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多少才算高:高级专卖管理员教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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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3 19:46:57)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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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案件的移送可以分为行政移送和刑事移送,行政移送已在中级篇作了介绍,这里要学习的是涉烟案件的刑事移送以及涉烟犯罪的相关知识。另外,证据的审查使用和听证的组织实施也是本节学习的重点。
证据的审查与使用
(一)证据审查、使用的概念
证据审查,是指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程序参加人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别真伪,确定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程序活动。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证据是指对已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进而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或者给予什么处罚的问题。
(二)证据审查法则
证据的审查包括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在审查判断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特性法则。即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以及相关证据形成的环境条件,进行具体分析以鉴别其真实可靠性。这一原则将在证据审查内容分类时阐述,在此不作详述。
2.矛盾法则。即发现证据中的矛盾,排除虚假的证据材料。这种矛盾可能产生于同一证据之中,也可能产生于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矛盾的出现说明有虚假证据存在。因此必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排除虚假证据,使矛盾得以解决。这一发现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加深认识,鉴别证据真伪和揭示案件真实的过程。
3.实践法则。即通过实验、辨认和鉴定方法,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伪鉴别。实验方法是指模拟同等条件,再现案件中的某些情况,用实验结果来鉴别证据的真伪。辨认是指组织知情人或不知情人,对有关物品进行辨别,以辨别其真伪和客观混淆程度。鉴定是指由国家确认的检验机关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用科学技术手段来分析鉴别证据的真伪及其成分含量等。
4.综合法则。即将案件中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对比,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在审查各个证据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各要素及重要情节之间的证据不存在空缺,不存在矛盾,并协调一致,结论同一,也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表明全案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此时可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结论。
(三)证据审查的方法
对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也称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合法性等。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对证据的审查应该从证据的固有属性入手,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亦即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现象;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取得形式要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要合法,证据的取得程序要合法等方面。具体来讲,常用的证据审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1.整合认证法
对证据要全面审查,具体分析。大多数案件中都存在不同类型的证据,如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等,每一证据的证明力不同,证明事物的程度也必然不同。在案件审理时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并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笼统的进行高度概括。如朱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案中,朱曾先后五次出售假冒卷烟,每次销售价格均不同,既有当事人陈述、又有销售记录,还有证人证言,在计算销售金额时不能以一概全,要全面分析审查,准确计算。因此,审查证据时应当整合各种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查。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证据内容的审查必须结合案情进行,否则便不能正确审查证据,达不到审查证据客观、关联性的目的。
2.资格确认法
审查时必须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合法形式、客观真实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情况,即审查证据的法律资格。一是收集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这是指的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的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证据的来源,是认定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方面,通过审查证据的来源,可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信。二是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直接影响证据能力,尽而影响其证明力。如没有执法资格的人收集的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是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主要包括审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过程等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尤其是审查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对照分析法
证据审查时应当注意将某个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就其自身来审查,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如果将其与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进行审查,就可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这种综合分析,应当针对不同证据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审查。如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证明案情的,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因此对物证应当着重审查其外形、属性等,对书证则应重点审查其记载的内容。如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勘验、检查笔录的综合分析;也包括同一类证据前后间的区别分析。如对当事人在几次询问中的不同供述进行分析等。
4.询问释疑法
询问释疑法是指在审查证据时对某些重要问题重新向有关人员询问,确保认定的准确。很多办案人员认为重新询问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去询问有关人员,其实不然,实际上很多案件都有询问的必要,特别是一些有疑点的案件,应尽可能地直接接触有关当事人,从而得以检验调查人员收集证据是否客观公正,当事人的辩解是否成立,还可以直观地了解当事人的年龄、精神状况,以及记忆、认知、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了解这些情况,有利于辨明真伪,把好证据关,并且常能发现一些从案卷中发现不了的问题。
5.比较取舍法
比较取舍法就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前后发生变化的同一证据进行对比,去一取一的分析方法。如针对当事人不同次询问时,陈述的不同结论,就需要比较后作一取舍。对前后发生变化的证据,要审查分析原来的证据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如能印证就能采信;否则,就不能采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6.矛盾排除法
矛盾排除法是指在案件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通过分析论证,排除其中部分证据,采信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在案件处理时,现有证据间存在矛盾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去伪存真,要从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陈述一致、是否与确定的案件事实一致进行分析,还要注意证据的内容是否合理、证据的提供者与当事人的关系、提供证据的动机、收集证据的方式是否存在问题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再确定矛盾证据的可采信度。
(四)证据审查内容
证据审查内容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个方面,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性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以及证据的证明力。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所确定的证据的种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介绍不同证据的审查内容:
1.书证。对书证的审查应当围绕以下几点进行:
(1)书证的形成过程。查明书证的制作者、制作过程、制作方法,确定书证有无伪造、变造、涂改、增减等情况,确定复印件的形成过程、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2)书证内容是否真实。将书证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听取各方当事人对书证的看法,确定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
(3)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大量应用各类证件,如准运证、各类许可证等,这些证件都要求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应当查明这些文书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
2.物证。对物证主要审查:
(1)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
(2)物证收集和保管是否依法进行。
(3)物证是否真实可靠,即该种物证是否具有客观性。
(4)物证本身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即审查认定某一物证的存在与否能否足以影响到特定的案件事实所呈现的实际状态。
(5)审查认定物证的证明方式,凡是物证以其存在足以影响发现案件事实的一部分的,即具有直接的证明力;而凡是物证以其存在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或构成发现案件事实的线索的,则为具有间接的证明力。
(6)对物证证明的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辨认、鉴定、比较法和印证法,尤其要与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其他类别的证据相互印证。
3.证人证言。对证人证言主要审查:
(1)证人的作证能力,即证人的作证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2)证人是否如实提供证言。
(3)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证明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
(4)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以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受干扰,都会影响证明力。
(5)证人与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6)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4.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的陈述主要审查:
(1)当事人陈述的来源,即是否是违反法定程序所得。
(2)是否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一致,即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3)当事人陈述是否符合逻辑。
(4)当事人陈述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这是分辨其真假程度以及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的关键,只有在查明当事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吻合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视听资料。对视听资料主要审查:
(1)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即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证实事实。如对于录像资料则要查明,被录像人的各种行为是否是在受到威逼或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即对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要审查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即视听资料是否被删节、剪接、篡改。
6.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主要审查:
(1)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3)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明确、完整。
(4)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5)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7.勘验笔录。对勘验笔录主要审查:
(1)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3)笔录上有无篡改或者伪造现象的发生。
(4)现场检查情况,重点记录违法物品、设施所在位置。
(5)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名称和数量。
(五)使用证据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只有对证据进行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明确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才能使证据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保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1.证据的证明对象
证据的证明对象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违法事实、违法主体、程序事实及证据事实四个方面:
(1)违法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应抓住其主要核心内容,即“五何”要素予以证明。“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活动、其危害后果如何,通俗地讲即什么人于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做了什么事,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搞清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涉及的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品种、数量、价格、金额、获利等违法活动的方式、手段及重要情节、直接危害后果。同时对于当事人主观方面应知或明知的动机、目的,以及有无应当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搞清楚。违法事实的“五何”要素在一个案件中缺一不可,任何一个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要素都可能导致案件事实的不清,出现处罚上的违法。如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不同的管辖问题;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涉及是否超出时效问题;违法危害结果直接决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问题,同样一批假冒卷烟,销售与否,销售价格、获利情况都影响当事人最终承担的法律责任。
(2)违法主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违法主体是谁,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谁违法,谁负责”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其中的“谁”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具体从事违法行为的人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企业雇员以企业名义从事涉烟违法行为,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个体户的从业人员违法,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单位内部部门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等等。在证明违法主体时,切忌粗心大意,应有足够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该主体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就可能造成“张冠李戴”,处罚错了当事人。
[案例5]
李某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摆摊零售卷烟,卷烟进货由其丈夫周某负责。其丈夫周某在商店内从事无证批发烟草制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违法行为。证据证明周某在从事违法活动时李某没有参与。本案应由谁承担行政责任?曾有不同意见。大家分析后,一致认为应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者李某承担,理由如下:第一,李、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财产(含经营财产)共有;第二,本案属家庭经营,李某零售的卷烟也是周某一起购进的,说明其经营活动不能严格分开;第三,周某违法经营的地点就是李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的经营地址。
(3)程序事实。程序事实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违法和解决如何处罚等问题,但对证明办案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能否顺利进行处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法制的进展,执法程序如同实体一样重要,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行为。程序合法是“处罚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办案程序规定均作了相应的规定,执法人员必须依程序进行,同时,还必须以证据证明办案过程中遵循了这一规定,以保障所进行的执法活动合法有效。
(4)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材料中反映的实质内容。获取证据应是已知事实,但就办案工作而言,任何证据事实未经查证核实前,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自古就有“孤证不立”之说。办案工作中获取的任何证据,都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它所反映的实质内容是真实的。可见证据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审查判断证据,使用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的过程,也就是证明证据事实的过程。经过查证核实的证据事实,才是定案的依据。
证明对象是需要用对案件处理有意义的事实证明的,但依据法律规定,有些对案件处理有意义的事实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这类案件事实称为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行政证据制度中,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推定、行政认知的事实。推定是指根据一种事实的存在,而推断或确定另外一种事实的存在。作为出发点的事实称为基本事实,被推定存在的事实称为推定事实,只要基本事实存在,就假定被推定的事实存在。如在某零售户经营场所查获未带有当地监销标识的卷烟一件,可以以此事实推定当事人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存在,而不需要加以证明。行政认知是指行政机关对一些案件事实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常识,直接认定,无须用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④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将该规定应用到行政程序中,实际是认可行政认知。
2.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依法对特定主张所承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责任。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行政有证在先原则”的规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进行,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后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其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得所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充分调查和收集证据,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案件的发生。
