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鲤鱼饵料配方:[转载]听陈萍生老师讲股权转让两份特殊的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17:59:41
听陈萍生老师讲股权转让两份特殊的文件作者:舟行税海

 

记得以前看到总局对深圳能源总公司、深圳能源投资公司转让股权是否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两份回复,就觉得挺奇怪,上周听陈老师讲了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最终结果,才弄清楚大致的情况。 

一、两份特殊的文件

1、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0-09-05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国税函[2000]9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0-11-28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深圳能源总公司、深圳能源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桂地税报[20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据《报告》反映,1997年初,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你区钦州市投资创办了深圳能源(钦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公司”),两家分别占有钦州公司75%和25%的股份。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这两家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于2000年5月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国石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后两家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钦州公司原有的债务仍由转让方负责清偿。

在上述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转让方并未先将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解散,在清偿完钦州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将所剩余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收归转让方所有,再以转让方的名义转让或销售,而只是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不论是转让方转让股权以前,还是在转让股权以后,钦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原属于钦州公司各项资产,均仍属于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所有。钦州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并未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对于转让方转让钦州公司的股权行为,不论债权债务如何处置,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我的不解

1、对于同一经济事项,为何总局对土地增值税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而对营业税不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文件本身就矛盾,既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那么土地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转念一想,估计是由于两税种分属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部门之间的理解不一样造成)。

2、假如转让股权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那应该由谁来缴纳呢?由不动产所有者钦州公司缴纳显然不合理,由股权转让方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合理,这两家公司并不拥有不动产的产权。

3、税局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合适吗?税法没有对实质重于形式的应用做出明确规定,税局的随意自由裁量将给纳税人带来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而且本案例中的股权转让行为并非有意避税,而是因为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被动转让。

4、深能源是上市公司,2001-2003年的年报都只提到在营业税问题上与税局有争议,未提到土地增值税,实际情况如何?缴纳了没有?

 

三、陈老师讲解

1、背景

两份文件的下发主要是由于钦州市地方税务局有意对股权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股权转让方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诉诸法律,法院对税法不熟悉,难以判决,故钦州税局请示省局、总局寻求支持。

2、关于应不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由谁缴纳?

陈老师认为总局的回复指的是应该由股权转让方深圳两公司缴纳,至于应不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陈老师则认为征收土地增值税依据不充分。

3、最终结果

终审判决不缴纳营业税。实际上土地增值税最终也没有缴纳

 

四、风险回避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仍是全文有效的,因此,纳税人转让此类股权还是要规避相关风险,其实规避起来很容易,不要一次转让100%股权就可以了,分步转让股权或者采取别的方式就可以了。

当然对买方来说,买股权很可能不如直接买资产,因为买股权的话,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买资产则改变资产的计税基础,对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