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帝豪男子会所:[转载]个人股东动产类非货币性出资涉税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43:18
原文地址:个人股东动产类非货币性出资涉税问题作者:IPO税收小兵

案例:近来读到多位税务专业人士写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资料,感觉尚未与民企股东出资有效的结合,以笔者接触的事例:某民企原账外形成多项资产,如存货、研发形成的设备,在资产评估与审计过程中,将其作为股东出资计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也有部分资产以员工名义注入公司。

 

上述问题在税收上有两个疑问,一是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问题,二是实物转移环节涉及给出方与接受方问题。注意,在此不讨论个人账外经营所涉偷漏税问题,通常这种问题也往往通过补缴税款,甚至直接并账的方式纳入报表,当前的审核要点及发审委似乎认为“原罪”是可以原谅的,更有作出补税义务承诺这种“荒唐”的要求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针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作出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国税函【201189号文出台之前,还存在一部目前已经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税函【2005319号失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只界定了单位与个体工商户作为纳税人的适用。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间的实物赠送,除了房屋列为应税可能性之外,其他尚无触及,但地方性的粤地税函[2009]940号却对此作了突破,此为个案。

 

分析:

1)以当前个人股东以实物出资来看,上述情形中适用增值税的情形应不存在,除非此个人是个体工商户,本身从事经营活动。由于不是应税行为,此时就可凭评估报告作为未来记账凭证依据。

2)在个人所得税上,评估增值面临的高额的税负,已明确是存在的,不再适用延期纳税(未来转移时纳税)。

3)实物赠送,理解意义上应没有接受方的应税义务,除了广东。但是谁又会去关注你是不是赠与呢。

 

特别备注:资本市场,很多时候是一场“游戏”(难道买的真是被投资企业的收益回报?),如评估增值问题,这完全是一个“强取豪夺”的典型,试想,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形下,仅凭一张评估值的调整,就认同了其货币对价购买的新高,特别是在流动性如此大的今天,这是对未评估企业的不公平的一方面,同时评估增值也没有增加真正的社会生产价值,为什么这么多人热衷于重组评估,不只是概念这么简单了,所以精明的人评估来评估去,财富自然就会积累于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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