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德国演出前丧父:《2010年绍兴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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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绍兴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0-08-10 11:28:31.0
县委办
[2010]36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城建管办、平水副城建管委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机关各部门:
《2010年绍兴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7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县级领导
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                 校对:黄荣彪             2010年5月19日印发
(共230份)
2010年绍兴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现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完善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纪委牵头负责实施,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党工委、监察局、人事局参与。
二、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考核内容
以《考核办法》中的责任内容为依据,重点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廉洁自律、案件查处、治本抓源、政风行风、教育管理和创新工作等几个方面(详见《县机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镇(街道)、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
四、考核方法
采取自我考核和上级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机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先进行自我考核,考核情况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于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委党风室)。在此基础上,由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采取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检查考核。
五、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向被考核的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机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反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纠正解决,并上报处理结果。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按县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3、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扣分标准参照市考核标准执行。即:按领导干部现任的职务,并按每人次计算。调动岗位的领导干部,因在原单位违法违纪问题被查处,调出原单位两年以内的,扣原单位分;两年以上的,现单位和原单位各减半扣分。在现单位继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扣现单位分,原单位不扣分。
六、责任追究
镇(街道)、开发区党政班子成员及人大正副职,县机关部门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出现问题被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被考核对象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发生影响较大的或严重的违法违纪事件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
1、县机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
2、镇(街道)、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
附件一
县机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
分类
责  任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一)




20分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台帐》,记录规范完整。
3、“一把手”按要求向上级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1、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少于二次的,扣2分。无责任分工、无检查、无考核的,每项扣1分。
2、《工作台帐》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扣1-2分;
3、“一把手”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扣2分。
(二)




20分
1、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开展“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惩治奢靡之风”专项行动。
2、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三个必须”规定和一把手“三不直接分管”制度。
3、深化领导干部诺廉述廉评廉工作,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长假期间(指国庆、春节)活动情况报告制度。
1、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每起扣5分。
2、未按要求开展诺廉述廉评廉工作的,扣3分。
3、违反民主集中制等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每起扣3-5分。
4、县管领导干部未按要求报告重大事项和长假期间活动情况报告的,每人次扣1分。
分类
责  任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三)




20分
1、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件。
2、积极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严肃查处管辖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
3、严格执行案件审理规定和纪律惩诫规定。
1、对信访举报处理不力,导致“三访”增多,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并造成后果的,每起扣3分。
2、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问题被查处的,正职扣10分,副职扣5分,其他班子成员扣3分;中层正职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扣2分;其他党员、干部被查处的,每起扣1分。
3、违反案审规定或未执行纪律惩诫规定的每件次扣2分(上年度执纪情况纳入当年度考核)。
(四)




20分
1、深化“两个更加”活动,完善惩防体系,重点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人权、事权和财权。
2、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选拔作用办法,探索实施新提任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
3、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深化“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4、深化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1、未落实惩防体系构建任务的,每项扣2分;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或风险防控不到位的,扣3分。
2、违反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其它政府资源交易等规定的,每起扣3-5分。
3、违反规定发放或变相发放奖金、福利、补贴的,每起分别扣2分。
4、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每起扣5分。
5、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和“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不重视或工作不到位的,分别扣3-5分。
6、政务公开不规范的,每起扣1分。
7、执法监察、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整改的,每件次扣5分。
分类
责  任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五)




10分
1、认真部署本部门、本系统政风行风效能建设和纠风治乱等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绍兴县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三问”(问责、问效、问廉)主题活动和全省统一部署的“千局万站优化发展环境”主题活动,提高行政效能。
3、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有效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1、未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或措施不力的扣2分。
2、不认真及时完成县纠风工作任务的,每起扣2分。
3、部门行风评议得分末三位的,分别扣6分、5分、3分;重点单位(岗位)行风评议得分末位的,对其主管部门扣2分。
4、行风效能建设和纠风治乱工作不力,发生有效投诉的,每件扣1分;在明查暗访中被查处并通报的,每起扣1分;被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查处并通报的扣3分。
5、违反《绍兴县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或“问责、问效、问廉”规定的,每起扣3分。
(六)




