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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21:28:26

一、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两个机关信访工作的统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和工作职责、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出规定的。

1、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和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行政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处理信访问题、开展信访工作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

1、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党章、其它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是党员、党组织的行政行为的规范,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党组织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也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上述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主要是处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政策性很强,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信访问题,同时要积极地宣传、贯彻,并加以引导。

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因而,它也是我们正确处理纪检监察信访问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按政策办事,对信访问题做出切合实际的处理。

3、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是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一般事项由承办人员按规定处理。

4、保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

纪检监察信访活动中,写信上访人是依据自己拥有的民主权利开展信访活动的。他们的这些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作为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负有保障他们的这些权利得到正常实施和不受侵犯的责任。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有:

(1)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5、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该由哪一级管的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处理。

归口办理就是按照写信上访人所属系统和所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信访工作既是一项群众工作,要为群众办实事,同时也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要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举报离群众最近、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快捷的优势,设法为群众排忧虑,尽力替群众伸冤屈。另一方面,也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上访有理的要给予鼓励支持;对无理的要帮助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对长期纠缠的,要主动与有关单位通气,统一认识和处理意见,共同进行工作。

二、处理信访的操作程序及要求

(一)来信处理

1、对来信进行消毒、拆封。拆封时应保持信封、信笺、邮票及邮戳的完整。拆封后将实际页码与原信标明页码进行核对,如不一致应加以注明。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音像资料等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对当面递交信件,须在信封上注明递交人及时间。    

2、装订、分拣。对齐左上角装订,信笺在前、信封附后。对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单转信件,转办单、信封与原信一并装订,转办单在前,原信及信封附后;分拣按来信涉及举报对象的级别、管辖等进行分拣,交承办人办理签收手续。对反映本机关人员或系统内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由主任呈送分管领导或书记处理。

3、阅信摘要。信访室在签收信件当日,在来信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专用章;对全部来信应先浏览,并从中筛选出重要来信和紧急来信和一般来信。对随信附寄的光盘等音像资料,进行审查和登记;对用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来信,报请领导批准后,委托专业人员进行翻译。

4、重要来信的处理

重要来信,信访室确定专人及时摘要,由分管常委提出办理建议,按下列程序呈送委领导阅批。

(1)反映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信件,呈送书记阅示;

(2)其他重要信件,呈送分管书记阅示。

5、紧急来信的处理。紧急来信是指反映问题重大、情况紧急或异常,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来信。由信访室及时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分管领导阅批,并按照要求迅速做出处理。

6、一般来信的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属受理范围的转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转办信件要在转办单上填写承办单位、来信数量和日期,并加盖信访专用章。对署实名举报信件下转时,要注意转办方式;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等,按规定转请有关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理。

7、对无具体事实及实际内容的来信,由分管领导同意后作暂存处理,并按规定定期销毁。

8、有关室正在查办中的信访举报的重信及重访(电话)记录,由信访室直接交主办室处理。

9、来信、来访或电话查询检举控告类来信的处理情况,查询人身份无法核实的,可告知来信处理的一般原则,对询问是否收到来信及转办去向的不予答复。查询人身份可核实的检举控告类来信以及申诉类来信,承办人应给予负责的答复。

 10、统计分析:信访室按照要求,对来信内容及处理情况,及时录入信访管理自动化系统,应将群众来信反映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每季度提交一份来信情况分析报告。

(二)来访处理

1、接访原则。接待群众来访,应坚持弄清情况、疏导教育、化解矛盾、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问题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政治稳定。

要善待来访群众,接访时要热心、诚心、耐心、细心,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2、接谈。首先告知来访人本机关受理信访问题范围、处理原则及来访人权利义务,引导来访人客观全面地反映问题。其次认真听取来访人陈述,对重大问题及重要情节要详细询问,弄清情况,并做好接谈记录。对重复来访的,接访时应注意前后答复一致。对反映县管干部问题的来访;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来访;5人以上集体上访;上级机关介绍的来访以及其他重要来访,必要时请委局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预约接谈。

3、处置(6条)

(1)反映问题应由委、局机关直接处理的,可告知来访人本机关拟予受理;法律及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予以答复;提出过高要求的,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后,劝说其返回。

