漏之处,认为有机可乘,遂将8000元公款窃为已有,此后某甲产生利。用财务制度混乱连续实行贪污行为的意图,并分7次窃得公款60000余元。此案中,某甲贪污8000元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就不是后来构成连续犯的贪污犯罪的组成部分。

  -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及相应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以该特定连续意图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不属于以该特定连续意图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其形式大致有两种:其一,在特定连续意图所制约的既定犯罪实施过程中,产生与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及相互犯罪行为,不论原既定犯罪是否继续进行,新的犯罪故意支配的犯罪不属于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原既定犯罪依然构成连续犯。如其甲连续作案窃得80000元以偿还赌债。在第三次入室行窃时曾强奸一女。以后某甲依然连续作案。该案中某甲就构成一个强奸罪和盗窃罪的连续犯。其二,在特定连续意图所制约的既定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产生另一特定连续意图并转而实施另一性质的连续犯罪,行为人侵构成两个触犯不同罪名的连续犯。例如,某甲伙同某乙曾连续抢劫数次,后感到抢劫犯罪易于暴露且每次所获赃款太少,进而转为连续进行盗窃犯罪。该案中,行为人就分别构成抢劫罪的连续犯和盗窃罪的连续犯。

  总之。凡与特定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或者在既定连续意图之外产生的犯罪故意,其所构成的犯罪均不属于特定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3)连续意图的形式

  连续意图的基本形式分为确定的连续意图和非确定的(或概括的)连续意图两种。两种连续意图没有本质区别。[1]连续意图确定与否,主要指行为人对即将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程度。以及具体犯罪的对象、结果、时空条件、方法、次数等因素认识的确定程度,而并非指行为人是否具有对犯罪行为连续性的认识,以及是否具有追求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及此种心理态度是否确定。[2]换言之,无论是在确定的连续意图,还是在概括的连续意图的条件下,行为人对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连续关系都有所预见,并且对各个具体犯罪的连续进行状态都持希望发生或追求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确定的连续意图,通常表现为或在犯罪着手实行之前转化为犯罪人拟定的详尽、具体的犯罪计划,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按计划逐一实行的。非确定的连续意图,通常表现为犯罪人只有概括的连续犯罪意向,并无明确的作案计划和严格按计划实施的连续犯罪行为。例如。某甲为筹措结婚经费决意连续进行盗窃犯罪。但具体的作案对象、地点、方法、次数等并不确定,而是见机行窃。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连续意图可能呈现复杂的样态。某一特定的连续意图在形式上发生确定与确定的相互转化,或者某一特定的连续意图同时兼有确定与不确定的特点。连续意图形式的相互转化,主要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具有确定或不确定的连续意图,但在连续犯罪进行过程中连续意图的形式发生变化,转为另一种形式的连续意图但连续意图性质依旧。例如,某甲具备连续盗窃的不确定意图,实施过程中发现被盗单位的防范制度宽严不一,于是转为查明情况选定对象,一夜之间连续行窃数次。连续意图同时具有确定和不确定的特点,主要是指行为人于犯罪之前形成的特定连续意图,既有确定的内容也有不确定的成份。例如,会计师某甲意图连续实行贪污犯罪,作案地点选择在本单位,作案对象确定为自己经手的公款,但至于何时实行犯罪和犯罪的具体次数等并未明确。

  2.连续关系的认定

  连续犯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关于判断犯罪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的标准,刑法理论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的聚讼。主观说主张构成连续犯以行为人的意思或决意是否单一为标准。客观说主张构成连续犯以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是否连续为标准。依行为客观方面侧重点不一,具体客观说分为:时间说(犯罪事件和地点有连接)、结果说(结果单一)、方法说(行为的手段方法同一)、机会说(利用同一机会)、类似说(行为外部有相类似的特征)、法益说(侵害同法益)、罪质说(罪质同一)等。折衷说主张用主客观方面两方面要素研究连续关系,犯罪意思与犯罪结果都必须单一,才构成连续犯。[3]我们认为,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以反映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对立统一特性的连续意图及其所支配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作为标准,即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之内连续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数个犯罪之间就存在连续性。

