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梦钱被偷了代表什么:关于税务渎职犯罪问题的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3:07:10
 无论是从犯罪的法律特征分析,还是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情况看,税务人员最有可能触犯的主要是渎职犯罪,即税务渎职犯罪。根据渎职罪的法律含义和犯罪的特定主体,税务渎职犯罪是指税务人员这一特殊的主体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当前,随着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深入,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作为国家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有必要深刻认识税务渎职犯罪的涵义及其具体表现形式,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微杜渐,做好税务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渎职犯罪的性质和危害

  所谓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渎职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在国际上也称为腐败犯罪。职务犯罪以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类:一类是侵吞和贪污贿赂犯罪;二类是侵权犯罪;第三类就是渎职犯罪。第一类犯罪俗称“揣腰包”的腐败犯罪;后两类即侵权、渎职犯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揣腰包”的腐败犯罪。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是一样的,都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都是严重的职务犯罪。渎职侵权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我们把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一个比较,把所有的案件涉及的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了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平均个案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①].再从安徽省国税系统近3年被查处的8起渎职犯罪案件看,每起案件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所以渎职侵权犯罪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而且渎职侵权犯罪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人民的工作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法律的尊严。

  二、税务渎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无论是从犯罪的法律特征分析,还是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情况看,税务人员最有可能触犯的主要是渎职犯罪,即税务渎职犯罪。根据渎职罪的法律含义和犯罪的特定主体,税务渎职犯罪是指税务人员这一特殊的主体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税务渎职犯罪有如下五个特征:

  首先是主体比较特殊。国家法律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税务渎职犯罪的主体就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它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以及财政农税机构和海关中,负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义务、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征收、管理和检查税款职权的人员。税务人员作为国家机关中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特定主体,具备从事公务所要求的国家代表性、管理性、强制性等一系列根本条件和本质特征,是适格的涉税渎职犯罪的主体。

  其次是侵害的客体较为具体。税务渎职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征税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涉税渎职犯罪往往直接侵犯国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或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侵害税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妨害国家征税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税收管理秩序。

  第三是行为特征属于职务上的违法行为。税务渎职犯罪属于职务行为,而且是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也就是在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职权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四是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税务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必须是使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且达到刑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只能是算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第五是主观必须具备罪过形态。税务渎职犯罪的罪过形态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个别犯罪还包括故意和过失。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是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乱作为或不作为,但不管其目的和动机如何,即使是好心做了坏事,也只能影响对其量刑却不会影响对其定罪。

  三、税务渎职犯罪的构成和特点

  目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是以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为其一般性规定,以第398条至第419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其特殊性规定的渎职罪法律规范体系,共有35个罪名。为便于掌握和操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专门颁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数额标准、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的程度等各种情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执行职务的范围分析,具体到税务渎职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五类并涉及8个罪名:

  第一类是玩忽职守犯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未进行实地调查致使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所构成的失职犯罪,就是属于玩忽职守罪。

  第二类是滥用职权犯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越权擅自减免税或违反规定程序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或金额,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所构成的犯罪,就是属于滥用职权罪。

  第三类是徇私舞弊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税务徇私舞弊犯罪主要有3个罪名。一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即刑法第402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对构成偷税罪的税务稽查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的犯罪。二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即刑法第404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税务人员接受纳税人的宴请,将应该征收的税款放弃不征所构成的犯罪。三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即刑法第405条第1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税务人员违犯规定为自己的亲属把不应该抵扣的税款进行抵扣所构成的犯罪。[②]

  第四类是泄漏国家秘密犯罪,涉及罪名有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两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即刑法第398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即刑法第398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对军工部门、军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等进行纳税检查时,接触了一些国家秘密资料而故意或过失将有关的资料、数据泄漏了出去而构成的犯罪。

  第五类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即刑法第417条规定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如税务人员向偷税犯罪分子泄漏偷税具体案情等所构成的犯罪。