(2)需要交下级纪委(纪检组)办理的,可电话与其联系,请其接谈解决。

(3)对疑难复杂的特殊来访;大规模集体上访;反映问题应予解决而有关单位推诿扯皮不予解决的;处理不当而又坚决不改的,以及其他需要当面商讨研究的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及时向有关乡镇纪委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必要时可要求其来县纪委专题汇报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意见,或请他们负责接回处理。

(4)来访人要求过高或无理要求,纠缠不走或经劝解无效的;有辱骂、殴打接访人员,尾追、拦截有关领导,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等扰乱机关办公秩序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患重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业务范围内的集体上访及其他重要或特殊的来访,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摘报》,按照重要来访的处理程序办理。

(6)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其他部门和单位处理的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告知来访人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解决,必要时可帮助其联系协调受理单位。 

4、来访统计与分析。信访室应将来访内容及处理情况及时录入微机,将群众来访反映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每季度提交一份来访情况分析报告。

(三)电话举报处理

1、县纪委监察局设专用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号码为(0539)4212512。

2、举报电话接听人员要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由承办人将举报内容及处理情况及时录入信访管理自动化系统。要做到言谈礼貌、询问具体、处置恰当、记录完整。

3、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电话举报,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县管干部的举报及其他重要的检举控告或申诉,摘报送书记审阅;一般电话举报登记后按来信规定处理。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电话举报,接听人应当向举报人建议向有关单位反映,并说明理由。

 4、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老户的电话或频繁用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老户,要耐心解释,讲明道理,做好工作。

几种特殊电话的处理方法: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有的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对问题的处理;有的可立即向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②询问电话。询问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地点的电话,可告知对方;询问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或住宅电话号码的,一般不予告诉;询问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的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予告诉,并做好解释工作。③咨询电话。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在电话上答复。④申诉电话。根据有关规定,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要递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因此,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可告诉对方按照申诉程序,向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提出申诉。

(四)网上举报问题

平邑廉政网开通了书记信箱,县纪委监察局开通网上举报。信访室设兼职网络管理员,负责网上举报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网上举报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网上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三、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查办

信访案件的查办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查办信访案件的程序和方法:

1、确定查办案件。按照分管范围,选择直接查办的案件,办理批准手续。

2、查办前的准备。包括:确定查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等。查办信访案件,应由2人以上进行。承办人对需要核查的线索,要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报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调查人员要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3、调查处理。包括: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等。

撰写调查报告时要体现以下内容:①调查依据,如人民来信、上级转交办单、领导批示意见等;②被检举控告人的自然情况;③主要错误事实;④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态度;⑤处理建议等。

4、落实: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5、报结、归档:查办的问题得到处理解决后,向交办机关报结或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报告结果案件的必备材料。

回报结果是指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将已经查处完毕的信访案件的结果,上报给交办机关的工作。必备材料有:

 1、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的必备材料有: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2、申诉案件的必备材料有: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3、(结合我市实际,市纪委信访室规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回报交办的信访案件结果时,一般情况下,(1)只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处分决定;(2)如果已经转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只要求上报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决定书;(3)特殊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上报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几种特殊信访件的办理

一是要信要访。是相对于一般信访而言的信访件。办理需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尽快报送。将信访原件连同摘报一并呈送领导阅批,必要时转送给同级党委主要领导阅批;

2、抓紧拟办。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尽快交办,直接查办或转送给上级纪委及有关部门办理。

3、要报结果。这类信访件,如交给下级或有关部门办理的,必须要求办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二是紧急信访。是指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件。处理时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要打破常规,及时口头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或直接派人进行处理;

2、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制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延续;

3、对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直至信访件办理终结。

三是重复信访。指同一信访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件。办理重复信访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认真分析。重信重访问题比较复杂,要认真分析每次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内容是否重复,有没有新的内容。要分析重复信访的原因是什么,以便适当处理;

2、做好工作。信访部门应针对重复信访原因,做好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以免形成信访老户。

3、协调处理。有些重复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要求,涉及到方方面面,应由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牵头协商“会诊”,共同处理;

4、督促催办。

四是匿名信。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大量人民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匿名信。

在处理中应注意:

1、对不明情况的匿名信,不登简报、不转载;

2、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置理,存查起来;