[案例6]
2002年5月15日,乙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三中队在市场例行检查时,于该县幸福镇孙旺村丁某商店内查获全包大鸡2条,盖红塔山1.3条。从包装、印刷等情况分析,初步判定这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遂开具证据登记保存单,制作现场《询问笔录》。经询问证实,当事人丁某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是丁某为本村居民李某代卖,丁某不承认为假冒卷烟。乙县烟草专卖局于5月25日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于5月30日提起诉讼,理由为认定假冒卷烟行为无效。为确保证据更加充分翔实,6月5日,乙县烟草专卖局将卷烟送省烟草质量监测站进行鉴定。经鉴定全部为假冒卷烟,系非法生产的卷烟,并出具检测报告一份。本案经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认为,乙县烟草专卖局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未将涉案卷烟送交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诉讼期间内对卷烟进行鉴定,不但违反证据收集法定程序、不足以证明涉案卷烟为假冒卷烟,而且违反了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原则,其所提供的鉴定报告无效,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最终做出撤销乙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3.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适用
证据规则是关于取证、举证、补证、质证、认证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施行,为行政程序中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法律规范。这里对证据采信规则和证据排除规则作简要介绍,供行政处罚时参考借鉴,以不断提高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1)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是证据使用人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确定证据采信规则的目的是,在证据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证据效力的高低。根据最高人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①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②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④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⑤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⑥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⑦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⑧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⑨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2)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某一证据材料具有证明价值本应予以认证采纳,但基于种种原因不得采纳来认定案件事实而被排除作为证据的法则。最高人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⑦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听证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平执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目前,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听证工作的是各单位的法制部门,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听证会进行检查、监督。听证会的组织过程可以分为听证前准备、听证的实施和听证报告三个阶段。
(一)听证前准备
1.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主持人应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且非本案的调查人员。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证处理的,应当回避。记录人员应当是工作细致并有一定记录能力的人。
2.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日期后,应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并告知其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等权利。
当事人要求变更听证日期的,应当允许,但只能延期一次。当事人如果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主持人应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会举行前,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说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权限等。
听证会举行的地点,一般是组织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所在地。
3.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
公告可以采取在报刊、公告栏刊登等方式。
4.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在听证举行之前,应调阅案卷,熟悉案情。
(二)听证的实施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及鉴定人。
1.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2.由案件调查人如实陈述调查案件的过程、认定的违法事实、出示相关的证据,提出处罚建议。
3.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听证在实质上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特别程序,因此当事人有权向听证主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主持人应予审查并收录在案。
4.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当事人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问题,进行质证;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予以正面明确答复、解释。
5.最后陈述
(1)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2)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3)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6.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可以要求对听证记录进行补充、修改。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三)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书属于内部法律文书,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结束后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文书。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向本机关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首先应写明听证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的情况等。其次,写明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针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证据,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总结,总结听证各方在事实认定、证据认定以及案件定性上的共同点与分歧。再次,写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适用问题。最后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
涉烟刑事案件的移送
(一)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的概念、意义
1.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的概念
涉烟刑事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情节、后果、金额等,根据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活动。
2.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的意义
(1)依法移送涉烟刑事案件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体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刑法》规定了拒不移送刑事案件罪。因此依法移送涉烟刑事案件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义务,依法移送涉烟刑事案件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体现。
(2)依法移送涉烟刑事案件是彻查涉烟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当前,涉烟违法活动呈现专业化、隐蔽化、网络化等特征,一些后果严重、影响大,涉嫌犯罪的涉烟案件,只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才能充分运用刑事制裁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对于维护法律权威,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的主要依据和情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烟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有:《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颁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的《关于移送涉嫌走私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2000]24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等。根据规定,涉烟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烟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烟草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烟草制品冒充合格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3)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4)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5)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2.涉嫌非法经营罪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曾经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4.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5.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6.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走私烟草专卖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2)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三)主要涉烟刑事案件罪名及构成要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①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复杂客体。
②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即假冒产品和劣质产品。假冒产品是指产品的产地、生产厂家、种类等方面假冒其他的产品。劣质产品是指质量低劣,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具体犯罪行为表现为:
a.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b.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c.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还必须达到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犯罪才能成立。可见,行为特征和违法销售金额标准,是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要件。所谓“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③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构成。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
④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并且行为人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本罪的,在量刑上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二是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三是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四是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3)关于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定罪处罚问题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①客体要件。市场经济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盲目性等消极因素,在合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制止非法经营行为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国家对某些重要商品实行由特定部门统一经销的专营、专卖制度,也有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许可制度,宏观调控手段有利于促使市场经济正常建立、运行和完善。非法经营既侵犯了市场管理制度,有时还同时侵犯国家的商品专营专卖制度、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等。
②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三要素:
a.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首先是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关于对部分物品实行专卖、专营,对部分经营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审批制度的规定。
b.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主要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物品在特定的经营环节和经销渠道上,只能由国家指定的专营、专卖机构进行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事实上不可能获得许可。我国目前专营、专卖物品主要包括烟草、食盐、金银以及其他贵重金属等。这些物品往往关系国计民生,或者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
c.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主要是看违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同时结合其他情节全面分析。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多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经行政处罚后再犯的;导致市场严重混乱的;抗拒检查,冲击市场管理机关或围攻、殴打管理人员的;对检举人、揭发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利用职权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影响极坏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③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④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是非法经营行为而故意实施之。不知其行为为非法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但是,不以是否获利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2)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本罪的,在量刑上分以下二个档次:
一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3.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①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②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假冒商标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a.行为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b.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c.情节严重。
③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构成。
根据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④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如果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不构成本罪。
(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本罪的,在量刑上分以下二个档次:
一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①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②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售出假冒商标商品。销售行为既可以是批发,也可以是零售;既可以是代销,也可以是贩卖。同时也包括在其他商品的让利销售中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为“赠品”处理的行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抵作货款或者偿还债务,也属于“销售”。
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与扣除成本后获利的违法所得金额并不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根据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这种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③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构成。但不包括在所销售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即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于吸收犯,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成立本罪。如果犯罪人同时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成立数罪。
根据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④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强调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明知”的认识因素。而《刑法》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构成要件及危害结果的明知。
根据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被人欺骗,或者进货渠道复杂,疏于防范,又疏忽大意,不加辨别,销售了假冒商标商品的,不构成本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本罪的,在量刑上分以下二个档次:
一是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四)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程序
涉烟刑事案件移送主体一般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收主体则为同级公安机关,涉嫌走私犯罪的移送相关海关执法部门查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规定,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程序为: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附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五)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的其他有关问题
1.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救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的处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4.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涉烟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对发现的涉烟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本章思考题:
1.利用情报的方式有哪些,线索型情报应如何处置和利用?