10分
1、深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巩固完善长效机制,弘扬良好作风。
2、按照“大宣教”工作格局,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单位实际,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3、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落实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一把手”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度与措施。
1、深化作风建设无具体措施或成效不明显的,扣2-3分;反腐倡廉专题教育每年少于2次的,扣2分。
2、未按照“大宣教”工作格局履行职责的扣2分;对廉政文化建设不重视,措施不力的,扣2分。
3、对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无要求、无制度或措施不落实的,扣2分。领导班子内部不协调、不团结的,扣2-5分。
(七)
创新工作
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创新有特色,成效明显,其经验做法被县主要领导批示或市级及以上肯定介绍的,经县纪委审核确认,加1—5分。
附件二
镇(街道)、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
分类
责  任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一)




20分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台帐》,记录规范完整。
3、“一把手”按要求向上级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4、党委政府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1、未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的,扣2-5分;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少于二次的,扣2分。
2、无责任分工、无检查、无考核的,每项扣1分;工作台帐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1-2分。
3、党政“一把手”未按要求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扣2分。
4、党委政府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少于二次的扣2分。
(二)




20分
1、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开展“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惩治奢靡之风”专项行动。
2、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三个必须”规定和一把手“三不直接分管”制度。
3、深化领导干部诺廉述廉评廉工作,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长假期间(指国庆、春节)活动情况报告制度。
1、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被上级部门通报或处理的,每起扣5分。
2、未按要求开展诺廉述廉评廉工作的,扣3分。村(居)未推行“双述双评双公开”制度的,每村(居)扣2分。
3、违反民主集中制等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每起扣3-5分。
4、县管领导干部未按要求报告重大事项和长假期间活动情况报告的,每人次扣1分。
分类
责  任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三)




20分
1、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件。
2、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3、积极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按照“二十四字”要求审理案件,严格执行“二审”和纪律惩诫规定,开展案件公开审理。
1、对信访举报处理不力,导致“三访”增多,并造成后果的,每起扣3分。
2、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被上级查处的,每起扣3分;一年中没有查办案件的,扣2分。
3、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问题被查处的,党政(含主持政府或办事处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人大正职,扣10分;其他班子成员(含人大副职)扣5分;中层正职扣3分;镇(街道)机关一般党员干部被查处的,每起扣1分。
4、违反案审规定或未执行纪律惩诫规定的每件次各扣2分(上年度执纪情况纳入当年度考核)。
(四)




25分
1、深化“两个更加”活动,推进农村基层惩防体系建设,按照“五有一化”要求规范人权、事权和财权,推行规范权力运行的“钱清规则”。
2、严格执行《绍兴县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三问”(问责、问效、问廉)主题活动和全省统一部署的“千局万站优化发展环境”主题活动,提高行政效能。
3、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抓好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
4、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进“评星晋级”活动,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工作。
5、严格执行镇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
1、违反“两个更加”要求及相关规定,被县级及以上部门查处或责令纠正的,每起扣2分。
2、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每起扣2分;未严格执行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被通报的扣5分。
3、违反规定发放或变相发放奖金、福利、补贴的,每起扣5分。
4、党务、政务、村务公开不规范的,每项扣2分。
5、未按要求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每村扣2分;未按要求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每起扣2分;因农村“三资”问题引发上访的,每起扣2分。
6、执法监察、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整改的,每件次扣5分。
分类
责  任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五)




15分
1、深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巩固完善长效机制,弘扬良好作风。
2、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
3、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落实中层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与具体措施。
4、开展“勤廉双优”示范镇(街道)创建活动。
1、对本镇(街道)、开发区的机关干部或下属行政村干部专题教育课不少于二次,每少一次扣2分;对廉政文化建设不重视、措施不力的扣2分。
2、深化作风建设和“两个更加”活动无具体措施,成效不明显的,扣3分。
3、对中层干部和行政村(居)主职干部监督管理无具体要求或措施不落实的,扣2分。
4、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制约不力,不协调或不团结的,扣3分。
5、违反行风效能建设规定的,每起扣1分,有关创建活动组织不力的分别扣2分。
(六)
创新工作
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新办法、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创新有特色,成效明显,其经验做法被县主要领导批示或市级及以上部门肯定、介绍的,经县纪委审核确认,加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