  从本质上讲,连续关系是犯罪的连续意图及其所制约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的统一,犯罪的连续意图与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相互作用于一个统一体中,两者相辅相成。犯罪之间连续关系成立的主观根据,是行为人的连续意图及其制约下的数个同一统犯罪故意;犯罪之间连续关系成立的客观基础,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的状态。[4]具体而言,行为人虽主观上具有连续犯罪的意图,但在客观上缺乏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客观上具有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连续犯罪的意图,都不能构成连续犯,只能成立其他犯罪形态。犯罪的连续意图和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对于认定连续犯的成立,具有不可分离的同等重要价值。连续意图是连续关系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其表现为:一是连续意图是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状态形成的主观前提;二是连续意图对于认定连续关系的形成与否具有重要的甄别功能。即一旦确认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连续意图,即使其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出某种连续状态,也不能成立连续犯;三是确认连续意图及其所支配的犯罪故意,有助于将不属于连续犯组成部分的犯罪分离出来,即见在连续意图之外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应的犯罪行为,不可能依附于或客受制于连续意图,因而也当然不是连续关系或连续犯的组成部分。行为的连续状态是连续关系形成的必要性因素,其表现为:一是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是连续关系的客观外在表现,若行为人的连续意图在犯罪已经着手实行后并未转化为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的连续关系便不能成立;二是在一定条件下,有必要通过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可表明犯罪行为连续状态有无的危害行为性质或特征(如手段、时间),才能准确判断行为人有无连续意图以及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之间有无连续关系。

  此外,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相隔时间的长短,并非决定犯罪之间连续关系的独立因素,只是从属于犯罪的连续意图和犯罪行为连续状态相统一标准的附属因素。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实施的,判决宣告是中断连续犯所包含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连续性的界限。

  3.卞某、王某行为构成连续犯

  对于连续犯,刑法草案第22稿第73条规定:“连续几个行为犯一个罪名的,按照一个罪论处;但是可以从重处罚。”[5]后来该条规定被删除,其理由为:“何谓‘连续行为’,认识上不太一致,法律上规定了,容易引起争论,不如由学理上去解释,更灵活些。”[6]现行刑法中未明确规定连续犯。但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连续犯的认定关系到时效和法律适用问题。在跨越刑法施行日期的犯罪行为,需要注意刑法的选择使用问题。

  我们认为,被告人卞某、王某初次犯罪行为始于1998年2月,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于2000年,每次犯罪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犯罪之间具有连续性,各次犯罪均构成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罪,构成连续犯。

  4.连续犯与徐行犯之区分

  连续犯与徐行犯在客观外部特征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动作)或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一个犯罪行为,因而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亦称接续犯,构成徐行犯的原因主要可分为两种: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将本可以一次性完成的犯罪行为分解为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其总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7]例如某甲意图毒杀某乙,某甲将足以致命的毒药均分为三份(每份未达致死量),在一周内分三次给某乙服食,结果造成某乙死亡。二是由于客观因素或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的影响,致使行为人只能以致个举动或危害行为构成一个完整的在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例如,某甲意欲盗窃500公斤大米后转手倒卖,但限于体力和可乘作案之机短暂,每晚只能一次窃走100公斤大米某甲于5天内窃得500公斤大米。

  连续犯与徐行犯存在本质差别,主要表现为:第一,连续犯必须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呈连续进行状态;徐行犯只具备一个犯罪行为,是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自然举动或危害行为呈连续进行状态。第二,构成连续犯在主观上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且数个犯罪故意均为预谋故意;构成徐行犯在主观上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且该犯罪故意既可是预谋故意也可是突发故意。第三,连续犯的犯罪对象既可是同一的,也可是非同一的;而徐行犯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同一的。第四,连续犯是实质数罪,而徐行犯是单纯一罪。第五,在我国,刑法未对连续犯作出明确规定,它属于处断上的一罪;而徐行犯虽然没有总则性刑法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存在着分则性刑法规范将其规定为一罪和处断上将其作为一罪的两种情形。第六,连续犯一般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徐行犯是单纯一罪,必须按一罪论处,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处写犯罪情节相适应的刑罚。

  (黄京平  蒋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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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8页。

  [2] 参见高铭喧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5页。

  [3] 转引自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90—691页。

  [4] 参见高铭喧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80—581页。

  [5] 参见高铭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06页。

  [6] 参见高铭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06页。

  [7] 这种情形也是国内某些论者对徐行犯的定义。参见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97页。我们认为这一定义缩小了徐行犯存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