2.调查取证方案的内容有哪些,如何制订各种类型的调查取证方案?
3.证据审查的方法有哪些,如何正确使用证据?
4.听证的准备工作有哪些,如何实施听证?
5.涉烟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6.涉烟刑事案件的移送如何办理?
第四章  内部监管
学习要点:
1.日常监管方案的内容、要求
2.日常监管考核方案的内容
3.重点检查的概念
4.重点检查的方法
5.问题的定性
6.问题的处理
国家局要求全行业要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逐步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本节主要介绍高级管理员应掌握的日常监管的方案制定、组织方法,以及对日常监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是指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按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工作要求,针对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对象,对日常监管的职责、方法、内容进行界定,形成工作计划和安排,组织辖区内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
(一)日常监管的定义
日常监管是指按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要求,对行业内企业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过程的日常管理监督,预防、制止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及时发现、处理。
(二)日常监管的对象和内容
日常监管的对象是所有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内容是行业内企业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日常监管的对象具体可以分为:
1.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
2.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
3.烟叶种植收购调拨企业;
4.烟叶复烤加工企业;
5.烟草薄片、烟丝生产企业;
6.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生产企业;
7.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
8.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企业。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内的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除外。对行业内企业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见中级管理员篇。
(三)日常监管的方法
日常监管必须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原则开展,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督促行业内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规范生产经营制度规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2.利用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对比,查找异常现象和存在问题。
(1)运用准运证管理系统,监督准运证开具、使用和到货确认的情况。
(2)运用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监督卷烟生产经营的数量、渠道,及时发现超计划生产和超许可范围销售的问题。
(3)运用烟叶、卷烟经营业务系统的作用,管理监督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和卷烟访销配送情况,及时发现烟叶超计划种植、调拨和卷烟超限量供货、违反价格规定、虚假入网等问题。
3.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核查。
4.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轻微违规生产经营问题及时予以制止,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5.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案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及时进行处理。
6.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向本辖区行业内企业及时通报相关的管理规定、管理政策。行业内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局通报计划、价格、牌号等有关生产经营的重要信息。
对行业内企业日常监管的具体方法见中级管理员篇。
1.日常监管机构
各级烟草专卖局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日常监管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具体日常监管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国家局在2007年4月印发了《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统一了省市县三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工作机构设置,明确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职责定位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占本级专卖管理人员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35%、市局不得低于25%、县局不得低于20%。
对辖区内的复烤加工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当派出监管机构进驻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对辖区内的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和其他行业内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可以派出监管机构进驻企业开展日常监管。
2.日常监管职责
省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日常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日常监管制度;组织领导地市级局、县级局做好对行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同级监管、日常监管工作。
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日常监管的主要职责是:一是组织县级局做好同级监管、日常监管工作,及时调查处理不规范生产经营问题。二是对地市公司本级以及所属县营销部(公司)的“两烟”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日常监督。三是对辖区行业内工商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管。对工业企业主要检查按合同、准运证等规定购进原辅材料,按计划、码段组织生产,通过正常渠道销售卷烟等方面的情况;对烟叶复烤加工企业主要监管无合同加工、超合同加工、无证运输以及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对烟机、辅料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检查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工商企业处理废弃烟草专卖品进行监管。
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日常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卷烟、烟叶生产经营业务进行同级监管、日常监管。对卷烟访销配送业务坚持日常监督。对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查超计划种植、合同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符、多签少种、少签多种、亩产异常等问题;对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查超计划、超合同、无合同收购等问题;检查有无非正常渠道调拨烟叶、违规处理报废烟叶等问题。
3.日常监管制度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中,包括如下日常监管制度:
(1)同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发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对同级业务部门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作用,了解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