  从目前检察机关查处的渎职案件的实际情况看,税务渎职犯罪呈现如下三个特点:一是税务渎职犯罪大多是属于前三类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犯罪,而泄漏国家秘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并不多见。近3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前三类犯罪案件占被查处的税务渎职犯罪案件的95%以上。二是在被查处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中,绝大多又都带有徇私舞弊的行为。近3年来安徽省国税系统被查处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中,有近90%以上都带有徇私情、私利的行为。三是税务渎职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基层执法一线人员的身上。近3年来安徽省国税系统被查处的渎职犯罪主体基本上是基层一线征收管理人员、稽查人员和基层税务机构的领导人员。因此,税务部门应认真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针对发案的重点类型和重点人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有效防范和治理。

  四、税务渎职犯罪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近期税务渎职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其发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主体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和价值观念扭曲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缺失和不合理、执法监督乏力和不到位等客观方面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观念淡薄与责任心不强是税务渎职犯罪的主要原因。如前所述,税务渎职犯罪是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与正常的税收执法行为同样发生在行使公务过程中,不仅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而且很多是所谓的因公做了坏事,或者是好心做了坏事。一些税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不守规矩、执法随意,加之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往往不以为罪,不知为罪,容易将渎职看作工作失误,将渎职犯罪当作是一般的执法过错或违纪、违法行为,混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我省一名税务人员因在某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未进行实地调查,只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了解后,填写了“实地调查”调查资料,后因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60余万元而构成了玩忽失守犯罪,该渎职犯罪人员在被检察机关传讯时,她仍迷惑不解地认为,她没有为私,没有揣腰包,充其量是工作失误,怎么能算犯罪呢?

  (二)价值错位与侥幸心理是税务渎职犯罪的思想根源。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观念及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渎职税务人员往往出现价值错位并心存侥幸,产生贪权图利的思想。如上所述,在被查处的税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中,绝大多又都带有徇私情、私利的行为。这充分说明了税务系统内意志薄弱者可能经受不住物欲的引诱和考验,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发生扭曲,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自身职责与商品混为一谈,贪欲膨胀,心理失衡,产生投资回报心理、法不责众心理、侥幸过关心理等不正常心理,从而为物欲所迷,为私利所动,为侥幸所惑,利用税收执法权寻租,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最终招致涉税渎职犯罪。

  (三)制度不健全和规定不合理是税务渎职犯罪的重要因素。主要体现有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法制不够健全,自由裁量权过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或行政处罚的弹性过大,如征管法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等,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和直接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可能。二是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不合理,税务管理职责有无限延伸之嫌。税务部门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不断制定出台一些实行“精细化”管理的政策措施或管理办法。有的规定将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职责或纳税人自身义务的事项作为要求予以执行,有的规定基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则难以做到。如对废旧物资和农产品增值税的管理,规定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的真伪进行实地审核或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货款[③].上述规定中有的职责属于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有的则属于纳税人自身义务。如果纳税人蓄意偷骗税,即使税务管理人员也到纳税人处进行了认真检验,由于精力、水平和手段的有限,也不一定能审核验证出其真伪。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0月1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税务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时,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以及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作为认定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依据。但从实际的判例看,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侦查公诉或审判过程中并不这样认为,仍然认定或判定“税务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正确履行职责”。

  (四)监督制约不力与不法分子拉拢腐蚀是税务渎职犯罪的外部诱因。近些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和力度加大,税务部门制定出台了许多监督制约制度,但这些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制约作用。由于内部制度制约不力,加之少数税务干部有意逃避监督,很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造成某些素质不高的税务人员利用或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滋生渎职犯罪。同时,对于税务部门内部发现税务人员渎职违法的处理,往往比较仁慈,惩罚过轻,难以引起一般违法者的警觉,也容易致使有些人员从一般违法走向渎职犯罪。从执法的外部监督来看,作为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纳税人往往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由于害怕主管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税务管理中打击报复,而不愿提出、不敢提出,使得涉税渎职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并得以纠正,从而更易发展为渎职犯罪。同时,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特别是一些不法之徒希望通过偷、逃税这一捷径达到致富目的,常会以各种“糖衣炮弹”拉拢腐蚀税务干部,使得税收执法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买方市场”,容易导致税收执法权力出租,构成渎职犯罪。

  五、税务渎职犯罪的治理对策

  税务渎职犯罪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更会侵害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活动的廉洁性、公正性,必须既要严厉打击,又要注重预防。

