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jackson的皮肤: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这帐找谁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09:49:45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这帐找谁要??70年前红军拿走的80个银元找谁还 “我家藏有一张红军时代的借银凭条,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川陕省工农银行出具的,借了80个银圆,由于历史原因,这张借据一直没有兑换,现在还能把它换成钱吗?”前日上午,家住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的余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出了埋藏自己心中已久的一个忧虑。 偶然发现 红军借了80个银元 在余先生家中,记者见到了这张穿透70多年风雨迷尘走到今天的珍稀借条。 借条的纸张是一种泛黄的宣纸,长约33厘米,宽约18厘米,上面有红色线条的竖格,竖格有两大栏,考虑到了从中间折叠的因素,但用毛笔书写的借银文字却是按左右顺序,从“天”到“地”,并没有受两栏的限制。 借据的抬头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川陕省工农银行临时借银。”内容两个自然段:“川陕省政府为供给战时紧急之需,暂向群众借银,特给此证为凭/借银时按川陕省工农银行决定支借,持此证者可向当地政府如数领还。”最后落款的经手人是“嘉陵县财经委员 王金光”。 在这张借据上,有三枚分布很讲究的印章,印章的红色字迹全都清晰如新。最大的一枚是椭圆形的,“横跨”借据的抬头和内容,上面的篆体繁写文字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川陕省财政委员会印”。里面有繁写“工农贷币 不折不扣”等两组竖排的文字。借据文尾是一枚边框线条很粗的方章“川陕省工农银行印”。左下姓名旁还有一枚“王金光”的私章。 这张借据虽然是手写的,文字也不怎么美观,但看上去制作得十分正式,上面不仅加盖了这么多的公私印信,而且在最右端的地方,记者发现破损的边缘处整齐排列着不少印刷留下的红色方形实点,还残留着一些“号”“元”等字符依稀可辨。记者根据借文及借据的样式推断,这张借据并不是孤立的,当时可能制作了一批,而且是双联制,可留存根的。 “嘉陵县”是红军时代在距广元约30公里的今广元市元坝区城区设立的苏维埃政权。对于这张借据,余先生在反复研究并私下找到一些喜欢搞“红色收藏”的朋友鉴定后,认为其真实性不容置疑。 探询历史 借据至少72岁了 奇怪的是,这张借据上没有落下借款日期,也没有写明究竟什么时候还款,有没有利息,付多少利息等等。 余先生说,从这张借据“为供给战时紧急之需”、“按川陕省工农银行决定支借”等文字分析,当时的借款带有某些“霸道”的气息,有强制性,针对的可能也不是一般百姓,因为那时穷困的广元地区(苏维埃嘉陵县设在今广元市元坝城区)买头可用的耕牛犁田需5个大洋左右,所以一下子能拿得出八十个大洋的人应该是“财主级”的人,十分鲜见。余先生本人是绵阳人,爱人是广元人,祖上都不怎么富裕,对于这张借据的来历,他称是妻子在老家的一处地方偶尔发现的,是否是妻子家前辈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东西,不仅妻子不明白,而且现年70多岁仍健在的老岳父称他也说不清楚。 查阅了残留极少的一些有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川陕省工农银行的资料后。余先生得知,它成立于1933年的巴中市通江县城,随同工农银行的成立还在此地建立了造币厂。工农银行后随红四方面军总部迁移至旺苍县城。1935年3月,红四方面军战略转移,工农银行也离开广元。根据红军在广元逗留的时间推断,此借据的书写时间应该在1933年下半年至红军1935年3月大撤离前夕。在广元县志中,余先生找到了当年苏维埃嘉陵县的主席名叫“王金先”,不知道是否是“王金光”的兄弟,无从考证。 借据变现 80块大洋债权今咋讨 余先生表示,找出这张借据后,自己曾有找相关单位兑付还帐的念头,但有两个问题无法明确,一是找谁还钱,二是还多少钱呢? 首先,这张借据上写明“可向当地政府如数领还”,由于当时是“暂向群众借银”,“临时借银”,所以,这张借据上指明的还钱政府应该是“嘉陵县苏维埃政府”(经手人也是“嘉陵县苏维埃政府”的财经委员),但“嘉陵县苏维埃政府”1933年7月23日成立,到1935年3月终止,只存在了15个月(根据《广元县志》记载)。此外,作出借银“决定”的川陕省工农银行,存在的时间也与“嘉陵县苏维埃政府”大致一样,红四方面军撤离川北不久,即终止。找这两个单位还钱肯定是不可能的事实了。 其次,还多少钱合适也是一个问题。余先生咨询了一些律师,如果“依法”兑换,按照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一)种可能还钱数为“0”,因为这张借据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红军与他的这张借款合约已经70多年了,间隔了几代人,能属于“特殊情况”吗?难说。(二)种可能是可要回80元的本金或者本金加一定利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的借款,只能要回本金,可是,当时是“临时”借款,如果是长期借款,不约定利息肯定不公平,所以利息应该适当计入。可是,新问题又来了:现在的法律对以前的借据有约束力吗?如果有,那长期到“70”多年的利息又该怎样计算呢?又难了。 特殊个案 银行财政称缺乏履约的相关政策 《南方都市报》2006年7月12日曾经报道了一起事例,与余先生的情况颇为相似。江西吉安市万安县有位钟先生1995年2月拆除百年老屋时在一处墙缝里偶然发现一张红军借据,借据标明,所借款项为5元钱,分七年偿还,每年付给利息两角五分。支付利息的凭证——七张小票也连在这张票据上。票据上面注有“国民经济人民委员林伯渠,财政人民委员邓子恢,以及毛太祖主席”字样和三人的印章。借款日期为1934年10月1日。另一张是借粮的票据,上面内容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借谷票,干谷五十斤。1995年4月,钟先生的父亲将票据复印,并写了一封信询问票据现在是否有效,寄给江西省财政厅。当年4月18日江西省财政厅答复,借据依然有效,请他到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局兑换。但钟父最终把这些票据保留下来,作为一份历史资料收藏了。 按照这个孤例,余先生是否可以也向“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局兑换”呢?昨日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和广元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侯丰荣在听取记者的有关情况介绍后表示,人民银行目前无法给余先生进行兑付,首先,对这张借据的订立情况无法考证;其次上级目前也没有下发有关兑付红军时期借贷的政策规定。广元市财政局副局长苟贵春也表示,余先生所遇到的情况十分个别,广元市财政系统还没有兑付过此类借据。他建议余先生向省一级财政机关提交有关证据,寻求政策支持,由省财政厅制定兑换政策。 记者随后将人行及财政局的采访情况告知余先生。余先生听后表示,能履约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把这些稀罕东西当成“宝贝”珍藏,也未必不是一桩幸事。但他自己不准备放弃在适当的时候兑现这张借据的权力当时大概: 一头耕牛=五个大洋
附上一张当年的借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