(2)案件查处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对上级烟草专卖局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和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要认真查处,并报告或通报查处结果。
(3)案件移交制度。对违法、违规案件,凡是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要及时移交监察部门。
(4)举报监督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对举报信息及时处理。
4.日常监管信息化
日常监管信息化就是开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强大计算功能,实现对生产经营数据有效、及时、准确的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解决问题,从而解决传统管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日常监管效率。
日常监管信息化的作用:一是有效地解决了同级监管讲情面、不愿管、不敢管的问题;二是解决不会管的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规范内管工作本身,增强监管效果。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需要具备的功能:一是实时获取生产经营实时数据;二是智能化分析,根据重点监管环节、监管点以及可能出现违规的异常情况,系统自动对生产经营数据进行分析,提出预警;三是自动流程驱动、全程痕迹跟踪,把具体的监管任务以及工作步骤,转变为信息系统程序,从产生预警开始,由信息系统流程驱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完成岗位职责,并自动记录各岗位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留存档案。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是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切实加强对行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日常监管的有效开展。
(一)日常监管考核的内容
1.各级烟草专卖局督促辖区内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生产经营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按内控制度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2.各级烟草专卖局按国家局有关要求,逐级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职责,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的情况。
3.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和国家局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据省级局制订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对行业内企业各类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的情况。
4.各级烟草专卖局开展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定期考核工作情况。
5.各级烟草专卖局对举报信息进行处理的情况。
6.各级烟草专卖局对行业内企业有关领导、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和生产经营业务人员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培训的情况。
1.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局对省级局的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省级局的定期考核每半年一次。
2.定期考核由各级烟草专卖局组成工作组对各直属单位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重点考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各项制度措施的制订、完善和执行的情况。
3.不定期考核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对企业规范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查处内部违规违纪经营案件等方法进行,通过企业规范经营情况反映日常监管的实际效果。
4.各级烟草专卖局对日常监管考核的结果应当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是指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要求,为有效地规范行业内的生产经营秩序,对行业内企业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重点检查,是《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现阶段开展内部专卖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对辖区内烟草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检查,是依法依规开展的检查行为。
重点检查的对象是指行业内所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重点检查的内容是以上企业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内部专卖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薄片)工业企业(含工业公司、卷烟总厂、集团公司):生产所需的烟叶、烟机、卷烟纸、烟用丝束等烟草专卖品的购进、使用、库存及报废处理情况;卷烟生产、销售、打码、扫码、库存、购销合同签订、准运证开具使用情况;试制烟、促销用烟的生产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规购进、报废处理烟草专卖品的问题,有无超计划生产或瞒产的问题,有无不列入计划生产试制烟、促销用烟的问题,有无违规销售卷烟(雪茄烟、烟草薄片)的问题,有无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的问题,有无违反打码、扫码有关规定的问题等。
2.商业企业(含省级烟叶公司、卷烟销售公司):卷烟购进、销售、库存、购销合同签订、准运证到货确认、扫码等情况;烟叶生产、收购、调拨、销售、库存、购销合同签订、准运证开具使用以及专卖品报废处理等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规购进卷烟的问题,有无虚假确认的问题,有无违反扫码有关规定的问题,有无拆单分摊、假入网、超许可范围销售卷烟的问题,有无超计划种植烟叶的问题,有无不按合同收购、跨区收购烟叶的问题,有无违规销售烟叶、报废处理烟叶的问题,有无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的问题等。
3.烟叶复烤加工企业:烟叶复烤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烟叶的复烤加工、调拨情况;烟梗及有关废料的处理情况;准运证的开具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无合同、超合同加工的问题,有无超许可范围违规经营烟叶的问题,有无违规处理烟梗废料的问题等。
4.烟机、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省级物资公司):购销、加工、大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准运证的开具使用情况;烟草专卖品的报废处理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规销售、加工、报废处理烟草专卖品的问题,有无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的问题等。
5.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企业:进出口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出口所需烟草专卖品的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准运证的开具使用情况;烟草专卖品的报废处理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规进口烟草专卖品的问题,有无出口倒流问题,有无超许可范围销售的问题等。
重点检查应定期开展。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中指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以下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每年对本辖区所有行业内企业进行一次以上检查,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予以记录,检查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在本辖区通报检查结果。同时,重点检查也可以根据举报、案件线索随时开展。
