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明星 营业性演出:[转载]正确判断税务案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认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6:24:41
正确判断税务案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认定
1、事件综述
据某有限公司介绍:其于2011年8月出资购买了一台轿车,将行驶证办至其股东张某名下,车款及相关证照费用合计15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管理,后将汽车用于抵押贷款为该公司贷入流动资金,汽车平时用于公司人员办公使用。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将此车分配给张某,拟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企争端
税务机关征税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主张不应征税的主要理由为:在以上事实中,企业并没有将汽车赠送个张某的意思表示,在这个过程中张某并没有实际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事件分析
问题(1):车辆行驶证是不是车辆所有权证明?
分析:根据车辆主管部门—公安部曾于2000年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中均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由此可见,车辆行驶证并不是汽车的所有权证明,因此,并不能将该公司将车辆行驶证办到张某个人名下作为汽车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4、结论
5、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