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代理怎么做: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0:31:40

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1〕2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我省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

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标准。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推进阳光行政、依法行政,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全系统缺少统一的执法基准,致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时有发生,导致执法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亟需建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应当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对当事人公平、公正。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行政高效。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三、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方法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省厅将在年内完成建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及其执行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在全系统范围内施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细化、量化,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在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及其执行标准未制定建立前,各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建立,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先予施行。

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要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规定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行政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
    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结合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及其标准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的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与加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机关效能建设统筹谋划,一并推进。为加强领导,省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副厅长为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由法规处、执法局和海监总队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推进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标准制定。

(二)精心组织。法规处要尽快研究制定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执法标准框架结构,并会同执法局和海监总队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拟定土地、矿产和海洋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各行政执法处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法规处等部门共同做好我省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执行标准的制定工作。要对建立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切实做好上下沟通和衔接,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反馈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标准规范施行。

(三)加强培训督导。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特别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增加行政裁量权知识培训的比重,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合法、合理行使。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