开展重点检查的目的及意义是: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坚持正面引导、正面教育,加强组织、推动,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进一步取得实效。通过重点抽查,检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自律教育;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律的内部控制机制、同级日常监管机制、上级严格稽核的督察机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管的三道防线,促进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解决;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行业改革的顺利推进,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二、重点检查方法
以国家局开展对2006年生产经营业务的重点抽查工作规范为依据,本节主要介绍对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烟叶种植收购调拨企业;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烟叶复烤加工企业重点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对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重点检查的方法
检查要点:卷烟购进、销售、库存、购销合同签订、准运证到货确认、扫码等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规购进卷烟的问题,有无虚假确认的问题,有无违反扫码有关规定的问题,有无拆单分摊、假入网、超许可范围销售卷烟的问题。
1.对卷烟购进环节的检查
(1)需收集的材料:卷烟仓库保管账、入库手续及验收单等原始凭证;月购销存报表;卷烟货款结算手续及凭证、现金日记账、三产公司账、月到货确认数据、月扫码入库数据。
(2)检查方法
从卷烟入库验收手续及凭证的数据(仓库保管账或仓储管理系统)方面进行汇总,并和企业综合部门提报的卷烟购进量、省外卷烟购进量、省内卷烟购进量进行对比;再将核实的数据同卷烟到货确认量、一号工程扫码量进行对比,如有差异,查明具体情况及其原因,并作好记录。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1)
卷烟购进业务核对表
单位:万支
月份
卷烟购进量
省外卷烟
购进量
省内卷烟
购进量
卷烟到货
确认量
一号工程扫码量

合计
表4-1
检查准运证到货确认、购销合同、扫码入库等手续,看是否存在违规购进卷烟、虚假确认、违反扫码有关规定等问题。要注意把到货确认日期同验收入库日期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虚假到货确认和违反卷烟扫码有关规定的问题。(虚假到货确认指的是货未到而进行到货确认操作,主要形式:到货确认的卷烟规格、数量与实物不符;条形码与实物分离,在无实物情况,进行到货确认操作的。)
财务从增值税票方面核实卷烟购进数据;检查卷烟货款结算手续、与工业企业的往来账目(每笔付款是否有对应的合同和增值税票),同时检查有无大额现金往来。
结论:是否存在虚假确认、违反扫码规定的问题。
2.对卷烟销售业务的检查
(1)要收集的材料
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①卷烟仓库保管账、出库手续及领货单等原始凭证;②月购销存报表;③卷烟货款缴存凭证及日记账;④业务系统访销配送数据、访销配送小票;⑤三产公司或直营商店订货单;⑥省级局下发卷烟价格文件和对卷烟配送数量限制的规定。
(2)检查方法
按100%入网销售的标准,从访销配送记录、卷烟出库、卷烟销售货款回笼等方面对商业企业卷烟销售业务进行检查,查找拆单分摊、假入网、超许可范围销售卷烟等问题。
核对实际货款回笼、账面销售额
大额现金入账的时间、金额
确定具体牌号时间点
三方核对,走访零售户
核对统计报表销量、金额,出库数量
确定品牌范围、时间段
订单排序,确定可疑订单
由订单倒推品牌、时段、零售户
对应订单的缴款情况
图4-1
第一步,了解商业企业的地理位置、辖区人口、零售户数量等基础情况,卷烟销量、税利、毛利率、费用率、省内烟和省外烟的销售情况、主销品牌等,企业卷烟经营基本模式,集中访销配送、补货的操作方式、卷烟仓库、货款结算方式、访销配送周期和线路等,有无经营卷烟的“三产”企业,有关统一批发价的文件规定。
第二步,查找疑点,确定重点。
核对仓库保管账(仓储管理系统),填写表2。对比仓库出库与企业报表销售量是否相同;检查领货单等原始凭证;并对卷烟仓库进行盘存,与仓库保管账进行核对,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2)。
卷烟销售业务核对表
单位:万支\万元
月份
卷烟
销售量
销售省外卷烟量
销售省内卷烟量
卷烟
出库量
销售金额
财务入账金额

合计
表4-2
看进销存报表,分析月进销存报表,重点是报表中各牌号卷烟的毛利率、销售和库存情况,如果毛利率过低(如省内卷烟低于10%或个别牌号比平均毛利率低5个百分点)或销售、库存异常(个别牌号卷烟当月销量、库存为整数,每月销量在货源充足情况下变化比较大的),作为重点牌号;找出重点牌号对应的异常销售月份作为重点时间段。敏感牌号(与当地市场需求不相称但销量较大的品牌,特别是毛利率高的省外名优卷烟)应予以关注。再从业务系统入手,查询各牌号卷烟的销售情况,直接从微机中调出分公司抽查时间段内访销记录,按订单数量或金额进行排序(对软件支持排序功能的单位),选择数量、金额大的订单,比如单次订单数量排序的前50,或10%零售户的订货量在60%以上的品牌,补货量占总销量40%以上的品牌,以及相同时间数量整齐的订单,作为重点订单(重点品牌);此外,对于销量较大的连锁店、大商场、专营店也要作为关注重点。
财务核对卷烟货款回笼,看是否与销售金额一致,同时看是否有大额现金入账,并记录大额现金入账的时间。
对发现的可疑品牌和时间,可运用表格统计出来(见表4-3)。
重点牌号登记表
单位:万支
序号
重点牌号
重点时间
大致数量
1
2
3
4

表4-3
第三步,核实问题。
分析详细的访销记录。从电话呼叫或访销业务系统的微机记录入手,看重点牌号在重点时间段的销售记录,是否符合正常的订货规律,有没有拆单分摊的痕迹,如果有要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核对重点时间段每天仓库出库数量,和业务系统中销售数量比较,看是否一致(考虑有的采取当天电访,第二天出库配送的情况,可以顺延一天),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同时请财务提供相应时间的卷烟货款回笼金额,看是否和销售金额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如果不能实现微机查询,直接分牌号核对重点时间的仓库出库日记账、仓库领货单、销售数量,并和财务上的货款回笼金额对比,看是否一致,有差异的说明原因。接下来检查重点时间内重点牌号的具体销售情况,将有疑点的选出,看具体涉及那些订单、哪些零售户。
抽查访销配送小票,听取访销录音或走访零售户,核实访销配送的真实性。检查上一步中确定的订单,看是否有零售户的签字,是否是在正常的访销配送周期内订货。实行电子结算的,看银行交款凭证是否和订货情况一致。必要时选择一定数量的零售户,进行走访核对是否真正入网销售。
此外,还应检查以下几个问题:
(1)对违反价格规定问题的检查
查看业务系统和财务报表,比照价格规定,看是否有不按价格、低于最低限价规定销售卷烟的情况。
(2)对“三产”公司和直营商店销售的检查
查看“三产”公司和直营商店进销存账目,看卷烟购进的数量、牌号以及销售、价格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批发行为。
结论:是否存在拆单分摊、假入网、体外循环等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和数量。
(二)对烟叶种植收购调拨企业重点检查的方法
检查要点:烟叶生产、收购、调拨、销售、库存、购销合同签订、准运证开具使用以及报废处理等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超计划种植烟叶的问题,有无不按合同收购、跨区收购烟叶的问题,有无违规销售烟叶、报废处理烟叶的问题,有无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的问题等。
1.对烟叶生产环节的检查
对生产环节检查XX农业年度的业务。
(1)需要收集的材料:省级局下达的烟叶种植面积、收购数量和市局分配下达各县的烟叶种植面积、收购数量;合同签订标准(公斤/亩);微机入网的烟叶合同和综合资料;XX年市(县)烟叶面积、交售量签订的方法、要求和依据;合同发放登记及其有关原始凭证。
(2)检查要点,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4)。
分公司     县烟叶种植情况登记表
单位:亩、担
烟叶
收购站
计划种植面积
合同签订面积
计划种植数量
实际收购数量
超计划
面积
超合同
数量
实际单产

合计
表4-4
计算超计划种植面积(合同签订面积-计划种植面积),超合同收购数量(实际收购数量-计划种植数量);计算实际单产,看是否与当地烟叶种植水平一致。
检查合同管理情况。抽查合同签订的原始记录,看烟叶合同签订是否执行、管理是否到位,烟叶合同管理自查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烟叶合同的不规范管理问题,如:虚假合同;空白合同;合同丢失;烟农合同签订的烟叶面积、交售量不实而出现的超、欠问题。
2.对烟叶收购环节的检查
主要检查XX农业年度集中收购期间的收购情况。
(1)需要收集的材料:各烟站烟叶收购微机系统统计数据,烟叶收购的等级数量,各县(站)烟叶收购区间报表(如:八月一日至十月十日,各分公司经省公司批准的统一开磅和停磅区间);烟叶合同汇总表(合同号、烟农姓名、住址、合同亩数、合同交售量、实际交售量、超欠数量及比例等);各县(烟站)微机系统日收购烟叶分户数据;仓库保管账,各烟站交仓库烟叶等级、数量、内部调拨凭证,仓库实际接收各烟站等级、数量、日报、接收原始凭据(调拨单、启运单、磅码单、等级验收单等);收购资金拨付凭证,煤炭及其他补贴支出凭证及统计表。
(2)检查方法,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5、6)。
烟叶收购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担\万元
种烟县
(烟站)
计划收购量
实际收购量
仓库入库量
煤炭补贴支出金额

