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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工作的思考 2010年12月23日 - 16:37 来源:《中国人事报》 点击量:238

发布于 星期四, 12/23/2010 - 16:37 信息来源: 《中国人事报》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的关键,它对从严管理干部、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给干部以持续不断的激励和压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目前的探索和实践来看,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一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衡量尺度、调整的方法程序以及调整后的干部怎样安排等问题都比较难以把握。《干部任用条例》虽然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目前各级都没有一套较为规范、科学的定性、定量标准以及调整办法。二是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之后其去向的问题。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做出处理并不是对干部的处分,有的干部因积劳成疾,有的违反规定,有的专业不对口,有的不适应现岗位工作,形成的原因较多。因此,其重新安排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工作需要统筹兼顾,不断完善,逐步推进。在具体操作中,要妥善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要规范认定标准和程序。除从质的规定上给出定性要求外,还应从操作层面上制定出量化标准,以便于面上的统一把握。比如在界定“组织能力差、决策水平低、打不开工作局面”的情形时,可通过规定“连续两年完不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量化标准来界定;又如在界定“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拖拉、遇到问题推诿扯皮、回避矛盾”的情形时,可通过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处于后进或滑坡状态,一年内两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量化标准来界定。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调整的方式和程序。

  二要配套相关硬性制度。从实践效果来看,认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以具体的、刚性的规定为宜,这样可免去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干部岗位职责制、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责任制、干部任期制、试用期制等相关的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力争做到认定科学,调整规范。

  三要疏通渠道安排。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不单是让干部“下”,应视具体情况,除按规定免职、辞职、降职外,还可通过交流、轮岗、待岗或采用改任非领导职务、脱产学习等多种办法予以调整。对那些专业不对口、岗位不适应,但思想品质较好的干部,不能简单地让其“下”,而应当按照人岗相宜、人尽其才的原则交流到符合本人特点的岗位去工作。

  四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干部要进一步明确认识,端正心态,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成为干部职务正常调整的一个动态概念,成为一种社会习惯,而不是干部职务高低的再排列。

  (作者为陕西省周至县委常委、组织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