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官网:[转载]什么是合法的政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2:11:21
十七世纪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告诉我们:并非所有的政府都是合法的,只有那些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得到全体民众许可的政府,才有存在的理由。当人类步入政府管制的社会,受到法律约束时,意味着我们已经从自然状态跨入了“许可状态”。当然,不是空手而来,我们带着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带着“既不能放弃自己的,也不能剥夺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法则,推开了“许可状态”的大门,迈上了需要政府与法律许可的道路。自我管理的自然状态,虽然拥有更多的自由,还是没能留住人类的脚步,纵观世界发展史,几乎所有的人类,不同肤色、不同种族的我们,普遍地、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离开。难道自然状态有什么难言之痛?

    英国哲学家洛克分析说: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然权利的捍卫者,也是自然法则的执行者。如果有人威胁到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根据自然法则,我可以惩罚他。同样,有人侵犯到他人的自然权利,成了罪人,我也可以帮助实施惩罚。至于怎么惩罚,到什么程度,只凭自己的理解,无需小心翼翼,直到感觉抵消了所犯的错误。

    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人人都是自己的法官和警察,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偏好解读自然法则,执行自然法则。然而,由于性格和爱好各不相同,学识与经历悬殊很大,对同样一个行为,解读与判断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甚至产生误解。如果对案情的判断有误,惩罚了无辜的生命,同样是侵犯了自然法则。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带来了不稳定的预期,心理上会夸大他人的敌意,产生“先下手为强”的过度反应,诱发暴力,造成社会动荡和混乱。洛克说:人人自危,每个人都无法安稳地享受自己的自然权利,这就是我们离开的原因。

    脱离自然状态,走入许可状态,唯一的途径只有通过“同意”的方式,同意放弃自己的“执行权”,放弃个人在自然状态下,对违反自然法则行为的惩罚权,把自己的“执行权”交给我们选出的代理人,组建政府,建立司法机构,统一判断的标准,规范惩罚的力度,让一部分人代表我们行使惩罚的权利,避免滥杀无辜。

    为了享有充分的自然权利,我们走进许可状态,因而经过我们同意而成立的政府,就有尊重并维护每个人自然权利的义务。即便是经过民主的方式,代表了多数人意愿的政府,也不能侵犯我们不可分割的自然权力,否则就违背了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初衷。这表明,我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权利,进入到许可状态,我们依然拥有。

    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一方面,洛克说:政府的最高权力机构,未经他人的同意,不能拿走任何人的任何财产。任意处置他人财产,或夺取其中的一部分,都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洛克又说:政府是昂贵的,没有大量经费的支撑,将无法运转,让所有享受政府保护的人们,为其财产交费是合理的。

    既然个人财产不可剥夺,又怎么允许征税来夺取他人财产?如果大多数人制定的税收政策,少数人不同意,是不是可以依据自然法则,拒绝交税?洛克说:有了“同意”,征税从非法就变成合法了。政府取得了民众或是他们的代表的同意,这种同意,不是某个人的“个人同意”,而是这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在脱离自然状态时,已经声明接受多数人的决定。现在是多数人对具体的政策,给出了“集体同意”,就代表了每个人的意见。

    然而,出生在这个社会,从来没人问过我们,也没有要求在任何社会契约上签字,进入什么样的状态,不是我们选择的结果。如果我不想交税,不想受到政府与法律的管制,我能回到自然状态吗?洛克说,当我们享受了政府的服务,即使没有签署任何东西,也表示你默认了。你从政府这里拿走东西,是必须付出才能获得的,你不能享受别人的服务,而不付出任何回报。如果回到自然状态,就必须放弃政府提供的一切。

    有一个回归自然状态的真实故事。1992年,在美国阿拉斯加地区的一个废弃公交车车厢里,人们发现了一具腐烂的尸体。这位死者叫强森·麦克肯多斯,出身美国东岸的富裕家庭,1990年,麦克肯多斯大学毕业后,向往自然状态下的原始生活,他改名换姓,烧掉现金,放弃车子和大部分财产,只身来到阿拉斯加的荒野,开始了一个人的自然状态。他不用交税,当然也得不到政府的资助,二年后,由于食物短缺和意志崩溃,他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个故事被乔恩.克拉考尔写成了纪实小说《荒野生存》,并拍成了电影。

    纳税关系到财产权,征兵就牵涉到生命权了。为了保障民众享有自然权利,政府要求部分民众服兵役,也违背了自然法则,强制剥夺了这部分人的生命。洛克说:如果政府指定某个特定的人去参战,就是侵犯了他们天赋的生命权,如果用一个随机的方式,对所有的社会成员一视同仁,选出参战的民众,就没有违反自然法则。个人拥有生命权,与政府剥夺某个特定个体的生命,是有区别的。

    自然法则,在个人生命、自由与财产外,划出了政府权力的界限,限制了政府的作为,成为有限政府理论的基础。但按照洛克的说法,只要政府建立在民众许可的基础上,每一项政策取得了多数人的同意,并且有一个对所有成员普遍通用的制度与程序,政府就可以突破自然法则的限制,在民众“同意”的领域,得到更大的权力,从而可以对个人生命、自由与财产指手划脚了。

    由此看出,洛克憎恶的,是未经他人同意、对人不对己的专制。他反对一个集团对另一部分人的强迫,反对一个人对整个社会成员的专横。对比经过同意的索取,专制掠夺才是最可怕的侵害。如果没有多数人的同意,没有对所有人普遍适用的规定,掌握权力的国王或政府,就可以为所欲为,今天指定你,明天就会指定他,放弃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最终每个人都是受害者。

    洛克是个伟大的哲学家,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则的理论,多数人统治和“同意”的思想,影响并改变了西方社会的文明进程,一直影响着世界思想史。然而,洛克也有自己的局限,作为英国在美洲大陆殖民地的长官,他认为只要在土地上劳作,就自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理论,为殖民者在美国圈地,并与当地印地安人发生战争的行为,做了道义上的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