合计
表4-5
烟叶分等级统计表
单位:万担
烟叶等级
收购量
调拨量
期初库存
期末库存
仓库入库量
仓库出库量

合计
表4-6
计算超计划收购数量(实际收购量-计划收购量)。
查看仓库保管账。比较仓库原始入库台账的入库量和微机系统的收购量,若台账数大于微机数,可能存在跨区收购问题。核对每个等级的收购量与入库量,调拨量与出库量,看是否一致,如果有差异,查明原因。抽查核对各烟站原烟交仓库等级、数量与调拨单,启运单是否一致,有差异的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检查异常收购情况,从业务系统看异常交售。查询烟叶收购微机系统,看收购异常情况或非收购时间输入微机情况,如夜间或开磅前、停磅后又输入微机的数据;收购期间数量等级集中且数量较大的(单次交售数量较大的,一定时段内数量、等级一致的);一天内连续多次交售、上等烟交售量较大比例较高的农户;不进入微机系统手工开票的。对以上问题做好记录,发生问题的时间、地点等,作为检查重点。
根据线索检查原始凭证。检查重点地区重点时间段烟农交售烟叶的原始凭证(合同、磅码单、领款单),以及相应领取煤炭物资补贴的原始凭证,如果有必要,选择3-6户农户进行走访,核对交售烟叶的真实情况。
财务检查煤炭补贴支出凭证,核实实际支出数量,倒推产量(例如按照煤炭补贴20元/担的标准,用实际煤炭补贴支出金额/20),和实际收购数量进行对比(煤炭补贴应该略低于账面报表数字,如果相差比较大或者高于报表数字,要说明原因并做好记录)。核对县公司烟叶收购期间资金拨付去向明细,看有无大额收购资金支出情况;核对县公司财务烟叶收购资金划拨去向,从收购前的一个月,到调拨结束后的一个月,对每日财务凭证进行抽查核对,是否和收购数量等级一致。
结论:有无不按合同收购、跨区收购烟叶的问题,问题发生的时间和涉及的数量。
3.对烟叶调拨环节的检查
(1)需要收集的材料:烟叶销售合同(合同总量、合同明细、加工地点、合同执行数量、剩余数量);调拨单(份数、调拨厂家、总量、等级、调拨地点);启运单(份数、调拨厂家、总量、等级、调拨地点、车号);分、县公司结算凭据。在省级局专卖部门查询烟叶跨省调拨准运证的开具情况。
(2)检查方法
重点检查无合同调拨问题,调拨手续是否完整,调拨是否实行专户结算,是否有将烟叶销售给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对分公司主要查看调拨情况,调拨手续是否齐全。对县公司主要查年收购等级数量与调拨厂家、调拨去向、调拨等级数量,结余等级数量,结算情况比较,查看有否违规销售问题。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7)。
理论上,表中五组数据应该相同,若统计结果调拨量小于出库量,或烟叶货款结算量小于出库量,重点检查有没有向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供货;若调拨量大于出库量,重点检查跨区收购没有入库的情况;若调拨量、合同量、准运证量不同,则要检查无合同、准运证调拨问题。
检查仓库保管账,核算出库情况(主要针对数据不平衡的厂家)。
检查合同和准运证,核对数量并检查手续是否齐全;检查烟叶原始调拨凭证,是否有无合同、无准运证或合同、准运证与实物不符、准运证开具时间和调拨时间不符的情况,对不相符的情况做好记录。
烟叶调拨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担
厂家
调拨量
出库量
已执行合同量
准运证量
烟叶账户结算量

合计
表4-7
在财务方面主要检查市、县级公司烟叶结算收入凭条,看烟叶款结算是否全部经过烟叶专户结算,是否有大额现金入账,对未经过专户结算的,通过原始凭证找出结算的时间、数量、来款的单位,看烟叶是否销售给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并做好记录。
4.对烟叶报废环节的检查
(1)需要收集的材料:烟叶报废的统计报表(报废的时间、数量等),废旧烟叶的处理方式、处理意见、处理手续。
(2)检查方法
检查废旧烟叶的处理手续和原始凭证,看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国家局有关规定。
(三)对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的方法
1.原辅材料环节检查的内容及要点
重点检查企业有无违规购进烟草专卖品的问题,有无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的问题。
涉及到企业的有关部门:原料部、物资部,原料库、辅料库、营销中心等。
(1)对烟叶的检查
重点检查农业年度,记录关注的时间段内发生的无合同购进、无合同加工烟叶等违规问题(原烟以工业企业同产地交接的时间为准,片烟、烟梗、烟末以入库的时间为准)。
第一步,烟叶进耗存平衡
①需要收集的材料:原料库原始出入库台账,烟叶购进、使用、库存报表、生产车间烟叶领料单及报表;报废烟叶的处理情况:报废烟叶情况明细、审批手续、处理情况。
②检查要求,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8)。
工业企业烟叶管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担
项目
月份
1
2
3
4
5
期初库存
烟叶入库
烟叶出库
期末库存
生产领用

合计
表4-8
表中逻辑关系:列3=列5,列1+列2=列3+列4
核对企业综合部门提供的烟叶入库、使用、库存情况报表和原料库原始出入库台账是否一致;出库和生产车间的领用情况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二步,对购进烟叶的检查
①需要收集的材料:某农业年度分产地分等级网上交易购销合同汇总报表以及调整、增补、解除合同的手续,分产地购进烟叶的调拨单、磅码单、质检单、准运证等原始凭证,实际购进情况汇总表(含进口烟叶);分产地年度购进结算清单(含未进行财务结算部分)及结算的有关原始凭证。
②检查方法,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9)。
工业企业烟叶购进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担
烟叶产地
已执行购销合同量
实际购进量
财务结算量
其他
合计
表4-9
注:表中的“其他”指的是工业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合同,但在烟叶交接原始凭证、烟叶货款结算原始凭证中有显示的单位。
a.通过表格,计算无合同、超合同购进烟叶数量。(超合同购进烟叶:实际购进量或财务结算量大于购销合同量的;无合同购进烟叶:“其他”栏中所反映购进量)。
b.通过汇总分产地购进烟叶的调拨单、磅码单、准运证等原始凭证上的数量,从物流角度确定实际购进量;检查已执行合同情况,计算已执行购销合同量。
c.财务人员从财务角度审查是否存在非烟叶专用资金账户结算,“三角”、“多角”或用其他方式结算等违规结算行为,对于此类情况,如果发生在检查时间段内作为违规问题进行登记;汇总财务结算的原始凭证上的数量,确定烟叶的购进量。
d.将购销合同量、实际购进量、财务结算量三方面对比,实际购进量与财务结算量不一致的,要查清原因。
第三步,对于烟叶加工环节的检查
对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和自已加工的都要检查。
①需要收集的材料:分加工单位分产地XX农业年度网上加工合同汇总报表,各加工单位出具的详细、完整的烟叶加工批次报表(含烟叶产地、投入件数重量、成品等内容);XX年度成品回调时烟叶回调手续及准运证开具情况汇总表;烟叶加工费结算清单及原始凭证。
②检查方法,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10、4-11)。
工业企业烟叶委托加工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担
加工单位
已执行合同量
实际加工量(原烟)
财务结算汇总量(原烟)
其他
合计
表4-10
工业企业烟叶委托加工成品回调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担
品名
加工
单位
已执行
合同量
实际加工量
(成品)
成品
回调量
准运证
开具量
财务结算汇总量(成品)
片烟
其他
合计
烟梗
其他
合计
烟末
其他
合计
表4-11
注:表中的“其他”指的是工业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合同,但在成品回调原始凭证、烟叶加工费结算原始凭证中有显示的单位,对于此类烟叶加工或成品回调的时间发生在检查时间段内,则按无合同加工烟叶或购进烟叶问题进行登记。
通过上表,计算出无合同加工和超合同加工数量。
检查加工手续(合同、调拨单、准运证)是否齐全;通过各加工单位出具的详细、完整的烟叶加工批次报表,汇总出加工的原烟量、成品量;财务从结算资料汇总出相应单位加工的原烟量、成品量,看合同和实际加工量是否与报表相符。
将加工环节核算的加工原烟总量,同购进环节的实际购进量进行对比,看是否一致;原料仓库保管账,核算入库量,看与实际加工量是否相同。
成品回调业务中,要将合同量、回调量、准运证开具量、财务结算汇总量进行对比,如回调量、准运证开具量、财务结算汇总量之间有差异,要查明原因,对发生在检查时间段内的违规问题作好记录;如回调量、准运证开具量、财务结算汇总量大于合同量,此类成品回调时间发生在检查时间段内的,则按超合同加工烟叶的问题进行登记。
将片烟实际加工量(成品)和片烟成品回调量进行对比,如有差异,查明此类烟叶的来源去向,对发生在检查时间段内的违规问题,作好记录。
注:
a.工业企业复烤车间自己加工的烟叶,只核查其加工原烟的总量、产出片烟、烟梗、烟末的总量;如除此之外,还有委托加工业务,则在填制好以上两表的基础上,加上工业企业的复烤车间加工的原烟及成品量,核算出总量。
b.将加工环节核算的加工原烟总量,同购进环节的实际购进量、财务结算量进行对比,如有差异,查明其来源去向,并记录检查时间段内发生的违规问题。
c.将加工环节核算出的片烟等成品总量,同烟叶仓库入库总量进行对比,如有差异,查明其来源去向,并记录检查时间段内发生的违规问题。
(2)对辅料的检查
①需要收集的材料: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采购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计划)、实际到货台账(供应商、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相应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收发存报表。