  从经济学角度看,职务犯罪的本身就是一种寻租的现象。从严查办涉税渎职犯罪案件,可以加大寻租人的经济成本,使其成本期望值大于收益期望值,进而使之望而生畏,不得不放弃寻租行为。从严惩处涉税渎职案件,以儆效尤,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并以此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从实践的角度看,治理税务渎职犯罪,仅靠教育或采取单纯的预防措施是不够的。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因为,只预防不打击,我们的廉政勤政教育就会没有说服力,规章制约则会缺乏约束力,监督管理也会失去支撑力,其结果则会出现防不胜防。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惩处打击渎职犯罪,成本较高,而且可能造成多方面的损失:一会使国家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影响税收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二会使当事人付出惨痛的代价,毁掉政治前途、富裕安康、家庭幸福和失去自由;三会使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社会形象遭受损害,也使所在单位对干部多年的培养无法得到回报;四是税务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惩处涉税渎职犯罪过多还会对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动摇人们的信任感。因而,对涉税渎职犯罪,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更加注重教育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监督管理。

  (一)加强教育预防。按照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的要求,充分整合教育资源,不断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把开展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法制纪律教育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结合起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勤政和责任教育。要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教育和“对工作负责,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起来,努力使税收执法人员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防止工作不负责任、执法随意,出现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三是加强普法教育和渎职犯罪专题教育。加强渎职犯罪法制教育,运用法律条文解读、正面典型示范引导和反面案例警示教育,起到释疑解惑以明理、典型引路以明志、警示教育以慎行的作用,使税务人员牢记正确的行为准则,明白是非界线,防微杜淅,减少涉税渎职犯罪发案的几率。同时,强化普及税法宣传教育,全面实施政务公开和阳光办税,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和反馈税收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尽早纠正处理,达到预防涉税渎职犯罪的目的。

  (二)提高业务素质。学习是进步的根基,是提高自身素质的根本途径。预防涉税渎职犯罪,关键在规范执法,而规范执法,必须学法懂法,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一是要加强税收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日常税收执法的依据和标准。每个税收执法人员应立足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和岗位练兵,透彻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税收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不够、不深、不透和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越权执法或违反规定形成滥用职权;二是要加强对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相关规定的学习,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相关规定是税收执法人员应努力避免触到的高压线。税务人员只有加强对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相关规定的学习,在清楚明白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以及如何做的基础上,熟知不规范执法带来的后果及其应负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有效减少涉税渎职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制度建设。预防税务渎职犯罪,从根本上说,还是要靠制度,还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提高反腐倡廉的法制化水平,逐步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以责任、教育、监督、惩治、预警和制度6个方面为框架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责任机制的前提作用、教育机制的基础作用、监督机制的关键作用、惩治机制的威慑作用、预警机制的防范作用和制度机制的保障作用。当务之急是新的《公务员法》及其处分条例出台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应抓紧与监察部、人事部联合制定出台有关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问题行政处分规定。二是完善现行税收管理制度。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税收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和清理,找出制度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对不属于税务部门职责和基层税务机关难以做到的制度规定,要予以废止;对不够严密和不便操作的制度规定,要进行修改完善;对缺失的制度,要抓紧建立。建立、健全和完善税收管理制度,要将“分权制衡、监督制约和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于制度之中,注重把握好每项税收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真正从制度上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和防范涉税渎职犯罪。

  (四)强化监督检查。防范执法风险,预防渎职犯罪,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一是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要按照调整监督格局、整合监督资源、优化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效果的要求,进一步整合税务部门内部执法检查、班子考核、财务审计、行政监察和巡视检查等职能部门的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二是要围绕税收执法权运行过程中易发、多发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要围绕税额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管理、减免缓退税审批、所得税税前列支、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和审理等重点环节,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围绕干部选拔任用、大额经费开支、大宗物品采购、基本建设、税控器具的推广、固定资产处置等人、财、物管理重点事项,加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或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有效解决责任不落实、执法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防止违法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杜绝涉税渎职犯罪的产生,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干部。三是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健全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指南和目录,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完善公开程序,大力推进办税公开,完善外部监督,强化广大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苗头上预防涉税渎职犯罪。