3、对反映一般问题,摘报有关党政组织可按一般信酌情处理;

4、对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

5、一般不要追查写信人;

6、要把匿名信与诬告信严格区别开来,把诬告与误告严格区别开来。

五是申诉信访。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不服而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明理由,要求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来信来访。

一般来说,申诉人不服原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问题的事实有出入,要求重新调查;二是定性处理过严,要求减轻处分。

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的,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地处理或重新处理,不得扣压。

对组织处分不服的,要及时转送给组织处分的批准单位办理;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处理。

四、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管理

信访案件的管理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一般有九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一)呈批

1、对县纪委拟要结果、要情况的信访件,信访室送分管领导阅批。

2、对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有关领导批示要结果、要情况的信访件,摘要并提出建议后送书记阅批。

3、对上级机关交办要结果、要情况和要求调查处理的信访件,中央、省、市纪委《信访简报》摘编反映的信访问题,信访室要摘要并提出建议报书记阅批。

(二)上级机关要报结果、报情况案件的办理

1、市纪委、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等上级机关要报结果、报情况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按照委、局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转本委有关室或下级机关办理。

2、对上级机关要报结果、报情况的信访案件,实行“谁主办,谁报告”的原则。结案报告由分管书记审签后,报书记签发;上报结案报告以“平纪”文号印发。

3、委、局领导批转其他室办理的信访件,信访室登记后按领导批示转有关室办理。信访室在必要时可向有关室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不能按时办结的案件,承办室应及时将查处情况和不能按时报结的原因告信访室,由信访室负责综合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三)交办

1、确定向下级要结果、要情况的案件,由信访室登记、编号,按领导批示意见草拟函件。要结果、要情况案件,按“平纪办信字”文号印发。

2、信访室负责函件的打印、校对、用印、交寄及有关材料的保管。

(四)督办

1、要结果案件和要情况案件的督办,分别由信访室负责。

2、案件督办的重点:超过报结时限且未书面报告理由的;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领导或上级机关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案件。

(五)报结要求

1、对要结果、要情况的案件:对要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应以正式文件上报;要情况案件,承办单位可以便函的形式上报,并加盖公章,一案一报。

2、份数:县、市纪委要结果、要情况案件的报告一式2份(一份存档,一份备查),省纪委要结果的案件一式7份,附件份数应与上报文件份数相同。

3、要结果、要情况案件的必备材料:按《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化名、假名或冒他人之名举报,应在报告中说明。

4、报结期限:信访案件承办单位自收到要结果、要情况文件起,一般信访件一个月、重要信访件3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按期报结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立案查处案件的报结时限可适当延长。

(六)结案标准

1、上报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并符合以下标准:

(1)对原信访材料中反映的问题,报告应逐一作出说明;对难以查清或不便查证的问题要说明理由。

(2)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要作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的认定。

(3)已查清的问题,要对是否构成错误及构成何种错误作出分析认定。

( 4)对当事人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并履行规定的程序,对被反映人构成违纪的需转立案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 5)各项处理意见已经落实。

(七)报告审核

1、信访室对收到的案件报结材料要进行签收、登记,并按结案标准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对要结果、要情况案件的报结材料,由信访室按结案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信访案件报结要求的,要求报告单位重报或补报。

(八)研究与结案:

1、对要情况的案件,经信访室审查符合报结要求的,由信访室决定是否结案,重要的信访案件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要结果的案件,报书记批准结案。

2、对结案的案件,由信访室书面通知承办单位,并负责办理结案、归档及上报手续。其中对上级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案件,由承办单位草拟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3、申诉案件的办理,由审理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九)案卷管理:

1、案件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及归档工作。

2、要结果、要情况案件、自查自办案件、委领导批示的其他重要信访案件,应整理装订成卷定期移交本委档案管理室管理;

3、转办的信访件及上报材料、下级主动报告的群众信访案件查处报告及其他材料,整理装订成卷后由信访室保管,保管期限为3年。

4、有关档案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本委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五、日常工作“六报”

1、每月18号前报月报表。

2、重大节日、会议前报排查情况及包案人员。

3、报信访信息员和三级信访联络员名单(4月20日前),信访信息每月至少1篇。

4、报半年、全年总结(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

5、按时报结案。

6、每年至少报1篇有关信访工作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