②检查方法,可运用表格统计(见表4-12)。
工业企业卷烟生产辅料情况统计表
项目
类别
1
2
3
4
5
6
7
入库量
购进量
财务结算量
生产领用量
出库量
期初库存
期末库存
卷烟纸
烟用丝束
滤嘴棒
表4-12
表中逻辑关系:列1=列2=列3,列4=列5,列6-列7=列5-列3。
检查相关的购进手续,看是否齐全,辅料的购进是否合法,供应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购进数量和合同数量、准运证数量是否一致;实际到货确认的品种、数量、时间和准运证是否一致。财务方面检查货款结算、各类发票手续是否齐全。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委托无证单位加工烟用物资的行为,企业盘纸分切、嘴棒加工是经过什么部门进行的,如果不是车间而是公司,看其是否持有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2.生产环节检查的内容及要点
生产环节检查的重点是以下几个问题:企业有无违规报废处理烟草专卖品的问题,有无超计划生产或瞒产的问题,有无不列入计划生产试制烟、促销用烟的问题,有无违规销售卷烟(雪茄烟、烟草薄片)的问题,有无违反打码、扫码有关规定的问题。
涉及到企业的有关部门:生产车间、成品库、原料库、技术中心、营销中心等。
(1)对卷烟生产计划执行的检查
①需要收集的材料:企业生产计划情况:国家局或省工业公司下达的年度、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企业月度生产计划、企业综合统计部门生产、销售、库存月报表,财务部门卷烟产品成本汇总月报表、原辅材料明细账、产成品明细账,码段发放和使用情况;
成品库库存情况:成品库卷烟入出库台账、仓储部门材料收发存月报表;
车间生产情况:车间生产报表(日报、月报)、车间机台原始生产台账、车间每班生产台账、车间原辅材料领料单、车间原辅材料领用报表、企业烟叶投入报表、各卷烟牌号的生产消耗定额、企业(含分厂)车间工资分配方案、企业(含分厂)车间效益工资分配方案及效益工资分配表。
②检查要点
检查的重点,从原辅材料耗用、财务入账凭证、效益工资发放等多个环节相互印证,了解企业真实生产、消耗、库存情况,来检查企业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有无超计划生产或瞒产。
注:存在联营加工情况的,联营加工数量纳入加工方产量、占用加工方码段,不纳入委托方产量、不占用委托方码段。
③检查方法
a.汇总机台原始台帐(或生产车间报表)产量,并与企业综合部门上报产量对比,看是否一致,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13)。
集团(总厂)卷烟生产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支
月份
生产计划
企业产量
联营加工量
码段分配量
码段使用量
特殊码段量
合计
分厂(生产点)
分厂(生产点)


合计
表4-13
注:上表为对集团(总厂)的检查表格,若对生产点(分厂)检查,生产计划和码段分配量为集团(总厂)分配数据,“分厂(生产点)”栏目变为“车间(机台)”;特殊码段量为试制烟使用码段数量,不包含在码段使用量之中。
上表用于核对企业产量与国家局、省工业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是否一致,检查打码扫码情况,是否所有生产的卷烟都打码,码段使用量和生产计划是否一致;最终统计出企业生产未打码数量。
b.核对成品库进出库台账,可运用表格统计(见表4-14)。
工业企业卷烟库存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支
月份
期初库存
成品库入库
成品库出库
期末库存
联营加工量
卷烟打码量
扫码量

合计
表4-14
注:上表用于检查入库量和打码量是否一致,出库量和扫码量是否一致。
存在联营加工、集团各生产点成品有移库的,对委托方要作相应调整:成品库入库=产量+联营加工回购量(生产点移库量)。
与企业综合部门上报数据对比,如果不一致,核对企业分牌号入库凭证与企业产销存日报表和财务产成品明细账是否一致。
存在联营加工的,委托方:入库量=打码量+联营加工回购量,出库量=扫码量,加工方:入库量=打码量,出库量=扫码量-联营加工回购量。
成品库台账入库数量不等于卷烟打码量,则可能存在先生产后打码、超进度生产问题。必要时要对成品库进行盘库,与台账及企业报表数据进行核对。
c.从财务、原料方面核算产量
财务看企业对车间、车间对班组机台是否按产量进行效益分配的考核,若工资和产量有关联,负责核算效益工资发放情况,根据效益工资推算产量,看是否与其他数据一致。
对原料库原始台账核对,看和生产领用是否一致,并核算产量,或者再核算辅料领用情况,核算产量,可运用表格统计(见表4-15)。
工业企业卷烟产量对比情况表
单位:万支
时间
1
2
3
4
5
综合统计产销存报表产量
车间机台
台账产量
成品库进出库台账入库产量
企业效益
工资分配表
核算产量
原料领用
倒推产量

合计
表4-15
注:存在联营加工的,对委托方的统计均不包含联营加工回购产成品数量,对加工方则应包含联营加工数量。
d.检查原辅料使用情况,推算企业实际产量。可根据企业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运用表格分析(见表4-16)。
工业企业原辅材料使用情况表
月份
产量
烟叶
嘴棒
盘纸
小盒
条盒
耗用
单耗
耗用
单耗
耗用
单耗
耗用
单耗
耗用
单耗

合计
表4-16
注:原辅材料的耗用量为生产实际使用量,产量数据为企业提报产量。
依据原辅材料领用和产量核算每个月原辅材料单耗(单耗=耗用/产量),看各月消耗是否均衡,如不一致或不均衡的,要说明原因(见表4-17)。
工业企业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表
序号
项    目
烟叶
嘴棒
盘纸
小盒
条盒
1
消耗定额
2
车间领用量
3
仓库发出量
4
联营加工使用量(生产点移库)
5
财务成本核算量
6
实际消耗
7
由实际消耗测算的产量
表4-17
注:行7=行6/行1;行2=行3=行5。存在联营加工或集团公司各生产点之间原辅料有移库的,在仓库发出量和财务成本核算量中要对联营加工使用量(生产点移库量)作调整。
通过仓库、车间、财务三方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的相互核对,得到原辅材料真实投入使用情况,推算出企业真实产量。
检查结论:得出企业真实产量,是否存在超进度、超计划生产问题,超进度、超计划的具体数量。
(2)对试制烟和样品烟的检查
①需要收集的材料:试制烟和样品烟的管理制度、业务领取原始记录、月度提取和发放情况表,试制烟样品烟计税资料,试制烟数量、试制烟使用部门提取试制烟手续和数量、支出用途和数量,生产投入的原辅材料数量,试制烟的原辅材料消耗数量,试制烟的打码、扫码情况。
②检查方法,可运用表格统计(见表4-18)。
工业企业样品烟、试制烟生产使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支
月份
月初结存量
提取量
使用量
月末结
特殊码段
小计
销售业务用
日常接待用
其他用
存量
使用量

合计
表4-18
注:特殊码段使用量为样品烟、试制烟打码数量。这里所说的样品烟、试制烟包括福利烟、样品烟、试制烟等工业企业所生产的各种非正常销售用的产品。
通过报表和资料,掌握样品烟、试制烟的生产和使用数量,检查样品烟、试制烟的使用渠道、管理方式,检查生产、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生产计划。
结论:看样品烟的使用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违规销售现象。
3.销售环节检查的内容及要点
(1)需要收集的材料:卷烟购销合同、企业综合部门卷烟销售报表及明细账、成品库卷烟出库汇总表、财务部门卷烟货款接收情况,有无促销用烟;省局提供准运证、携带证开具数量。
(2)检查方法
检查成品库出库台帐以及相关材料,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19)。
工业企业卷烟销售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支
月份
购销合同量
实际销售数量
成品出库量
卷烟扫码数量
省外烟销售数量
准运证开具数量
携带证开具数量

合计
表4-19
注:存在联营加工的,对加工方成品库出库量(卷烟扫码数量)=实际出库量(实际扫码量)-委托加工回购量。
核对购销合同、企业综合部门卷烟销售报表、成品库卷烟出库汇总表、扫码数量,看是否一致,不一致说明原因。成品出库量如果大于购销合同执行数量,要检查卷烟销售明细账,看是否存在向无批发许可证企业销售卷烟的行为;省外烟销售数量和准运证开具数量不一致的,要分省或分订货单位进行统计;抽查准运证、合同等手续是否齐全。
财务检查卷烟货款往来账目,有没有现金支付货款;销售卷烟的来款单位是否都是行业内持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
4.对废弃烟草专卖品管理的检查
(1)需要收集的材料:烟草专卖品报废处理相关管理制度,报废专卖品处理方法和途径,报废过程证明材料,报废专卖品计量报表。
(2)检查方法,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20)。
工业企业烟草专卖品报废情况统计表
烟草专卖品
报废品名
期初库存
报废数量
处理数量
期末库存
接收单位和处理方式
报废金额
表4-20
通过报表和资料,掌握报废物资处理的基本情况,核查报废专卖品的处理方式有无违规行为;报废烟草专卖品是否制定了责权分明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接收单位有无资质资格;滞销烟的处理是否按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烟叶复烤加工企业的重点检查方法
1.对烟叶调进环节的检查
(1)检查要点:按合同调进烟叶的情况,逐笔登记无合同、超合同调进烟叶的问题以及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的问题。
(2)需要收集的材料: XX农业年度(例如上年7月至本年6月末)各委托方加工合同分产地汇总表及增补合同;上年7月至本年6月各委托方分产地分等级实际调入汇总表、日报表、烟叶接收检斤单;当年6月末各委托方剩余加工合同分产地汇总表;各原料库保管台账。
(3)检查方法
分两步检查:
第一步:分各委托方分产地逐个进行核对,主要查超合同调进烟叶问题。分各委托方分产地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21)。
烟叶复烤加工企业调进烟叶情况统计表
委托厂家:                                                              单位:万担
1
2
3
4
5
产地
XX农业年度
合同量
(经增补调整后)
XX农业年度截止当年6月
调进量
当年6月末
剩余合同量
3+4-2
……
……
……
……
……
合计
表4-21
注:第5列只填正数。
①汇总委托方分产地烟叶接收检斤单,核对是否与各委托方分产地分等级汇总表一致。
②汇总各委托方分产地分等级日报表,核对是否与各委托方分产地分等级汇总表一致。
③确定企业分委托方分产地实际烟叶调进量,与合同量进行对比,查找无合同、超合同加工烟叶的问题。
第二步:汇总各委托方的调进量,同原料库总入库量进行对比,主要查无合同调进烟叶问题,可以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22)。
烟叶复烤加工企业调进烟叶情况对比表
单位:万担
委托厂家
XX年XX-XX月调进量
XX年XX-XX月入库量
合计
……
……
……
……
合计
表4-22
通过汇总各原料库保管台账(或仓库报表)每天烟叶数量得出原料库总入库量。
将分委托厂家调进汇总量同原料库总入库量进行对比,得出两者的差额。此差额对于无经营权的企业而言就是无合同调进烟叶的数量;对于有经营权的企业而言就是自营购进烟叶的数量。
1.   对于有经营权的烟叶复烤加工企业的检查
检查自营烟叶购进业务。
(1)需要收集的材料:XX农业年度烟叶购销合同分产地汇总表及截止当年6月的增补合同明细;上年7月-当年6月分产地分等级实际购进汇总表、日报表、烟叶接收检斤单;XX农业年度截止当年6月末的剩余购销合同分产地汇总表;烟叶购进结算的有关财务手续及原始凭证。可以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23)。
烟叶复烤加工企业购进烟叶情况表
单位:万担
1
2
3
4
5
产地
XX农业年度烟叶
购销合同量
上年7月-当年
6月购进量
当年6月末
剩余合同量
3+4-2
……
……
……
……
……
合计
表4-23
注:第5列只填正数。
(2)检查方法:
①汇总分产地烟叶接收检斤单,核对是否与分产地分等级汇总表一致。
②汇总分产地分等级日报表,核对是否与各委托方分产地分等级汇总表一致。
③从财务方面检查购进烟叶货款结算是否正常,从结算手续及有关原始凭证汇总分产地烟叶购进量,同分产地分等级汇总表进行对比,如有差异,查明原因。
④确定企业分产地实际烟叶购进量,与合同量进行对比,查找无合同、超合同购进烟叶的问题。
⑤汇总烟叶购进量,同上一步推算出自营购进烟叶量进行对比,如有差异,查清原因。
2.对烟叶加工环节的检查
(1)检查要点:从原料库存和调进情况推算出各委托方烟叶加工量(A);通过烟叶加工协议、加工汇总表、生产作业计划、加工日报表、生产投料过磅单等资料从生产环节核算各委托方烟叶加工量(B);通过应收账款明细账中的各委托方加工费用以及相关的加工结算单,从财务角度汇总出加工数量(C)。理论上三方面的结果(A、B、C)应该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要查清原因。如果A>B,说明有烟叶出库,但没进入加工环节;如果B>A,说明还有其他的烟叶库;如果B>C,说明有部分加工的烟叶,没有通过正常的财务途径结算;如果C>B,说明加工的烟叶没有全部在正常的生产环节中反映。通过三方面的对比,得出真实烟叶加工量,并据此得出相应的片烟生产量。
(2)需要收集的材料:XX农业年度期初(7月初)各委托厂家分产地烟叶库存汇总表、以及当年6月底各委托厂家分产地烟叶库存汇总表;各委托方烟叶加工协议、加工汇总表、生产作业计划、加工日报表、生产投料过磅单;加工结算单、应收账款明细账及凭证。
(3)检查方法及资料收集
第一步:推算各委托方烟叶加工量。可以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24)。
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委托加工烟叶情况统计表
委托厂家:                                                      单位:万担
1
2
3
4
5
产地
期初烟叶库存量
烟叶调进量
期末烟叶库存量
2+3-4(烟叶加工量)
合计
表4-24
第5列为委托厂家分产地推算加工量及总推算加工量。
第二步:从生产环节核算各委托方烟叶加工量。
以各委托方烟叶加工汇总表为基础,通过汇总生产投料过磅单、加工日报表(按加工协议、生产作业计划),核对烟叶加工汇总表的真实性。
第三步:从财务角度核算各委托方烟叶加工量。
逐笔汇总应收账款明细账各委托方加工费用的原始凭证中的原烟数量,逐笔汇总各委托方的加工结算单,并将两方面结果互相核对。
第四步:通过三方面的对比,得出真实烟叶加工量,并通过汇总真实的加工日报表得出相应的片烟生产量(一般打叶复烤出片率大约为60-70%)。
此外,对于有经营权的烟叶复烤加工企业还要检查自营烟叶加工部分的业务。
①从原料库存和烟叶购进情况推算自营烟叶加工量。可以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25)。
②从生产环节核算自营烟叶加工量
以自营烟叶加工汇总表为基础,通过汇总生产投料过磅单、加工日报表(按加工协议、生产作业计划),核对烟叶加工汇总表的真实性。
烟叶复烤加工企业自营烟叶加工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担
1
2
3
4
5
产地
期初烟叶库存量
烟叶购进量
期末烟叶库存量
2+3-4(加工量)
合计
表4-25
③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对比,确定真实的自营烟叶加工量,并通过汇总相关的加工日报表得出片烟生产量。
4.对片烟及烟梗、烟末调拨环节的检查
(1)检查要点:从合同、准运证、调拨量等方面进行对比,查找违反合同、准运证有关规定调拨片烟及烟梗、烟末的问题。
(2)对烟梗、烟末的检查方法及资料收集
需要收集的材料:烟梗、烟末的有关合同;烟梗、烟末出库手续;烟梗、烟末期初、期末库存。
由于烟梗、烟末业务发生相对较少,检查时单独进行核对,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26)。
烟叶复烤加工企业片烟、烟梗、烟末调拨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担
委托厂家
合同量
开具准运证量
调拨数量
合计
表4-26
注:①合同量为当期执行合同量(XX农业年度总合同量-XX农业年度剩余合同量)。
②开具准运证量由烟叶复烤加工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供。
③调拨数量从两方面核算:一是通过查看汇总烟梗、烟末的出库单;二是:期初库存+当期生产入库数—期末库存。
理论上,以上几方面的数据应该一致,如果出现差异,查清其原因。
(3)对片烟的检查方法及资料收集
需要收集的材料:上年7月初及当年6月末各委托方片烟库存汇总表;上年7月至当年6月片烟调拨手续及出库凭证。片烟调拨核对,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27)。
烟叶复烤加工企业片烟调拨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担
1
2
3
4
5
6
7
委托方
期初
库存量
期间片烟
生产量
期间片烟
调拨量
期间开具
准运证量
期末
库存量
期间执行的
合同数量
……
……
……
……
……
……
合计
表4-27
注:①各委托方期间片烟生产量通过汇总加工日报表、加工结算单得出。
②期间开具准运证量由烟叶复烤加工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供。
③片烟调拨量通过汇总调拨手续及出库凭证得出。
④表中各列的逻辑关系为:列4=列5=列2+列3-列6=列7,如果出现差异,要查明原因,并查清片烟的去向。
(4)对有经营权复烤企业片烟业务的检查
对于有经营权的烟叶复烤加工企业还要检查其自营烟叶销售调拨业务。
需要收集的材料:上年7月初、当年6月末自营片烟库存汇总表;上年7月-当年6月自营片烟调拨手续及出库凭证;自营片烟销售财务结算手续及有关原始凭证。
检查方法,可以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28)。
烟叶复烤加工企业自营片烟调拨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担
1
2
3
4
5
6
7
需方
期间自营合同执行数
期初自营片烟库存量
期间自营片烟生产量
期间自营片烟调拨量
期间自营片烟开具准运证量
期末自营片烟库存量
……
……
……
……
……
……
……
合计
表4-28
注:
①XX农业年度自营片烟生产量通过汇总加工日报表、加工结算单得出(可用生产环节的检查结果)。
②XX农业年度自营片烟开具准运证量由烟叶复烤加工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供。
③片烟调拨量通过汇总调拨手续及出库凭证得出;同时从财务方面检查片烟销售结算手续是否正常,并汇总有关原始凭证中调拨数量。将两方面的结果进行对比,如有差异,查明原因。
④表中各列的逻辑关系为:列2=列5=列6=列3+列4-列7,如果出现差异,要查明原因。
此外,在片烟及烟梗、烟末调拨环节的检查过程中,要抽查部分各委托方的随车合同、调运单、准运证,从数量、等级、时间等方面查找违反合同、准运证有关规定的问题。
5.对废弃烟叶及有关生产废料处理环节的检查方法
需要收集的材料:废弃烟叶及有关生产废料处理的管理制度;期初、期末库存废弃烟叶及有关生产废料库存汇总表;废弃烟叶及有关废料处理手续及原始凭证;废弃烟叶及有关生产废料处理的财务结算资料及有关原始凭证。可运用表格分析统计(见表4-29)。
检查要点:了解废弃烟叶及有关生产废料处理的管理制度,处理废弃烟叶及有关生产废料的情况(数量、途径等)。检查有无违规处理废弃烟叶及有关生产废料的情况,对于一次性处理废弃烟叶数量大的情况进行核实,从财务方面检查废弃烟叶及有关废料处理的结算凭证,核算废弃烟叶及有关废料处理量,同时检查款项的往来是否正常。
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废弃烟叶、生产废料处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担
品名
期初库存量
产生量
处理量
期末库存量
废弃烟叶
短梗
烟末及烟土
其他
表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